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本制度,及时了解和发现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为确定产品贮存期和公司质量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成品的留样观察管理。
3.责任人:留样观察员、取样员、化验员、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4.制度内容:
4.1.为了了解产品的稳定性和贮存期的质量变化情况,凡出厂产品按规定留样及定期观察。
4.2.留样管理员由质管部授权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3.留样分类及留样量规定:按出厂批号每批留样,一般成品的留样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
4.4.留样样品接收程序:
4.4.1.留样样品由化验员取样时取足所需留样样品,并及时填写取样记录。
4.4.2.由取样员将样品交给留样管理员,留样管理员加贴留样标签并填写留样记录,内容包括留样接收时间、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样品数量、双方都必须在留样记录上签字。
4.5.留样室的环境:
4.5.1.留样室应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设置,室内有温湿度计,留样管理员每天下午3∶00~4∶00检查留样室的温湿度情况并记录。
4.5.2.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为常温状态下保存。
4.6.留样品的存放:
4.6.1.留样品要专人专柜保管,并按品种、规格、生产时间、批号分别排列整齐。每个留样柜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以便定期进行考察和用户投诉时查证。
4.6.2.所有留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走,因客户投诉或其它原因需对留样进行重新检测的,应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质检中心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6.3.留样品保存期:一般留样品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4.7.留样品考察:
4.7.1.每季度进行一次留样观察,分别选取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有效期为3年的样品)期间样品各3批观察留样品外观,每年选取留样期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有效期为3年的样品)样品各1~2批进行一次全检,其余样品留样备查。
4.7.2.留样管理人员负责将历次留样考察结果登记在留样品的考察台帐上。
4.7.3.留样管理人员在留样考察期间,发现留样品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质检中心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4.7.4.留样总结:每年对留样观察情况总结一次。总结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交质量管理部,一份交总工。
4.8.留样品的销毁:
4.8.1.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每半年销毁一次,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品处理表”,注明品名、批号、剩余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等,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4.8.2.销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现场监销,并有销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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