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红岩煤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奖惩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 作,推动本

质安全型煤矿创建,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建立 健全我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我矿职工全员参 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超前防范,有效遏 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 律、法规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全员排 查安全隐患,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 态之下。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机制, 充分调动我矿生产一线工人参与隐患排查和提合理化建议 的积极性,使每个职工做到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把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人人都 安全,最终实现我矿安全年。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领导小组,对 全矿安全

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开展工作。

组长: 吴文玉

副组长: 李朝亮 成员:

王振宇

高广进 李彦学

葛生堂 王克明

朱海春 姚国平

饶红军 温扎根

丁广广

刘智华 张玉民 乔正贤

吕平 李邵忠

问会军 陈鹏

胡宝仁 吴波

刘金朝

芮吉云 马维新

,站长由安

2、成立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隶属安检科)

监科王振宇兼任,负责全矿全员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 的收集和整理。

四、具体办法

(一)排查主体、内容和范围

1、 排查主体:在矿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矿、项目部的 职工和管

理人员)。

2、 排查内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或在在生产建设中存 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 为,生产环境的不良和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煤矿安全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两类。主要包括:

(1)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2 )顶板管理方面; (3) 防止“三超”方面; (4) 机电、运输管理方面; (5)水害防止方面; (6)自然灾害防治方面; (7)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方面;

(8)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

3、排查范围:以本人工作场所为主,兼顾矿井的其他 区域。

(二)排查处理程序

1、员工每日上岗先查自己工作点的安全隐患,查处的 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再汇报井口安全信息汇报 站(紧急情况直接上报安全信息汇报站) ,在上、下班途中 或在其他区域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及时按程序汇报,必要时 可以越级汇报。

2、安全信息汇报站人员要根据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的 内容、类

型、时间、地点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 需要立即排除的隐患,必须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安排处理,否 则容易酿成大的事故。员工下班后,到安全信息汇报站签字 核实,井口安全信息汇报站要及时将每班的隐患排查情况汇 总表报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合理化建议奖励工作领导组办公 室登记备案。

3、对于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当班未能及时处理的, 由井口安

全信息汇报站的人员及时填写“五定”表责成有关 责任人限期整改, 凡是不能按期整改的给予罚款 (附件:“三 违”和隐患整治处罚规定)。

(三)奖励办法

1、 奖励基金来源渠道:一是公司拨付的奖励基金

元;二是“三违”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罚款提成。

5万

2、 奖励对象:①井上、下职工所提有价值的安全隐患 信息及建

议;②管理人员所提非本职工作以外,有价值的安 全隐患信息及建议

方案;③全矿职工抓“三违”的人。

3、 安全隐患排查和抓“三违”奖励领导小组每月评审 一次,根

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4、 奖励标准:

(1 )抓“三违”奖励:①抓一般“三违”一人次奖励

100元;②抓严重“三违”一人次奖励

严重“三违”奖励 5000元。

1000元:③抓特别

(2)排查安全隐患奖励:①排查 C级安全隐患一条奖 励200元;②排查B级安全隐患一条奖励 1000元;③排查 A级安全隐患一条 10000元

5、 每月要认真考核评比,对获奖的个人及所在的班组 和单位要

登记在案,年底作为先进个人、集体评选的优先条 件。

(四)、对“三违”人员、事故和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三违”的界定见附件):

(1) 一般“三违”人员罚款 50〜100元 (2) 严重“三违”人员罚款 500〜1000元。

(3)特别严重“三违”人员罚款 1000 〜5000 元。。

2、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人身事故对项目部的处罚:

① 人身伤害程度达八到十级的罚款 ② 人身伤害程度达五到七级的罚款 ③ 人身伤害程度达一到四级的罚款

5000〜10000 元。 30000〜50000

元。

④ 发生伤亡事故罚款 100000~200000元。

2)发生非人身事故,因管理不善造成停产的对项目

部根据情节按每小时 5000~10000元处罚(不足一小时按一 小时计算)。

3、 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规定:

(1 )隐患的界定: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 B、C三级。即:

① A级隐患:隐患处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矿难以解决 的,需由公司统筹安排解决的隐患;

② B级隐患:隐患处理难度较大,项目部难以解决的, 需由矿方解决的隐患;

③ C级隐患: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项目部施工队有能力 解决的隐患。

(2)隐患不按期整治的处罚:

① C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 治的,每推迟一天罚款 50〜100元;

