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法律名称 摘要 现状 合规纠正/预防措施 性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1 符合规定 国宪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1.2 特种作业人员 2 安全技术培训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管理规则 2 特种作业范围 2.1 电工作业; 2.5 爆破作业; 符合规定,各种工种持符 证上岗 合 符 合 1
2.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8 机动车辆驾驶;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已发放劳保用品,严格符3 国职业病防治(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按照规程执行 合 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第一章总则 国道路交通安4 全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 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符 合 遵守各项交通法则 2
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漏电保护器安5 全监察规定 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洞内安全用电采取一机符一闸制,电箱上锁采取 合 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各项安全措施 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 3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在不同地段设立机构,各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符项职责分工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依照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合 明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规定及职责 实 行总包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 工组 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 程的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6 现场管理规定 性质、规模、技术 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 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 等各种措施;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炸药库内的化学危险物品炸药库各项防护措施已避雷针以及符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设立,周围无易燃易爆7 雷管库内的安全管理条例 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合 品 各项设备正 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常使用中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5
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与制度已符 建立 合 6
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9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齐符 全,发放登记齐全 合 组织等用人单位。 7
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编制了可行的消防应急中华人民共和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符10 预案,并实行对应的管国消防法 合 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理。 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符11 中华人民共和第二章 项目部设有独立的安全合 8
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环保部,有专职安全员六人,均已培训取得安全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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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二公司龙厦铁路工程项目部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安全生产)
编制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二公司龙厦铁路工程项目部编 制 人:张明明 复 核 人: 审 核 人:
二〇〇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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