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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参加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的建立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理、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总监办(下设稽查办)、工程处、合同处、材料物资处、财务处、征地拆迁处、生产安全处、、中心试验室、冷泉总监代表处、蛮耗总监代表处。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人(简称高监)。开工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更换。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被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允许更换.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任务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组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部要制定对项目建设有利的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按照合同条款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质量、进度、环保、安全、保通、

物资、财务、宣传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设计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业主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季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实行“业主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督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目的。

第九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大奖罚力度,做到“千斤重担人人抓,人人头上有指标。”

第十条:监理单位建立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主的工程技术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管理水平高、生活作风好”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加强现场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确保任何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及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业主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勤检查,加大稽查力度,及时处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质量处于全方位的控制之中。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三条: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均衡、有序进行。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业主四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在总工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不利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依据总工期要求,业主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阶段目标责任。承包人对业主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要进行细化分解,抓住重点、关键控制性工程,层层落实,合理调配人员、机械、资金,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目标的实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实、分析,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评估。如承包人进度滞后,应立即通知其进行施工调整,分析原因,并帮助承包人出谋划策,及时将拖延工程完成。同时要将拖欠的工程数量、承包人的补救措施、整改意见及时上报业主。

第十七条:业主各级、各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以各种形式协调解决承包人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十八条:业主应建立健全进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计量与支付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原则。质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善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通过不予计量。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管理人员应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各部门认真把好工程数量审核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

第二十条: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认真核对,按规定签证工程计量报表。业主有关人员应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认真复核,确认计量程序符合要求、检查资料完整齐全、计算结果准确后才能签字认可。如果对某项工程数量有疑问,应到现场核实查证后再签认。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计量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项数量核对,绝不允许“多报、重报、虚报、预报”,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证虚假工作量。如有发现查实,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抽出人员集中建立第一次工程量台帐,相互核对、签认,作为第一次计量支付的基础,以后每三个月重新核对一次台帐,对设计补充、变更数量等纳入新台帐。

第二十三条:建立计量支付时限报审制度。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量报表,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计量与支付报表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审核,使承包人尽快得到施工资金。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施工需要的资金正常运转,严禁挪用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部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应逐月按规定比例上缴,不能一次提取,上缴额度应报业主同意,并及时支付有关人员应得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确保施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建设资金的开户银行、帐户、帐号必须报业主。业主将与开户银行达成协议,定期跟踪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承包人将业主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外的用途,业主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明确的计量支付和资金管理制度、办

法,确保计量准确、支付及时、资金使用合理、对违规操作者,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遵照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2003]826号《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根据《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中的变更设计审批权限和具体程序的规定,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承包人四方现场研究决定是否变更。并汇签现场处理卡,明确变更方案,由承包人依据处理卡及变更申报时限作出变更设计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根据勘测设计合同文件规定,设计人必须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进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密切配合,完成与设计有关的各项后续服务工作。如设计单位所派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业主将按勘测设计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鼓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技术人员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节约投资的前提下对工程提出优化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在变更设计中,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原则上套用本合同类似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价,确实不能套用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编制。并以业主最终审定的单价为准。

第三十条: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业主要指定专人管理变更设计资料,对变更设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变更批复数量及时列入工程数量台帐。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变更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未按变更设计图表进行施工,发现少做多报,业主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法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员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为驻地办提供车辆,监理工程师必须独立公正的开展监理工作,不准介绍家属亲友到自己监理路段承包工程;不准与承包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准损害业主利益;不准接受承包人、包工头、民工的宴请;不准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带头执行“六不准”,管理好所有监理人员。业主对监理人员进行经常性业务考核,进行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监理人员限期辞退;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应按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监

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管理为核心,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验把关,对重要工序的工程质量要进行旁站监理,加大监理力度。必须严把工序检验签证关,上道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数量进行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按规定签认工程数量,有效控制工程费用。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数量的核实签证,要及时进行办理,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计量、道路、结构、隧道、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文件的承诺及要求进场,未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交纳监理费总额5%的优良工程保证金,由业主财务处在拨付监理服务费时扣留。如竣工验收时,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等级达到优良,保证金全部退还。否则,保证金不给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不忠于职守,放松管理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计量,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监理单位应赔偿损失外,对违反规定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设置中心试验室,并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并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现场取样试验提供承包人的标准试验,以及调整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参数和指标。

驻地监理设置工地试验室,配备常用试验检测仪器,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检查的基础上,按20%以上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并审查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资料,定期报送试验检测监理月报。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检试验和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工艺试验,并按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报送试验检测工作月报。

第四十条:各级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进行操作,工作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对提交的试验结果负责。发现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如因试验不认真导致试验结果错误,造成工程质量管理决策失误或发生损失,要追究试验人员的责任。对故意做虚假资料的试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要加大平行抽检试验和现场检测力度,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值时,必须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标准规定,并定期向总监办、总监代表处报送试验检测月报表。

第四十二条:承包人项目部各级领导和工程管理人员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的工作,凡是试验检测人员提供的正确的试验结果都必须予以承认,并对试验结果证明达不到质量标

准要求的工程,坚决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直至重新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第四十三条:业主试验人员在完成规定的试验项目之后,要积极主动的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工程质量状况,对工程材料、半成品及各项施工质量控制指标进行取样试验和随机抽检,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总监办、总监代表处报送试验检测分析报告,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试验检测数据,为工程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各种试验记录、报告、资料,按合同段分别进行整理建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所有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指定专人管理资料。保证技术文件资料、合同协议文件资料、质量文件资料、计量文件资料等及以工程建设项档案为主体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齐全。具体收集、归纳、整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四十六条:业主各部门平时要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包括来往文件、报告、批复、合同、协议、证明等,图文、影像材料,需纳入竣工资料进行整理、成册的有关资料应提交相关部门装订。不需纳入竣工资料的,由各部门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四十七条: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即时对完成的工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分类、建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资料图表按规定装订成册,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竣工资料除签署意见及签名外其余全部实行微机化,不得使用手写体。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的整理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材料管理,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基建[2003]556号文《关于关于明确公路建设主要材料招标采购通知》与[2004]700号文《云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工程统一招标材料采保费相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对主要材料实行统供,统供材料由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处统一采取公开招标采购,一次性签定订货合同,以分期提货的方式进行供应。

第五十条:承包人在施工进场后,应根据设计图纸对本标段所需要材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和数量进行一次系统性统计,分别编制统供材料计划表,如:第一个年度材料计划表、半年度材料计划表、季度材料计划表和次月材料用量计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物资处,物资处根据计划按“承包人计划-监理审核-物资科汇总-物资处审定和编制总计划,并组织实施采购-按计划开具调拨单-承包人凭调拨单验收提货的流程对统供物资进行调拨”。做到计划准确、采购节约、保证质量、供应及时、结算清楚、台帐健全。

第五十一条:承包人根据材料物资的类别、特点和性质,建盖符合材料储备条件和具有一定储量的仓库,防止材料在存储过程中发生锈蚀或者变质而影响使用性能,库容应满足“均衡生产、持续施工”的要求。物资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的储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承包人的仓储条件不适应或者材料堆码不规范等情况,物资处将按《云南

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统供物资不允许承包人擅自采购,也不允许转手倒卖和挪作他用,若有违反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

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业主、承包人分别设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指挥长(或分管的部门领导)、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地方协调人员为组员,负责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树立水保环保意识。在施工期间要防止水土流失.江河污染.大气污染.掩埋农田及沟渠和水利设施,防止扬尘和噪声,保护绿色植被,尽量减小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第五十六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违反规定施工,对环境造成损害,业主将按规定给予违约金处理。发生第三方索赔费用的,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业主.承包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十八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以“别人的安全就是我的安全”的紧迫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五十九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对深基坑、高边坡、桥梁、隧道、崩塌、岩堆、危岩、泥石流地段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十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只有规定不见行动,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经济处理。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包括电力、通信、

水利、房屋损坏,以及人畜伤亡、山林火灾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业主制定的《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工程完工未发生安全方面死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业主制定的《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三章 征地拆迁协调管理

第六十二条:业主成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组员由业主相关部门人员、施工单位征地拆迁负责人组成。由业主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帮助地方政府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第六十三条:征地拆迁协调人员应熟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沿线干部群众做深入细致、耐心的宣传动员工作,减少征地拆迁阻力。加强与沿线政府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第六十四条:征地拆迁人员应严格掌握好补偿标准,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在操作中做到数量如实、测量准确、补偿标准统一、合同协议完整、补偿金发放合法、财务手续齐全。

第六十五条:征地拆迁内容包括:公路正线(含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高速公路营运需要设计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蒙新高速公路施工进场便道建设用地;公路建设占用各类土、砂、石料场、取土、弃土场、堆料场、拌和场用地;临时用地和水毁、滑坡坍塌等造成新增用地;正常施工引起的边坡坍塌扩大的用地等。

第十四章 道路保通

第六十六条:为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减少干扰,业主成立安全保通组,负责组织、协调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

第六十七条:保通部门要与沿线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交警部门对保通工作的支持。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承包人要在施工路段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危险、阻车路段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保通值班人员,配备通信工具,控制和疏导车辆。

第六十九条:承包人要与业主保通人员密切配合,服从保通人员的安排,搞好本合同段内原有公路的保通工作。如保通工作组织不当、管理不力造成较长时间的阻车,影响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要追究承包人的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宣传报道

第七十条:业主、承包人要有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工程建设情况及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激发广大工程建设者的工作热情,让社会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十一条:根据云南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蒙新高速公路的实情,新闻工作者到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工地进行现场采访,须持有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的介绍或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邀请。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受业主邀请,擅自到我处和工地现场采访的新闻工作者,业主各级部门一概不予接待。

第七十二条:承包人邀请新闻记者到工地采访报道,必须先报请指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报道的内容也必须报请业主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各承包人的发言人必须是主要领导或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并对此负责。涉及工程建设机密的资料不得宣传报道。

第七十三条:严格审阅制度。普通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人同意,并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阅同意。重要采访和专题报道须经被采访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否则,因报道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十六章 工程质量稽查管理

第七十四条:业主总监办下设稽查办。在业主的统一领导下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进行稽查,督促承包人、监理人员履行国家有关公路修建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业主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七十五条:稽查人员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对工地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对查到的问题按规定彻底处理,不留质量隐患。每月编制《工程稽查简报》,报质量主管部门,对质量好的承包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七十六条:稽查人员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照规定处理问题。不准感情用事,乱讲乱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理

第七十七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设立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环保和水保三项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分别为合同总价加变更(完善)设计的5%、1%、%。保证金在中期支付时按比例扣留。同时,按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各合同段工程量大小,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抵押金,作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环保和水保阶段目标检查评比奖励基金。业主按每一年或半年一次的阶段目标检查后按规定兑现。具体检查评比奖励及处理办法按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办法》、《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云南蒙新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业主对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承包人,采取批评警告、停工整改、返工处理、缴纳违约金、通报、撤换项目负责人、调整工程任务划分合同工程、以至终止施工合同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业主、总监代表处、驻地办的工程管理人员在工地上发现不合格工程和违规作业,均有权向承包人开具《工程违约处理通知单》进行违约处理,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章 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八十条: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程量,以科研项目促进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进行充分论证,进行技术、质量、经济等多方面的综合分析比较。在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前提下推广应有。

第八十一条:对于特殊复杂尚无成熟施工工艺的项目,争取科研项目立项,引进科研单位进行联合研究攻关,总结切合实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质量控制措施。对选定为科研试验项目的施工段,承包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服从业主的统一安排,共同攻关。

第八十二条: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和检测监控仪器、工具,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精度。

第八十三条:承包人、业主均要配备先进的办公设备,加强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

第八十四条:承包人独立引进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经相应的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实施。

第十九章 廉政建设

第八十五条:项目法人(指挥长)分别与承包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合同》,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签订《云南省蒙新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防止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十六条: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对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廉政教育,在全体干部职工队伍中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八十七条:业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并设置“廉政信箱”和举报电话,欢迎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如实举报和监督。业主对有违纪行为的干部职工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业主根据工程实际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同时生效执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是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本项目的质量目标是确保优良工程,争创部优工程.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依据: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2002]206号文件《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的实际特点。

第三条:业主、设计人、承包人、监理等各单位必须以抓好工程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按规范、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监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各承包人、监理单位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它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检测设备、检测手段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并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把。

第七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必须合理配置检测、试验设备,完善检测系统,真正做到用科学数据指导生产。做到“先测后转,不合格不产不转”。

第八条:工程质量控制,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全方位控制:从人的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经济管理、安全生产、内外工作协调等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过程控制:一个分项工程从施工图设计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各工序的施工一直到该工程完工、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全员控制:凡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一个人都要增强质量意识,时时事事按规范操作,规范质量行为,坚持质量标准,创造出优良的工程质量。

第九条:实行工程质量稽查制度。查处、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作规范有序的正常实施。

第十条: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加大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第三章 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任何一个工程,从分项工程开始,就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见下页)

工种质量控制程序流程图 建立质保体系

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 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1、开工准备 监理工程师填报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应对填报内容进行逐项落实并签认。

填报《中间交工2、开工申请的批准权限 证书》(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 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分项工程开(承包人) 3、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中应做到四不准:人力、材料、机械设备准备不足不(承包人) 分部工程完工 工申请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 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施工工艺未经批准施工中不准采用;前道工序未填报分部工程检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开工。 验单 (承包人) 4、每一项工程或每一施工点必须挂牌施工。施工牌内容应准确标明:项目名称、承包人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姓名、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理现场检查 工程师姓名、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等。 测试检查 (监理工程(监理工程5、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可靠,抽查频率必须达到规定值,且检测、试件的试压师) 师) 检查结果 不合格 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独立完成,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检测频率的20%。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证 准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工程合同条款认真组织施工,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监理工程师) 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分部工程质量签1、承包人应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批单位工程完工 2、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承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和监理工程师明显的错误决定承包人自检 有责任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书面提出;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由于监理工程师错误的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填报单位工程检验申责任,并赔偿损失。 单位负监理责任。

2、由于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请书 (承包人) 组织单位工程初验 第五章 承包人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 第十四条: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承包人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前培检查结果 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十五条:承包人进场后应立即送样到业主中心实验室,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第十六条:承包人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做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承包人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以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单位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部颁检评定标准规定的20%。监理应当加强对承包人自检频率的监督,应当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的全过程旁站监理。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理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承包人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监理人员应当秉公执行,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经发现,将严厉制裁。

第七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修补缺陷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

2、业主应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工程师、业主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业主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监理单位,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实

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八章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 1、 2、 3、 4、

据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环保和水保工程分别扣留合同总价5%、1%、%的质量保证金。

通过阶段目标考核,完成进度目标,返还该阶段目标所完成工作量的进度保证金。

环保和水保工程完成后,由业主与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该部分质量保证金。

在交工验收中评定为优良工程的返还50%质量保证金,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50%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承包人所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的缺陷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对缺陷进行修复,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此项任务,支付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

4、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各合同段的工程量大小,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风险抵押金。

5、通过目标考核,完成进度目标,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返还该阶段目标所完成工作量的质量风险抵押金作为奖励。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暂不返还质量风险抵押金,待承包人采取措施,最终评为优良工程后,再返回此部份质量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

1、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扣留服务费用的5%作为工程质量风险抵押金。 2、通过目标考核,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认真履约,所监理标段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返回该目标期间的质量风险抵押金。否则,暂不予以返还。

第九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二十八条:业主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承包人、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来源按约定从承包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质量风险金作为工程质量和进度奖励基金。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由业主、驻地办、承包人三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业内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3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2、工程进度:20分。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3、内业资料:10分。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资料不齐、不符合其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份,扣分(扣完为止,下同)。

4、质保体系:规定5分。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人,扣分。

5、机械设备:规定10分。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或一台,扣1分。

6、管理人员素质:规定5分。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扣1分。

7、外观形象: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中的一项扣1分。

8、综合评价:规定10分。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业主、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业主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高低顺序排列名次。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

1、业主研究决定用于奖励的工程质量、进度奖励基金数额,其中6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4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2、“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3、业主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4、检查评定结果为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外,由业主报请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理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工程进度的管理,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有序、均衡地进行,确保优质按期完成任务,发挥投资效益,并根据合同总工期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总工期及各标段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实行阶段性目标管理,以阶段目标确保终期目标。

业主在阶段目标责任书中将本阶段承包人需完成的项目工程量、金额、形象进度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业主对承包人进行工程进度目标考核的依据。承包人应按指挥部下达的阶段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充分调度好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业主将对阶段目标进行考核,通过目标考核,对优胜者将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给予批评或处理。

第三条:除进行阶段目标考核管理外,业主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年、季度目标计划管理,下达年、季度计划任务,并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第二章 计划报批

第四条:各承包人进场后,必须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交实施性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报网络图),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代表处审核,上报总监办,业主批准后方可开工实施。

第五条:业主根据合同文件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总体工期的要求,划分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并由业主指挥长与各驻地代表处负责人分别签订阶段目标责任书,各驻地代表处负责人与各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订阶段目标责任书及关键控制性工程目标责任书。阶段目标签订后,各承包单位应根据阶段目标的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施工组织计划、月目标进度计划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报业主驻地代表处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上报业主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六条:承包人要对阶段目标、月进度目标,按照全面均衡有序、突出重点、超前安排、分解落实、现场督促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设备及人员落实,具体细化到人员到位时间、数量、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完好率、进行时间等指标。

第七条:阶段目标计划由承包人根据阶段目标责任书,在项目实施前28天向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交阶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计划。在每月二十一日前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交次月的施工计划。

第八条: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承包人必须按阶段目标计划实施,并纳入阶段目标考核。

第三章 进度计划的检查及落实

第九条:开工前由业主、业主驻地代表、驻地监理联合组成开工前检查组,对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开工准备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分公司行政、技术经理)要核对身份证、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对机械设备要现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新旧程度、进场时间、并逐一列表登记。如果人员及开工项目的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不允许开工,不拨付首批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及驻地办高监离岗时必须请假。3天以内的向代表处(总监代表)请假,同时报业主核备,3天以上的向业主指挥长(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业主批准的主要人员(驻地办高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或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把主要施工机械调离施工现场,除要求擅自离岗的人员,机械限期返回工地外,并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施工中承包人应对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将《工程施工进度月报》一式三份于当月二十一日前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签后,于当月二十三日前报代表处,经总监代表审签,于当月二十五日前报业主。各审批单位留原件一份。

第十二条:代表处要督促驻地监理办严格按计划检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并编制和建立各种记录、统计、标记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关系的进度动态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

第十三条:代表处工程办应经常深入工地现场检查工程进度,同时建立台帐、统计表和施工动态形象跟踪图,随时对工程进度分析评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对计划的分析及调整,代表处每月召开一次生产分析(调度)会,对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人力和设备投入进行认真研究、总结、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较大时,代表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施工力量,认真组织施工,调整下月施工计划,确保在下月施工中弥补差距。

第十五条:代表处每季度进行一次施工进度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差的单位进行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并限时赶上计划,以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现场检查,特别是关键控制性工程,以及影响施工进度的相关问题。如征地、房屋管线拆迁、地方关系、保通等要加强协调解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如果承包人因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驻地监

理和代表处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召开现场会,提出整改措施。施工单位应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供驻地监理和代表处检查落实。如多次整改仍无效果,业主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业主将采取措施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分割,甚至终止合同,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工程被分割或被终止合同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遭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计划管理要强调全面有序,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要符合施工程序,并能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章 进度保证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合同文件及阶段任务目标的要求,经检查,承包人完成了阶段目标任务,业主将退回承包人本阶段目标工作量的1%的进度保证金。如没有完成阶段目标任务,1%的进度保证金不退回,待全面完成总工期目标后予以退回。如果承包人没有完成总工期目标,则进度保证金将作为进度违约金而不予退回。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业主将按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工程量总额%的金额作为质量进度风险金。并于每个阶段目标末组织进行全线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阶段目标中工程质量达到《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都达到了阶段目标任务要求的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违 约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必须认真严谨的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和计划网络图,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内容必须符合要求。对不按时上报的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施工进度月报表》,对不按时上报的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进度计划不能完成的,视具体情况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上述违约处理,承包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7天内,应将违约处理金交到业主财务处,拒不交者将对下期计量不予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的管理,明确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计量与支付的职责和权限,使工程计量规范化、程序化,保证计量支付的准确性,并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完成情况,严格控制建设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与支付是贯穿于公路工程建设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投资控制和承包人的经济效益,也是业主、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都必须配备计量支付专职人员,认真负责做好计量支付工作。

第二章 计量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业主专职计量支付人员的主要工作及职责:

1、统计、复核施工设计图、完善设计图和变更设计图工作数量;

2、对发给承包人的所有正式施工图(包括完善和变更的)进行登记,并将批准的变更设计和完善设计的文号、数量等有关数据输入数据库并进行统计汇总;

3、接收承包人递交的变更设计文件资料,统一登记并将有关数据输入数据库,负责将变更设计文件资料传递到有关部门审批;

4、建立和管理工程台帐及变更台帐,向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5、审核计量支付月报,审批补充单价,对计量细目、单价的准确性、计量数量的控制及完成金额的正确性负责;

6、完成出具支付凭证、中期支付证书和支付汇总表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监理单位专职计量人员的主要工作及职责:

1、对计量单元划分的合理性和方便性提出具体意见,统计和核实计量单元的施工图数量(包括完善和变更),审批承包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

2、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计量单元,按规定的计量原则及方法进行100%现场计量,并对计量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复核并签认中间计量细目单、中间计量汇总表,两表是计量数量的凭证,监理单位必须对其负责;

4、复核并签认计量支付月报,发现计算错误,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单位进行纠正并告知指挥部,不允许将有错误和问题的计量支付月报上报指挥部;

5、建立工程台帐和变更台帐,每个季度和业主、承包人的台帐进行核对,三方台帐必须一致。若不一致,要找出原因进行修正,始终保持台帐的一致性;

6、为业主提供工程量控制清单初稿,并在业最终确定的工程量控制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承包人专职计量人员的主要工作和职责:

1、认真负责的进行施工图工程数量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说明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准备计量支付数据库所需的基础数据,建立数据台帐,并将每期的数据台帐提交监理和业主备案;

2、按监理和业主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数量及计量单元划分的要求,对计量单元的划分和数据进行修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统一性;

3、对设计数量、完善设计增减数量、上报的变更设计及批准的变更设计增减数量和有关数据进行及时统计并准确无误地录入计算机,始终保证数据库中数据与报表数据及监理单位数据、业主数据的一致性;

4、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计量单元提出计量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和工具,按规定的计量原则及方法与监理一道进行现场计量,当场填写现场计量记录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编制计量支付月报,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按规定的要求将计量支付月报提交监理和业主签认;

6、建立工程台帐和变更台帐,每个季度和业主、监理单位的台帐进行核对,三方台帐必须一致。若不一致,要找出原因进行修正,始终保持台帐的一致性;

7、进行补充单价分析,将补充单价的基本资料提交监理和业主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计量人员工作和职责,仅仅是对计量人员工作重点及职责的强调,监理单位、承包人及业主根据实际,另行制定计量人员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七条:工程计量一方面是准确地核实、计算和认定已完工程的数量,另一方面也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因此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合同通用条款第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因此,向承包人支付时,应通过工程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工程的工作量。

1、计量范围

(1)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

(3)工程变更令中的内容。 2、计量依据

(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施工设计图及变更(完善)设计图; (3)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 (4)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 (5)经有关审批机构同意的其他内容。 3、计量原则

(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项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业主将不另行计量;

(3)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4)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允许计量;

(5)工程的各种实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行计量;

(6)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4、计量的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2)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 (3)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凡技术规范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均不单独计量。

(4)计量方法除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四章 计量方法

第八条: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总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

第九条: 单元计量的原则规定

1、按单元计量者,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元施工期较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次计量,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最终计量部分进行调整。

2、分次计量的工程,每次计量须填《分次中间计量表》并附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关施工情况及质量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当分项工程完工最后一次计量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

第十条:计量方法(按工程量清单的章目分述)

