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对我市2005年以来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对预防对策和措施进行了初步探究。
一、我市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由于假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酒、假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我市两级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共审理涉烟刑事案件16件33人(包括一、二审案件,一审15件28人,二审1件5人)。其中一审情况,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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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5人,2006年3件6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5件8人,2009年5件7人,而2004年全年却没有一件。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一审15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28名,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2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3人,高中文化的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近90%;“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其中农民为15人,无业人员11人,占93%;本地人员24人,占近86%,外来人员4人,其中来自福建和河南省的各1人,来自内江市的2人,外来人员占涉案人员总数的20%。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在定性处罚的15件涉烟犯罪中,高居首位的是非法经营罪6件10人,占总数的40%;其次是销售伪劣产品罪4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5人,另外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件3人。与其他公诉犯罪不同的是,涉烟犯罪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四)处罚结果上宣告缓刑居多。由于被告人作案场地、作案方式、手法都较为隐蔽,造成获取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取证困难,只能对现场查获的成品、半成品卷烟、辅料及机器设备,计算货值金额,而对已经销售出去的假烟很难再取到确凿的证据,往往因为“销售未遂”而影响到量刑情节,一般除主犯外,其余雇来的劳务人员或提供场地的从犯等,多被宣告缓刑。在28名罪犯中被判实刑的13人,占46%;而被判缓刑的15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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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趋势向组织化复杂化发展。涉烟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出现组织化以及向销售行为的上游蔓延的趋势,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供应、生产、保管、运输、销售分工严密;同时案情越来越复杂,犯罪现象从早期单纯的销售假烟等行为向着更为复杂的生产、销售一条龙以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
(六)作案方式隐蔽。涉案的主犯往往躲在幕后,租赁乡镇不起眼的民房作为窝点,雇佣临时民工对低档次卷烟进行加工,改装成高档香烟仿冒他人品牌包装成条后进行出售,并派专人负责运输、销售。如杨某某、张某某在富顺富世镇不起眼处租赁一套房后请民工将美登、天下秀烟改装成假云烟和假玉溪等香烟14余件,由专人进行销售,其行为十分隐秘。又如福建省一“烟老板”躲在幕后遥控指挥马某某运输600余件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红河”、“娇子”等假烟,用写着“泉州电器”的纸箱装货,又装了些柚子进行伪装,途经江西、湖北、重庆等省市,一路上遥控指挥绕过哪些易被检查发现的地方,顺利蒙混过关。在即将到达目的地成都而经过自贡时被抓获,才斩断其犯罪魔爪和发财梦想。
(七)主要假冒畅销品牌。15件假冒烟草制品案中,假冒“玉溪”牌香烟的有9件案件,假冒“中华”牌香烟的有6件,假冒的案件还有“红河”3件,“云烟”3件,“熊猫”2件,“娇子”1件、“红梅”1件,“红塔山”1件等。可见,“中华”、“玉溪”、“云烟”和“红河”等本市畅销品牌香烟被假冒最甚,如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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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中,在大山铺当场查获假冒“中华”、“红河”、“娇子”等烟668余件,33440余条。二、制售假烟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每年发现的涉烟案件线索不少,最后移送到审判的案件较少,对涉烟违法犯罪震慑不够,究其原因:
一是取证困难。首先是制贩假冒卷烟违法犯罪分子都有一整套规避打击的策略和办法,如运输和通讯技术手段的先进性,制贩运假冒卷烟违法犯罪分子不跟车押货,并隐藏得比较深,不轻易露头,一有风吹草动就逃之夭夭,浮在面上的大多是被利用者或对情况了解不多的小鱼小虾式的制贩假人员,在哪个环节查获,往往调查取证就在哪里终结,很难深挖,要想取得制贩假头目的犯罪证据将其绳之以法非常困难。其次是查获的案件往往都是只有承运人而无货主,承运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运人明知的情况下承运的,由于行政执法不能控制人身自由和通讯工具,案件查获当初,货主就已闻风逃匿了,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承运人不承认认识货主(或许承运人就是货主或许货主就在车上的情况也有可能,但没有证据证明),只承认给的运费多就承运了,明知其说谎,但掌握不了其是货主或与货主有涉案关联的证据,想抓获制贩假头目也就搁浅了;另一种是承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运的,承运人为表自已清白,私下打电话找货运部或货主,询问装载的货物情况并要货运部或货主来处理,或电话告诉货运部或货主因被查无法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到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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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无意把被查情况告诉了货主,货主闻讯同样逃匿,即使是承运人没有和货主联系,承运人因被查而不能按期到达目的地,货主也会逃逸不再露面造成案件侦破无法继续。
二是在涉烟追刑法律条款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涉烟追刑的司法实践较少,在司法中可算是新东西,给予公、检、法鉴借的不多,加之相关的司法解释较少,最高人民还正在征求各地相关的司法解释意见,极易造成办案人员对法条理解的不尽一致而形成不同见解和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从而对于打击涉烟犯罪带来影响。
三是以罚代刑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周某某等五人在无烟草零售、批发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3年5月从外地购回价值近20万的香烟进行销售,对此相关行政部门只作了行政处罚。直到2005年9月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向起诉,造成了工作的被动。