② B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周)整治 的,每推迟一天罚款 100〜1000元;

3天)整

4、 罚款由安全科统一开收据, 一式三联,矿长签字(被

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财务部一份;安监科保存一份)

5、 对“三违”人员和项目部拒不交罚款的,由该项目 部自己

负责,超过期限不交,按每延期一天增加一倍计算, 月底开票交公司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本实施方案从二 0 —三年四月一日执行

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 排查 隐患 奖惩 办法 报送: 灵石县煤炭工业局 艮送:公司有关部门

附件:

红岩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公共部分 第一节 特别严重“三违”

1、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 2、 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3、 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责任人;

4、 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责任人;

5、 放炮不执行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验炮制 度、或

放明炮、糊炮的责任人;

6、 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7、 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电气设备漏电或失爆的

责任人;

8、 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 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任人;

9、 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现场带班干部或班

队长;

10 、发生突水、瓦斯突出、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 撤人、

强令职工作业的责任人;

11、破坏井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 全设备

仪器部件 。

第二节 严重“三违”

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或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 时编制安

全补充措施的责任人。

2 、干部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 重大非人

身事故的责任人。

4、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 组织生产

的。

5、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正当安全检查的责任人。 6、发生事故不积极进行抢救、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 施处理,

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的责任人。

7、在抢救事故和伤员中,对不负责任、行动迟缓、延 误时间而

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8、特殊工种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就上 岗的人

员。

9、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0 、变电所、抽风机房、排水泵房、抽排泵房等关键岗 位、要

害场所未进行现场交或工作期间脱岗、空岗、睡 觉的责任人。

11 、在焊接、汽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全措施

作业的人员,焊接地点没有消防设施的。

12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责任人。 13 、高空作业、悬吊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14 、高空作业不设置安全网的责任人。

15 、对混凝土浇筑工程凡是震动不实出现麻面蜂窝的责 任人。

第三节 一般“三违”

1、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的人员。 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

3 、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不点勾的井检工。 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井检工正确指挥的。

5、井下脱帽行走或在有安全危险的地点脱帽休息的人 员。 6、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 的。 7、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8、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特殊工种岗的。 9、特殊工种未持证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责任人。

10 、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变电所、绞车房、打点室等 重要场

所逗留的责任人。

11 、不按要求携带瓦斯便携仪或不按规定使用瓦斯便携 仪的责

任人。

12 、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指挥生产的管技人员。

13 、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没有施工技术图牌板的技术负 责人。 14 、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15 、锚杆拉力器、 扭矩扳手不能正常使用的管理负责人 16 、主备局扇不能正常自动切换的责任人;不按规定进

行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试验或无就切换纪录的责任人。

17 、喷浆作业未对机电设备、电缆管线和监测探头进行 有效保

护的现场责任人或负责人。

18 、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产生火源的责任人。 19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人员 20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责任人。

21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 10m 以上,氧 气瓶距

乙炔瓶间距不够 5 米以上的责任人。

22 、氧气瓶没有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 有安全

阀的操作人员。

23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 器没装

压力表和安全阀的责任人。

24 、起吊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责任人。

25 、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人员。 26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 定的责

任人。

第二章 专业部分

第一节 掘进专业

1、严重“三违” :

(1)、掘进工作面无班组长和跟班干部上岗的责任人。 (2)、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且空顶作业的责任 人。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责任人。 (4)、斜巷防跑车装置捆绑不用的责任人。 (5)、斜巷运输中超挂车辆、脱钩拿道的责任人。 (6)、斜巷采用自拉自移挪扒矸机的操作人员。

( 7 )、扒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 (8)、扒矸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矸机之间有人逗留 工作的责任人。

( 9 )、遇断层、淋水、老巷、破碎带、揭煤等施工条件 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责任 人。

( 10 )、掘进巷道贯通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 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 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 的有关责任人。

( 11 )、跟班干部或班队长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 人员的。

( 12 )在“停止作业牌”内作业、或未经有关人员同意 擅自摘掉“停止作业牌”的人员。

2、一般“三违” :

( 1)、 水仓、绞车窝、钻窝等峒室施工无措施或不按 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2)、锚杆角度、或安装扭矩、或拉拔力不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的责任人员。

( 3)、锚杆盘连续 3 个不接触岩面、或钢片网连接、或 喷射混凝土的材料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4)、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打眼 工。 (5)、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作业人员。