1、 第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除保险费及税金外,各项目号的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合价”,若无补充规定,应根据技术规范中的条款进行计量。

2、第200章路基工程

(1)挖方、填方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基挖填方按设计要求开挖填筑断面计算数量的90%进行计量,余下的10%待路基成型并通过权威部门验收转序后全部计量。

(2)排水与防护工程以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整段完成后一次计量(包括排水沟盖板)

①边坡防护、治理

a.边坡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整个边坡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计量。 b.边坡面积大于1000 m2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1000 m2)计量,待该段边坡防护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剩余数计量。

②防护工程

a.对小于或等于500 m3的段落,整段完成一次计量;

b.对大于500 m3的段落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500 m3)计量,最后一次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剩余数计量。

3、 第300章路面工程: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1)底基层、基层、面层完成工程量的95%进行计量,余下的5%通过验收后全部计量。 (2)路缘石、拦水带等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分段为计量单元,工程完成后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一次计量。

4、 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1)桥梁以单幅桥一座为计量单元。

①基础及下部构造:按完成一棵桩、一个基础、一个墩或台(一个台帽、承台、系梁、盖梁)为计量单元,不考虑分次计量。

②上部构造

a. 现浇斜腿钢构:按整座浇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计量。

b. 连续箱梁: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的80%进行计量,全部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

c. 空心板、工型梁、T型梁等预制构件:每根(片)梁(板)预制完成后,按70%进行计量,吊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

d. 现浇连续刚构: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的80%进行计量,完成合拢段浇筑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

③桥面铺装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 (2)涵洞、通道工程

①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通道):以整道完成一次计量(含盖板)。 ②石拱涵:整道完成后一次计量。 ③箱涵:整道完成后一次计量。 5、第500章隧道

(1)洞口土石方开挖分别以进口和出口为单元进行计量。

(2)洞外排水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进行计量。

(3)边坡、仰坡的石砌防护工程大于500m3的可分次计量,各分次计量都不能少于500 m3,若为喷射混凝土,按进口、出口为计量单元计量。

(4)洞口建筑以翼墙、端墙、挡墙、装饰等分项工程单元进行计量。

(5)洞身土石方开挖以实际进尺并按设计断面计算完成工程量,以10米以上为计量单元,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计量。

(6)洞身支护、衬砌、仰拱、填充等,按已完成的数量进行计量,以10米为计量单元,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每次计量90%。当计量累计长度达到200米以后,根椐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对该200米剩余的10%进行计量。

6、第600章及第700章的计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

第五章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第十一条: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1、计量的主要资料

(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2)《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质检资料; (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4)涉及变更的,有《工程变更令》; (5)《中间交工证书》;

(6)《中间计量表》。以上五项资料为《中间计量表》的附件。 2、要求

(1)《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记录结果,并附有简图、计算式和说明,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审核签认;

(2)凡是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承包人均应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此外《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月报表一起上报审核。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一套与工程计量有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

(3)对一次完全计量的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完成计量的项目,最后一次完全计量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中间分次计量的,需附质量检验凭证。

第六章 工程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工程计量的准确性,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计量结果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应建立、健全工程数量台帐,加强台帐管理。

1、工程台帐建立的依据

(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施工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3)工程变更令;

(4)经审批的补充(完善)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2、工程台帐建立的要求

要求承包人、驻地办、总监代表处、业主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台帐。

(1)首先按施工设计图认真清理,统计出设计工程数量,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理代表处及业主四方核对无误后建立台帐。

(2)台帐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建立,若有变更新增项目,按新增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录入,工程台帐样表附后。

(3)工程台帐要求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七章 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驻地办、总监代表处在每月收到承包人上报的月支付报表时,对照工程台帐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再按计量的有关规定审核报表。计量支付台帐需准确反映本期完成、上期末完成及自开工累计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时,计量台帐、工程台帐、竣工数量、竣工图应“四统一”。

第八章 计量审核与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计量审核

1、承包人在填写计量表时,根据技术规范及现场完成情况据实填报,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设计数量,都需有变更手续。

2、监理单位在审查计量表时,对计量工程现场100%的进行核实。

3、总监代表处在审查计量表时,技术办和合同办联合对计量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不合格和不真实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十四条:不真实性的处理

1、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减虚假工程费用外,由承包人承担虚假工程费用二倍金额的违约金。

2、驻地办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报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由驻地办承担1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在审查核实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执行。

3、如果承包人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承包人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1倍的违

约金,业主同时将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第九章 工程月支付报表的报审

第十五条:支付必须在质量合格和准确计量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六条:支付必须以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原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支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附件与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计量支付条款同时执行。

第十九条:工程支付报表的报审。

1、承包人每月15日将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计量表》(一式一份)以及月支

付报表(一式一份)等与计量有关资料报驻地办审查;

2、驻地办收到承包人的支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3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资

料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监代表处;

3、总监代表处收到支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后,正常情况下,应在5天内对所有数据

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字认可后于当月23日报指挥部;除总监代表处留存相关计量依据资料外,应上报《支付月报表》原件1式1份、《中间计量表》原件1式1份报到合同处;

4、指挥长在收到总监办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后,应对承包人进行支付。由财务部门

根据签批的《中期支付证书》完成支付手续。

6、承包人在报送月支付报表(书面)时,须随同报表报送数据盘一张;

7、工程支付报表报审签批结束后(一式六份),盖章后原件由业主保管,返回承包人

一份,总监理代表处、监理组个一份。

8、《支付月报表》及《传递审核单》格式附后。

第二十条:根据投标书附录规定,中期支付证书最小限额为合同价的2%或人民币100万元。承包人的中期支付证书经审核的金额小于100万元,合同段的驻地办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将此移到下一个月,直至其批准的数额之和超过所定的最小值。

第二十一条:支付方法按合同条款第条规定,即根据各种费用的特点和支付要求分项、分类计算,汇总后扣减承包人对指挥部的支付(扣开工预付款、材料款、材料预付款、保留金等)。

第二十二条:为了计量的规范性,由业主统一配备计量软件,组织人员培训,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计量与支付程序(见计量与支付程序框图)。 第十章 附 则 合 同 管 理 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随合同协议书签定生效执行而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或另行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计量与支付程序框图 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指 挥 长 核 准 +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审核并签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计量 总 监 代 表 财 务 处 付 款 承包人填报《中间计量表》并附计量必 第一条、为加强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搞好蒙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求不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符合法》的要求,结合蒙新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要求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不符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合第一章 总则 专业工程师和计量监理工程师审核

承包人填写计量支付月报 改。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底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着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第四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申报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未经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变更、完善设计的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2、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3、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着; 4、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5、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6、由于路网、城市、农业、水利、工矿、文物、环保、水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已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8、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当地群众提出的为满足某种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9、其它特殊情况。

第三章 变更工程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变更设计,由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查,报省交通厅或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连续1km以上路线调坡或平面移线; 2、主要结构类型改变;

3、地质、水文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 4、大、中桥及隧道的增减;

5、特殊地质、水文不良地段的处理; 6、大中型滑坡的处治;

7、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的改变或增减及立交、上跨桥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GBM工程及收费通讯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8、一个变更令的增减总金额≥200万元;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变更设计,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代表处提出审查意见,报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工程师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 1、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局部调坡或平面移线;

2、结构物基础深度的改变,结构型式及尺寸的改变或位置变化; 3、边坡坡比的调整; 4、小桥涵的增减; 5、软土路基的处治; 6、小型滑坡的治理;

7、路槽填料的调整、交通工程、GBM工程的一般改变,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8、隧道洞门形式的改变,因涌水、溶洞、瓦斯、暗河引起的变更,围岩10m以上类别的改变及重要结构及材料的变更,支护形式、衬砌形式的改变;

9、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并小于200万元的变更;;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变更设计,由高级驻地办提出核审意见,报总监代表审批,并报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处、合同处、总监办核备,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下达变更令:

1、一般路基边坡的合理调整;

2、中桥及结构物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2米以下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4、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尺寸及位置的改变; 5、路基工程局部段落浅层软基处理及数量的调整; 6、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厚度的调整;

7、隧道工程10米以内围岩类别支护形式、衬砌形式的变更,局部涌水地段,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8、涵洞位置、长度的调整,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和改善; 9、地面、地下水防排工程的增减或调整; 10、交通工程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11、单项变更增减金额大于或等于5万元并小于10万元的变更; 12、 其他一般变更。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变更设计,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审批,报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工程处、合同处、总监办核备,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

1、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及位置的改变;

2、路基工程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3、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4、小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5、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类型的一般改变,标志、护栏数量增减。 6、单项工程变更增减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即可实施,但必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签字认可核备,所有的变更设计,最终由工程处核实汇总。

第四章 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业主或其代表(或原设计单位、地方有关方面)提出的变更,由指挥部委托设计并审批。

第十三条、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提出的变更:

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通知工程处,会同设计代表、总监代表处、承包人,现场调查,确定变更方案并会签《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

2、承包人应在7天内按《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的要求完成变更设计及相关资料的填

报工作;

3、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变更资料后3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4、总监代表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3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5、工程处、合同处在收到变更资料5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6、指挥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5天内应进行批复或报批。 第十四条、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承包人应填写工程变更意向书或申报表,并逐级上报;

2、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收到变更意向书或申报表之后,通知总监代表处、工程处、设计代表、承包人进行现场调查,确定变更方案并会签《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 3、承包人应在7天内按《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的要求完成变更设计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工作;

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变更资料3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5、总监代表处在收到变更资料后3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6、工程处、合同处在收到变更资料5天内应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或报批; 7、指挥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5天内应进行批复或报批。 第十五条、紧急或特殊工程变更

1、如果是紧急或特殊工程的一般变更,经总监代表处、工程处、设计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确定变更方案并填写《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或《会议纪要》经工程处同意后,工程可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立即动工;

2、如果是紧急或特殊工程的变更属重要变更或特大变更,经业主、设计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在现场确定变更方案并填写《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或《会议纪要》,经业主总工程师同意后,工程可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立即动工; 3、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的紧急或特殊工程的变更,变更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后,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按照规定编制变更设计资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章 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得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八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该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措施;

第六章 变更资料的要求

第十九条、变更设计资料应能完整的反映该变更设计在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合

理性,变更设计图纸顺利达到施工图的要求。

第二十条、变更设计图纸统一用A3或A3加长纸,其余资料用A4纸,图片资料要规范清晰,要求微机出图。

第二十一条、图表资料的签署要齐全,签署意见应详细、具体、明确,不允许签署模棱两可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设计文字,可另附页修改,并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变更资料的编号参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土建施工单位的项目编号,编号统一为大写的MXBG+合同号+流水号(完善设计编号统一为大写的MXWS+合同号+流水号)。

第二十四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其装订顺序和内容如下: 1、资料传递单;

2、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或会议纪要; 3、工程变更设计申报表;

4、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及价值汇总表; 5、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 6、工程变更设计图;

7、相关原设计文件、原始变更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业主、监理、设计、承包人的相关部门都应建立起工程变更设计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统计、掌握变更设计情况,指挥部将已批准的变更设计汇总后按“半年报表”及时报送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必须随同计量报表上报变更设计汇总月报。

第二十八条、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第七章 工程变更令

第二十九条、所有工程的变更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才能有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准应以工程变更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工程变更令按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签发,所有的变更令要报总监办核备。

第八章 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三十条、合同已有相应单价的,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来估价。

第三十一条、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应按新增单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后的单价进行估价。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负

责,必须认真做好设计的后续服务、及时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流工作。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要与业主、总监代表处、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上报变更设计时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驻地监理在审查工程变更设计时,对每项变更都应进行现场复查、核实,保证变更工程的真实性和数量的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如发现承包人对所报的变更工程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除虚报的工程费用外,并给予所报虚假工程费用两倍金额的违约处理。监理工程师鉴认的工程变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高监办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处理,业主代表及设计代表签认的工程变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违约处理。并对以上责任人在全线通报直至开除处理,同时业主将把相关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的,业主保留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的权力。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资 料 传 递 单

合同段: 编号: 致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 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现报上 共一式 份,请予审核。 承包人: 日期: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设计代表处 收件人: 日期: 收件人: 日期: 收件人: 日期: 日期: 总监代表处 审核人: 审核人: 日期: 审核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收件人: 日期: 工程处 审核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收件人: 日期: 合同处 审核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收件人: 日期: 总监办 审核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总工程师: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业 主: 日期: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意 向 书

承包人: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工程名称及桩号 变更设计理由: 变更方案简述: 技术经济比较: 变更简图: 监理工程师意见: 承包人: 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现场处理卡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工程名称及部位: 里程桩号: 变更事由: 变更目的: 处理意见: 承包人: 监理单位代表: 设计代表: 业主代表: 合 同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参加人员: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申 报 表

承包单位: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工程名称及桩号 变更设计内容 工程名称 项目号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设计前后的 工程数量 变更设计理由: 估计变更金额(元)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设计代表意见: 总监代表处意见: 工程处意见: 合同处意见: 总工程师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业主意见: 附件(变更设计数量及价值汇总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图等) 承包人: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数量及价值汇总表

承包人: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变更编号: 变更设计申报单编号 1 2 3 4 工程名称 数量 项目号 单位 增加(+) 5 减少(-) 6 合同或补充单价(元) 7 金额(元) 增加 8=5×7 减少 9=6×7 承包人: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程完善现场处理卡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工程名称及部位: 里程桩号: 合 同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完善事由: 完善目的: 处理意见: 承包人: 监理单位代表: 设计代表: 业主代表: 参加人员: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 程 完 善 设 计 申 报 表

承包人: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完善编号: 工程名称及桩号 完善设计内容 工程名称 项目号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完善后数量 完善设计前后的 工程数量 完善设计理由: 估计完善金额(元)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意见: 设计代表意见: 总监代表处意见: 工程处意见: 合同处意见: 总工程师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业主意见: 附件(完善设计数量及价值汇总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完善设计图等) 承包人: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完善设计数量及价值汇总表

承包人: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完善编号: 完善设计申报单编号 1 2 3 4 5 6 7 8=5×7 9=6×7 工程名称 项目号 单位 数量 合同或增加(+) 减少(-) 补充单价(元) 增加 减少 金额(元) 小 计 合 计 承包人: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 合同段工程变更(完善)设计数量计算书

承包人: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第 页 共 人 员 承包人计算 承包人复核 监理工程师 工 程 处 签 名 日 期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工 程 变 更 令

承包单位: 合 同 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致(承包人) 项目经理部 先生: 根据 现决定对 的设计进行变更,请按变更后的图纸组织施工。 变更理由及要点说明: 附件: 清单编号 变更项目 单位 单价 估价变更 估计变更 合计 估计变更金额合计(元): 总监理工程师 业 主 承 包 人 日 期 日 期 日 期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稽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杜绝工程质量上的“常见病”“多发病”,使每一个施工者和管理者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合同,抓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目标优质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实行指挥部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稽查工作分别由指挥部总监办、稽查处负责进行,业务上直接接受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领导,负责指挥部所辖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稽查工作。日常的稽查工作由指挥部稽查处进行。

第二章 工程稽查的依据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依据部颁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五条:依据云南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规定、办法。 第六条:依据本项目的招标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依据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第三章 稽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试验室设备是否齐全,检测仪器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第九条:查质量管理人员、检测试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是否配足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合同要求规定的数量及质量要求进场,不能以小代大,以粗代精

第十条:查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常见病、多发病。如砌筑工艺,“三背一部”的处治,半填半挖施工,压实度,填料等方面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查各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现场质检人员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履职尽责情况。发生质量事故,谁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出在谁身上,就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查处谁。

第十二条: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查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凭证,质量评定资料的真实可靠性,一旦查出假资料,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制裁。

第十四条:查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履职情况,定期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进行评比。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标段间质量交叉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在业主的主持下,完成工程质量评定的有关工作,组织质量管理经验交流,促进质量管理更上新台阶。

第十七条:查施工中是否严格按施工图纸或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第十八条:查工程材料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属云南蒙新公路指挥部统一供应的材料,承包人是否擅自采购,是否有转手倒卖或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查工程开工、隐蔽工程检验,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第二十条:查承包人工程施工所采取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进度、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是否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

第二十一条: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对承包人的不良质量管理和质量行为下达工作指令,承包人是否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查工程变更项目是否属实,理由是否充分,变更增减数量是否真实。 第二十三条:查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间在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质量及经济利益等方面有无弄虚作假或串通欺诈业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查承包人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爆破是否危害边坡稳定及植被。

第二十五条:查施工过程中,施工有无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本身有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稽查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弄清事实真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建设任务。

第四章 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稽查人员要认真熟悉设计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被稽查对象的工作内容,认真负责、敢于稽查,真正做到面对质量问题,不讲情面。采取有效措施,如杀“回马枪”、对质量事故采取“三不放过”等。真正把质量问题及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控制住。

第二十八条:突出重点,每天进行巡回稽查,并填表成当日稽查工作日报;每月或半月编写《工程质量稽查简报》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定期或突击检查驻地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及轮换人员的素质情况,上岗履职情况,重点工程旁站及一般工程巡回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检查承包人安全保障体系及环保措施等,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第五章 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稽查处理形式

1、对承包人有警告、返工、停工整改、支付违约金、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等六种形式。

2、对于监理工程师有警告、支付违约金、整改、撤换人员等四种形式。

3、警告、返工、停工整改、支付违约金由总监办或由总监办督促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或通知);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或监理人员由总监办报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处理。不论何种处理,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将其执行结果书面回复指挥部

第三十二条:违约

承包人、监理单位违约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云南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和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规范管理者、施工人员及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业主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对本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合同违约人将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承包人、监理单位均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施工规范、规章、办法等,凡违反规定的,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理

第四条: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检验、试验检测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质保体系的正常运转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若质保体系及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整;不批复开工申请.除责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书中的人员到位,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正常运作的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人员。如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将处以10万元/人的违约金;副职,将处以5万元/人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或缺漏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的,将处以2万元/人的违约金。并要求同等素质人员到位.

第六条: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应按投标书中的承诺进场,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如果进场设备、机型与条款中的不一致,又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每台(部、架)处以机台班费2倍的违约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者,暂停拨付工程款,直到符合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树立现场施工须知牌,违者处以500元/处的违约金;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若不执行,每人每次处以50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每点每处的施工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在场,若现场无质量管理人员在场,则处以每处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试验检测是一项重要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验收以及指导施工生产提供科学依据,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试验检测设备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并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违约金加倍。

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满足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3000元的违约金。

3、试验检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资料必须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并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次的违约金。

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的行为。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金。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5000元违约金。

第十条:桥梁基坑、重要构造物基坑、隧道围岩类别等隐蔽工程检验,采用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到场检验的方法,无业主现场代表或监理在场检验签认,检验结果将视为无效,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除重新检验外,并处以施工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对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批准承包人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图纸的明显错误或监理工程师明显错误的决定,承包人有责任向监理单位或业主提出;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无论何种工程,承包人都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否则,对所做工程除返工处理外,并处以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倍的违约金(如各章节有相关细化规定,按照各章节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强化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逐级工序逐级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若有违反,达不到相应的质量要求,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屡教不改者则勒令承包人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1、路基土石方工程

(1)路基土石方开挖前,承包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测,对设计文件中的导线、中线、标高、水准点、地面线进行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如未经核查批准擅自破坏桩志、地面线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30000元的违约金。

(2)每个合同段的填方地段必须进行填前处理及修筑填方试验路段并上报批准。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人处以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并返工重做。

(3)填挖结合部位必须按有关挖台阶处理,不挖台阶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除要求立即返工外,并处以违约人1000元/处的违约金。

(4)填方路段填筑必须坚持插杆挂线,按试验路段确定的松铺系数、严格控制层厚,平整度,分层填筑。违反者,处以每10米段每超厚1cm(最大超厚处)500元的违约金,并返工重新填筑。

(5)借土填方的填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后报业主准,不按此规定擅自取土填筑者,除工程返工外,处以50000元的违约金。

(6)填料为硬质材料的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否则,处以500元/处的违约金,并处理至符合要求。

(7)填石路堤必须填筑试验路段,依据试验确定的数据,严格控制粒径、层厚及施工操作工艺。不按所确定的数据填筑者,处以已施工路段20—50元/m2的违约金,并返工处

理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8)“三背”回填应选择符合规定的材料填筑,根据现场实际选择相应的压实机具,应对称回填压实的结构物必须按规定填筑。若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未按施工工艺要求填筑的,处以500元/m2的违约金,并返工重做。

(9)土石方开挖前应严格控制开挖线,路堑开挖边坡必须平顺、美观,严禁超挖或欠挖,否则处以承包人1000—5000元/处的违约金,并返工重做。

(10)石方开挖应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必须采用爆破施工时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对边坡稳定构成威胁;爆破应满足安全生产规定,对爆破的位置、用药量、警卫人员、警戒范围等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业。若违反规定,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11)路基填筑必须超宽填筑以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按照设计横断面全宽每边加50cm填筑。路基填筑必须全幅分层水平填筑,每填筑一层,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能填筑上一层。不超宽填筑或超填宽度不足者,将处以每侧每10米段500元的违约金,同时必须返工重做.

(12)路基填方边坡的整修必须做到整齐、美观,否则,将处以违约人每侧每10米段500元的违约金,并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13)整个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畅而造成的工程损坏,将视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处500—2000元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2、砌筑工程

(1)砂浆配合比必须经业主中心实验室、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能使用。砂浆配制使用重量比,拌和使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有施工配合比标示牌。若违反,处以1000元/处的违约金,并停止施工,直到满足要求才可复工。

(2)支砌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支砌施工,镶面石应丁顺相间排列或两顺一丁,垛板宽度符合要求,不符合者,视情节处以200—2000元/处的违约金;未按分层支砌,错缝达不到最小规定值,砌浆不饱满者,处以500—2000元/处的违约金;砂浆应随拌随用,使用超过初凝时间或砂浆强度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4000元/处的违约金,并将使用不合格砂浆支砌的工程返工。

(3)支砌构造物必须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支砌,确保砌体的几何尺寸。若未采用靠坡架、砌体几何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除按设计要求整改外,处以1000—2000元/处的违约金。

(4)顶面高程、底面标高达不到设计规定者,除按设计要求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段处以2000—4000元的违约金。

(5)不得在已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卸料时撞击砌体。违者,除将已损坏的砌体返工外,并对违约人处以300—1000元/处的违约金。

(6)沉降缝必须垂直、贯通,缝宽不得超过规定要求且不得有咬口现象填土前应按设

计对沉降缝进行填塞。违反者,除要求返工补救外,并处以200元/道的违约.金。

(7)砌体工程冬季施工,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应停止砌筑工程施工或采取保温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再行施工。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5000元/处的违约金。如在高温季节施工,大体积工程要采取降温技术措施.

(8)泄水孔在立面布置上要求彼此间错,泄水孔外露部分要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做成江滑流畅的外倾斜坡,不准有阻塞现象。违反者,必须要求返工.

