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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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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 维护保养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使用管理 .................................. (1) 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 ⑺ 第四章附则 .................................. (10)

第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 护保养行为, 根据《特种设 备 安全 监察条例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适用

范围内电梯的 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本规则不适 用于个人或者 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 护保养(以 下简称维保) 工作的基 本要求 ,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 发展和实际情 况 ,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 证所维保电梯 的 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 理,严格执 行特种设备安 全 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定,对电梯的 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的电 梯 ,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 购置国家明令 淘 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 范以 及产品 安装使用维护 说 明书的 要求和 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 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

项目 许可的单位

(以下简称维 保 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 保合同,约定 维 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 保合同至少包 括 以下内容:

( 一 ) 维保的内容和 要求; ( 二 ) 维保的时间频 次与期限;

( 三 ) 维保单位和使 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 机构 或者配 备电梯安全管 理 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的电梯安全 管 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 立以岗 位责任制为核 心 的电梯 使用和 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 格执行。安全 管 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相关人员的职 责; ( 二 ) 安全操作规程 ; ( 三 ) 日常检查制度 ; ( 四 ) 维保制度; ( 五) 定期报检制度 ;

( 六 ) 电梯钥匙使用 管理 制度;

( 七 ) 作业人员与相 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 八) 意外事件 或 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 习

制度;

( 九) 安全技术 档 案管理制度。

第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

使用单位应当 向 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办 理 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 当提供以 下资料:

( 一 )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 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 拥

有)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 ;

( 二) 《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表》(一式 2 份); ( 三 ) 安装监督检验 报告;

( 四 ) 使用单位与维 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 五) 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电梯司机 { 适用于按 照第九条

第(五)款要 求配备的电 梯司 机}等与电梯相关 的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 书 (原件或者复印件);

( 六) 安全管理 制 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 时 ,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 同生效

后 30 日内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 电梯内维保单 位 相关标识。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到原使用 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 1 年以上 或者停用

期跨 过 1 次定期检验 日 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 重新 启用前,应 当 办理启用手 续 。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 保持电梯紧急 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 管理

机构或者 值班人员实 现有 效联系;

( 二 ) 在电梯轿厢内 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

《安全检验合 格 》标志;

( 三 ) 将电梯使用的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 易

于注意的显 著 位置;

( 四 ) 在电梯显著位 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 援

电话和维保 单 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 五 ) 医院提供患者 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 速

度大于 2.5m/s 的 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 作的电梯, 由持证的电梯 司 机操作;

( 六 ) 制定出现突发 事件 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

案,学校、幼 儿 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 文艺演出场馆 、 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的电梯

使用单位,每 年 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 根据本单位条 件 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 七 ) 电梯发生困人 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 织

电梯维修作 业人员实施 救援 ;

( 八 ) 在电梯出现故 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 进

行全面检查 ,消除电梯 事故 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九) 电梯发生事故 时 , 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

援,排险和抢 救,保护事 故现 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 地的特种设备 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十) 监督并且 配 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 一) 对电梯安全管 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 教 育

和培训;

( 二) 按照安全技术 规 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 与 节

能技术, 对在用电梯 进行 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 在 用电梯的安 全 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下列 职责:

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 ( 一) 进行电梯运行

况;

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 二 ) 制定和落实电

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 ( 三 ) 检查电梯安全

晰;

( 四 ) 妥善保管电梯 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 五 ) 发现电梯运行 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 出

停止使用的 决 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六 ) 接到故障报警 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 作

业人员实施 救 援;

( 七 ) 实施对电梯安 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对维保单位的 维 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 档案 。安 全技术

档案至 少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特种设备使 用登记表》;

( 二 ) 设备及其零部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 三 )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 四) 日常检查与使 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 检查

记录或者 报告、应急 救援 演习记录;

( 五 )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 报

告;

( 六) 设备运行故障 与 事 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 记

录、维保记 录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 演习记录,定 期 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

2

年,其他资料 应当长期保 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 移交安全技术 档 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 用单 位应当

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 的要 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规定的检验 有效期届满前 1 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 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 期 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电梯,不得 继 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 确使 用电梯:

( 一 ) 遵守电梯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 二 ) 不乘坐明示处 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 三 ) 不采用非安全 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 四 ) 不拆除、破坏 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 五 ) 不乘坐超过额 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 超

载; 坐的行为

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 ( 六 ) 不做其他危及 第三章 日常 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 能负 责。对 新承担

维保的 电 梯是否 符合安 全 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 认,维保后的 电 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 于正常的运行 状 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按照本规则及 其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 安

装使用维护 说 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 电梯的安全性 能 ;

( 二 ) 制定应急措施 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 位

维保的不同 类 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 24 小时 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 后及时

予以排 除 ,接到电梯 困人 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 时抵达所维保 电 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抵达时间 不超过

30min ,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 1h ;

( 四) 对电梯发生的 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 五 ) 建立每部电梯 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

案,档案至少 保存 4 年;

( 六 ) 协助使用单位 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 援

预案;

( 七 ) 对承担维保的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 照

特种设备作 业 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 目的《特种设 备 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 八) 每年度至少进 行 1 次自行检查 ,自行检查在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定 期检 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 根据使用状况 情 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

梯定期检验规 定 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 自行检查和审 核 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 专用章的自行 检 查记录或者报告;

( 九) 安排维保 人 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 梯

的定期检验 ;

( 十 ) 在维保过 程中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 单

位;发现严 重 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 年、 年度维 保,其维保的 基 本项目 (内容 ) 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 。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 书 的

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 制订合理的保 养 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 查、调整,更 换 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 求,保证电梯 能 够正常运行。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 存在的问题需 要 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 应当相应增加 并 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如果通过维保 或者自行检查 , 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 保证安全运行 , 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 梯时,应当向 使 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 行记 录。记 录至少包括以 下 内容:

( 一) 电梯的基本情 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 装、

改造、重 大 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 编号,设备代 码 ,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 本技术参数( 内 容见第十);

( 二 ) 使用单位、使 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 三 ) 维保单位、维 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 四 ) 电梯维保的项 目 (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

到的要求,发 生 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 经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主要 包括以 下内容:

( 一) 曳引或者强制 式 驱 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 分

别简称乘客 电梯、载货 电梯 ) ,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 量、额定速度 、 层站数;

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 二 ) 液压电梯,为

油缸数量、顶 升 型式

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 ( 三 ) 杂物电梯,为

层站数;

( 四) 自动扶梯和自 动 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

提升高度、梯 级 宽度、 主机功 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 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 或者 管理人 员应当对电梯 的 维保质 量进行 不 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 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 位, 应当按 照制造单位的 要 求制定 日常维 护 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电梯 管 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 以是电梯 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 权所 有者授权或 委托,具有电 梯 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 保,是指对电 梯进行的清洁 、 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 护或 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 括部 件的解体, 以及调整和更 换 易损件不会改 变 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 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 责解释。 本规则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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