(6)、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光 面爆破的打眼工和放炮员。

(7)、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班组长或作业人员。 (8)、处理浮矸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没有设置专门临 时支护的施工负责人。

(9)、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 长或迎头工。

(10 )、炮掘架棚巷道迎头 10 米范围内的支架, 没有使 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现场负责人。

(11 )、架棚巷道放炮前, 迎头 10 米未按规定采取加固 措施的班组长。

( 12 )、扒矸机没有防护栏、护身点柱的操作人员。 (13 )、巷道出现高冒区,未按规程规定装顶的作业人 员。

(14 )、冒顶较高没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即进行 接顶作业的施工负责人。

(15 )、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作业 人员。 ( 16 )、维修巷道,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17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 2 米或在倾角大于 30 度的上 山支护施工,没搭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施工负责人。

(18 )、U 型钢支架搭接长度、卡缆、螺栓、扭距、间 距不合规定的责任人。

(19 )、处理堵塞的喷浆管路时,喷口的前方有其它 人员的责任人。

( 20 )、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事故备用料的管理负责 ( 21 )、扒矸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管理责任人。 (22 )、开扒装机不开灯的操作人员。

( 23 )、扒装机无护身栏、护身柱的管理责任人。

( 24 )、扒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 者。 (25 )、扒装机的回头轮或留绳挂在支护锚杆上的责任 人。 ( 26 )、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或护身栏、护 身柱不齐全、失效的责任人。

(27 )、平巷用扒矸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矸机的操作人 员。 ( 28 )、斜巷移动扒装机时下方有人的。

( 29 )、斜巷移动扒装机没有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施工 负责人。

( 30 )、上下山移挪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和稳 绳就摘勾头的摘勾工。

(31 )、掘进绞车司机兼职把勾作业的。 (32 )、绞车闸把用铁丝拴上的责任人。

( 33 )、斜巷内装卸车时,没有用道木十字花掩车或掩 车不

规范的责任人。

( 34 )、下山施工巷道松车时,迎头人员没进入躲避峒 或其它安全地方的人员。

(35 )、平巷推车时, 同方向推车距离小于 10 米的责任 者。

( 36 )、喷浆材料的材质、或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的责任人。

第二节 机运专业

1 、 严重“三违” :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 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

(3)、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 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

( 4 )、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5)、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井筒坠物或跑车的。

( 6 )、斜巷提升违反规定连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的把勾 工。 (7)、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责任人;安全 设施人为甩掉或拴死,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8)、斜巷绞车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 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 9 )、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或放飞车的司机。

( 10 )、设备或线路存在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 用的责任人。

( 1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 求的使用者。

( 12 )、甩掉风电闭锁和漏电继电器不用的责任人。

(13 )、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 制度的。

( 14 )、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 作,禁止送电”标志的检修工。

(15 )、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爆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6 )、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 (17 )、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责 任人。 ( 18 )、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9 )、井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无措施或一措施 多地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施工负责人。

( 20 )、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 甩掉不用的责任人。

2、一般“三违” :

(1)、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 2 )、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开操作手把者。 ( 3 )、对入罐人员不按规定进行点勾而造成拥挤、超员 的扒勾工人员。

(4)、不按规定秩序上、下罐笼或在罐笼内打闹的责任 人。 (5)、罐笼在运行过程中,擅自拉开罐笼门的责任人。 (6)、在提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的责 任人。 (7)、井口安全门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继 续使用的责任人。

(8)、不带安全帽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 9)、井筒维修作业时少于 2 人,最大提升速度超过 2 米/ 秒的管理责任人和司机。

( 10 )、不按规定进行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管理责任 人。 ( 11 )、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

认真的责任人。

( 12 )、矿车防脱销装置不能用或不按规定使用防脱销 的责任者。

( 13 )、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责任人 ( 14 )、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 使用的责任人。

(15 )、绞车信号闭锁不可靠、绞车闸的工作行程超过 全行程

80% 的责任人。

(16 )、绞车声光信号不灵敏、不可靠的责任人。

(17 )、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 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责任人。

( 18 )、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人。

( 19 )、斜巷上下口挡车器不常闭的、斜巷自动捕车器 不灵敏可靠的责任人。

( 20 )、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 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21 )、绞车运行期同,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 的司机。

(22 )、小绞车双向牵引的责任者。

( 23 )、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 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4 )、斜巷拉空勾头不跟人的把勾工。 、