3、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工程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承包人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力度,并按批准的配合比施工,若有违反,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称进行计量,若有违反,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混凝土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和。若有违反,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2)混凝土冬季施工,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混凝土施工,必须采取保温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如在高温季节施工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必须要采取降温技术措施.若有违反,视情节除处以5000—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且已施工完的混凝土工程必须返工。

(3)混凝土使用的集料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所使用的外加剂必须经试验确定,否则,处以违约单位5000元/次的违约金。

(4)钢筋、钢绞线的各项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检验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违约单位30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5)桩基钢筋笼的安放必须保持钢筋笼的垂直,吊装就位后,钢筋笼必须能转动,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不经处理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就进行定位施工,除要求返工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桩的违约金。

(6)混凝土浇筑完成后,按规范要求进行养生,否则,对违约人处以1000元/处的违约金,若不及时改进,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造成混凝土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处理,并处以承包人4000元/处的违约金。

(7)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否则,除返工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处以施工单位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8)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明显、颜色不均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问题,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3000—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9)现浇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不允许装修。违者,除不予验收外将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

(10)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一般情况下,水下混凝土不宜在夜间施工。如因特殊情况需昼夜连续施工时,必须具备夜间施工条件并

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施工,并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违反者,每次每处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11)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露骨、空洞等严重病害,否则,作补救或返工至达到设计要求外,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人处以2000—10000元/处的违约金。

(12)经部颁检评标准检验不达标的桩,必须返工处理,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桩的违约金。

(13)所有砂石料堆放场地,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按规格尺寸堆放,不得混堆。否则进场料必须清除场地,不得使用。

4、隧道工程

(1)隧道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的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则,开挖后应及时支护,避免造成坍塌。若无支护,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并处以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3)隧道开挖应满足隧道净空及衬砌厚度要求,控制超挖,严禁欠挖,不许有超限突石。一经发现,处以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

(4)隧道拱墙范围内的超挖,要求用与拱墙强度同级的混凝土一次回填密实,衬砌背后的支撑块或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要求填塞紧密,否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处的违约金。

(5)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锚杆少打或锚杆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每根处以违约金500元;格栅拱架、钢拱架每少安一榀处以违约金5000元;间距超过设计,在允许误差以外,每超过1cm处以违约金500元;小导管、大管棚每少一根(或长度不够)处以违约金500—5000元;格栅拱架不垂直,处以违约金500元/榀 ,以上所述问题,除处以违约金以外并需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至合格为止。

(6)隧道洞身施工完毕后,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除要求承包人予以补救外,处以10000元/处的违约金。

5、特殊路基工程

(1)对于高填、深挖地段或路段经过不良地质地段。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对地质水文作详细的调查,做好排水工作,设立观测点,在施工中严格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不设观测点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施工单位警告、整改、通报批评的处理外,并视情节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承包人应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上堆弃废方、停放大型机械等),否则,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管理或施工不当,使工程

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工程病害的处治措施要及时、准确,这样可以减少或控制病害的扩大、节约投资。若因承包人组织不力、延误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处以10000元/处违约金。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4)病害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设置有效观测点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

6、路面工程

(1)路面工程所有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否则,除不准使用已加工的碎石外,对施工单位还应处以每处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2)路面水泥稳定混合料必须利用集中厂拌,上层必须使用摊铺机摊铺。违反规定除责令返工外将处以50000—100000元的违约金。

(3)承包人应严格工艺控制,认真做好试验路段的铺筑,提供相关技术系数,以使后续施工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若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返工的同时视情节处以承包人1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4)严禁在已铺设好沥青面层的地段拌和砂浆,确要存放砂浆,必须加以铁板铺垫,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避免污染路面,否则,除责成承包人清理外,还对造成路面污染地段处以1000元/处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监理指令和要求。若有违反,除要求写出整改措施外,并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其所承建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除要求返工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视情节处以5000—10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隐瞒不报、想蒙混过关者,一经查实处以2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加罚原金。

第三章 工程进度的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承包人必须认真严谨的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与工程进度有关的所有表格,对不按时上报的处以500元/天违约金。

第十七条: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进度计划不能完成的,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及驻地办高监、副高监离岗时必须请假。向指挥长、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请假,擅自离岗者将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天的违约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将主要施工机械调离施工现场,除要求限期返回外,并处以每台(架、部)机械台班费2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承包人因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驻地监理应发出书面警告,并召开现场会,提出整改措施。承包人应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并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供驻地监理和业主检查落实。如多次整改仍无效果,业主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若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业主将采限措施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分割,甚至终止合同,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并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根据合同文件及阶段任务目标的要求,经检查,承包人完成了阶段目标任务,业主退回给承包人本阶段目标工作量的1%的进度保证金。如没有完成阶段目标任务,1%的进度保证金不予退回,待全面完成总工期目标后予以退回。如果承包人没有完成总工期目标,则进度保证金将作为进度违约金而不予退回。

第四章 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饮食保通部份)。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业主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按百分比进行检查考评(评分办法详见《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书》),评分不及格的施工单位按如下规定处以第一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的违约金。

1、第一责任人

(1)得分在51—59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3000元/次的违约金。 (2)得分在41—50分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4000元/次的违约金。 (3)得分在40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处以第一责任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则处以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不遵守国家和业主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1万—3万元,直接负责人2000—5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万—8万元,直接责任人1万—2万元,主管领导5000—10000元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则处以责任单位1万—2万元,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5000—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无证人员。

第二十八条:职工(劳务工)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100—2000元。

1、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者。 2、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 3、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 4、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 6、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使用质量要求者。

7、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全会议内容不作及时传达落实,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脱节者。 8、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机车者。 9、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八不准”者。

10、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 11、未配带安全防护器具者。

第二十九条:经检查评比,安全工作合格单位给予退回提取的安全保证金;被执行一票否决的承包人,安全保证金不退回,作为安全生产违约金处理。

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对不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管理程序规定建库、审批、购买、运输、储存的;签领手续不全、登记不清、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私购、私藏爆破物品的,处以承包人1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对工地临时存货无人看守及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的,则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如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并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0元/人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业主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交叉路口)安全标志缺、损的,则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保通责任路段如因泼洒、污染路面、堵塞侧沟除责令及时清除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元/m2的违约金;如乱开道口,则处以承包人2000元/处的违约金;如因乱开道口、运料泼洒或路边作业等导致的交通事故,除承包人自行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因施工导致保通路段堵车1小时以上的,处以施工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童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人每人每次5000元的违约金;禁止使用聋、哑、残、老民工,如发现使用,则处以承包人每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承包单位限期辞退。

第三十七条:如发现打架、闹事、偷盗、吸毒的人员,则处以承包人2000元/次的违

约金。

第六章 环境与水土保护的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环保机构和保证体系。若环保机构、保证体系、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万元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根据合同文件及标书的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环保考核。如考核达到环保规定,则一次性退还承包人的环保保证金,否则业主将扣留该保证金,并处以违约单位2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指令承包人或另请有能力的单位进行环境改善直到达到环保要求为止,如另请其他单位进行环境改善工作,工程费用由原承包人支付。

第四十条:对责任人的违约处罚

1、各标段总体工程竣工后,若经水环保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则处以承包人水环保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领导分别10000元和8000元的违约金;指令分包人环保负责人分别处以3000元、2000元的违约金。

2、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环保违约处理细则

承包人不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检查发现,除勒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罚:

1、路基土石方开挖

(1)在沿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承包人,则处以20万元/次的违约金。

(2)在山岭区开挖路基土石方,不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弃土、随挖随倒,经环保领导小组人员发现则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3)对于工作平台在山脚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开口,不能多处开口,避免坡面植被遭破坏,如果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则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4)采用爆破开挖石方时,要严格控制药量,尽量避免放大、中炮,产生土石方滚入河道阻塞且不及时清除者,则处以2万元/次的违约金。

2、桥梁桩基施工

桥梁桩基钻孔和灌注混凝土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堵塞河道、水源或交通,如不按要求施工,则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

3、水土保持

承包人要堆弃废方时,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废土场位置弃土,且在弃土前必须先做拦砂坝。如果在雨季施工未做拦砂坝就开始弃土,经检查,则处以2万元/次的违约金;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则处以500元/车的违约金。弃土不规范,造成弃土场的

弃土溢出拦砂坝形成泥石流的处以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农田坝区施工

(1)在农田坝区施工的承包人,在开挖基坑时产生的废方。必须运走统一堆弃,严禁随挖随倒,超占公路用地外的农田耕地,经发现,则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超占引起的经济损失且负责恢复农田耕地。

(2)在农田沟渠段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弃土。如不按要求施工,经检查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责成恢复沟渠畅通并负责恢复费用。因施工确实不能避免的,应向总监代表处专题报告,业主会同承包人向地方政府、村社协商处理。

5、生活区

(1)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应及时运至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防止散失或随意倾倒阻塞河流,污染环境及水源。

(2)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承包人应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河流或沟溪中。如环保检查人员发现承包人将含有污染物质和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现有灌溉系统中,致使河流、水道中的悬浮物增加或造成河道冲刷和水流污染,则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勒令整改。

第七章 计量支付和工程建设资金管的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减虚假工程费用外,由承包人承担虚假工程费用二倍金额的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承包人得到工程支付资金后要及时支付有关人员应得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基本生活费、工程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的足额支付,严禁克扣工程款,特别是民工款。如果承包人克扣上述款项,造成民工上访、上告,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业主将采取适当方式代承包人支付,并对承包人处以5—15万元/次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上缴本公司的管理费应逐月支付,不能一次性提交,上缴的管理费不能超过当月拨款的8%。如果上缴的管理费超过规定金额,将按超过部份的30%的比例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业主将定期跟踪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承包人将指挥部支付的工程资金挪用于本工程建设范围外的用途,指挥部将对承包人收取挪用数额5%—30%的违约金,同时责令追回挪用款项后才能拨款。

第四十六条:承包人应建立明确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财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对挪用工程资金,将工程资金公款私存、私自转借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材料物资管理的违约处理

第四十七条:属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指挥部统一供应的材料物资,严禁承包人擅自采购、转手倒卖和挪作它用。若有违反,业主将对责任承包人处以基数2—3倍的违约金(涉及的统供材料种类和合同单价为基数)。

第四十八条:承包人应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报送统供材料计划。若不按时报送,处以500元/天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承包人应按规定及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若发现材料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业主物资处提出,以便及时处理。若擅自使用未经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则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五十条:承包人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若有违反,对已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的工程除限期返工外,每次每处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若不执行,可强行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路面材料必须严格控制,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和的集料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检查中,若发现防水、防火、防潮、防盗和通风条件差,仓储条件不适应以及物资堆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资稽查人员现场填发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界时物资处派人重点复检,复检发现仍未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的,业主视情节对责任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承包人负责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要求重新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若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业主将按情节和责任的大小对合同段主管领导及材料员处以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工程变更的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根据勘测设计合同文件的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要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若设计代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致影响工程施工,业主将按勘测设计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如果承包人与设计单位、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承包人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2倍的违约金,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50%的违约金,业主同时将对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业主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业主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

第十章 对监理单位的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驻地办的人员应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加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不留空白点。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内部管理混乱、质量监理工作滞后甚至造成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单位处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甚至取消监理协议的处理,同时暂扣监理费用,直到符合指挥部要求。

第五十七条: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对承包人违反监理程序办事的行为,使用违约罚款、停工、返工、不予计量签认等合同赋予的权利进行处理,有效的控制质量。若经稽查发现驻地办未执行监理程序或对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除责令限期整外,处以监理单位每次2000—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八条:监理单位要保证监理人员在岗人数不少于监理服务协议上规定的人数,且人员不经业主批准不得更换。若有违反,每次处以监理单位50000元的违约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副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更换,每人处以10万或5万元违约金。且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议,否则,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若稽查发现监理人员擅离岗位,业主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人的违约金。

第六十条:由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的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重做,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并视情节轻得,赔偿相应比例的工程损失。

第六十一条:监理单位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的,经检查核实,处以监理单位3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屡罚不改必须撤换当事人,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

第六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接到申请检验报告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验。若在规定时间内不给承包人回复,影响施工或影响工程质量,处以监理组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给予警告。累计三次警告不听者,要求监理组在三日之内撤换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责任心不强或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对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要求施工,监理人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使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视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1000—50000元的违约金,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报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按承包人违约金额的10%给予监理单位违约金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如果与承包人相互勾结,以签批虚假工程量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对监理当事人给予清退,情节严重的,指挥部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对监理组给予签批虚假工程量50%的违约金处罚。

第六十六条:驻地办应重视并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等辅助性文字依据)。若出现内业混乱、资料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整改外,对驻地办还处以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仍未改正,则暂扣当月监理费用,直到符合要求。

第六十七条: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监理的十六字方针,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有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对于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业主对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认为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更换,监理单位需按要求更换业主满意的监理人员到工地现场,否则,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法履行监理合同时,有权终止监理服务合同。

第六十九条:对监理单位处以的违约处理,不得向承包人摊派、报销。如承包人举报经查实,则处以监理单位50000元的违约处理,并加罚原金。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擅自销毁、删除、伪造、转让、据为己有或因管理不善、疏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时,由业主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理。

第十二章 新闻宣传报道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一条:未经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到工地进行采访的新闻单位或个人,承包人须向指挥部反映并核实身份,不得自行接待。擅自接待的,处以相关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七十二条:各承包人自行组织的宣传报道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涉及到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及内部资料的报告,必须报业主主管领导审阅。未经审阅同意擅自投稿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处以责任承包人和直接责任人10000—20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云南蒙新指挥部关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的,业主将视情节研究决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处哩,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处理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若承包人、监理单位拒绝接受检查的,则视为要检查的相关内容不符合要求。指挥部将按相关条款对承包人处以违约处理。

第七十五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理拒绝承认违约处理金或拒不停工整顿、整改的,违约处理加倍,并暂停拨付工程计量款。

第七十六条:违约处理应对事件原因写清楚,有理有据,以《细则》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单据字迹清晰,当日处理单据当日归档,并记入当日

的稽查日记或监理日志。

第七十七条:违约处理在当月工程计量支付中扣除。所有违约处理金均不返回,作为阶段目标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基金。

第七十八条:处理通知单的使用管理:《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通知单》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印制,由工程处统一管理使用。通知单顺序编写,盖“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章(压缝),发给相关部门使用。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章: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附:《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通知单》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工作的目标

确保蒙新高速公路整体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达到优良,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延期,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做到“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

第三条 监理工作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做好审批签证,努力做好施工监理服务。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蒙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且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人员资格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高监)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建设管理的经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道路、结构、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以上证书,从事公路工程监理5年以上,担任过类似等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3年以上。合同、测量、试验、路面、交通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公路工程监理5年以上,担任过类似等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3年以上。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环保工作2年以上。监理员具有公路工

程专业技术员及以上职称,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三年以上。持有省级及以上监理培训证或监理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可参加蒙新高速公路的施工监理工作。其中年龄大于65周岁的人员不宜参与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监理人员守则

1、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2、遵守沿线群众的乡规民约,尊重沿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不允许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或做中间人。 4、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承包人或分包人借、要钱物或发生任何不正当的经济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和个人索要业务咨询费,不准接受承包人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

5、不得介绍亲友到承包人处承包工程。 6、不得泄漏监理项目的商务机密。

7、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在严格监理的前提下,尽力做好监理服务工作。 8、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9、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和业主的有关规定。

10、在工作上、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1、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观念。 2、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3、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加强时间观念,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推、不拖、不压。 5、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 第八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蒙新高速公路招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工程廉政合同、监理服务廉政合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结合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下的所有工程,包括线外工程、辅助工程,即在项目总投资内支付的所有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监理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技术法规。包括:交通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各种施工技术规范、测量、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

3、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省交通厅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4、业主印发的《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的各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5、业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 6、业主与承包人依法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业主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8、业主认可的设计图纸、文件、资料及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

9、业主认可的有关工程的会议决定、电函和文字记载。 第十一条 监理阶段的划分

施工监理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三个阶段。

1、施工准备阶段:中标通知到达之日(或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工期起始之日(或规定的开工之日)。

2、施工阶段:合同工期起始日至竣工交验日止。

3、缺陷责任期阶段:交工验收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最终验收之日)。 第十二条 监理组织

1、机构设置: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设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三级监理管理体系。即:业主设总监办公室,下设总监代表处,施工合同段设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总监办公室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监理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总监代表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理组织及管理工作,驻地办具体负责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框图

总监代表处 总监工程师 总 监 办 总监代表处 办合办合办合办合办合办合办合办合驻地办的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具体人数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规定。

同同同同同同同同3、监理试验设备: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设立中心试验室,试验室根据工程试验驻驻驻驻驻驻驻驻 地一地二,地三地四地五地六地,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七地八2、监理人员:总监办总监代表处人员根据监理工作任务的需要.

检测的需要配备足够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仪器。中心试验室负责全线所有原材料指标、原材料配合比等标准试验.驻地办设监理试验室,监理试验室按照合同文件配置满足工地试验需要的仪器和工具。监理试验室除做土样击实、筛分试验、压实度检测、砂浆混凝土试件制作养生等常规试验和现场检测外,砂浆混凝土试压试验项目,到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中心试验室提供试验设备。其它较复杂的试验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同时对有争议的试验检测结果,也可委托政府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评判.监理试验室所需仪器和工具在

《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已要求,由业主提供。同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利用承包人的测量仪器和各种试验,材料检测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复核。

4、监理驻地建设:监理驻地建设由监理单位在监理人员进场前负责建设完成。包括监理工作用房、生活用房、主要办公和生活用家具、办公设备等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具体配置标准和数量在《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中列表说明。业主根据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分别按合同条款配备监理工作所需的交通设施和试验设备。

第十三条 监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

1、建立监理机构:将监理人员审查表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安排监理人员进场 →领取监理试验检测设备 →组建工地实验室 →进行内部分工 →制定监理个人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 →制定监理工作计划。

2、岗前准备:熟悉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核查图纸,接受现场测量控制数据 →学习、领会、掌握业主制定的管理办法 →进行仪器调试、校正 →调查施工环境、核实现场施工条件 →现场核对确认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及定线资料。

3、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试验室、试验检测设备和人员、质量管理系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质量管理措施、岗位职责、工作职责是否完善) →检查施工机械(包括进场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性能、完好率,是否配套等) →检查原材料(包括来源、数量、质量,要求取样检验) →检查审批标准试验(包括土样击实,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土、砂、石、水泥质量指标试验,要求取样验证试验)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复测报告》(包括纵横地面线、中线、水准基点、座标控制点等) →检查承包人场地占用情况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构造物施工图、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审批承包人的开工申请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签发开工令 →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

1、工程质量监理程序: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包括平面位置和高程) →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要求现场测量地面线、高程、平面位置、分析地质情况) →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包括材料数量、质量,施工人员数量、质量,检查施工须知牌,现场质量管理员考核等) →施工过程控制(包括对材料质量、机械状况、操作工艺的检查、旁站、取样试验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检查承包人的自检自控情况(包括工艺控制、取样试验等) →工序检验签证(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项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不合格工程不予签发,外观达不到“平、直、顺、美”规定不予签发)。

2、工程进度监理程序:审批承包人的阶段目标计划(包括周工作计划、单项工程施工计划,重点审查各工序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工期保证及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

工能力的适应性) →督促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建立进度控制图表,填写日进度记录,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及时进行调整计划,并督促执行,使原定工期得以保证 →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对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设备不足或不适应,材料供应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人员、管理跟不上需要,施工组织管理存在问题等)造成的进度严重滞后,及时报告业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分割”工程或终止合同),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3、费用监理程序:认真核对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及施工原始记录 →核对《中间交工证书》及其附件资料 →核对、计算、确认工程数量→审核签认《中间计量表》 →审核《中间支付报表》 →审核应扣款项→签发《中间支付报表》 →按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 监理职责与权限 (一)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1、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监理负有全面责任,对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具有独立决定权。 2、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3、负责主持总监办的监理业务工作,领导高级驻地办开展监理工作。

4、下达建设项目开工令、工程变更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全面控制。

6、协调、处理重大合同争端。

7、参与审议工程项目的重大技术措施,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8、签发工程支付证书、监理月报、工程交(竣)工证书及其它重要文件。 9、表彰奖励有功监理人员,处分违纪监理人员。 10、安排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1、对工程质量、工程计量和工程支付、以及工程进度具有最终否决权和处理权。 (二)总监办的职责与权限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经办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内的监理业务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文件作准备,办理对各高级驻地办报告和文件的审核批复,包括施工计划、支付证明、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等。

2、检查总监代表处与各合同段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施工质量,进度,计量等控制情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3、组织协调总监代表处、各高级驻地办的工作,以及各合同段施工活动之间的关系,重点检查各合同段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施工质量、进度、计量等情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组织监理人员、承包人的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的业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 5、组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和合同管理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解释和纠正合同文件中出现的含糊和差错等。

6、编制下发监理用表格,收集汇总上报监理报表及有关监理资料。 7、建立健全资料、计划、统计、档案、制度和管理工作。 8、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专项工作。 (三)总监代表处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1、组织和主持各合同段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监理工作会议,编写会议纪要,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和协调统一高级驻地办的监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驻地办提出的问题。

3、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4、按工程变更管理权限及规定与设计代表协商处理工程变更、延期与索赔等问题。 5、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抽检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主持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下达停工令、复工令。

6、检查核实承包人的工程计量是否属实,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证明资料是否齐全完善。 7、掌握工程动态,汇总审核驻地办按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汇总编制监理月报,及时向总监办报告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情况。

8、参加各合同段工地会议,检查督促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的执行情况。 9、协调监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工作关系。

10.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11.建立健全总监代表处的资料,计划,统计,档案,制度的管理工作. 12、组织交工验收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

13.完成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高级驻地办的职责与权限

1、熟悉合同文件,严格按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监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制定驻地办监理工作计划,包括建立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的计划目标体系和计划指标。指出施工合同文件中不明确、分歧、错漏之处,及时报告以便落实,纠正.主动协助总监调解业主与承包人的争端。

2、熟悉施工设计文件,为工程定线定位提供数据资料,检查承包人的复测资料和定线放样数据成果并现场核实,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3、审查承包人的组织机构、项目主管和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审查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将所有审查项目的审查意见报总监代表处。

4、熟悉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占地和临时用地使用权及拆迁的进展情况,审批承包人的开工申请,审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工作区域及运输道路。

5、审查承包人的年度施工计划,提出意见报总监代表处审批;审查、审批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若偏离较大则分析原因,要求承包人调整计划和

采取措施,若严重滞后于计划,特别是关键路线上的工程严重滞后于计划时,要及时向总监代表处报告,并向总监代表处建议拟采用的技术、经济、合同措施。

6、审查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审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对重大工程写出意见报总监代表处审批;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方案(如路基试验段),参与监督试验过程,审批试验总结;审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审批承包人的材料与试验,其中标准试验要写出审查意见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7、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向承包人签发工作指令和函件,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可指令承包人返工,情况紧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下停工令,但必须报总监代表处备案;

8.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

9、检查承包人工程材料的来源、材料质量、材料到位及保管情况等。 9、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及时报总监代表处。

10、主持每月的工地会议,整理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发送参加工地会议各方,同时报总监代表处备案。

11、建立、管理施工监理档案,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月报,定期向总监代表处报告监理工作及工地施工情况,进行交工验收监理文件的编制工作。

12、签发中间交工证书,进行工程中间计量,检查核实承包人的中间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报总监代表处。

13、及时而慎重地处理工程变更,按规定的授权范围进行审批。

14、积极预防可能导致延期与索赔事件的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索赔,仔细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15、对发生的延期、索赔、重大变更、计量支付、工程延误和其它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总监代表处报告。

16、检查工程的实际完工程度,审查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其他竣工资料,参加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

17、制定监理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18、完成总监代表处交办的各项工作。

19、组织或执行上级监理机构要求的监理业务学习,交流活动等。 20、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主要工艺、重点工程检查权限

1、下列项目在驻地监理检验的基础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复验或核批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或开工)。

a. 借弃土场的确定。

b. 填石路堤试验路段方案、路面工程试验路段方案的批准及验收。 c. 路槽、路面基层、面层的验收。

d. 桥梁基础形式的改变。

e. 隧道围岩类别、支护形式的变更。 f. 填前处理。

g. 路基换填、膨胀土及其它非适用性材料处理。 h. 软基处治的片、碎石垫层、抛石挤淤验收。

i. 大中桥基坑、隐蔽工程的检验,10米以上挡墙基坑检验。 j. 上跨桥连续梁或特殊结构桥跨,浇前模板、支架、钢筋的检查。

k. 软基处治、填石路堤、试验路段、梁板预制、吊装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试验路段、试桩报告及开工。

l. 合同段第一棵桩、第一片梁、第一批不同类型的小型预制构件、第一个砼墩、台的施工方法、工艺、模板、钢筋骨架的规格尺寸。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一)监理人员的进场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根据与业主签定的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规定的监理人员,进场日期等有关要求进驻工地.中途因特殊原因(如生病等)需更换人员,必须征得总监或总监代表同意. (二)熟悉合同文件

1.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统一安排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试验检验方法.业主的项目管理办法,掌握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了解业主的管理意图。

2.阅读研究设计图纸、资料,对“错、漏、碰”和不清楚的地方要认真核对,尽快查证清楚,并向总监代表处报告。

(三) 现场复查

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所监理路段进行现场复查,了解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资料逐一对照;特别是对高大挡墙,大跨径涵洞、桥梁、隧道,高填深挖路基地段的地形、地质情况必须详细核对,关键工程,大型构造物是否布设合理.可行.并作好调查记录。

2.寻找复查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座标控制点,水准基点,确认与设计资料中所提供的位置、数据是否相符。

3.分析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比如高填深挖路基、高大挡墙、深沟涵、桥梁,路基土石方调配利用,问题。

4.调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可靠. 5.写出现场复查报告,报总监代表处。 第十六条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

(一)施工测量(复测):承包人在进场后,应认真进行动工前的各种测量,测量时必

须在驻地监理的参与下进行,并将测量结果报蒙新高速公路业主审查。业主按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复测工作的具体要求:

1、导线复测:导线(座标)复测应采用经过校正与检验,且精度符合要求的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使用GPS卫星定位仪;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施工全过程中相邻两导线点能互相通视;必须从上一合同段的最后一个导线(座标)控制点引测至下一合同段的第一个导线控制点,精度符合设计要求,相互闭合;大中桥梁、隧道两端加设永久性控制点,精度必须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

2、中线复测和固定:导线复测精度达到要求后,采用座标法进行中线恢复,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恢复中线必须与桥梁、隧道相接处的中线闭合,与相邻两个合同段200米范围内的中线完全闭合。

3、水准基点的复测、增设和路线高程复测:对原设计水准点高程进行复测,复测过程中应与沿线附近的国家级水准点闭合;增设施工用水准点,高程必须闭合,设置牢固;桥位、隧道进出口,山岭垭口,较大人工构造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均须设置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精度要符合桥、隧规范要求,并设置牢固,保存到竣工验收。

4、取弃土场的测量:承包人必须对取弃土场进行地形测量,设置永久监测控制点,将平面图、纵横断面图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转报总监代表处审批。

(二)审查《施工测量报告》:完成施工测量(复测)后,承包人对测量结果进行系统的计算整理,向驻地办提交《施工测量报告》,驻地办根据现场复查记录进行核对,对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代表处按级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一)审查要求: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第Ⅲ卷附篇“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期要求是否符合总工期要求.

