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关于印发<赣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认定,乙方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署服务委托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符合《关于印发<赣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认定的乙方核拨财政定额补助经费。
1.新增托位补助:即建设补助。主要针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及普惠幼儿园延伸办托班)。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600元、农村每个托位500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500元、农村每个托位4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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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补助。
2.收托运营补助;即运营补助。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的婴幼儿人数和月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以后会调整再重新签订协议,每班每月补助人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收托人数。幼儿园延伸办托班的,班级须按国家规定独立设置。
3.实行事后补助制度;运营、建设补助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运营补助按实际入托月数计算,不满半月的不计算,超过半月的算一个月,入托时婴幼儿需未满3周岁,满3周岁不补。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将划入乙方对公账户,乙方对公账户名称: ;账号: ; 开户行: 。
(二)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核查审计。
(三)对乙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如出现弄虚作假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乙方三年内申请补助资格。
(四)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关于印发<赣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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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 元/人/月。 (二)严格执行托育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建立安全制度,确保人身、食品、消防安全。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科学喂养、儿童优先的原则,建立本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托育园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托育服务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对托育机构的财务、资产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检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或合同、收费票据、班级在册名单、婴幼儿出勤名单等。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和监督电话。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保育费可按月、季、学期多种方式收取,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五)协议期间,托育服务机构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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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上报相关托育机构月、年报表和数据等。 三、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乙方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3.乙方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乙方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乙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乙方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乙方拖欠育婴师、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工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对因乙方在认定后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托婴幼儿,由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运营不足1年的退回全部建设补贴,运营不满2年的退回50%建设补贴。因不可抗力原因停止办托的,财政补助资金可不退回。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退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甲方应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所得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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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四、特别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需补充事项: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协议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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