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万科股权之争,目前备受商界人士的关注,尤其是对资产重组,恶意收购以及董事的罢免问题,更是饱受争议。
关键词:资产重组;恶意收购;董事的罢免
2017年3月26日晚,万科发布2016年度报告,会上,万科现任11名董事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11项决议。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404.8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22亿元。同时推出年度分配预案、拟每十股派7.9元(含税)现金。以此分红额计算,宝能和恒大税前各将分得22.15亿、12.27亿元。
事件是从2015年12月10日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内买入万科H股1.91亿股开始,引发了万科宝能的股权之争。进而引出了一系列是否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大讨论。
其中争论比较热门的主题有以下几个:
1、华润对万科引入深圳地铁的资产重组程序提出了异议,“表示没有通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
2、2016年6月17日,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引入深圳地铁集团的重组方案,关于董事投票问题的争论。
3、关于罢免万科上市公司董事的争论。 4、关于宝能恶意收购的争论。
所以,笔者将对这四个争论的主题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做一番分析讨论。 一、关于“华润对万科引入深圳地铁的资产重组程序提出了异议,‘表示没有通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
根据当时的情况,万科和深圳地铁签署的其实只是战略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近视框架协议,并没有注入具体项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无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并不是必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而华润对引入深圳地铁的异议在于:万科发布公告是明确与深圳地铁的合作备忘录是承董事会之命,即签署该备忘录是经过董事会授权的,而实际并没有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是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假设华润与深圳地铁签署的备忘录真的是由董事会作出的。而且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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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董事会提请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依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体现。那么万科引入深圳地铁的资产重组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果说该备忘录并不是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定,而是假借董事会之名并以该备忘录的签署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由作出的,那么便是不符合规定的。关键还是要看该备忘录是通过了董事会的决议,还是只是几个人有关意志的体现。
二、关于2016年6月17日,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引入深圳地铁集团的重组方案,关于董事投票问题的争论。
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不同,其以董事的人数为计算出席和决议的标准,而不以董事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或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一样,也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用于决定一般事项,只需符合法定人数的出席董事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特别决议则用于决定特别事项,通常需要有2/3董事出席并经过半数或者更多的出席董事同意方能形成。适用特别决议的特别事项,通常由公司章确定。
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深圳地铁集团的重组方案,应该属于公司章程确定的特别决议的特别事项,因此,适用2/3董事出席并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才能通过该重组方案。
三、关于罢免万科上市公司董事的争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所以说,罢免董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宝能系合计持有万科股份远超10%,因此,宝能系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罢免董事。
四、关于宝能恶意收购的争论。
在万科控制权之争中,特别是在万科董事会批准的发行股份购买深铁资产预案问题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宝能的敌意收购与万科的防御措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是否“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都是一种经济、法律概念,而不是一种道德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友好收购”有可能是“恶意的”,“敌意收购”也可能是“善意的”。评价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公司收购,不能“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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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或“望文生义”。应当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
善意收购,也称友好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收购采取合作态度,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往往就收购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提出反对意见的前提下而进行的收购。
而敌意收购,也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未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协商或未达成共识,面临着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对甚至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收购。发生敌意收购时,收购人为达到收购目的,也会采取一些手段强迫目标公司就范。 在现实生活中,“友好收购”有可能是“恶意的”,如果交易双方的管理层恶意串通、贵买贱卖、欺骗股东、损公肥私的话,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另一方面,只要是合法合规的市场行为,“敌意收购”就不是“恶意的”。如果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改进目标公司的经营绩效,至少对于公司及其多数股东来说就是“善意的”。 一般来说,兼并与资产收购通常属于友好收购,而股权收购则可能是敌意收购。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股权收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收购、市场收购与要约收购,而宝能收购万科股权采取的是市场收购。
所以说,恶意收购也不要从它的字面含义来看。如果说,宝能的加入使公司的效益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那么,即便宝能恶意收购,其行为也不能称为恶意。
总结:对于很多争议性的问题,其实都是有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只要是董事会正当行使权力,那么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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