2、工期安排是否考虑了雨季、交通干扰、保通措施等意外因素的影响时间。 3、工程数量与施工机械、人员的比例是否可行、合理。

4、阶段目标进度计划、整体进度计划、关键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具体、合理、可行。 5、高填深挖、大型构造物、深沟涵、大中桥、隧道等控制性工程的进度计划、人机配备、施工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合理。

6、砂石料场是否落实,储备数量、开采能力、供应数量是否满足需要。 7、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明确。 8、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具体。 9、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有保障。

10.环保措施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11、进度计划图表是符合规定。

(二)审查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后,写出1份全面客观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报告》,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求承包人修改后报总监代表处,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查承包人准备工作情况

(一)审查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1、质保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项目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是否到位,所到人员的资格、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试验设备、工具、仪器是否安装、调试和标定完毕,数量、型号是否满足要求;各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是否建立。

2、施工机械:合同条款中承诺的各种施工机械的到位情况,包括机械名称、型号、数量、生产能力、性能、完好率是否符合规定。

3、砂石材料:料场是否落实,便道是否能通行,产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标准试验:土、砂、石材料的质量指标试验,水泥、钢材的质量指标试验(或合法试验报告)土样击实、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5、管理体系:承包人的驻地建设是否完成,行政、技术、质量、物资、财务、安全保通、后勤保障等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是否落实。

(二)审查报告:各项工作检查完毕后,写出《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报告》,说明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状况,是否达到合同条款规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九条 承包人的开工申请报告

(一)上报审批: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过对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各项准备工作的审查,如各项条件均达到合同条款规定,具备开工条件,即要求承包人编制上报开工申请文件报总监办公室,总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段开工令。

(二)规定:上述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承包人要严肃认真的完成,驻地办要认真核实审查。如总监办认为某项工作不符合要求,可要求承包人重做,直到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才签发开工令,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而擅自开工的合同段,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理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下的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照质量控制程序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使质量控制程序化。

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图程下:

开工准备(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 汇总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单,并将其编 第二十条 设置施工测量控制点 号填入工程验收单 处监理工程师复查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在分项工程附近增设平面座标控制点和水准高程控制点,(承包人) 资理以便随时进行施工控制测量。监理工程师须在分项工程附近设置平面座标控制点和水准高料并完程控制点,作为监理工程师专用的施工监控测量控制点;监理工程师的专用控制点必须是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善下达开工令(驻地办) (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 所增设的控制点应在通视、监理人员重新自从基准点测量引入设置,闭合差达到规范要求。地表稳固,易于操作、不易被施工损坏的地方,且设置牢固。 第二十一条 分项工程施工放样 各道工序(分项工重备新准填报分项分部工程检外观检内业资料验单》 开工申请(承包人) 实测 (承包人) 查 检查 程)施工(承包人) (一)承包人放样:承包人对计划施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放样,准确测量纵横地面检查结线,确定工程的准确位置,绘制施工放样图,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施工放样各分项工序(隐蔽)工程质量自检(承包人) 分部工程质量(二)监理工程师复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后,如填签证 表符合要求,附件资料齐全,即组织测量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校核。复测校核无误后,签(监理工程师) 返署意见;否则,要求承包人重做。复测校核的重点项目: 工自检结单位工程完成 1、地面线高程。 或补2、挖方边坡开挖线位置,填方边坡坡脚线位置。 救3、构造物基抗开挖线。 填报单位工程检验填写分项工序(隐蔽)工程申请书(承包人) 检验申请、(承包人自检) 4、地质土质状况及地基承载力。 报验单》。 第二十二条 分项工程施工准备 承包人自检 现场检查(一)承包人对计划开工的分项工程事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将相关资料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现场监理) 组织单位工程初验 1、施工人员到位情况。 2、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安排情况。 (监理工程师) 检查结3、材料、击实、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和检测报告。 4、工程材料准备情况。 5、施工机械配置情况。 返救工或补不合格 评定表 填写分项(隐蔽)工程质量检验、6、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二)监理工程师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 (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 检查结填报分项《中间交工证书》 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承包人)后,承包人即可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 (一)《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当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施工放样报验单》(二)监理工程师审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及各项附件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报高级驻地办公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签批;如认为有不清楚的地方应进行现场核实清楚,方能签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即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技术质量交底

(一)技术质量交底现场会: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后,承包人须召集本分项工程的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施工方案、技术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向有关人员当面交待清楚。承包人应邀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参加技术质量交底工作,重要工程应邀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控制性工程应邀请业主参加。

(二)设置“施工须知”牌:技术质量交底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制作一块“施工须知”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施工人员、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监理人员、上级检查人员对照检查监控。“施工须知”牌的要求:

1、面板采用铁皮,尺寸长0.8米高0.6米,蓝漆喷底,白漆喷字。 2、支架采用角钢,双脚式、脚高1米,安装稳固。

3、文字内容:分项工程名称、施工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技术负责人、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技术质量指标(土石方工程为最大干容重、最佳含水量、松铺厚度、边坡比、压实度标准等,石砌工程为砂浆配合比、砂浆标号、面(背)坡比等,混凝土工程为配合比、混凝土标号等,其它工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施工工艺、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材料规格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承包人要严格控制各种工程材料的规格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场;监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材料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承包人清除施工现场;对已经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彻底返工清除。材料堆放场地,该硬化的必须硬化,该搭棚建仓的必须搭棚建仓,以防止材料污染变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工艺控制

承包人的现场质量管理员是施工工艺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安排懂管理、责任心强的人进行现场质量管理。现场质量管理员必须是全过程管理,按照技术人员交待的要求和“施工须知”规定进行施工工艺控制,发现不合规定的操作工艺,应立即给予纠正。技术人员要经常性对施工工程进行检查,测量监控、确保工程位置不出偏差,使工程各部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检测人员要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频率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和检测,当发现试验检测结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确认,研究处理措施。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要进行不间断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施工工艺要求的行为要立即进行纠正,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按标准规定频率的3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并加大破坏性检查力度,发现已覆盖的不合格工程,无论在什

么部位均要进行彻底返工。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检查力度,重点对早、中、晚易出管理空白的时段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检查、破坏性检查,只要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即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通过对施工过程的严格监控,确保每一步操作工艺符合要求,以规范的施工工艺来保证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外观质量控制

工程外观质量是影响优良工程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监理人员、业主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控制工程外观质量,凡是外观不合格、不规范的要进行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处理,使任何一个分项工程的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但处理措施和时间必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严禁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序质量控制

任何一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首先按要求对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包括平面位置、纵断高程、几何尺寸、质量准标、外观质量、地质情况等)进行自检,检测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对工序质量进行现场复核,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对各技术质量指标进行测量校核,确认承包人的自检无误,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方能签认批准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通过对每一道工序的严格检验把关,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某一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进行自检评定,基本要求符合规定,外观鉴定达到要求,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时,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员利用监理专用控制点,对各项指标进行现场测量检验校核,查对《现场工程质量检验表》,确认无误后给予签证;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问题时(包括外观质量),要及时向高监汇报,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查、研究处理措施;如遇有争议问题,须报告业主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中间交工质量控制

某一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要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满足规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时,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土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开挖线。

(二)废弃方的堆放地点应由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三方共同核实,按照运

距最短,符合环保、水保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当边坡高度大于10米时,开挖高度达到5米进行一次边坡控制测量,及时修整边坡,使其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边坡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防护工程施工。 (四)挖方路段的弯沉值和路床以下30厘米范围的压实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五)对高边坡必须设置观测点,定期观测其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土方路基(填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填方坡脚线,按照设计宽度每侧加宽0.5米的压实宽度进行放线施工。

(二)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填前处理、填挖结合部处理。

(三)土方路堤填筑应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厘米,压实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标准规定;超高横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侧高度后,再按照设计横坡挖低内侧。

(四)每填高1米进行一次中线和高程测量控制,确保压实宽度符合设计宽每侧加50厘米的规定和平均压实层厚度不超25厘米的规定。

(五)填方填至路床高度为止,当填至路床高度后,检测平面位置、纵断高程符合规定,即开始进行清削边坡,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按设计施工边坡防护工程。边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护脚坡顶、涵洞帽石、八字墙、一字墙全部清除外露,坡脚以外的废土清理整平,涵洞进出口清理干净。

(六)填方路基在正式填筑前须进行试验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七)在填方过程中注意先建好系统排水工程. 第三十三条 石方路基(挖方)

(一)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抽检测量承包人的施工放样开挖线。

(二)爆破方案应合理设计,严禁超爆。因超爆引起的边坡松动坍塌所增加的工程数量,不给予承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

(三)、边坡高度大于10米时,开挖高度达到5米进行一次控制测量,清理悬石,采用光面爆破清理边坡,使边坡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平整顺适。

第三十四条 石方路基(填方)

(一)当填石路基压实度无法使用灌砂法进行检测的,使用碾压遍数和弯沉值检测控制压实质量,填写《填石路基施工工艺检验记录》,但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

(二)填石路堤在填筑前必须按填土路堤的规定进行施工放样和填前处理。 (三)填石路堤应采用人工逐层摆放,大石垫底,大面向下,小石上,细料嵌缝,表面平整;层厚不得超过0.5米,最大粒径不超过层厚的2/3;使用50吨以上振动压路振动碾压10遍以上。

(四)填石路堤边坡坡比符合设计,坡面外观须达到干砌片石标准。

(五)填石路堤在正式填筑前须进行试验路段填筑,施工方法和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 软土地基处治

(一)遇到软土地基应先核对设计资料,对现场进行勘查,弄清软土的性质、厚度,核对设计地勘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设计处治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如设计地勘无误,处治方案经济合理可行,即按设计施工;否则需进行变更设计,按变更程序办理。

(二)片石垫层或换填均需要按填石路堤规定进行分层填筑碾压,最顶层进行沉降量观测和弯沉值检测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

(一)用于过滤排水、防水、隔离土的土工织物应铺设平整、拉紧,搭头不小30厘米,其上第一层填料应避免使用含有尖石的填料,并使用人工从中央向两侧进行摊铺,保证不让所铺土工织物发生松动、皱折、搭头错动。

(二)用于加强路基强度的土工格栅,须在平整的下承层上按设计要求铺设、拉紧、固定,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并连结牢固。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土不宜采用粗粒土,必须使用人工摊铺,从一端往另一端顺序铺筑,严禁运土车辆、机械在未覆盖土的土工格栅上行走或扰动土动格栅,使其发生松动、皱折、搭头错动等问题。

(三)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好后,承包人须进行现场质量检查,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严禁进行覆盖。

第三十七条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

(一)检查管节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和浇筑外观,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有蜂窝、麻面、孔洞、裂纹的管节严禁使用。

(二)按设计要求认真密封接头,严防管节漏水。地下管道在覆盖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工程质量检验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严禁覆盖。有通水条件的应进行通水试验,检查管道是否有漏水现象。

第三十八条 浆砌排水沟、边沟

(一)按设计进行基础开挖,监理工程师须对基础开挖进行工序检验,确认基坑平面位置、标高、尺寸、纵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未经监理检验签证严禁进行支砌。

(二)边沟施工时,应采用定形内模架进行控制净空尺寸。

(三)监理人员每200米进行不少于2点的破坏性检查,包括断面尺寸和施工质量的检查。

(四)严格控制外观线形,做到直线段顺直,曲线段圆滑,过渡段顺适,特别是外帮顶内轮廓线和内帮顶外轮廓线必须顺直、圆滑、顺适、平面不得有折点,纵面不得有起伏;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或返工,直至达到要求;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

(五)设有盖板的边沟,完工后须经监理工程进行检验后方准安装盖板。盖板要求浇筑规范,表面平整,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安装稳定,接缝稳合无高差;板顶与内沟

帮顶平齐无高差,板顶大面无起伏。麻面、缺边、裂纹、漏筋、翘曲的盖板不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盲沟

(一)基坑开挖完工后必须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基坑尺寸、沟底标高、纵坡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二)排水材料填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填料规格、质量、厚度、排水效果进行检查确认后,方能签字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三)土工布覆盖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监理工程师对覆盖物的规格质量、宽度、搭接头、平整度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对盲沟进行中间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之后,方能进行回填。

(四)确保盲沟排水畅通。 第四十条 急流槽、跌水

(一)为防止路面溅水,路基上边坡设置急流槽而不设跌水坎。

(二)上边坡的急流槽须设置于地表面以下,即沟帮顶与坡面(或防护坡面)平齐,不设台坎;沟深一致,沟帮顺直,沟底平滑,抹面平整光滑。

(三)基础开挖好后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对断面尺寸、顺直度确认无误后,方准进行支砌。

(五)确保沟底沟帮不漏水。 第四十一条 石砌、混凝土挡土墙

(一)挡土墙是公路工程中使用最多的构造物之一,挡土墙的稳定直接关系到路基的稳定,因此,对挡土墙的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确保每一段挡墙安全、稳定。

(二)监理程序:

1、检查“施工须知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2、检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称职。 3、检查现场地形、地质情况是否符合设计。 4、检查砂、石、水泥等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拌和机是否到位。

6、检查基坑地质情况,平面尺寸、基底标高,基坑工序检验审批。 7、旁站检查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 8、检查外观质量。 9、现场质量检查。

10、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三)施工质量要求:

1、认真进行施工放样,对地形、地质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设计图放样施工。如地形、地质情况有误,需要增加或降低高度,或改变结构形式,需按变更程序办理。

2、基坑应按规范规定的合理边坡进行开挖,开挖过程中出现松软土质应采取支挡防护措施,尽力避免基坑坍塌。由于基坑坍塌所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不给予承认坍方数量。

3、使用长杆贯入仪、触探仪等仪器进行基坑承载力测试,对基坑土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结合经验判定基坑的承载力。当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规定值时,必须进行设计变更,采取加深、垫层、换填、扩大、桩基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墙身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基坑,高监应进行现场验收;墙身高度大于8米的挡土墙基坑,业主应进行现场检验。基坑是挡土墙稳定性的决定因素,因此,对基坑承载力的检验判定和基坑处理技术方案要特别慎重,特别是高大挡墙的基坑检验处理,不得有丝毫松懈和马虎。

4、当使用整体式混凝土基础时,应取多组混凝土试件分期试压,混凝土强度达不到15Mpa规定时,不能进行支砌加载。

5、严格控制砂、石、水泥材料的质量,砂的级配、强度、含泥量,石料抗压强度,水泥质量指标均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6、严格控制施工工艺,确保砌体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机拌砂浆确保强度,砂浆饱满无空洞,分层错缝座浆挤浆;镶面石加工规范两走一丁,上下面平整不得塞垫小石;一层镶面一层填心,填心石大面向下,严禁灌浆撬动;立架挂线支砌,背坡一律做成平面,严格控制坡比;沉降缝上下垂直,缝宽一致,横向全断面贯通;泄水孔标准规范(宽5cm高10cm),排水畅通;大面平整顺适,沟缝规范美观。镶面石的尺寸规格及加工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

7、挡墙完工后须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评定结果达到优良时,方准进行墙背回填。挡土墙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的80%不准进行回填。墙背回填按“三背回填”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 路基边坡锚喷支护

(一)、边坡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签证,不得进行锚喷支护施工,包括边坡比、大面平整度、顺适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悬石、松石清理干净。

(二)、按设计规格、间距、深度设置锚杆和钢筋网。 (三)不允许钢筋与锚杆外露,不允许混凝土开裂脱落。 (四)喷射机具性能保持良好状态,带病机械不准使用。

(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按规定取样试验,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六)按规定进行锚杆拨力检测,拨力达不到规定不准喷射混凝土。 (七)凿孔检测喷层厚度,检测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八)混凝土表面密实,光滑整洁,大面平整顺适,不得有突变。 第四十三条 锥坡、护坡

(一)锥坡、护坡基础埋置深度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坡背填土必须进行碾压,且压实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避免填土下沉护坡开裂变形。

(三)石料质量规格符合规定,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砌体咬扣紧密,支砌无破缝。支砌面平整顺适,勾缝美观无脱落。

第四十四条 砌石工程(石砌护坡)

(一)边坡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签证,不得进行石砌护坡施工,包括边坡比、坡面平整度、顺适度,均应符合要求。

(二)石砌护坡表面与设计断面边坡线平齐,不得超出设计边坡线。

(三)在支砌前必须对清削好的坡面进行检测控制,检测结果经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认可后,方能进行支砌。

(四)砌石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设计;厚度尺寸不小于设计,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大面平整顺适,勾缝美观无脱落,砌体边缘不外露。

第四十五条 拦砂坝

(一)核对设计位置是否合理,应按照“砌体数量少,挡土数量多”,即拦土数量与砌体数量比最大的原则确定拦砂坝位置。

(二)按照“经济、合理、安全”的原则,结合地质情况验算、确定断面尺寸和高度;不能盲目施工,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把关。

(三)确保基础埋置深度和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涵洞及通道工程

(一)涵洞及通道工程开工前,应根据设计资料做好现场核对和勘察,如涵洞位置、流水交角、农业灌要求,以及行人和机动车通行能否满足当地交通的要求等,如发现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补测和重新核查,办理变更设计。

(二)涵洞盖板预制必须使用钢模板,预制场地硬化处理,做成水平面(预制场地任意5米的高差不得大于3mm,任意10米的高差不得大于5mm,三米直尺检测任意点的平整度不大于3mm)。浇筑前板底须铺垫一层铁皮或钢模板,涂干净的脱模剂,保证脱模后底板平整光洁。不得采用受力钢筋向上,“反浇正装”施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计算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砂、石、水泥材料规格质量符合规定,钢筋规格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且制作规范。钢筋骨架必须固定,确保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一律使用拌和机拌和,振捣器振捣,浇筑场地应相对集中,按规定取样试压,按规定洒水养生,强度评定符合标准要求。模板安装、钢筋安装工序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准进行浇筑。

(三)跨径较大和结构形式单一的涵洞可采用现浇板,但设计为预制板的,需办理变更手续。现浇板必须保证支架稳定,浇筑前须对模板进行认真检测、保证其平整度、预拱度符合规定,检测合格后须铺垫铁皮,方能安装钢筋。模板安装,钢筋安装工序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不准进行浇筑。没有拌和机拌合、振捣器振捣条件的不准进行现场浇筑。现浇板沿涵长方向应设置结构缝。

(四)涵台沉降缝应按整米数设置,与盖板块数和宽度相吻合。盖板运输安装时要轻提轻放,不准翻放。涵台顶用砂浆调平,盖板不压沉降缝,相邻盖板挤拢靠紧,板底铺垫平整。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盖板严禁使用,中途运输或安装时损坏的盖板严禁使用。

(五)认真检验涵台基坑承载力,如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严禁支砌。

(六)涵台支砌必须采用强度符合规定的石料,镶面石一丁一顺,顺石上下厚度(垛板宽度)20厘米至30厘米,不得低于20厘米。丁石长度30 厘米至40厘米,不得小于30厘米。一层镶石一层填心石,填心石大面向下,座浆挤浆、小石嵌缝。镶面石分层错缝(错开宽度不小于8厘米),石料上下、两端四面平整,座浆支砌,不得塞垫小石。镶面石尺寸规格及加工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控制砂浆配合比,确保浆饱满无空洞,强度评定符合规定。

(七)涵底铺砌厚度、砂浆强度、石料强度、平整度符合规定,净空符合设计规定,洞身顺直,勾缝标准,帽石和盖板连接协调美观。

(八)涵洞和通道的进出口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锥坡、八字、一字、帽石施工规范,无翘曲现象,进出口与迎水沟、边沟、送水沟的连接应合理、圆顺,确保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十七条 桥梁工程

(一)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结构工程师应详细了解桥梁设计图纸、地质资料、设计构思,了解当地气候、水文、交通、材料供应等因素,找准桥梁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制定桥梁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工作方法和要点,报总监代表处核备。

(二)审核承包人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分析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工作计划、测量监控、材料组织、试验检测监控、现场布置等技术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可靠、可行、合理,写出审查意见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核备。

(三)测量工程师组织人员对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的各控制点座标、高程进行复测校核,包括桥轴线、桥台、各桩位的座标、高程,向高监提交复测报告。承包人布设的控制网测量精度必须符合规定。

(四)材料检查

1、水泥:除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及有关试验报告外,承包人应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指标进行试验,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

2、钢筋:对进场钢筋(丝)承包人应按规定的项目及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

3、砂石材料:除按规定要求做颗粒筛分、含泥量、压碎值、针片状含量等项目试验以外,其它需增加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指定。

4、审核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外加剂试验报告。

5、试验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各项试验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对试验方法、计算方法、

保证率系数的取用等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给承包人进行批复。如试验工程师对某项试验有疑意,可要求承包人重做或解释,亦可自己取样送业主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五)基础工程

1、结构工程师应详细了解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在明挖基础或钻孔的过程中,核对地质情况。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情况有差异,或出现软土、涌泉、流砂、溶洞、断层、滑坡层等特殊不良地质时,应立即向高监汇报,并通知业主、设计代表、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四方现场研究解决。

2、对明挖基础应对基坑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可采用直接法测定,亦可采用土质试验分析判定,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试验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土样应妥善保存。结构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各种试验数据校核和现场检测分析,并确认基坑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后,方能签批基坑工序检验单,同意基础施工。如遇特殊地质情况,对承载力难以判定,应邀业主、设计、承包人、监理四方及有经验的专家进行现场研究分析。

3、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前,承包人应向结构工程师提供一份施工方案和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桥梁工程师认为具备施工条件时,批准承包人的分项开工申请。施工过程中,对钻孔、成孔检测、钢筋笼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灌各道工序要严格检验把关,严格监督承包人按规定施工,按规定频率取样试验检测。

