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使内部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以促进单位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计范围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6、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储备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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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审计内容
(一)财务管理的审计内容
1、财务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单位对财务业务的需要;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销标准;
4、计算机核算的管理权限和控制制度是否认真执行。
(二)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金额是否一致;
2、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3、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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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2、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
3、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
(四)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漏缴,是否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五)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假开支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2、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各项支出有无会计失真现象;
4、各项支出有否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有无浪费现象。
(六)对货币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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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长期挂帐问题,对长期无法收回及支出项目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核销手续是否完善;
(七)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各项负债是否进行分类管理;
2、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八)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4、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财务绩效分析报告是否恰当。
三、审计流程
1、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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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被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审前的准备工作。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方案,收集有关资料,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时,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5、事务所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纪检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审计机关。
6、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提出,单位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10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
7、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8、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资产管理审计实施细则
资产管理审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制度,对单位资产全部生命周期包括采购、保管、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对单位资产管理活动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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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
一、 审计范围
1、国家拨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全部资产项目。
2、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单位资产使用效益分析评价。
二、审计内容
1、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资产的购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资金计划是否落实。
3、资产购置或大宗物资采购是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大型设备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
4、资产购置是否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价格、供货商、品牌型号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5、资产管理使用是否经济有效,物资储备结构是否合理,储量是否适宜,库存是否帐实相符,物资的领用是否合理,有无浪费现象。
6、资产的报废、调拨是否经过专家鉴定和领导审批,报废、调拨手续是否齐全,资产处置是否经济、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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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流程
1、物管、行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资产采购前应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的购置计划送达或通知监察审计处。
2、参与单位组织的招标、议标,对标底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对资产购置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审核资产购置价格、供货商、品牌型号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参考价格信息库数据,审计零星采购物资单价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按计划对库存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库存资产经济合理、安全完整。
5、按计划对资产领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保证资产使用合理有效,杜绝资产浪费。
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对其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一、审计范围:
1、国家拨款或单位自筹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2、单位的各种资金用于修缮(装饰、道路、房屋、水、电、暖等维修工程)及其他工程(如绿化、通讯网络等)投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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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投资较大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 审计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续评价等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控制和评价。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
2、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
4、项目招标、议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1、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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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质次价高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3、工程量、定额套项、各项取费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合规;
4、图纸变更、增加投资,临时工程签证等手续是否完备;
5、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6、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三、 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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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基建、维修计划(复印件)送达审计处。
2、审计处参与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对标底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大型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3、纪检管理部门应将工程项目结算、财务决算送交审计处审计,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4、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在审计力量不足或对投资金额比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5、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须在60日内、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6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修缮及其他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45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收齐所需资料后,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30日内出示审计意见。
6、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门、科室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科室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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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以及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促进和加强财务管理,并为上级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二、审计范围和内容
审计任务在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下进行。审计时限一般仅限于干部的任职期间,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前任领导有重大问题,可进行追溯审计。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所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2、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债权、债务情况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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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流程
1、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2、由单位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审计任务,审计处向被审计部门、科室下达审计通知书,并通知被审计人员。
3、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干部所在部门、科室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职责范围;
(2)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3)与本人负责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科室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说明和认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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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计组做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科室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科室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基本情况;
(2)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3)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4)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责任;
(5)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6)其他有关情况。
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反映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5、审计处向主管领导提交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等有关部门。
6、审计处组织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只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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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对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可另做专项审计。
7、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持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5日内,可向主管审计的领导反映,有权提出申诉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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