(25 )、钩头挂在车尾拉车、或不使用保险绳的责任人 ( 26 )、斜巷装卸车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责任人。

(27 )、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 可靠的稳车措施者。

( 28 )、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责任人(有规程措施的 除外)。

( 29 )、起吊设备上站人的或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责 任人。

( 30 )、电器设备没有防雷击和短路保护装置的管理责 任人。

( 31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 符的责任人。

(32 )、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 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责任人。

(33 )、设备闭锁装置不齐全、不可靠,高低压电器设 备超容量、超负荷使用的责任人。

( 34 )、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责任人。 ( 35 )、不按规定进行漏电继电器试验的责任人。

( 36 )、漏电继电器不灵敏可靠的和内无照明、指示不 清晰的责任人。

( 37 )、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 的责任人。

(38 )、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责任人。

( 39 )、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责任人 (40 )、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相验电的操作人员。

(41 )、未定期巡查高压供电线路、并填写巡查记录的 责任人。

( 42 )、高压设备无每日检修记录的责任人。

43 )、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

(44 )、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一人操作无人监护的操作 工。 (45 )、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 \"的购货员、入 井验收员、使用者。

( 46 )、井下电缆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管理责 任人。

( 47 )、用电设备不能保持完好状态,发现故障不及时 处理的责任人。

(48 )、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 人监护的检修工。

( 49 )、检修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检修工。

( 50 )、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检修工。 ( 51 )、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时,不检测瓦 斯浓度的操作工。

( 52 )、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53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 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 )、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 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责任人。

(55) 、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责任人。 (56) 、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 6 丝的责任者。 (57) 、隔爆磁力启动器用小喇叭嘴引出动力线的责任者。 (58) 、进线嘴连接不牢固、密封不良好、密封圈质量不 符合

要求、并没有防老化处理的责任者。

(59) 、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线嘴与密封环之间没有 金属垫

圈的责任者。

(60) 、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责

任人。

(61) 、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 的灯

工。

(62) 、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 可靠的

责任人。

(63) 、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 离措施

的责任人。

() 、非工作人员不经允许进入要害场所的。

第三节 通防专业

1、严重“三违” :

(1) 、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 或不随手关闭 风门

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现 场负责

人。

(3) 、违反规定串联风的管理责任人。 (4) 、局扇吸循环风的责任人。

(5) 、局扇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责任人。 (6) 、高瓦斯头未实现“三专三闭锁”的责任人。

(7) 、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责任 人。 (8) 、局扇无管理牌板、 或无责任人、 非瓦检员或专 (兼) 职

局扇司机随意停开局扇的责任人。

(9) 、局扇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

(10) 、人为破坏风筒者; 运送物料、 设备时撞坏风门的, 或

刮坏风筒的责任人。

(11)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隔爆设施牌板、 测尘牌

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

(14)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15) 、运输时炸药、雷管混装的责任人。

(16)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 工。 (17) 、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责任者。

(18) 、违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库管工。 (19) 、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做炮头的爆破工。 2、一般“三违” :

(1) 、不按规定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人员。

(2) 、掘进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 (3) 、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或袋内无水的责任人。 (4) 、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施工负责人。 (5) 、井下施工密闭、永久风门未掏槽的施工负责人。 (6)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7) 、行车风门不设底坎和声光报警装置的管理责任人。 (8) 、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管理责任人。 (9) 、风门连锁绳被损坏或拆除的责任人。 (10) 、风门水沟无翻水池挡风帘的。

(11) 、两道风门之间和里外 5M 存放车辆的责任人或管 理责任

人。

(12) 、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距底板高度小于 0.3m 、 无消

音器的责任人。

(13) 、局扇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

(14) 、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急弯未使用弯头、风筒没有 过渡节

及迎头风筒落地的责任人。

(15) 、风筒破口不及时胶补、 风筒无编号管理的责任人。 (16)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的责任

人。

(17) 、瓦检员、抽排泵司机不在指定地点交的。

(18) 、瓦斯检查每班少于 3 次的瓦斯检查工(瓦斯异常 且有特

殊规定的除外) 。

(19) 、抽放泵站没有每小时测定一次瓦斯的泵站司机。 (20) 、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瓦检员没按规定检查瓦 斯的。 (21) 、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时间安装的管理责任人。 (22) 、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管理责任人 (23)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校对的责任人