4、挖孔桩基础施工时,须边挖边护边通风,确保施工安全。如开挖地质情况发生变化,需作变更设计处理。如开挖后孔内有积水,需按水下混凝土施工方法进行浇筑。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成孔、钢筋笼进行检验签证后方能浇筑混凝。浇筑混凝土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全过程旁站,发现掺假必须纠正并违约处理。浇筑混凝土前必须对孔口周围清理覆盖,避免表土、杂物落入孔中。如发现异物落入孔中,要立即清除,避免桩基夹层、断桩。

(六)钢筋制作安装

1、应对照设计图纸逐一检查钢筋的数量、间距、规格、长度、位置、焊接等。 2、钢筋骨架必须定位牢固,浇筑振捣过程中不移动,确保钢筋位置正确,保护层符合要求。

3、焊工应持证上岗,保证焊接质量,焊接件按规范要求取样试拉。 4、严防脱模剂污染钢筋,如被污染须清洗干净。 (七)支架和模板

1、支架和模板是保证混凝土工程安全稳定和外观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承包人进行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基强度、构件质量、支架整体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及模板的刚度、抗变形能力。支架应预留合理的预拱度值。

2、无论是预制构件还是现浇构件,模板安装好后应先核对设计图纸、检查几何尺寸,确定平面位置和高程,特别对模板的平整度、轮廓线的直顺度严格检查、调整,以确保混凝土外观平整顺直。确认无误后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查,提出完善意见。

3、墩柱、承台、系梁、盖梁、台帽、护栏(墙)等现浇构件,必须使用钢模板。有孔

洞、凸凹变形、接缝不紧密的旧钢模严禁使用。钢模安装时接缝必须吻合密封、拆模后无痕迹,表面平整光洁。

4、监理工程师要严把模板工序检验关,大面不平不顺、轮廓线条不顺直、不铺垫铁皮、接缝不密封的模板不予签证,以确保混凝土外观质量。

(八)混凝土工程

1、模板 、钢筋两道工序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签证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浇筑前应检查:拌和设备、运输(输送)设备、振捣设备、称量设备、备用机械、备用发电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性能稳定,砂、石、水泥数量准备是否足够,技术工人、辅助工人是否满足要求。加水装置应经计量标定。

3、拌和浇筑:按施工配合比先进行适量试拌、检测坍落度、和易性、外观,承包人和监理均认为达到要求后方能正式拌和浇筑;浇筑过程中摊铺混合料时应防止灰浆和骨料分离(离析),防止钢筋移动造成漏筋或保护层加厚;应顺序轻倒轻摊,严禁用铁铲抛洒;专人振捣,确保任意部位振捣密实,并严防漏浆而造成蜂窝麻面;按规定取制试件,重要部位要加大试件取样频率,以防试验意外;整个浇筑过程监理工程师须旁站监理。

4、养生脱模:浇筑后按规范规定进行养生,严禁失养或曝晒水份蒸发,产生收缩裂纹。强度达到规定强度后进行脱模,脱模应缓慢进行,不能使用暴力,以免损坏混凝土表面。脱模后的混凝土应是表面平整光洁,轮廓线条分明顺直;如有蜂窝麻面,漏筋、模板变形、接缝痕迹等问题,承包人不能擅自处理,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研究补救措施。

(九)预应力混凝土

1、模板、结构钢筋安装、混凝土浇筑、养生脱模与普通混凝土工艺相同。

2、材料及机具:预应力钢绞线进场后,应分批组织验收,检查厂家质量合格证、包装情况、标志内容、材料规格及外观质量,按规定取样做材料性能指标验证试验。

3、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重要工序的岗位责任制,对横梁、台座进行设计及验算,确定张拉方法和张拉程序,对油泵、压力表性能校核及标定,编制施工方案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

4、施工要求:张拉前对构件模板、钢筋、预埋件进行全面检查,应进行张拉前应力调整,张拉时按规定顺序和应力值进行张拉。混凝土浇筑严格按规范进行,避免振捣器直接冲击预应力钢丝,避免套管破裂漏浆。养生达到规定强度后进行脱模放张,放张必须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放张后检查板梁的反拱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板顶是否有裂纹。养生期达到规定后,将板梁移位安放平稳,应轻提轻放,严禁暴力操作,避免发生失稳翻梁。

5、监理工程师对张拉、浇筑、放张全过程旁站监理,发现滑丝、断丝、锚具压坏,千斤顶出现异常状态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如出现可能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因素,必须下令停工进行整改。预应力板梁在安装前,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全面检查,对外观缺陷采取妥善措施进行补救,对于内外模板移动变形导致断面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张拉过度断裂,张拉应力不足等存在质量问题的板梁严禁使用,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

6、后张法施工严格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十)预制构件安装

1、安装前应对支承结构及预埋件的平纵位置进行测量、校正,安装参照标记。支承结构的强度达不到设计值时不得安装。

2、安装前应进行吊装方案的审查,对吊装设备进行荷载验算,稳定性验算。吊装时须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项数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

3、安装前对预制梁的反拱值逐一进行检查记录,安装时如果可行应尽量将反拱值接近的梁安装在同一跨径,避免板底出现高矮不齐,桥面受力不均匀,影响外观。

(十一)桥面铺装

1、桥面铺装前应逐一检查每根梁是否安装稳定,每根梁均调整致最佳位置和状态。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验后方能进行桥面铺装。

2、按设计布设钢筋网,预留伸缩缝位置,安装好预埋件、泄水管,对板面进行冲洗干净,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工序检查后方可浇筑桥面混凝土,桥面标高、路拱横坡、平整度必须符合设计。如桥面设计有沥青混凝土面层,须预留高度,且混凝土表面拉毛;如无沥青混凝土层,必须严格控制桥面几何尺寸,表面压光后刻防滑槽。桥面混凝土应加强养生,避免开裂。

3、伸缩缝必须与桥面平齐,引道路面必须与伸缩缝平齐,保证行车平稳不跳。 4、排水管高度适当,排水畅通,桥面不积水。 (十二)栏杆、护栏

1、现浇护轮带(栏杆座)模板安装前须弹线控制,安装好后两侧拉线控制,不顺直的要进行调整;顶面按标高控制点拉线控制,不得有起伏,不得有折点,且模板顶面不能高于护轮带顶面;模板必须定位牢固,浇筑时防止变形。拆摸后如出现平纵不顺适,或其它缺陷,须进行补救处理,或者凿除重浇。

2、栏杆柱、扶手等小型构件必须精心预制,脱模后逐一进行检查,凡有蜂窝麻面、缺损、变形等缺陷的一律报废,不准安装使用。

3、栏杆安装要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评定,达到90分以上,肉眼观察顺适,方能填塞砂浆固定。填塞砂浆时严防栏杆位移。

4、防撞护栏(墙)必须采用标准钢模按照设计形状进行浇筑,按设计安装预埋件,确保拆模后线型顺适,轮廓分明,表面平整光洁。

5、栏杆、护栏是影响桥梁外观的主要因素之一,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确保栏杆、护栏的制作、安装质量。

(十三)石砌工程

1、桥台、锥坡、护坡等石砌工程是桥梁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桥梁的整体工程质量。桥梁石砌工程必须达到基础可靠、支砌规范、强度合格、外观顺适、

整体质量优良。

2、桥台镶面石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加工,做到外面精细,上下两端四面平整,石料高度、长度一致,丁顺相扣(不超过2顺),座浆挤浆支砌,缝宽均匀一致;填心石大面向下,坐浆挤浆支砌,砂浆饱满无空洞,强度评定达到标准规定;石料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规格符合规范要求;桥台、侧墙各部断面尺寸不小于设计,镶面石颜色一致,角石加工标准,墙面平整无凸凹,沉降缝、泄水孔设置标准规范,勾缝符合规定。

3、台帽浇筑规范、标准,尺寸强度符合要求,外观平整光洁。 4、桥台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中间交工质量检验签证,不准安装板梁。 第四十八条 隧道工程

(一)隧道开工前,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检测监控方案、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可靠、可行、合理,方能批准开工。

(二)隧道内必须在保证充足的照明、通风条件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人员安全。

(三)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 (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超前预报和检测监控工作,密切注意围岩及地下水的变化情况,当施工方法和支护结构不适应于实际围岩状态时,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建议。

(五)隧道施工一律使用凿岩台车钻孔,衬砌台车和泵送混凝土进行二次衬砌浇筑,严禁人工拌制混凝土、砂浆,严禁使用木模,一律使用振捣器振捣混凝土。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的80%不得卸模。

(六)喷锚支护规定

1、锚杆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深度、锚杆插入深度、锚杆密度(间距)、注浆、锚杆的抗拨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监理工程师应对孔位、钻孔角度、孔深、清孔效果、锚杆长度、砂浆配合比、锚杆抗拨力进行检测。锚杆安设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严禁喷射混凝土。

2、喷射混凝土用的水泥、速凝剂、砂、石料、水、钢纤维等材料以及配合比,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方能使用。在喷射之前应用高压风管将岩壁面的粉尘、杂物清除,用水冲冼干净;喷射作业应由下而上、由衬砌面向开挖面顺序进行,每段长度不宜超过6米;喷射混凝土必须使用湿喷机进行施工,喷嘴距岩面的距离应适当,尽量减少喷料反弹率,反弹料不得再次利用;初喷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层厚大于15厘米的应分层喷射;发现喷射混凝土表面有裂缝,脱落,露筋、渗漏水等问题时,应予修补或凿除重喷,特别是渗漏水应认真处治。

3、设有钢筋网的喷射混凝土,应先对岩面进行5厘米初喷后再安设钢筋网;钢筋网须与锚杆连接牢固,表层最低覆盖厚度不小于2厘米。监理工程师对钢筋网的规格(包括钢

筋规格和网格间距)和质量(除锈、稳定性、位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喷射覆盖。

4、采用钢拱架和钢筋网复合式喷锚支护时,钢筋网按上述规定施工后,立即安装钢拱架;钢拱架的型钢规格、制作尺寸、安装间距、垂直度、稳定性、横向连接钢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拱架安装好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逐项检查记录,确认符合设计后方能批准喷射混凝土。

5、对渗水地段混凝土的喷射应采取设置排水导管、改变配合比,从干处向湿处逐步压缩喷射,将水相对集中设管排出。

6、遇到特殊地质地段,喷射混凝土方法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7、喷射混凝土须采用“喷大板切割法”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检测频率和试压评定结果符合规范要求。如监理工程师对试件的真实性有疑意,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凿方切割法”试验验证。

8、喷射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检测频率设置厚度检测参照物(可用钢筋、铁钉),用以控制混凝土厚度,同时在无参照物的部位进行凿孔检查验证,厚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

(七)衬砌规定

1、衬砌台车安装前必须对中线、高程进行详细复测,准确确定墙、拱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确保任何一点的衬砌不得侵入隧道设计净空内;支架和模板应根据地质情况考虑足够的预拱度;钢轨安装牢固,确保浇筑过程中不下沉变形;模板安装认真,表面平整,纵横缝紧密无高差,涂脱模剂,确保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平整、圆滑、顺适、光洁。

2、无喷锚支护层的地段,必须对开挖断面检测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能安装钢模台架,进行衬砌混凝土浇筑。

3、防排水设施(塑料排水板、止水带、排水管等)施作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测签证后方能安装钢模,进行衬砌混凝土的浇筑。

4、一律使用机拌、泵送混凝土进行衬砌浇筑,每一沉降段内应连续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大于规范规定;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确保混凝土强度,按规定频率进行取样试压;根据地质变化情况设置沉降缝,一般每10米左右设一道沉降缝;混凝土从下往上对称浇筑,振捣密实;对干燥的隧道洒水养护,防止混凝土干缩开裂;安装支架和模板前必须每10米测一个支护断面图,控制点位由监理工程师指定,衬砌完工后在同断面和点位测定衬砌断面图,以此核对衬砌厚度;安装模板后,监理工程师每10米量测一次衬砌空间,作好记录,作为衬砌的厚度证明资料。

(八)仰拱与路面规定

1、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进行仰拱放样,钢筋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准浇筑混凝土,仰拱混凝土厚度、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仰拱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不准进行回填,回填混凝土配合比符合规定,取样试压强度达到要求,必须振捣密实,严禁掺假。

2、仰拱填心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准进行路面施工。路面施工前对仰拱填心

进行恢复中线,测量左、中、右三点各桩的标高和中线偏位,检查是否有渗水情况;如有问题,必须在路面施工前进行彻底处理,不留隐患。

3、路面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的规定进行施工,其中混凝土路面须按规定做混凝土抗折强度试验;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进行检验评定,确保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厚度、平整度、抗滑构造深度、相邻板高差、纵横缝顺直度、中线平面偏位,路面宽度、纵断高程、横坡度等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路面工程质量优良。

4、两侧路缘石、排水沟盖板预制必须尺寸标准、强度合格、安装规范,侧面直顺、圆滑,表面平整顺适。

(九)防排水工程规定

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认真进行防排水设施的施工,确保隧道完工交付使用后拱墙不渗、不滴、不漏水,路面不渗、不积水,预留设备孔不渗水,排水管(沟)不堵、不淤、排水畅通。

(十)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应作好下列原始记录: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实际情况调查资料。 2、变更设计项目的原因和内容。

3、隐蔽工程施工和发生坍方、涌水等的状况及其处理情况。

4、各种工程材料的使用情况;试件的试压结果、质量的评定结果签认。 5、喷射混凝土层及衬砌渗漏、变形、开裂观测记载,原因分析和处理情况。 6、施工测量及贯通时的测量结果。

7、对围岩、支护衬砌位移和应力的量测数据,锚杆拉拨力等试验数据。 8、推广和研究试验新技术等过程及其结果。 9、其它重大事项记载。 第四十九条 路面工程

(一)要求承包人接收路基工程后,组织技术人员对路基工程进行全面复测,包括控制坐标点、水准点、路线中线、纵断高程、路基宽度、边坡、路床以下80厘米范围的压实度、路床弯沉值和回弹模量等指标,编制复测报告,提出路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连同路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路面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报告、路面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呈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二)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路面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后,立即组织监理工程师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核查:

1、路基工程复测报告提出的问题。

2、路面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是否充分,包括原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料场的选择、拌合场的位置、施工机械的型号、性能及到位情况,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等。

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可行、合理,技术质量、工期、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具体。

(三)如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具备开工条件后,将审查报告连同承包人的附件资料报总监代表处。总监代表处进行审查后转报总监办,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路面工程开工令。

(四)路面工程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和《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的规定进行施工,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路面应使用技术先进、性能良好的配套施工机械进行施工,包括拌和、运输、摊铺压实各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的机械不得使用。 2、

须做好路面排水工程,如盲沟,弯道排水沟,中央分隔带漏水池等.

3、路面各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以1-3公里(单幅)进行填报审批。

4、底基层、基层、面层均应先铺筑300-400米(单幅)试验段,进行检测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参数。试验段施工工艺必须与正式施工段的完全相同,试验段检测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铺筑。

5、路面施工前必须先对路床进行左中右三点高程测量控制,按控制高程进行找平,调整路拱。路床经监理工程师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准铺筑级配碎石底基层。路床每50米(单幅)测一点回弹模量值,实测值不低于设计值。

6、级配碎石铺筑前进行洒水闷料24小时以上,拌合均匀后,再运至现场进行摊铺压实。闷料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级配碎石层压实后必须禁止车辆通行,以免发生松动变形。

7、水泥稳定混合料一律使用300吨/小时以上产量的拌和机拌合,使用摊铺机摊铺,先初压,再用50吨以上的振动压路机进行碾压密实。

8、严格控制水泥稳定混合料的水泥剂量,除承包人按规定进行现场滴定试验检测外,监理工程师每天收工后到拌和场检查当天的水泥用量,根据实际铺筑面积(压实体积)和干容重计算水泥用量是否符合规定,并做好水泥用量记录。水泥用量不足,按不足部分的两倍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如检测强度达不到要求,一律返工重铺。

9、水泥稳定层应使用终凝时间不低于4小时的水泥,铺筑时分两层摊铺,第一层在2小时以内碾压成形并检测合格,紧接着铺筑第二层,同样须在两小时以内碾压成形并检测合格。铺筑第二层之前,将第一层表面适当拉毛,洒适量水泥粉和水,并确保上下层形成整体结构。水泥稳定层施工中要严格控制含水量,在拌和现场,必须每小时用酒精燃烧法及时测定含水量,若有偏离必须及时进行调整。晾晒后再碾压。如晾晒超过终凝时间,必须当废料铲除。为保证平整度,不准在夜间进行水泥稳定层铺筑。

10、水泥稳定层用土工布或塑料薄膜覆盖洒水养生7天,吹扫干净后浇洒透层油,7天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7天后除施工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11、水稳层铺筑养生期结束后进行钻孔取样,检测其厚度和密度。铺筑28天后进行弯沉值测量计算,弯沉计算代表值必须小于控制值。检测不合格不准铺筑沥青面层。

12、水泥稳定层铺30天后,进行第一层沥青面层铺筑,在铺筑前对水泥稳定层进行清冼干净,检查裂纹。对有裂纹的地段应先进行处理后,再铺筑沥青面层。

13、沥青拌合机械各项性能必须良好、稳定,凡是不能准确控制油石比、拌和温度的机械不准使用。沥青混合料运输应使用大型(8吨以上)自卸车,以便保温。沥青摊铺机最大摊铺宽度应满足单幅路面一次摊铺,加热、振动功能良好,液压传动系统灵活,并安装有自动找平装置。压路机必须使用双光轮自动淋水的压路机,吨位符合要求。

14、机械操作手(拌、摊、压)应有岗位资格证书,或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如施工中发现“三机”操作手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应立即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有经验的操作手。

15、严格控制沥青加热温度,拌和温度,因温度超过规定使拌和料烧焦发黄的必须作为废料处理。严格控制沥青用量,超出规范规定范围的混合料必须作为废料处理。废料严禁二次回炉使用。

16、沥青摊铺机过后不准工人在摊铺面上走动,更不准用铁锹抛洒混合料。碾压时应严格控制碾压温度,由低面向高面碾压,不得猛转方向,进退起步轻柔,压好后应退回温度降低的路面上停车。横向工作缝必须凿齐对接,无痕迹,无高差,平整不跳车。

17、铺筑后进行钻孔取样测定密实度和厚度,必须符合要求。

18、沥青路面外观应达到下列要求:大面平整顺适,级配均匀无离析,油量均匀无泛油,颜色一致无花白,接缝平整无痕迹。

第五章 工程进度监理

第五十条 工程进度监理的任务

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贯彻执行,并经常对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承包人提出加快进度的建议,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使各阶段的工程进度按计划完成,保证合同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十一条 进度计划的编制

(一)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前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研究,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及施工环境进行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弄清楚工程数量及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结合自身的施工能力、管理经验,充分考虑自然、交通、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合同工期适当提前,进行编制可行可靠的实施性施工进度计划。

(二)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1、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2、业主下达的进度计划目标。

3、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4、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5、工程现场的特殊环境及气候条件。

6、施工人员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经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力。 7、已建成的同类工程的实际进度和管理方式。 8、施工图设计中的工程数量、施工工艺的难易程度。 9、自采材料的供应能力。 10、业主各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承包人应对以下七项进度计划逐项进行编制: 1、总体进度计划。 2、年度进度计划 3、六月目标进度计划。 4、季度(三月)进度计划。 5、月度进度计划。

6、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7、关键工程进度计划(高填深挖、高挡墙、特大桥、大桥、隧道等)。

(四)承包人编制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监控图,悬挂于办公室醒目位置,每月标注一次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对各项工程的计划进度进行对照、分析、调整,以确保各项施工按计划进度进行。

(五)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包人对某一工程单独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第五十二条 进度计划的审批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后,对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内容认真进行审查,认为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可行、可靠、合理,即进行批复。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1、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

2、各施工阶段或单位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与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相协调。

3、雨季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有预防和保护措施。 4、对假日及天气影响的时间,应有充分的考虑并留有余地。

5、各阶段或单位工程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与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力实际情况相适应。

6、关键工程与非关键工程施工力量的安排相协调。 第五十三条 工程进度计划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每天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检查记录,一日一统计一分析,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加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工程进度月报

承包人对截止每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统计,对工程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工程进度月报,将工程进度月报于21日报监理工程师审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25日报总监代表处。工程进度月报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对进度计划及计划的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描述。

(二)完成情况:对各分部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完成数量,合同工作量和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说明。

(三)变更设计:对变更设计增减项目数量及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四)资金情况:对得到的工程支付款及付出的各项工程款进行说明。 (五)下月计划:对下月的进度计划目标、实施措施进行说明。

(六)问题及建议: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及承包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进行说明。 (七)附表:《工程进度月报表》(进度表1—4)。 第五十五条 进度计划的调整

承包人对每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要进行经常性检查核对。发现工程实际进度滞后于工程计划进度时,要立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调整和加强措施,采取增加施工人员、增加施工机械,加强组织管理,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观察、研究、分析、对照,认为承包人工程进度缓慢,有可能影响工程整体计划进度,应及时提醒承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调整应注意:

1、增加机械应将增加机械计划(包括型号、数量、性能等)报监理工程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2、延长工作时间应向监理工程师编报质量保证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3、构造物支砌、路基填土(含三背回填),路面施工等重要工程不准夜间施工。 第五十六条 进度计划的延期

除非承包人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承包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业主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其它任何因素的影响均不允许工程延期。

第五十七条 工程分割或终止合同

当监理单位、业主双方均认定承包人自身无法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将导致工程进度严重落后,不能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包括变更设计),业主有权对承包人合同内的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分割,安排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不交任何管理费用;如分割仍不能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规定收取进度违约金。

第六章 工程费用监理

第五十八条 工程费用监理包括工程数量计量监理和工程费用支付监理,现场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每一项工程数量进行严肃认真的现场复核检验,严把工程数量关,按规定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承包人必须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及其附件资料为依据如实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签认的各项原始记录、监理记录,对工程的各部几何尺寸、标高、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工程部位

必须进行现场复测(使用监理专用控制点),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认可。

第六十条 严格遵守“不合格工程不计量、未做工程不计量”的原则,严禁承包人弄虚作假,“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工程数量。如发现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中间计量表》存在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四假”问题,对多出实际应计量部分的工程数量处以承包人2倍的违约金(多报数量×合同单价×2),并对相关的监理责任人进行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的内容,掌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计量方式和方法。每个工程量清单应以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进行计量,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未经业主批准,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单价一律不准变动。

第六十二条 工程计量范围、依据、原则、方式、程序,支付程序,计量支付所需的各项资料按《云南蒙新公路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 六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阅读、理解、掌握业主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协议中的所有合同文件、条款,以公正的立场监督承包人和业主对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承包人、业主、监理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约时均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严禁承包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第六十六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并要求分包人、劳务承包人投保劳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监理工程师应对保险进行核实。

第八章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第六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工验收,且工程建设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交工证书》,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结束,工程进入二年的责任缺陷期。

第六十八条 工程责任缺陷期内的监理工作由业主和监理单位视具体情况商定,合理安排。

第 六十九条 工程责任缺陷期满后,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结算工作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全部完成。

第九章 监理会议制度

第七十条 监理会议是传达监理工程师意图,检查承包人工程实施情况,获取工程施工信息,沟通监理和承包人之间工作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工地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定期工地会议,临时工地会议。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次工地会议

(一)监理工程师进场后,应尽快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汇报,说明施工监理工作的要求以及业主对工程施工管理的要求,达到监理、业主、

承包人三方之间有较全面的了解,在工程质量、进度、费用三大目标管理上取得共识,为顺利开展监理工作打下基础。

(二)会议内容及议程

1、业主就其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职能机构、职责范围及主要成员名单进行说明,对开工条件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2、总监理工程师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授权,就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工作职责、监理程序等进行说明。

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施工管理机构、人员、职责进行说明。

4、承包人介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机械、材料、试验室、施工复测,各种履约保函等各项施工前的准备情况,以及承包人对业主、监理双方的请求。

第七十二条 定期工地会议

(一)工程开工后,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会议,总结本月监理工作及承包人施工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下月的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工程师、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管理人员;总监代表处及驻地办监理人员应全部参加。

(二)会议内容包括:

