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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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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

(1)普通话

(2)标准汉字

2.根本规定

(1)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标准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标准汉字为根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3)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标准和标准;

(4)播送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根本的播音用语。

3.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根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

(1)播送、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3)招牌、广告用字;

(4)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5)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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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播送电视部门或省级播送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5.可以保存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6)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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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标准汉字,禁止使用不标准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工程等辅文),必须使用标准汉字,禁止使用不标准汉字。

第六条 向、、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 以下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着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局部;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唯一而确定的情形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48 302 -125.03 34.05% 63%~68% 1/4 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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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例如:一律 一方面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星期五 四氧化三铁 一O五九(农药内吸磷) 八国联军 二O九师 二万五千里长征 四书五经 运动 九三学社 十月十七日同盟 路易十六 十月 “八五〞方案 五省一市 五局三胜制 二八年华 二十挂零 零点方案 零岁教育 白发三千丈 七上八下 不管三七二十一 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一 第二轻工业局 一机部三所 第三季度 第四方面军 十三届四中全会

3.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码、代号中的数字,但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拟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

例如: 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 公元7年 1994年10月1日

2.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1990年不应简作“九O年〞或“90年〞。

时、分、秒

例如:4时 15时40分(下午3点40分) 14时12分36秒

三、要求使用汉字的情况

1.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

例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腊月二十三日 正月初五 八月十五中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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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

这类纪年不应与公历月日混用,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

例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公元1860年11月2日) 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19年10月1日) 日本庆应三年(1867年)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

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防止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

例如1:“一·二八〞事变(1月28日) “一二·九〞运动(12月9日) “一·一七〞批示(1月17日) “一一·一O〞案件(11月10日)

例如2:运动 五卅运动 七七事变 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二O〞声明 “九一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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