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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期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的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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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期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的要务

□周月萍 王秀明

2011年以来的项目开发贷款状况一直不容乐观,部分银行甚至声称开发贷款仅向少数优质开发商“放行”,建设单位的资金链收紧,在工程款结算时很可能以工程逾期进行抗辩,甚至工期违约金的数额会超出工程欠款。那么在复杂的市场背景下,施工企业应当如何加强工期风险管理、应对新的挑战呢?

一、投标时避免盲目承诺,争取合理工期

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应当谨慎测算工期,避免为承接工程而做出超越自身施工能力的承诺。以A大型建筑集团公司被天津B开发商起诉承担近千万工期违约金的案子为例。该案中,A公司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在合同中承诺了不切实际的工期,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应为1200天,最终签订合同时竟然缩减到700天,后者仅约占前者的50%,如果遵循正常的施工进度,按时完工几乎不可能。经我们多方努力,B公司最终撤回起诉,A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这也应该给施工企业敲响警钟。

事实上,很多施工方在中标后甚至已经竣工时才主张发包人压缩合理工期。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什么是“合理”工期?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详细界定。有的施工企业还主张应按照定额工期计算,但定额工期是按照施工行业惯例,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不能无条件地适用于任何项目。定额工期仅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并不等同于合理工期。因此,如果施工方承诺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在实际中也较难被认定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从而陷入巨额工期违约金的风险。

二、重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顺延、工期违约金的条款

(一)明确工期顺延的条件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3款对工期顺延进行了相关约定,但承包方还是应该注意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详细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把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考虑进去,以防范工期延误风险的发生。建议对以下内容予以重点考虑:

1.发包人提供全套图纸的时间、套数。

2.各类开工条件具备的具体时间。如现场具备“三通一平”的时间,发包人办理完成必要证书、批件的时间,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等。

3.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款的条件、时间应当尽量具体,避免笼统和模糊不清。

5.如大型设备由发包人承包,要约定安装设备的时间是否计入工期。

6.如工程中有专业分包的部分,要约定该施工时间是否算入工期。同时,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的合同中,约定与总包合同工期相适应的工期。

7.对于停水、停电和停气的情况,要调查当地发生的概率,签订工期条件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停气,应当作好记录和签证,以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8.对于会影响到施工进度的降雨、降雪、刮风等自然情况,要按照当地及施工季节的常年规律进行预见;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总工期的2%~3%增加工期天数。

9.因设计变更、洽商等造成工程量增加时如何延长工期等。

(二)慎重约定违约金条款

工期违约金一般是指承包人延误工期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每延期一天承担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比如合同价款的0.1‰),也可约定每延期一天的具体金额。但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一般数额都较大,在选择违约金比例或具体金

额时,还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利润空间等。在上述案例中,A、B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比例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因工程价款数额较大,如果完全适用该条款,则A公司一天就需要承担几万元的违约金,损失之大可想而知。即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要求对工期违约金予以减少,但是其证据收集(施工企业应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高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和实现的困难性都不言而喻。

除了总工期违约金之外,很多发包方还要求承包方承担进度违约金,如把总工期分割为±0.00、几层楼板、主体封顶等几个阶段,分别设定工期并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按施工组织设计每月考核进度。如有此类进度工期违约金的,承包商应争取不要让总工期违约金和进度违约金同时适用,与发包人确实难以协商的,要注意设定违约金数额的上限,以使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三、施工中收集相关证据,做好工期签证

工期签证是工期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主张权利或对抗发包人工期违约之诉最有效的证据之一,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工期签证。

1.承包方证明自己对工期延误免责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约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合同条款;实际发生的可以顺延工期的事实证据(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工期顺延计算依据等。上述证据应当不限于书面文字、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公证书等多种形式。

2.工期顺延的事由发生后,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期限提请签证,以免逾期失权。做好一份签证,需要满足:(1)签证的形式和内容要合法、合约。(2)准确性和完备性。签证内容不仅要表述引发签证的事项,还要准确表述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天数,并附上完整、准确的基础事实资料。(3)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慎用单方停工权,防止发包人的工期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4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发包人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可以行使停工权,工期顺延,发包人还须支付停工、窝工损失费。

但是,停工毕竟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处理不当还可能遭到业主索赔,务必谨慎行使:

1.在停工前,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签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2.保证停工手续的完备性。停工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申报,且申报材料经过了有效签收,比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代表”的签收;如果对方故意难不予签收的,可采用公证发函等方式。停工前承包方应书面致函发包人,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

3.停工应与工期索赔相结合。停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承包方行使停工权并不代表着就可以一味停止施工,放任不管。在停工阶段,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统计并由监理确认;编制停工索赔书报监理公司确认,并送至发包人;不要在最后造价结算时再提停工索赔资料,否则会产生确认上的困难和结算上的纠纷。

当下,施工建设拼速度几乎已成常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都在追求低造价、高质量和短工期。为了赶工期而牺牲工程质量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以致于某些光鲜的“工程”、“民生工程”最终竟沦为了“豆腐渣工程”,甚至导致令人痛心的惨剧。保证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之一,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下,通过科技创新、科学施工和优化管理来提高效率才是合理缩短工期的可取之路,这也是施工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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