1、承包人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以及费用、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执行情况,下月的工作计划及措施,对监理工程师的请求。

2、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对上月计划、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承包人提出的各项问题给予解答,对承包人工作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临时工地会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质量管理情况适时召开临时工地会议,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提出要求和发出指令。监理工程师认为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某一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处理时,即可召开临时工地会议。

第七十四条 会议纪要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定期工地会议,临时工地会议时,监理工程师主持人应指定一名监理人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写出会议纪要,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正式打印,双方签字各保存一份,以备查验,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章 监理记录与报告

第七十五条 监理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了解、掌握进度、质量、数量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掌握工程动态,特别是对重要工程、隐蔽工程、特殊工程等作好文字记录和照片记录,作

为复核承包人计量报表的各项数据的依据,作为对工程实际情况的证明依据。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记录应做到:完整齐全、真实可靠。《监理日志》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每一个监理人员及监理组都必须做好每一天的《监理日志》。

第七十六条 工程监理月报

每月30日前驻地办向业主报送各合同段当月的工程监理月报。工程监理月报应对各合同段一月来的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的总结。具体内容:

1、工程情况概述;

2、合同段施工工程完成情况;(有附表)

3、承包人机械、材料、人工到位情况;(有附表) 4、天气情况及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有附表) 5、本月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①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有附表) ②监理组对三大控制的监理情况及效果;

③监理组签发指令,签证各种资料及抽检工作情况。(有附表) ④工地会议及监理组内部会议的召开情况; ⑤监理组的内部管理情况。

6、对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管理的综合评价。 7、存在问题和建议。 8、附表

(《工程监理月报》总体分为文字描述及附表两部分,对有附表的内容,文字描述可简单些,只需讲述总体情况,详细内容见附表即可。) 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执行报告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提交一份全面的《工程监理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工程基本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 3、工程质量监理情况。 4、工程进度监理情况。 5、工程费用监理情况。

6、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 7、工程费用分析。

8、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9、工程照片册。 第七十八条 监理档案

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对各种资料、表格、图纸等进行归类整理,分

类保存。工程完工后,按要求对各项资料进行清理、审查、装订、移交业主。监理档案分为行政档案、计量与支付档案、技术档案三大类。

(一)行政档案包括:

1、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之间来往的函件。

2、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来往的函件,会议记录。 3、监理工程师与技术专家之间来往的函件。

4、监理机构内部来往的函件、请求报告、报告的批复。 5、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之间的来往函件、协议。 6、监理日志。 7、工程监理月报。

(二)计量与支付资料包括:

1、各类支付证书、计量表及支付报表。 2、其它的费用支付证明。

3、承包人提出的计日工计划以及批准计日工。 4、设计变更批准的费用计算。 5、工程进度月报。 6、工程数量台帐。 7、资料签证台帐。 (三)技术档案包括: 1、常用监理表格。 2、试验记录、报告。 3、现场工程质量检验表。 4、变更设计资料、图纸。 5、设计图纸、资料。

第十一章 报表填报与签认

第七十九条 报表分类和内容 报表分为以下十一部分: (一)施工监理常用表 (二)监理月报表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 (四)施工进度月报表 (五)工程变更设计报表 (六)隐蔽工程检验记录表 (七)工程质量现场检验表 (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九)工程支付报表 (十)试验检测表 (十一)工程竣工表 第八十条 填表要求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每一张表格,领会掌握每一项的填写要求。具体填表要求: (一)每一空格均应按要求进行填写,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二)附件资料齐全、清楚、规范。

(三)承包人、监理签字前应对表格数据进行核实,对计算过程进行复核,确认无误方能签字,签字必须字迹清楚,日期写明。监理工程师签证表格时,要求意见明确、用语规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业主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为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工作用车。

(二) 为了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监理工作效率,业主定期对监理车辆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试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业主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为监理工程师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 (二)在监理平行、抽检试验过程中,驻地办监理工程师要爱护试验设备,对易损品

使用要特别小心。工程结束后将试验设备完好送还业主(易损品完好率80%)。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标准工作,它为工程施工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施工,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依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云南省有关规定及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招标文件》,结合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项目下的所有工程。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试验检测机构的设置

试验检测工作实行在指挥长统一协调指挥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制,并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中心试验室负责日常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

<1>试验检测机构设置框图

驻地监理试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试验

第五条:试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

1.以严谨、科学、务实的态度对待试验检测工作,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工作原则。 2.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按合同文件对各级试验室设备配置进行检查落实。对专业试验工程师的资质和工作能力进行检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4.对试验检测资料及抽检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审查试验检测报表。

5.负责试验检测的稽查工作。

6.负责先进检测设备及先进检测技术的引进或推荐工作。

7.认真审核监理及承包人报送的试验检测资料,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平行试验。 8.定期维护保养和标定本试验室设备,并对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 9.对业主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负责协调、承办。 10.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驻地监理试验室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承包人设备配置及标定情况进行检查。

2.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抽检频率及试验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完成规定的抽检频率。 3.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监理抽检频率。

4.负责对承包人试验检测资料的审核签认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三)承包人试验室工作职责

1.认真做好试验设备标定工作,并确保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2.做好标准试验,并及时上报审批。

3.按施工技术规范及试验规程完成抽检项目及抽检频率。

4.收集整理试验检测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并完成上报的各类报表。 5.对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检查及指导。

6.对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试验检测的项目给予密切配合。

第三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确定

第六条: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由承包人自己的试验室及质检部门完成,或按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9]476号文件的规定委托其它检测单位完成。

第七条:属于业主委托检测的项目,由业主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9]476号文件规定,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检测单位,并由其完成检测项目,但承包人必须紧密配合。

第四章 试验检测的要求

第八条:承包人中心试验室及质检部门是整个工程项目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关键部门。试验室的规模、试验检测设备及数量应满足工程实施中各项试验检测的要求。应有各项专业工程师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试验人员、检测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明确的岗位职责。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稳定,不能随意更换工作,若其负责人调离岗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指挥部试验室认可。对各合同段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指挥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进行撤换。

第九条:承包人的质检部门及中心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现场试验、检测站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及仪器必须按投标书承诺配齐,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仪器进行检查,并监督承包人定期请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校定。凡未经过标定和校核的仪器设备所做的试验数据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的各项工作,统一按国家正式颁布的试验规程及部级行业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各种试验检测资料采用统一下发的表格进行记录计算、审核,并且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才能作为有效的可归档整理的正式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检验频率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进行抽样验证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和未经取样报批的材料不准使用,并责令承包人限期运出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内在质量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标准试验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在正常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校核并报批,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做标准试验并上报申批。C30以上(含C30)及隧道衬砌混凝土配合比用的碎石,必须是联合轧石机生产,并掺配为级配的碎石。

第十五条:指挥部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进行平行复核(对比)抽检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第十六条: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路基、路面等需要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先进行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详细记录,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高级驻

地监理工程师签注明确意见后报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审查批准,才能正式施工,依据工艺试验的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第十七条:承包人对原材料的抽样试验必须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对试验确定的原材料、配合比,要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挂牌施工,使现场监督人员人人清楚,搞好自检工作。在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等,必须收集出厂检验证明和抽样试验报告。

第十九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质量,通过钻芯取样、破损检测等方法进行有效监督,与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对比评定。

第二十条:试验检测工作现场监理的目的是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工艺与批准的分项开工申请单是否相符;

2.旁站检查各种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是否一致;

3.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和平行试验,核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数据;

4.监理工程师通过试验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警告或做出明确指令。

第五章 试验检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 (一)路基工程 1路基填方

(1)原材料试验检测 <1>土粒比重。 <2>土的颗粒分析。 <3>土的液塑限测定。

<4>土的击实试验(土夹石干密度校核)。 <5>土的承载比(CBR值)试验。 <6>土中有机质含量。 <7>土中易溶盐含量。 <8>填石石料抗压强度。 <9>渗透性材料级配。

<10>砂袋、土工布、土工格栅、塑料排水板性能检测。 <11>其它相关试验。 (2)填土

<1>原材料试验中<1>、<2>、<3>、<4>、<5>、<6>、<7>项。 <2>路基压实度。 <3>弯沉试验。 <4>回弹模量检测。 <5>膨胀性试验。 <5>其它相关试验。 (3)填土夹石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6>、<7>、<8>项。 <2>路基压实度。 <3>弯沉试验。 <4>其它相关试验。 (4)填石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8>项。 <2>工艺记录(含试验路段总结)。 <3>弯沉试验。 <4>其它相关试验。

(5)其它路基填方施工相关试验。 2.排水及防护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 <1>石料抗压强度

<2>粗集料表观密度、松装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压碎值、软石含量、集料级配。

<3>细集料表观密度、松装密度、含泥量、砂当量、含水率、压碎值、集料级配。 <4>水泥细度、标准稠度用水、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胶砂强度试验。 <5>钢筋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焊接试验。 <6>其它相关试验。

(2)挡墙、涵洞、水沟支砌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3>、<4>项。 <2>砂浆配合比设计。 <3>基底承载力检验。 <4>砂浆稠度。 <5>砂浆抗压强度。 <6>其它相关试验。 (3)混凝土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2>、<3>、<4>、<5>项。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混凝土坍落度。 <4>混凝土抗压强度。 <5>其它相关试验。

(4)其它与排水及防护工程相关的试验。 (二)路面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 <1>石料抗压强度;

<2>粗集料表观密度、饱和面干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量、压碎值、磨耗率、软石含量、 集料级配。

<3>细集料表观密度、饱和面干密度、松装密度、含泥量、砂当量、含水率、压碎值、集料级配、 塑性指数。

<4>水泥细度、标准稠度用水、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胶砂强度试验。 <5>沥青三大指标、密度、相对密度、闪点、含蜡量、与集料粘附性试验。 <6>钢筋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可焊性。 <7>其它相关试验。 2.底基层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项。 <2>集料掺配试验。 <3>压实度。 <4>混合料级配。 <5>含水量。 <6>厚度。 <7>弯沉试验。 <8>其它相关试验。 3.基层

<1>原材料试验中<1>、<2>、<3>、<4>项。 <2>水泥稳定碎石配合比设计。 <3>路面压实度。 <4>无侧限抗压强度。 <5>水泥含量。 <6>延迟时间。 <7>混合料级配。 <8>含水量。 <9>钻芯取样试验。

<10>路面厚度。 <11>弯沉试验。 <12>其它相关试验。 4.沥青面层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5>项。 <2>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3>马歇尔稳定度。 <4>马歇尔残留稳定度。 <5>流值。 <6>空隙率。 <7>饱和度。 <8>干密度。 <9>沥青含量。 <10>矿料级配。 <11>施工温度记录。 <12>钻芯取样试验。 <13>回弹弯沉试验。

<14>构造深度、抗滑试验、摩擦系数。 <15>其它相关试验。 5.水泥混凝土路面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6>项。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混凝土坍落度。 <4>混凝土抗压强度。 <5>混凝土抗折强度。 <6>路面厚度。

<7>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其它相关试验。

6.其它与路面工程相关的试验检测。 (三) 桥梁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 <1> <2> <3>

石料抗压强度。

粗集料表观密度、松装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压碎细集料表观密度、松装密度、含泥量、砂当量、含水率、压碎值、集料级配。

值、软石含量、集料级配。

<4> <5> <6> <7> <8> <9>

水泥细度、标准稠度用水、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胶砂强度试验。 钢筋抗拉强度、延伸率、冷弯、可焊性试验。 钢丝、钢铰线性能指标试验检测。 橡胶性能指标检测。 PTFE板材料性能指标检测。

橡胶支座成品、伸缩缝成品的力学试验检测。

<10> 锚具材料性能指标检测。 <11> 外加剂性能指标检测。 <12> 其它相关试验。 2.石砌桥台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3>、<4>项。 <2>砂浆配合比设计。 <3>基底承载力检验。 <4>砂浆稠度。 <5>砂浆抗压强度。 <6>其它相关试验。 3.混凝土桥台或桥墩 <1> <2> <3> <4> <6> <7> 完成)。

(1) 检测断面 A、墩柱底断面。

B、墩柱横系梁(板)上缘断面。 C、墩柱顶断面。 (2) 检测数量另行通知。

(3) 检测内容:桥梁墩柱在施工及使用阶段应力值及变化规律; (4) 检测方法由业主与检测单位确定。 4.钻(挖)孔灌注桩

<1> 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5>项。 <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含水下混凝土初凝、终凝时间试验)。

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5>、<10>、<11>项。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基底承载力试验。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 泵送混凝土试验。

桥墩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的墩柱施工应力检测(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

<5>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3> 泥浆性能指标检测。 <4>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 <5>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6> 桩基无损检测(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 检测频率为100%。

(2) 检测内容:桩长、桩径、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基承载力。 (3) 检测方法:采用预埋声测管低应变动力检测方法。

(4) 检测标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数据采据必须真实可靠,计算最终结果准确无误,确保检测质量。 <7> 钻芯取样(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 检测频率:经过无损检测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桩基,应100%进行检测;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桩基,检测频率不低于每座桥梁桩基总数的5%。

(2) 检测内容:桩长、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 (3) 检测方法:采用钻孔取样并进行混凝土强度试压。 (4) 检测标准: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确保检测质量。 <8> 桩基单桩承载力检测(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 检测数量另行通知。 (2) 检测内容为桩基单桩承载力。

(3) 检测方法: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方式。

(4) 检测标准:除附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5) 数据采集必须真实可靠,计算和最终结果准确无误,确保检测质量。 <9> <1> <2> <3> <4> <5> <1> <2> <3>

其它相关试验。

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5>、<10>、<11>项。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其它相关试验。

原材料试验检测中<1>、<2>、<3>、<4>、<5>、<6>、<10>、<11>项。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坍落度检测。

5.钢筋混凝土梁(板)

6.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

<4> <5> <6>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张拉(放张)强度检测。

连续刚构主梁的施工应力检测(由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 检测断面,检测数量另行通知。

(2) 检测内容为桥梁主梁在施工及使用阶段的应力值及变化规律。 (3) 检测方法由业主和检测单位确定。 <7>

其它相关试验。

7.特大桥的桥梁荷载试验:(由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检测方法由业主和检测单位确定。 〈2〉检测数量另行通知。

〈3〉 检测内容:按桥梁设计荷载及验算荷载的等级和排列组合,满载时的静、活载分别作用下,各检测断面的应力值及变化规律,桥梁受迫振动特性、自振特性等。

8.大桥、特大桥桥梁永久性位移观测 <1>桥墩位移观测

(1) 在桥墩基础顶(或承台顶)的四角处,设置沉降观测点。

(2) 分别在桥梁墩柱正面和侧面的底部,中部和顶部设置水平位移观测点。 <2>桥梁上部构造位移观测

(1) 分别在简支梁桥的梁(板)端部和跨中部位,连续刚构桥梁桥墩的桥横向中线部位和每孔的跨中部位,拱桥主跨的跨中部位和拱脚的垂直部位(其余简支部分按简支梁桥的规定办理)。每幅的左、中、右部位,设置高程观测点。

<3>永久观测网的设置

(1) 每座桥设置永久性水准点1-2个,也可据实增设。 (2) 每座桥设置永久性水平位移观测网。 <4>永久性观测网的设置要求

(1) 每一个观测点都必须设置为永久性观测点,因此,观测点必须设置在不可能受到破坏的地方,并有明显标志。

(2) 永久性位移观测网,按照方便、适用、准确、牢固的原则设置。对点必须方便、直接、通视、观测网点的坐标、角度、导线长度、闭合精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控制点必须设置在不可能受到破坏的地方,并有明显的标识和保护设施。

(3) 永久性位移观测网必须在桥梁开工前设置,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每次加载或每完一道工序都要进行观测,平时应定期观测。

(4) 永久性位移观测网和施工中的观测资料,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四)隧道工程 1.原材料试验检测

<1> 石料的抗压强度。

<2> 粗集料的表观密度、松装密度、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压碎值,软石含量,集料级配。

<3> 细集料表观密度、松装密度、含泥量、含水率、压碎值、集料级配。 <4> <5> <6> <7> <8> <9>

水泥细度、标准稠度用水、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胶砂强度。 钢筋拉伸、延伸率、冷弯、焊接试验。 注浆材料性能试验。

土工布物理、力学、水力学特性检测。 锚杆材质检测。 钢构件材质检测。

<10>防水板、排水管性能指标检测。 <11>外加剂材料性能试验。 <12>钢纤维材质检测。 2.地质超前预报

<1>检测次数应根据检测仪器决定,检测数量为本隧道的长度(明洞除外)。 <2>检测内容:确定隧道的地质结构、地质类型、地下水分布等,为隧道开挖提供地质资料。

<3>检测要求

(1)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地质超前预报工作必须在每段隧道开挖前进行,将检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3. 围岩应力变化检测(由业主委托或招标检测单位完成) <1>检测断面:(1)地质断面的断裂面;(2)地质变化的断面。 <2>检测数量另行通知。

<3>检测内容:隧道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围岩应力的变化值及变化规律。 <4>检测要求:

(1)每个测试断面的检测点布置在拱顶及拱脚上1.0米处。每个测试断面共设三个测点。

(2)测试时间:开始的半年内每周测试一次,以后每两月测试一次。

(3)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数据采集必须真实可靠,计算和最终结果准确无误,确保检测质量。

(4)检测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原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4.周边位移、拱顶下沉、地质及支护监测

<1>监测断面:测点按设计图布置,每5-10米一个断面。

<2>监测内容:自隧道土石方开挖并初期支护后到衬砌工序前,开挖断面的周边收敛位

移,拱顶下沉的变化值及变化规律,为隧道二衬提供资料。

<3>监测要求:

(1)测点必须稳固牢靠,不被破坏。

(2)距掌子面10米范围内的测点,在爆破前后都必须进行检测,其余地段在衬砌混凝土施工前,每天都必须监测。

(3)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实测数据及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4)测试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原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管。 5.锚杆施工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3>、<4>、<5>、<6>、<8>、<11>项。 <2>压浆试验。

<3>锚杆长度,压浆饱满度检测。 (1) 检测数量:锚杆总数的5%。

(2) 检测内容:锚杆长度、锚杆压浆的饱满度。 (3) 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检测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数据真实、准确。 (5) 抽样检测的锚杆由监理工程师确定。

(6) 测试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检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管。 <1> 锚杆拨力检测

(1) 检测数量:锚杆总数的5%; (2) 检测内容:锚杆的拨力值;

(3) 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 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实测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5) 抽样检测的锚杆由监理工程师指定;

(6) 测试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原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2>

其它相关试验检测。

6.喷射混凝土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的<1>、<2>、<3>、<4>、<11>、<12>项。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施工实际配合比、水灰比检测。 <4>混凝土抗压强度。 <5>厚度。 <6>其它相关试验。 7.衬砌混凝土

<1>原材料试验检测中的<1>、<2>、<3>、<4>、<5>、<11>项。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混凝土抗压强度。 <4>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 <5>厚度。

<6>衬砌断面变形观测

(1) 观测断面:每隔50米检测一个断面。

(2) 观测数量在施工中可根据地质情况作适当调整。

(3) 观测内容:隧道施工及使用中衬砌断面的变化值及变化规律。

(4) 每个测试断面检测点布置在拱顶、1/2拱、拱脚上0.5米处,每个断面共计五个测点。

(5) 测试时间:开始半年内每两周测试一次,以后每二个月测试一次。

(6) 检测使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可靠。

(7) 测试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原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1> 衬砌应力检测:(由业主委托或招标的检测单位完成)

(1) 检测断面:A、围岩应力变化观测的断面 B、围岩发出坍塌的起止断面; (2) 检测内容:隧道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衬砌应力的变化值及变化规律;

(3) 每个测试断面检测点布置在拱顶、1/2拱、拱脚上0.5 米处,每个测试断面共计布置5个测点;

(4) 测试时间:开始半年内每周测试一次,以后每两个月测试一次;

(5) 测试所用的仪器和方法必须事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数据采集必须真实可靠,计算结果正确。

(6) 测试资料作为隧道施工的原始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2>

其它相关试验。

8.隧道轴向变形观测网

<1> 设置数量:每个隧道设置一个观测网,隧道内轴线观测点每300米设一个。 <2> 观测内容:观测隧道轴线的位移变化。

<3> 每个观测点必须设置为永久观测点,因此观测点必须设置在不可能受到破坏的地方,并有明显标志。

<4> 隧道轴线永久性位移观测网,按照方便、适用、准确、牢固的原则设置,对点必须方便、直接、通视,观测网点的坐标、角度、导线长度、闭合精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 隧道轴线永久性位移观测网必须覆盖整个隧道,并至少与隧道前后两个路线导线点重合。

<6> 隧道轴线永久性位移观测网必须在隧道开工前设置,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每完成一

段衬砌工序就要开始进行观测,平均每月定期观测一次。

<7> 隧道轴线永久性位移观测网和施工中的观测资料,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必须专人负责建档保存。

(五)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合同段的环境水和工程用水进行分析。 (六)其它未尽事宜按相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章 试验检测频率

第二十二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取样试验及检测,不得低于规定的取样频率。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抽检频率不得少于承包人试验检测频率的20%,重点工程应增加抽检频率。

第二十四条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在施工过程中的抽检频率不得少于监理工程师抽检频率的10%,重点工程应增加抽检频率。

第七章 试验检测资料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原材料试验及标准试验程序

承包人(监理旁站) 合格不合格 审批合格

审批合格

驻地监理(复核试验、平行试验) 合格 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试验检测程序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审核 承包人(监理旁站) 合格 不合驻地监理(复核、独立合格签

承包人(进行下道工第二十七条 驻地监理抽验程序 试验结果不承包人返工处理 驻地监理(抽验) 第二十八条 中心试验室抽检 结果不合中心试验室(随机取 通知驻地监理 结果不合承包人返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应由承包人中心试验室完成标准试验检测工作,并将试验检测结果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通过复核、平行试验确定合格

后报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审查批准(必要时进行平行试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承包人试验检测的全过程,并严格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条 承包人标准试验资料必须在试验完成后三天内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审批,现场试验资料必须当天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审批。

第三十一条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指挥部一份试验检测月报,具体内容应写明当月试验检测工作的情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承包人试验检测频率是否达到规范要求,通过试验检测工作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做出评定等。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对上报的各标段试验检测月报具体事项应逐条检查落实。并进行汇总后于下月五日前写出试验检测工作月报(内容应包括自身抽检情况),报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份试验检测资料必须经有关人员的签认后方能生效,属报批的必须有正式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全部试验检测资料必须分类保存,待工程完工后按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不按规程及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或选用不合格的材料及施工方法进行施工,除本项工程进行返工处理外,应遵照《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按“务实、高效、廉洁、全优”的目标建好云南蒙新高速公路,不仅要“以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为控制、以进度为保障”,同时对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也要进行全方位控制,强化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水环保)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厅的要求搞好水环保工作。

第二条:为鼓励和督促业主、承包人按上述目标建好云南蒙新高速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1999)388号文《转发“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保、一奖、一处罚”“二挂钩”的奖励和处理措施,即“保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奖励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开展得好的承包人”、“处理破坏水环保的承包人”。对业主、承包人水环保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和处理挂钩。

第三条:各承包人应本着对水环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精神,认真熟悉有关的“规范”及“办法”,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水土保持与环

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第四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指挥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处。

第五条:各总监代表处成立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总监代表任组长,各办室负责人为组员。下设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办。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成立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小组。项目经理任小组长,项目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承包人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要求所管辖的施工队伍认真开展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员工的水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有关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有关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水环保分管领导,并对总监代表处水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好水环保工作,对水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和处理,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第八条:总监代表处水环保领导小组对本所辖段落的水环保工作负责。督促各承包人按指挥部有关要求施工,对所辖段落的水环保小组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施工现场的破坏环境事故,对违反水环保规定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其责任人为总监代表,并对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水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上一级水环保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和汇总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归档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对总监代表处所辖段落的水环保工作进行评价,奖励和处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

第九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水环保领导小组对本项目的水环保管理负责,对各总监代表处、各承包人的水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奖励和处理。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报各种资料,其责任人为指挥长和水环保分管领导。上级水环保部门对云南蒙新高速公路的评价和奖惩将直接兑现责任人。