(24)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责任人。掘进工 作面 T1

探头距迎头大于 5m ,T2 探头距回风口小于 10m 或 大于 15m 的责任人。

(25) 、不使用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的放炮员。 (26) 、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的班组长、放炮员。

(27)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上锁存放的,或不随身 携带钥

匙的放炮员。

(28) 、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或装配引药的人员。 (29) 、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30)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人员。

(31) 、用电雷管脚线做放炮母线的放炮员。

(32) 、引药制作完毕后, 脚线末端不扭结短路的放炮员。 (33) 、装药后脚线不悬空、与导电体接触的放炮员。 (34) 、不按规程规定放炮采用反向装药爆破的放炮员。 (35) 、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班组长、放炮员。 (36)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放炮员。 (37)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放炮员。 (38) 、脚线未缠住药卷、脚线未扭成短路的放炮员。 (39) 、放炮警戒距离达不到规程规定的班组长、 放炮员 (40) 、放炮前放炮员不是最后一个撤离现场的放炮员。 (41)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 场向下

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放炮员。

(42)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接线柱上摘 下,或

不扭结短路的放炮员。

(43) 、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交换牌制度的,和不及 时填写

记录本和签字的班组长、放炮员。

(44) 、放炮不执行站岗,拉警戒线,挂牌吹哨制度的班 组长、

放炮员。

(45) 、警戒地点警戒线、警戒牌、站岗人不齐就进行放 炮的班

组长、放炮员。

(46) 、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放炮员。 (47) 、班队长没有撤消警戒,即进行作业的人员。 (48) 、不执行验炮有关规定的班组长、放炮员。 (49) 、查找拒爆原因时不是放炮员一人操作的责任人。 (50) 、在处理瞎炮、残炮时,在该地点有人进行与处理 瞎炮无

关工作的责任人。

(51)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 或不按

规程规定处理的责任人。

(52) 、在拒爆炮眼不足 300mm 施工与拒爆炮眼平行的 新炮眼

重新装药起爆的责任人。

(53) 、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

破的放炮员

1/ 3 仍装药爆

()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未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 定时仍

然放炮的放炮员、班队长。

(55) 、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支架损坏、顶板不安全 仍然放

炮的放炮员、班组长。

(56) 、过断层、冒顶区时无安全措施即进行放炮的放炮 员、班

组长。

(57) 、掘进工作面迎头 10m 内支架未加固即进行放炮的 放炮

员、班组长。

(58) 、空顶、空帮及支护不可靠时打眼或装药放炮的责 任人。 (59) 、炸药库工未按规定导通雷管及值班员发放雷管未 进行编

号的。

(60) 、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责任人。

(61) 、运送爆破材料从炸药库到井口之间保卫处不护送 人; 同时乘运送爆破材料罐上下的其他无关人员 。

(62) 、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放炮员和运送人员。 () 、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责任人。 (65)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责任人。

(66) 、当班剩余雷管不交回药库、剩余炸药不入箱上锁 员。

(67) 、将瓦斯便携仪、放炮器、矿灯存放在炸药箱或雷

管箱内的责任人

(68)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炸药的。

(69) 、井下巷道未按要求安设防尘供水系统的管理责任 (70) 、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责任人。 (71) 、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班组长。 (72) 、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班组长。

(73)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 20 米范围内洒水冲尘长。

(74) 、不按规定测尘的测尘工。

(75) 、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防尘工。 (76) 、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责任人。

第四节 地测、防治水专业

1、严重“三违” :

的班组

的责任

的放炮

人。 (1) 、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 后

掘、先治后采的管理责任人。

(2) 、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 断层等

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责任人。

(3) 、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的责

任人。

(4) 、有水患威胁, 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 的责

任人。

(5) 、各类巷道测量未按规定下达开工、 复工通知单而进 行施

工的责任人。掘进巷道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 单的责任人。

(6) 、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 图未

到迎头的责任人。

(7) 、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 通知

单的责任人。

(8) 、探水钻孔实际深度与填报距离不符的责任人。 (9)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责任人。 (10) 、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私自改

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 人。

2、一般“三违” :

(1) 、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 图纸上反应 的迎

头位置不准确的责任人。

(2) 、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下达不及时的责任人。 (3) 、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实测两遍的责任人。

(4) 、井下施工人员未保护好测点而造成测点被破坏的责 任者。 (5) 、探放水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人员。

(6) 、探放水过程中未采取保护设备的措施, 野蛮施工的 人

员。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