(二)非法利益的诱惑。在我国,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专卖产品,烟草公司每年投放市场的数量有一定的配额控制,但市场上对烟草制品的需求一直以来比较旺盛,“中华”、“玉溪”、“云烟”和“红河”等品牌香烟市场认可度高、需求量大。随着国家对于烟草专卖的管理的加强,烟草的附加价值有越来越高的趋势,加上烟草制品固有的低成本、高利润、易加工、难辨真假的特点,一些不法之徒就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不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制假售假或无证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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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这是涉烟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三)房屋租赁管理缺位。城乡结合部的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租赁管理的失控或不力给制假、贩假卷烟窝点的建立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是房东对房客的租房用途漠不关心,只管收取租金,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制假窝点的存在。二是基层地方的某些职能部门对农房或仓库出租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好对农房和仓库租赁的有效监控,从而使制假售假者选择空置的农房或仓库作为制假卷烟窝点(地下工厂)有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 四)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还存在思想重视不够等问题。如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建立起一个系统的涉烟刑事案件审判体系,但仍存在个别基层对该类案件上报工作不积极主动,领会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全面不深刻,贯彻“从重处罚”的原则不坚决、不彻底,或多或少存在判处实刑的较少,适用非监禁刑的较多,以罚(金)代刑的现象等,导致中级对于涉烟刑事案件的统一指导、协调以及执法标准的掌握存在一定困难等。三、对策建议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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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建议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凡是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移送。机关要积极协助烟草专卖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证据固定等工作,确保证据采集合法、及时、有效。同时,机关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应定期向烟草专卖部门通报涉烟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适时介入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引导机关侦查取证。
二是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在充分尊重审判这一重要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扩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全方位司法协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加强对案件移送、侦查立案、刑事审判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将监督情况反馈行政机关和机关。
三是建议尽快制定办理涉烟犯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办理假冒伪劣卷烟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相对完善,在指导司法实践中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其属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定依据,给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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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带来很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办理涉烟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统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上法律适用认识和标准,促进行政案件的移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犯罪分子追刑力度,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多管其下,综合治理,逐步清除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窝点的生存土壤,从源头遏制暴利中的“舞者”。
一是从源头上堵塞卷烟打假工作漏洞。在运输环节,针对假烟运输已逐渐由雇人运输发展为物流公司运输这一实际,建议由国家制定出台有关法律或条例,规定物流托运行业实行托运实名制,对所承运物品的安全性、合法性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烟机生产环节,建议涉案地的烟草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小型私营机械制造厂的生产和销售渠道,让假烟制造者无犯罪设备来源,彻底切断卷烟制假销售网络命脉;在消费市场环节,烟草部门要及时填补目前国内中低档卷烟的生产空白,以适应当前广大农村市场消费水平,占领“烟贩子”的市场阵地,不给“烟贩子”生存空间。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或仓库的管理,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窝点难以藏身。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喜欢将制售假冒卷烟窝点选择在郊区闲置农房或仓库的特点,地方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或仓库出租活动的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农房或仓库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日常情况信息汇总制度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动态掌握农户房屋或仓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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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以及承租人的有关经营情况,使得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违法犯罪人员无处藏身。
三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使得涉烟案人员不敢继续犯案。尤其是针对一些主犯在逃案件,要加大追捕力度,防止他们狡兔三窟、继续犯案。同时对一些位于城乡结合部无工商执照或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体小店要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在打击这些销售假冒卷烟网点的同时,查找假烟源头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假卷烟窝点。并对一些租借给他人作为制假卷烟窝点的房东和在窝点中工作的小工(帮工)也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教育,若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执法打击力度,要尽可能地重拳打掉一些销售假烟网点和制假卷烟窝点,尽可能地打掉涉案人员存的侥幸心理,提高其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要在严惩那些制假卷烟案件主犯的同时,对参与制假活动的一些小头目、小工、房东加大处罚力度,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构建诚信社会,使得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失去市场。涉烟类案件大部分是未经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烟草制品,以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及运输烟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归根结底,它侵害的是社会的诚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加强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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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要求买烟者都能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烟,抵制无证商贩、抵制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断了制售假烟者及无证贩烟者的财路;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让房屋出租者和打工者都能对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违法性有所了解。同时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举报制售假冒卷烟窝点的义务性和有偿性,主动提供线索,积极参与到打击涉烟类案件的行动中,如此一来才能真正起到正本清源的功效。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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