第四章 水土保持与环保措施

第十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保证体系。水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对本项目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业主责督促承包人按水环保有关法规施工。承包人应提高自身的水环保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水环保控制,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动员全体建设者保持水土、保护环境,全面实施水环保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环境保护的现场管理,杜绝承包人在施工中随挖随倒、乱砍树木、挤占河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努力做好水环保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承包人建立建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

第十三条:通过水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水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水环保检查消除水环保隐患。

第十四条:承包人若不按有关水环保规范和法规要求施工的,经业主水环保领导小组发现,分别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现场检查及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的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水环保的现场管理力度,控制施工过程中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杜绝可能对当地环境,生态造成各种严重破坏的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机构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监代表处的水环保领导小组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现场水环保稽查组,具体实施水环保检查、督促、处理的职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水环保法规、省交通厅有关水环保管理办法及《水环保评估报告书》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为依据。

第十八条:稽查组主要职责

1、检查承包人的水环保组织机构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 2、检查承包人在施工中是否按水环保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

3、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分段落实水环保任务和责任。对违反水环保规定操作和随意破坏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4、检查因施工造成土石淤塞河道的清理情况,确保雨季前清理通畅,安全渡汛。 5、检查弃土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规范合理。

6、检查拦沙坝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安全有效地防止土石流失。

7、检查因施工造成的边坡植被是否采取恢复措施。 8、检查各类水毁和滑坍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9、检查路基、边坡、涵洞、桥梁等排水防洪工程对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的影响。 10、检查因施工挖断或阻塞农田水利灌溉的沟渠,确保农作物栽种前恢复或疏通。 11、检查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大气和环境的污染。

12、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乱倒废方,尽量减少污染河道、水库等水资源。

13、定期向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水环保领导小组汇报各承包人的水环保开展情况和汇总各种记录,整理资料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处理规定

承包人若不按有关水环保规范和法规要求施工的,经业主水环保领导小组发现,分别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六章 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保证金

第二十条:承包人的水环保保证金

1、根据合同文件及标书的有关规定,扣留承包人支付总价的%作为水环保保证金。 2、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考核。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的水环保保护工作由有关部门和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考核评定是否合格,如水环保达到规定则一次性退还承包人的水环保保证金,否则业主将扣留该保证金,同时指令承包人进行水环保改善直到达到要求为止。若达到水环保要求业主退还该保证金,否则业主将扣留保证金,另请有能力的单位作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章 奖励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对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中有关水环保方面的要求和设计图纸的方案进行施工。要提高全体员工的水环保意识,建立健全有力的水环保机构,制定全面有序的环境控制措施,全面、全过程的按程序施工。严禁随挖随倒,挤占河道,并且通过有关部门和业主的共同评估水环保合格单位,按合同文件的规定退还承包人的水环保保证金。如果工程竣工,承包人被评为不合格单位,则扣留承包人的水环保保证金,同时再处以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的奖励及处理

1、各标段总体工程竣工后,经水环保验收评定为合格单位,对承包人水环保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10000元和8000元的奖励,若为不合格则处予同等额度处理。

2、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3、对业主、承包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水环保处理细则

一、各承包人、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处应正确对待施工中存在的水环保问题,对查出的水环保问题隐瞒不处理者,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二、承包人不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经水环保领导小组检查发现,除勒令其恢复至达到要求外,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路基土石方开挖

① 在河段和水库边开挖土石方,故意向河床和库区弃废方,而且下方无工作平台和防范措施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次往河道、库区弃方则处理20万元。

② 在山岭区开挖路基土石方,不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弃土、随挖随倒,经水环保领导小组人员发现一次处理1万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理。

③ 对于工作平台在山脚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开口,不能多处开口,避免坡面植

被遭破坏,如果承包人不按要求施工,发现一次处理1万元。

④ 采用爆破开挖石方时,要严格控制药量,尽量避免放大、中炮,产生土石方滚入河道阻塞且不及时清除者,每发现一次处理2万元。

2、桥梁桩基施工

桥梁桩基钻孔和灌注砼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适当地点进行处理,以防止污染堵塞河道,水源或交通,如不按要求施工,每发现一次处理1万元。

3、弃土场施工

施工单位要堆弃废方时,必须按设计图纸或变更后的弃土场位置弃土,且在弃土前必须先做拦砂坝。如果在雨季施工未做拦砂坝就开始弃土,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理2万元;如在非指定的弃土场弃土,每发现乱弃土一车处理500元。弃土不规范,造成弃土场的弃土溢出拦砂坝形成泥石流的每次处理2万元,并负责处理达到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行与地方签订协议选定的弃土场,所发生的一切纠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4、农田坝区施工

① 农田坝区施工的承包人,在开挖基坑时产生的废方。必须运走统一堆弃,严禁随挖随倒,超占公路用地外的农田耕地,经发现一次处理1万元,并负责赔偿超占引起的经济损失且负责恢复农田耕地。

② 在农田沟渠段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弃土,保证不阻塞沟渠,以免影响农田灌溉用水,如不按要求施工,经检查每发现一次处理1万元,并责成恢复沟渠畅通和负责恢复费用。因施工确实不能避免的,应向总监代表处专题报告,总监代表处会同承包人向地方政府、村社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所监理的承包人受奖励或处理的,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负有连带责任,给予监理单位1000~10000元的奖励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在定员、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奖励和处理制度,严格执行本办法。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材料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蒙新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规范蒙新高速公路工程材料的管理行为,根据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基建(2003)556号和云交基建(2004)70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蒙新高速公路材料管理的工作原则: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合理计划、热情服务、保障供给。

第三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统供材料一览表所

列的材料为统供材料,其它为非统供材料。统供材料由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物资处(以下简称物资处)统一采取招标采购、一次性签定订货合同、分期提货的方式进行供应;非统供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应将材料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规格、质量合格证明书、出厂地、出厂日期、厂名及供货数量等报经物资处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否则其工程产品视为不合格,不予计价。

物资处对承包人的材料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物资的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承包人在进场后应依据设计图纸对本标段所需材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和数量进行一次系统性统计,分别编制统供材料计划表和非统供材料计划表。并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统供材料计划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材料的计划(调拨)程序和工作要求:

1.统供材料计划(调拨)流程为:承包人计划——监理审核——物资处审定和编制总计划,

组织实施统一招标采购——按计划开具分配单、调拨单——承包人按调拨单提货验收。 2.承包人应按下列要求报送统供材料计划:

(1) 在进场后30天内向物资处报送本合同段统供材料需求汇总计划,同时报送第一个年

度材料计划、半年度材料计划、季度材料计划和次月材料用量计划。

(2) 施工中,每年的12月25日前报送次年度材料计划、上半年材料计划、第一季度材

料计划;当月的5日以前报送次月计划(本月不需要材料的承包人也要作“零”计划的报送工作)。

(3) 对于工程急需或在质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在报送计划时应附带书面的补充说

明。

(4) 根据变更设计或者完善设计发生的工程内容变化或者工程量的增(减)及时调整材

料计划,但也必须提前15天报送变更后计划。

(5) 按时报送计划,若因材料计划上报不准确或不按时报送计划,所造成延误工期等一

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承包人报送的材料计划,必须经项目经理(总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项目部材料负责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承包人编制材料计划应以设计(含变更和完善设计)图纸为依据,满足总体施工和分阶段施工需要,对报送的材料计划负责。物资处按承包人的计划采购、供应,承包人应按计划提完全部材料。

第八条:物资处在调拨统供材料时,应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但物资处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均不能代替承包人的检验结果。承包人除在提货时应对所提材料的规格和数量进行现场清点验收外,提货后应按规范和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否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因此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不属于统供范围的物资,但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指挥部选择可信赖的单位产品推荐承包人使用。如承包人需要由物资处组织采购供应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计划申请,经物资处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供应。

第十条:凡属统供材料或者承包人要求物资处采购的非统供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运力到指定地点提货,装卸费和运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物资的类别、特点和性质,建盖符合材料储备条件和具有一定储量的仓库,防止材料在存储过程中发生的锈蚀或者变质而影响工程质量,库容应满足“均衡生产,持续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物资处开具的调拨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承包人开单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到指定地点验收提货,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物资处凭调拨单按月结算材料帐。

第三章 对帐和结算

第十三条:材料结算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每月21—24日为承包人与物资处对帐结算的固定日期。在此期间内各承包人的专职材料员应及时到物资处核对当月的材料帐务。 第十四条:每月30日前物资处应将承包人签收后的调拨单进行汇总,载入当月计量结算。

第四章 违约规定

第十五条:统供材料不允许承包人擅自自行采购,也不允许转手倒卖和挪作它用。若有违反,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中,物资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的存储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承包人的仓储条件不适应或者材料的堆码不规范等情况,物资处将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使用蒙新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二、管好用好本项目的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杜绝不合理的工程投资开支和返工浪费,节约建设费用支出,谨守低投入、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拟定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

二、收集和处理好各种财务资料及信息,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好会计档案。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科学、合理、准确地反映指挥部的整体财务状况,并进行分析、总结。

四、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五、加强对指挥部财产物资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

六、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保证本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被挪为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 二 章 银行帐户的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指挥部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处管理。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以及相关专用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第六条:凡在本项目建设的承包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由指挥部财务处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并以书面形式把开设账户的银行名称、账户名称、银行帐号等上报指挥部财务处,以便拨付工程款项;未经指挥部财务处同意开设的银行帐户指挥部财务处不予办理各种支付业务。

第七条、指挥部财务处在办理各种款项收支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可以使用支票结算的一律使用支票。银行存款、现金的管理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三 章 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为保障本项目建设活动的正常运转,财务处在指挥部领导下,要积极开展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自行筹措资金时,财务处必须积极做好银行及社会各相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融资;若有地方配套资金,指挥部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比例和金额及资金到位时间,由财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条:工程预付款按招标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并在以后的计量支付中分期扣回。

第十一条:中期支付工程款时,以中期支付证书为结算依据,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扣回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质保金等各种款项;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工程专用发票并填写工程拨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承包人必须尊守专款专用的原则,款项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不能挪为他用。承包人上缴管理费应逐月上缴,不能一次性上缴,上缴管理费不能超过当月拨款的8%,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资金需要。如有违反,即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承包人每次拨到工程款后,在满足上述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要及时支付劳务合作人、民工等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并报支付劳务合作人、民工等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劳务报酬相关凭证、资料,以便保证所使用的劳务合作人、民工等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能及时足额得到支付。并保证工程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资金支付,否则指挥部财务处不予支付本次计量工程款。如没有做到以上各项的,即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承包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指挥部将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承包人的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不能将指挥部拨付的工程款挪用于本工程建设以外的任何用途。承包人如没有做到专款专用,私自将本项目的工程结算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即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五条:指挥部统一供应的材料款,由材料物资处提供资料数据,在承包人次月的计量支付款扣除后,在把计量款拨付给承包人。

第十六条:承包人与指挥部财务处的工程款项等来往帐目每季度核对一次,以确保会计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务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附件,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和完善。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使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痕迹管理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在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证蒙新公路的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万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组织生产和经营,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的原则·实行全万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专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蒙新公路全体参建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职责、事事有人管、层层落实责任、端正思想、明确责任、落实制度、严明纪律、措施有力、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落实、总结和评比。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

第七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立生产安全处,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各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数按在蒙新公路施工的职工总数的2-4%配备,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各项目部下属的施工单位,每个施工单位必须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安技员,由安技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条:各单位的各生产 (作业)班组,必须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作业、作业过程接受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各代表处设专职安技员一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监理单位设兼职安技员一名,负责监督本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蒙新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各监理单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四条: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清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行业安全措施费用提取比例的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所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只能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指挥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用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研究对策,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议,认真全面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议纪录报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周\"、\"安全活动月\"、\"反三违月\"(即

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开展内容丰富、形势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注重安全的社会环境。

第四章 职责、制度、措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组织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组织执行各级领导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命令;

(三)组织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布置、检查、评比、总结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负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负责组织清除事故隐患,对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七)定期向上级领导机关、监督部门、广大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指挥抢救;

(九)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 (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六)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九)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 (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一)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持证情况档案; (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档案; (五)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档案;

(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档案;

(七)现场安全检查情况档案; (八)职工违章处罚情况档案;

(九)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档案; (十)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档案;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考核情况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专门培训教育,并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安技员必须经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用条:各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考核,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经培训教育、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录用的职 (民)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按相应行业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职工转岗或重新安排上岗的,都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源监控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必须针对公路施工的行业特点共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全方位、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和季节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通过检查预知危险,预防危害,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设施,及时整政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还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落实资金、明确专人、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和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监控措施,并报指挥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一条: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机械、汽车和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按时维护、保养和修理,使其保持完好状态,不准带\"病\"车辆、机械运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抄报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因组织事故抢救需移动现场物件,应同时做好记录,抢救工作结束

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五条:若发生因无能力组织抢救的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向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务院1991年3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所属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第三十九条:在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指挥部每年将与各承包人签定《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按责任书之规定实行奖惩兑现。 第四十条:公路施工各工序的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公路施工各工序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

一、一般安全规定:

1、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需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清场、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跨在树干上断树筒,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1、施工之前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米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自上而下进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合标准。 4、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示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挥。

8、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1、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土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

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外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1、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横坡度不得大于1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4、多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小于8m,左右相距离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m至,3m间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1、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七、压路机作业安全规定:

1、先看清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和人员后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工作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严禁脱档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Oc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a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严禁振动。 b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c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在急转弯时不得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二节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一、炮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爆破物品的运、管、领、用均应按省公路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炮工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

1、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2、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

3、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4、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烟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培训的炮工,外包人员持证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公司安技科资质审定后,方可使用。

七、爆破前要设置好岗哨,一切人员须撤离危险区。各施工项目要统一放炮时间、统-爆破信号。

八、在接近村镇施工爆破频繁地段,施工单位应与村镇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请地方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九、装药筑炮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装填炮孔时,发药数量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己装药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十、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其长度要保证点火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导火索不得超过10根。严禁用脚踩或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十一、爆破时记清爆炸次数与炮孔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15分钟,爆破人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施工人员须待炮工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万可入场。

十二、爆破后检查有无危险情况,清除松散土石后才能施工。如发生瞎炮必须报告安技员,及时组织经验丰富的炮工进行技术处理。

十三、大型爆破及特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设计审批,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

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

第三节 石料开采作业安全规定

一、开辟石料场要本着有利于安全管理,石料质量好,有利于运输等条件选定,料场选定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组织施工。首先清理好场地,修整各种运输便道,找好爆破工作掩体及施工人员避让位置。

二、料场经爆破后,应自上而下清除末脱落的松动部分 ,严禁撬空下部使其自然坍落,禁止同一地段上下同时操作。

三、撬石工人要戴好安全帽,高边坡危险地段要系好安全带,使用安全绳。撬石时要注意身体平衡,切忌用力过猛,防止失去重心跌落。

四、人工修凿毛石,应与他人距离3m以外,避免石块或铁钻飞起伤人。使锤应注意前后左右,检查锤把是否牢靠。

五、轧石机应安装防护罩,喂石料入料斗应使其自由落下,禁止用手脚推入,注意石料尺寸规格,轧石箱被石块卡住时,必须使用特制的铁钩钩出石料,禁止用手取。 六、石料堆放规矩有序,不影响交通和施工。毛石、块石堆放高度不超过lm。 七、料场运输便道宽度,直道不少于3.5m,弯道4.5m,最小半径不小于12m,纵坡不超过10%,便桥承载能力不小于12吨;手推车便道,单行道不少于0.8m,双行道不少于1.6m,纵坡不大于3%。

八、人工或空压机打孔炸石,空气粉尘最高允许值为 lOmg/m2,检浊超标的应采取水力消尘等措施。

第四节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规定

一、施工单位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非电工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电工作业,禁止在施工现场和驻地私拉乱接生产生活用电。

二、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及线路应按施工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场内架设电线应绝缘良好,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严禁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抵脚手架上。

三、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lOKVT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l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方可操作,在高压线附近施工作业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屏蔽措施。

四、施工现场用电,各种电器设备须配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加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五、在三相四线制中性接点接地供电系中,电器设各的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扒 础电相四线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外壳应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大于4欧姆,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六、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一般应停电作业;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七、工地安装现场变压器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要求,并有专人管理,施工用电要尽量保持三相平衡。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八、施工现场变配电设备处,必须配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具,非电工人员严禁接近带电设备。

九、使用高温灯具要防止失火,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Ocm。

十、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线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地下或做穿管保护;手持式电动工具应设置有效的防漏保护器。

十一、电气设备检修应在切断电源,设好防护后进行,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标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做送电试验,必须认真检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方可进行。

十二、大型桥梁施工现场、隧道和预制场地,应配自备电源,以免因电网停电,造成工程损失或发生事故。自备电源和电网,要有联锁保护。

第五节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水泥稳定层拌合场安全规定:

1、拌合场的石料、砂砾、水泥要分别堆放整齐,要方便进料的装载机作业。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2、拌合场要统一指挥,有统一指挥信号,做到作业人员人人明白,共同遵守。 3、拌合机操作台视线一定要开阔,可以观察到整个拌合场地作业情况,操作人员要集中精力,忠于职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4、作业人员一律穿工作服,配戴好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禁止戴头巾、纱巾,要检查机器各部位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在无异常情况下按顺序开机。

5、机器运转中严禁将手伸入皮带的托轮中,有故障或发现异物要切断电源,停机检查。 6、禁止翻越运行中的皮带,禁止非作业人员接近旋转装置,设备运行部位,传动部位应加防护罩。

7、收工停机之前,应将设备内的原料除净。 二、沥青操作人员安全规定:

1、沥青操作人员应进行体检,患结膜炎、皮肤病及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操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及防护用品。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沥青作业时必须防火、防爆、防烫伤、防中毒。 3、沥青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消防砂,定期检查其性能良好。

4、严禁熬油时跨越油锅、油灶,并在其周围增设安全防护栏及安全防护网。5、接放

热沥青时,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油罐烫伤操作人员。

三、沥青混和料拌合设备安全规定:

1、沥青混合料拌合站的各种机电设备,在运转前均须由机工。电工、电脑操作人员作详细检查,确认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闸运转。

2、燃烧系统一次点火未成时,必须等待未燃气体排净后,再进行二次点火。 3、机组运行中,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自脱离岗位。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

4、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器,传动部分要加防护罩。

5、人员需进入搅拌鼓工作时,鼓外需设专人监护。

四、路面摊铺安全规定:

1、进行沥青混合料摊铺的人员要穿反毛皮鞋,配戴口罩和防护眼镜。 2、摊铺料场地自卸车进料时要专人指挥,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施工场地。 3、压路机在开动或倒退前,机驾人员应先察看前后左右,看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4、严禁在压路机未熄火,轮下又无支垫三角木的情况下,进行机下检修。 第六节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一般安全规定:

1、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 (包括辅助工程、临时工程)开工之前,应根据交通部《公路施工安全规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人员应熟知并遵守本工种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劳动安全保护用品,严防高处坠落,异物打击、触电,淹溺或其它各类机械的、人为的伤害事故。

3、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4、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区域,应布设安全网。

二、施工准备安全规定

本规定与第一节路基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第二条相同。 三、明挖基础施工安全规定:

1、坑壁四周应清除3m范围空地,并不得堆放材料机具等,应根据不同地质情况,确定坑壁坡度。

2、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基坑需机械抽排水时,须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

3、坑深2m以上,坑内人员须戴好安全帽,经常检查坑壁有无异常情况。 4、经常检查机具、索具、挂钩等是否完好牢固。

5、人工运输脚手板应牢固,单人挑道板不少于6Ocm,双人抬运道板不少于1.2m。

四、人工挖孔桩安全规定:

1、人工挖孔桩,宜在少水或无水的密实土层或岩层中施工,挖孔应根据孔壁密实度及渗水

情况,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措施,严防坍孔。

2、对孔壁的稳定性及吊具设备等,应经常检查,孔顶出土机具配专人管理,设置高出地面

的围栏,孔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头顶应设置挡板供出碴时掩蔽,出入孔须使用钢筋梯。

3、挖孔暂停时间,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夜间应设置示警红灯。 4、人工挖孔深度超过lO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挖孔最深不宜超过15m。

5、挖孔桩内岩石需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使用毫秒微差爆破,严格控制药量。 6、经常检查孔内气体情况,二氧化碳含量达\"时,应采取通风措施,空气污染超过三级标准浓度值时,如没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不得采取人工挖孔作业。 五、钻孔灌注桩施工安全规定:

1、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置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缆风绳。

2、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

3、冲击过程中,应在起重机钢绳上打一深度标记,以便把握钢丝绳松驰适度。 4、使用钻架起吊时,应经常检查架子、天梁、滑车、钢丝绳情况是否良好;经常检查冲击器的磨损情况,锤脚已经磨损应及时焊补。

5、检查机械时,应在孔口搭设临时脚手板,谨防坠落孔内。

6、器械落入孔内时,应使用钩绳等工具打捞,在没有可靠的防坍塌和淹溺措施的情况下,严禁人员进入孔内作业。 六、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或随时体检,发现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应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须穿软底轻质鞋,所需材料事先准备齐全,工具事先放在工具袋内,拴稳挂牢。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梯子不得两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交口)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4、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升降电梯、吊笼,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卡,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资材料的吊栏。

5、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联系,应配有通讯设备或有专人负责。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拴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7、人工倒运钢丝绳上高空,中间休息时要用卡子卡死下滑部位,防止钢绳受力滑动伤人。

8、搭设脚手架,铺设走道板,禁止搭空头板,走道板要满铺,随铺随订。 9、禁止上下交叉作业,若无法错开时,应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架空钢丝绳上有节头、卡子,滑车等障碍时,禁止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翻越。

11、高处作业工作平台外侧应设置防护栏;高度超过lOm,应设置安全网。 12、在大风大雾等不良天气或视线不清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七、缆索吊装施工安全规定:

1、吊装前应做好严密的准备工作,对地垄、索塔、缆车、滑车、动力、机具等设施进行全面验收检查,是否符合高处作业等要求。

2、设立统一指挥系统,并组织参加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要组织专门培训。

3、准备工作就绪之后,要组织吊装人员技术交底,并进行试运转和超载荷试吊。 4、牵引卷扬机启动要缓慢,进行速度要平稳;构件在吊运时,起重卷扬机要协调配合,控制好构件在空中的位置,起重卷扬机不得突然提升或下降构件,避免产生过大弹跳。构件就位时,作业人员要等构件稳定后再进行操作。

5、构件不能垂直就位,需旁侧主索吊具协助斜拉时,指挥信号要明确,各组卷扬机要协调运行。

6、起重和牵引卷扬机不得同时开动;双筒卷扬机除冲孔之外,禁止放空档;牵引上禁止悬挂重物。

7、重物起吊之后,吊点下方及运行线路下方禁止人员站立或通行。 8、在受力钢丝绳三角区内禁止人员站立或通行。

9、用于吊运材料、工具及构件的缆绳跑车,不得运送人员。

10、登高操作人员应携带工具袋,不得将安全带挂在主索,扣索,缆风绳等上面。

八、导梁(梁)安装安全规定:

1、构件安装之前,应制定安装方案,建立统一指挥系统。对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要组织培训。

2、导梁组装时,各节点应联结牢固,导梁受力部位的钢椅架须经过质量检验,不得使用受损件。

3、导梁通过的导轮支座必须牢固可靠,导梁接近导轮时,应采取渐进的方法进入导轮,导梁推进到位后,用千斤顶顶升,将导梁置于稳定的木垛上。

4、导梁上的轨道应平行等距铺设,使用不同规格的钢轨时,其接头处应妥善处理,不得错台。

5、导梁横向联结须稳固牢靠,导梁就位。

6、构件在预制场地起重装车后,牵引至导梁时,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米/分钟,到达装位置后,平车行走轮应用木楔楔紧。

7、构件就位起吊后,应加设支撑、垫木,以保持构件平衡稳定,各岗位工作人员要集中精力 ,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架桥机安装构件安全规定:

