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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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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管道运输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9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6〕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自治区新型城镇化目标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整体规划、分步实 1 / 3

施,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

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在五个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全区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70公里,其中,银川市建成70公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成50公里,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分别建成15公里,固原市建成5公里。实现城市主要街道架空线逐步消除,地面景观明显好转,反复开挖路面明显减少,地下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规划设计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总体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统筹协调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做好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人防工程规划和其他各类管线规划的衔接。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2016年年底前,各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编制,于2017年上半年完成编制工作。各城市专项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备。

(四)优化管廊设计。加快制定我区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地方标准。各地要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设计单位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确保设计经济合理可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和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对管廊的走向、入廊管线种类和具体建设方案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要充分考虑各类管线安装、接入、引出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防护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 2 / 3

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

检修的空间要求,合理设置出入口、投料口等。

(五)做好项目储备。各地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综合管廊项目五年滚动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超前谋划一批管廊项目,建立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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