1、架桥机组拼 (或定型产品)、悬臂牵引中的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

求进行。

2、架桥机就位后,为保持前后支点的稳定,应用方木支垫。前后两支点处,还应用缆风绳封固于墩顶两侧。

3、构件在架桥机上纵、横向移动时,应平缓进行,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调操作。

4、全幅宽架桥机吊装边梁就位前,墩顶作业人员应暂避开。

5、横移不能一次就位的构件,操作人员应将滑道板,落梁架等准备好,等构件落入后,再进入作业点进行构件牵引(或顶推)横移等项工作。 十、门架超重运输安全规定:

1、门架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移动式门架除进行静载试验外,还应加载在轨道上往返运行一次,检查龙门架在移动中的变形,以及轨距、轨道平整度等情况。

2、门架顶横移轨道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

3、门架中心距离与重物两吊点应相互一致,以免门架偏心受力造成事故。

4、门架就位后应放其前后牵引索,用木楔楔紧平车轮子,以免门架受力滑动;门架顶平车就位按规定捆好构件,重物高度应起到可能遇到障碍的0.5m以上。

5、取掉平车掩木开始牵引,操作中应注意平缓稳定,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摇摆,行进速度控制在5米/分钟以内,防止重物惯性摆动。

6。开动和停止电动机,应缓慢平衡地操作控制器;需作向后移动时,必须等机、物完全停稳后方可操作。

7、门架拆除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千斤顶操作使用前应详细检查,并做承载试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其

性能,并能熟练操作。

1、工作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具;千斤顶、摇手、水平尺、垂球、保险木。抓钉等。 2、千斤顶底盘基础应平整坚实,顶升重物必须在重心位置,垫木选择性能、尺寸相同的坚硬木材。

3、顶升T梁、箱梁等大吨位构件,必须在梁两则加设支撑;构件两端不得同时顶起或下落,一端顶升或下落时,另一端要支稳,撑牢。用多台千斤顶起升同一重物时,动作应同步、均衡。

4、千斤顶的升降应随时加设或抽出保险垫木,构件底面与保险垫木的距离宣控制在5cm之内。

5、千斤顶提升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过丝杆或齿轮全长的75%。 十二、预制件运输安全规定:

1、轨道平车运输,轨道路基要有足够的宽度、强度、平整度。轨道铺设应平直、圆顺,轨距应在允许误差值内:轨道半径不得小于25m,纵坡不宜大于2%,轨道与其它道路交叉,

须按规定设交叉道口。

2、轨道平车运输大型构件时,平车的转向、托盘 (或转盘)、支撑制动器等应进行检查。

3、大型预制件运输应设专人指挥,并经常检查构件在平车上的稳定状况及轨道平车有无变形。

4、构件运输时速度要缓慢,下坡时必须以溜绳控制速度,并用人拖拉止轮木跟随前进。当纵坡较大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运输。

5、大型预制件平板拖车运输,时速宜控制在5公里/小时内。简支梁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6、拖车运输购件时,除驾驶员外,还应派人监视安全情况,平板拖车上禁止乘人,运行中宜缓行,避免急刹车。

7、装卸车地点路面要平坦坚实,装卸时机车均应刹车。 十三、混凝土浇筑安全规定:

1、人工推车上料时,手推车不得撒把,运输料道上应有防滑设备。

2、机械上料时,在铲斗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铲斗下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3、作业结束后,应将料斗放下,落入斗坑或平台上。

4、浇筑预制混凝土时,应搭设作业平台和斜道,不得站在模板上作业。

5、电动震捣器应使用电缆线、电源开关置于干燥处,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应设置集中开关箱,由专人看管,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

6、搅拌机清洗应停机,人员不得站在斗鼓中间清洗。以防身体碰到操纵杆造成事故,搅拌机启动前必须确定无人在斗鼓内。

7、运输混凝土的四轮翻斗车宜缓速行驶,防止发生倾覆事故。 8、悬空索道,输送混凝土应按起重运输安全操作进行。 十四、泵送混凝土安全规定:

1、混凝土泵应设置在作业棚内,安装平衡牢固,泵车安设未稳之前,不得移动布料杆。作业前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2、泵送前应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严的管件。

3、管路布设要平顺,高处、转角处应架设牢固,防止串动、移位。

4、泵送中要设专人经常检查管路,遇有变形、破裂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崩裂。 5、混凝土泵在运转中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作业。 6、操作人员须熟悉并遵守泵车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7、拆卸管路接头前,应把管内剩余压力排净,防止管内存有压力而引起事故。 8、作业结束,采用空气清洗管道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管道端部。 十五、模板安装及拆除安全规定:

1、在基坑或围堰内支模板时,应先检查基坑有无坍方迹象,围堰是否坚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八 向基坑内吊运材料和工具时,应设溜槽或绳索系放,不得抛掷。机械吊送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要捆绑牢靠,基坑内操作人员要避开吊运材料。

3、人工搬运支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使用的绳索要有足够强度,绑扎牢固。支立模板时,应先固定底部再进行支立,防止滑动或倾覆。

4、用机械吊运模板时,吊点下方不得站人或通行。模板下放距地面l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

5、支立模板要按工序操作,当一块或几块模板单独竖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临时支撑,上下必须顶牢。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接触脚手架。 6、高处作业时应将工具装在工具袋内,传递工具不得抛掷,不得将工具放在于台和木料上,更不得插在腰带上。

7、作用斧锤须顾及四周上下安全,防止伤及他人。斧头刃口处应配刃口皮套。 8、拆除模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按顺序分段拆除,不得留有松动或悬挂的模板,严禁硬砸或用机械大面积拉倒。

9、拆除模板禁止双层作业。3m以上模板在拆除时,应用绳索拉住或用起吊设备缓慢送下。

十六、预应力张拉安全规定:

1、预应力钢丝束张拉施工前,检查张拉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要求。压力表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2、 锚环及锚塞使用前应经检验,合格万可使用。

3、高压油泵与千斤顶之间的连接点,各接口必须完好无损。油泵操作人员应戴护目镜。 4、油泵开动时,进、回油速度与压力表指针升降,应平稳、均匀一致。安全阀要保持灵敏可靠。

5、张拉前操作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张拉两端相距较远时,宜使用对讲机。 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作业区。

7、在已拼装或现浇的箱梁上进行张拉作业,其张拉作业平台,拉伸机支架要搭设牢固,平台四周加设护栏。

8、张拉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严禁站人,作业人员应站在千斤顶两侧。

9、张拉操作中若出现油表震动剧烈、漏油、电机声异常,断丝、滑丝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10、张拉钢丝束完毕退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人工拆卸销子时,不得强击。 11、张拉完毕后,对张拉施锚两端应妥善保护,不得压重物,管道灌浆前,梁端应设围护和挡板,严禁撞击锚具、钢丝束及钢筋。

12、先张法张拉前应对台座、横梁进行检查、张拉中及末浇混凝土之前,周围不得站

人或进行其它作业。浇筑混凝土时,震捣器不得撞击钢丝束。 十七、脚手架安全规定:

1、钢管脚手架连接材料应使用扣件,接头应错开,螺栓要坚固。立杆底必须使用立杆底座。不得使用铅丝和麻绳连接钢脚手架。

2、门式简易脚手架应按产品设计拼装连接牢靠,并使用钢管加强横向连系和剪刀支撑。 3、脚手板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支撑上。脚手架的任何部份均不得与模板相连。

4、脚手架要设置栏杆,敷设安全设施并应经常检查,确保操作人员和小型机械安全通 5、脚手架上的材料和工具要安放稳妥整齐,有坡度的脚手板要加防滑条。 6、悬空脚手架应用栏杆和撑木固定稳妥、牢固、牢靠、防止摆动摇晃。

7、搭设在水中的脚手架,要经常检查受水冲刷情况,发现松、变形或沉陷应及时加固。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应配戴救生设备。

8、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为50-600,缆风绳的地锚应注意保护。

9、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警戒标志或护栏,应按从上到下顺序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拆除的脚手架,板应用人工传递或吊机吊送,严禁随意抛掷。 十八、支架施工安全规定:

1、支架所用的桩木、万能杆件等应详细检查,不得使用腐朽、劈裂、大节疤的圆木及锈蚀、扭曲严重的杆件和钢管等。

2、地基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设计标准,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土质地基雨季须有防水措施。

3、支立排架要按设计要求施工,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并要与垫木连结牢固,防止不均匀沉落、失稳和变形。

4、支立排架时应专人指挥。支立排架以竖立为宜,排架竖立后用临时支撑撑牢,再竖立第二排。两排架间的水平和剪刀撑用螺栓拧紧,形成整体。 5、用吊机竖立排架时,应用溜绳控制排架起吊时的摆动。 6、支立排架时,不得与便桥或脚手架相连,防止支架失稳。

7、立柱排架大面积拆卸时应边拆边撑木,保持平衡稳定。严禁将全都水平和斜撑拆除,再放立柱。

十九、木工机械安全规定:

1、木工机械开机前应添加润滑油脂,先试机,待机件各部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2、机械运转中,如有不正常的声音或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维修。 3、操作人员工作时,要扣紧衣扣和袖口,严禁戴手套作业,留长发者须戴好工作帽,长发不得外露。

4、木工机械的转动部分,要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工作中更换据片、刨片、刃具、钻

头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后方可拆装。

5、圆盘锯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侧操作,禁止站在锯片同一直线位置,锯片上方安装挡板和滴水装置。锯片不得有连续断齿。

6、接料者要待料出锯片 15cm,不得用手硬拉,木料锯到接近端头时,应由下手拉,手不得继续推进。

7、送料用力要均匀,遇木节应减速。长度不足5Ocm的短料不得上锯。

8、平刨机刨料前应清除材料上的钉子灰垢,根据木料材质调整刨料速度,手严禁放在木节上。

9、刨木材的大面时,手须在木料的上面:刨木材的小面时,手可放在木材上半部。手指须离刨口3cm以上,每次刨削不得超过。刨料长度超过2m时,必须由两人操作,料头过刨口2Ocm后,下手万可接料,用力要均匀。

10、活动式的台面,调整切削量时,须切断电源,停止转动方能进行,防止台面与刨面接触造成事故。

11、刀架夹板必须平整贴紧,全金马片焊缝的高度不得超过刀头、固定刀片的螺旋应钳入槽内,离刀背不得小于lOmmn

12、平面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移动挡板,不得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

13、压刨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不得使用倒顺开关;送料须平直,发现材料走横或卡位,应停机拨正;操作必须待料送出台面。

14、人员站在机床-侧操作,每次削量不得超过3mmn,所刨材料不得短于前手压滚距离,厚度不足lcm时须垫衬托板。 二十、钢筋制作安全规定:

1、钢筋施工场地应满足作业需要,机械设备的安装要牢固、稳定,作业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2、钢筋调直及冷拉场地应设置防护挡板,作业时非作业人不得进入现场。

3、钢筋施工切断机作业前:应先进行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能进行切断作业。切长料时由专人把扶,切短料时要用钳子或套管夹牢。不得因钢筋直径小而集束切割。 4、人工锤击切断钢筋时,钢筋直径不宜超过2ommn,使锤人员和把扶钢筋、剪切工具人员身位要错开,并防止断下的短头钢筋弹出伤人。

5、绑扎钢筋高过 1.5m,应有固定临时支架进行稳定,并设绑脚手架,不得攀登和站在钢筋骨架上。

6、场地绑扎T梁钢筋,应先设置稳妥分层支架,两面同时进行绑扎,防止受力不均造成事故。

二十一、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1、电焊:

(1)电焊机应安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遇雷雨天气,应停止露天作业。

(3)在潮湿地点工作,电焊机应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员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操作。 (4)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须清洗干净,打开所有孔口,保持空气流通。

(6)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必须开设进、出口。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容器壳体隔离开。施焊过程中每隔半小时至1小时外出休息10—15分钟。

(7)接线、地线不得与钢丝绳,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接触,不得用这些物体代替地线。

(8)更换场地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现场,清除焊渣。 (9)在高空焊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应备消防设备。 (10)焊接模板中的钢筋、钢板时,施焊部位下面应垫石棉板或铁板。 2、气焊

(1)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定型产品,必须备有灵敏可靠的防回火安全装置。

(2)乙炔发生器应置于干燥、通风处。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明火检查是否漏气,氧气、电石应随用随领,下班后送回专用库房。

(3)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受热不得高于35。C,防止火花和锋利物件接触胶管,气焊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作业,点火的焊枪不得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表面严禁沾污油脂。氧气瓶应设有防震胶圈,并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剧烈震动和烈日曝晒。

(5)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体,不得用手在浮筒上加压和摇动,添加电石时、严禁明火照明。

(6)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下方,焊接场地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7)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回火装置结冻时,应用热水溶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8)电石应在于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打开桶盖,轻移、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避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9)施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施焊完毕将氧气阀门关好,拧紧安全罩。乙炔筒提出头,头部应避开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应挂放,不得扣放在地上 。

第七节 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安全规定:

1、从安全生产出发,对施工现场出进料、材料堆放需作出详细妥善的布置,在进洞前应完成对风、水、电、路等设施的统一安排。

2、进洞前应先做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的工程安全。

3、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4、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5、不良地质施工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及凿孔安全规定: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机械凿岩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的凿岩机。站在渣堆上作业时,要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头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格的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拨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6、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工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不得用手回转钢钎,不得用电钻处理卡住的钎子。 7、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钻、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车速不得超过25米/分钟。台车行走时,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三、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2、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刚钻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

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3、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4、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撒至安全地点,并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计时导火索燃毕,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5、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6、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间距必须大于lm。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行工作面。 8、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9、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10、隧道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11、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和强联系,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接近 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爆破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必须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加强联系和警戒,防止对万人员误入危险区。 12、土质或岩石破碎的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地质情况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至安全距离。贯通后的导坑应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通行。 四、洞内运输安全规定:

1、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宜进洞。

2、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高运输。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时,应有专人指挥,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或强行搭车。 4。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载机械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电缆线、高压胶管等应有专人收放保护。

5、车辆在装卸碴时须制动停稳;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须开灯鸣号或由专人指挥;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上坡,并在堆碴边缘设置挡车木。

6、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边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显示界限,以防止运输车辆撞碰。

7、洞内车辆相遇或遇行人时,应使用近光或小灯。 五、支护工程安全规定:

1、隧道各部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及设计文件中规定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撤出施工人员,再进行加固。

3、洞内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到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支抵工作面。 5、不得将支撑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支撑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楔紧。

6、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7、支撑使用的梁、柱、连接杆件等选材,必须符合设计和承载要求。木支撑宣用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保证坑道运输净空。钢支架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吊装。

8、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左右;注浆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9、检查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的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宣用支架。

10、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洞内或地表位移值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六、衬砌工程安全规定:

1、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口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2、衬砌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或尖角突出。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行人能安全通过。

3、脚手架及工作平台的铺设,应钉铺牢靠,木板两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m的工作平台应设置不低于lm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4、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作业人员和放置的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承载重量,不得在平台上破解石料。

5、在洞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6、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7、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岩层破碎、压力过大地段的支撑不能

拆时,拱圈部份应用预制混凝土柱代替,木杆予以拆除。

8、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 9、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间歇4小时后方可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应逐层用于 (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10、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连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机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拨取时必须在撤降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11、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大于规范要求,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12、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七、通风及防尘安全规定:

1、隧道施工时通风设备系统,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 -3m3。 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出入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软管下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3、施工时宜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泡泥浆进行水封爆破,以及湿喷混凝土喷射等有利于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4、在凿岩和装碴尤其是工作面上,放炮前后和出渣前应进行洒水喷雾。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5、防尘用水应经过沉淀或过滤,保持清洁卫生。水中固体含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6、隧道内的空气成份每月应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7、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1)粉尘允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瓦斯 (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 (4)-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m3。

(5)氨气化合物 (换算为二氧化氮)浓度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3Omg/m3。 (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Omg/m3。 (9)隧道内的气温不宜超过28C。

八、照明安全规定:

1、隧道内的照明灯泡要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并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合理分布。

2、隧道内用电线路,要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不得将电线挂在铁箱或其它金属件上,也不得捆扎在一起。开关处应加木箱盖,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也应牢固悬挂在高处,不得放在地上。 3、隧道内各部份照明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作业地段为12—36V。 (2)成洞地段为220V。 (3)手提式作业灯为12—36V。

4、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线与照明设备应节断电源。

5、在潮湿及漏水的隧道中,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九 、排水安全规定:

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置大于涌水量20%的抽水机具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2、抽水机应采用电力机械,并有一定备用台数。

3、隧道开挖预计要穿过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探,查清含水层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4、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十、隧道工程防火安全规定:

1、各洞、井口施工区,洞内机电子砸室、料库、皮带运输机等处,均应设置足够而有效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标志,定期进行检查、补充和更换。

2、洞口20m范围的杂草必须清除干净,洞口30m范围内禁止火源,库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3、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4、洞内各酮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 5、清洗风动工具应在洞外进行。

第八节 汽车、机械驾驶安全管理

1、汽车、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按交通部公路管理司的《公路筑养路机

械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执行。

2、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应按规定认真做好汽车、机械的定岗、定员工作。驾驶人员及其所驾车辆机械一经确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应保持长期相对稳定,使驾驶人员所驾车辆、机

械的技术状况有较好把握,以确保安全生产。

4、严禁无证驾车、驾机,酒后驾车、驾机;严禁穿拖鞋驾车、驾机;严禁超载带人和自卸车、施工机械载人;未经领导工作安排,严禁将所驾车辆机械交他人驾驶。

5、驾驶人员对所驾车辆和机械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机械处于完好状态,禁止“带病”作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社会治安及保通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的社会只只安全保通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秩序,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挥部将按期对安全保通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章 主要规定

第三条:指挥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通、保卫机构,在指挥部安全保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交警、路政密切配合,解决好安全保通工作中的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条: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保通措施,落实各项安全、保通职责。对施工现场分区管理,对重要工区和主要工程部位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驻地及施工工地应建立值班制度,搞好施工现场主要部门的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及危险品的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严格\"领、发、耗、收\"登记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对现场的水源、火源、电源及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遗失、被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对现场施工车辆、各种机械、设备材料等贵重物资器材,要按设计的施工平面图摆放(即存储、堆放在专门的场所和指定位置),加强物资管理和值班制度,装设必要的防护设备、报警装置,防止盗窃、破坏、哄抢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对现场施工车辆、各种机械、设备、线路等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加强对建设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及有关安全知识,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避免人为事故,减少损失,杜绝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第九条:加强对施工、监理队伍的管理。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对外用工要加强法制教育,详细登记、掌握其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情况及时查清、及时处置。

第十条:维护施工秩序和交通秩序,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取缔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提倡文明施工,积极与周围村镇开展文明工地、文明村镇的创建活动,贯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搞好治安联动预防,杜绝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尽力减少因施工给社会各界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醒目的告示牌及道路交通标志、施工标志、道路安全标志、锥筒等。对需要改道、分流、封闭交通的路段,必须提前将施工方案、时段等计划报代表处安全保通办,统一协调安排,经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如因此而对原有道路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路段,要安排专职保通人员进行疏导,维护好施工现场行车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并主动与交通警察一道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保通处的安全保通工作职责:

1。安全保通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期间的安全保通和社会治安的内外协调工作。

2、严格遵守指挥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交警、路政、施工单位、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负责各级领导到施工工地视察的警卫工作及临时性的开道保通工作;参与安全保通科进行不定期的路巡及各种安全保通活动;现场处理突发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 4、负责监督检查保通科及施工单位安全保通机构的安全生产、安全保通及目标管理责任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工程进度调整、落实安全保通措施。

5、负责建设期间施工沿线安全保通有关事宜的审批和报批1作;及时回复安全保通科和施工单位安全保通机构上报的各类案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6、负责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保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团结互助意识。

7、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每月10日前负责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两篇以上宣传报道稿件。

8、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代表处部安全保通组的安全保通工作职责:

1、在代表处和安全保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安全保通及内外协调具体工作的实施。

2、做好管辖施工路段的安全保通和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各级领导到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3、认真组织辖区内每日的路巡工作,做到着装统一、证件齐全、文明执勤;做好公路建设期间交通疏导,维护施工现场作业的正常秩序。

4、负责处理公路建设期间发生的相关治安案件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协助地方公安

机关查破相关的刑事案件。

5、加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外用工的监督管理。

6、根据不同时间、地点和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实施不同的安全保通措施,以利于车辆正常通行和施工顺利进行。

7、负责施工期间对故障车辆、肇事车辆进行及时的清障施救;协助施工单位安金保通机构进行施工路段的封闭或半封闭工作。

8、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每月5日前向保通处报送上月安全保通工作简报,每月20日前上报两篇以上宣传报道稿件。

9、完成代表处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五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通工作职责: 1、在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保通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安全保通工作。

2、负责指挥、疏导施工期间辖区车辆的通行。

3、负责在紧急施工或封闭施工期间,全天候驻守主道口和沿线各匝道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交通安全标志。

4、负责承建路段的路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5、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封闭或半封闭施工路段,需提前24小时将封闭时间和方案报属地代表处。

6、旧桥拆除、路基中断、交叉路口等危险处,应设置路栏、警示灯等交通标志。

7、做好外用工情况统计,并及时造册上报代表处,避免发生安全生产和治安事件。

第四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十七条:指挥部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检查社会治安和保通工作,对其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保通工作做得好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安全生产奖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不重视安全保通工作的施工单位,按《云南蒙新

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进行违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订即生效执行。未尽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 《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指用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两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来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 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持有《爆破证》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爆破员,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退库。否则,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万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 事故、案件报告和销毁爆破物品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程序同时向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各合同段每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必

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指挥部全生产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材料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加倍处理。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在使用爆破物品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云南蒙新高速公路工程技术质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技术质量档案(下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指蒙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凡是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收集、管理的质量。

第四条:档案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分类

第五条:档案应分项、分细目统一管理,一般分为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中,质量记录以开工申请单元归档;路基、路面、防护工程等图纸及原始记录按公里归档;桥梁、隧道图纸及记录按桥或隧道归档。

第六条:支付档案 1、 2、 3、 4、 5、

各类支付证书; 工期进度月报表; 保险单及支付收据; 废置工程金额计算表; 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计算;

6、 7、 1、 2、 3、 4、 5、 6、 7、 8、 9、

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计算; 其它的费用支付凭证。 施工设计图表; 变更设计图表; 检查记录; 试验记录; 验收记录; 质量事故记录;

隐蔽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的原始记录和相关声像、图片资料; 竣工图表;

其它需存档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技术档案

第三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蒙新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档案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小组组长: 副组长: 组员由各处室人员组成。档案管理领导办公室设在工程处并由其承办具体业务,主任由处长兼任,专业档案管理员: 档案兼职管理员: 合同处: 工程处 : 物资处: 总监办: 中心试验室: 。

以上各处室负责其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妥善保管尚未移交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在业务上接受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总监代表处、监理单位、承包人应参照指挥部的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档案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总监代表处、监理单位、承包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分管范围的档案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所管档案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承包人、监理单位、指挥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鉴定、整理、归档、补遗和保管未完工程(项目)的档案。重要档案原件送档案室保管,处室日常使用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工程处内设档案管理室,由专职档案员负责档案室外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是已完工程、项目及形成完整资料的档案,应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管理。各处室、总监代表处如工作需要可以借阅,使用复印件。

第十五条: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将接收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细致的整理、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做到整齐规范、查阅迅速准确,最终达到项目竣工时的档案验收。

第十六条:建立借阅制度。各部门临时保管的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借阅;从档案管理室借阅的由工程处处长批准后借阅;外单位、外系统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需要档案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十七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归档案卷质量、数量符合《云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各处室对档案管理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档案管理室应做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擅自销毁、删除、伪造、转让、据为已有或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经考核达标的单位、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不达标或档案管理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令整改,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技术质量档案管理规定按国家、省厅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 附:档案借阅登记表

档 案 借 阅 登 记 表 日期 档案名称 借阅单位 借阅人签字 返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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