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规划,为加快保税物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务营运中心区开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经济实力竞争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产业鼓励扶持 (一)先进制造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先进制造企业,合先进制造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园区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该产品新增的税收地方级部分予以金额奖励。
3、企业创建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含企业管理服务、律师及相关约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广告业、知识产
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服务、包装服务、安保服务、办公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务服务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 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三)物流航运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物流航运企业,含从事海运、空运、保税仓储与物流、集装箱中装、二次拼箱、船舶管理、航运经纪以及从事船舶、隧道、海洋工程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新办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其中:对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秽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物流航运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65%给予奖励。 (四)商贸业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大型商贸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含贸易类企业、功能性市场以及从事贸易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补。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大型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 0%给予奖补。 (五)总部经济
l、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营运中心企业、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补。
2、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100大”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补。 二、配套
1、对入驻的以上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2、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3.、对高新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区里再分别给予保费2 0%补助和2%贴息补助。
4、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以上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
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凤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5、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迸的特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力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以上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属台资企业的,允许其按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在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成本价售让给企业,钽十年内不得转让;属企业租用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7、凡新入驻领办、创办以上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其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 8、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车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9、对入驻的台资企业,在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同时,可
享受国家、省制定的鼓励台资企业发展的优惠。 三、附则
1、本暂行规定所称实验区产业导向,是指今后五年我区重点挟持的优先发展类和鼓励发展类产业。优先发展类: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电通讯、光电显示、光学、激光等光电产业链核心技术,系统软件,支撑软件,生物和新医药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的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航运业,大型商贸流通业;在我区年缴纳地方级税收超200万元以上,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集团、总部经济;世界、中国500强企业和名牌产品。鼓励发展类:光电产业封装、应用等中下游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应用软件;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颁发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鼓励类项目。
2、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选择,不能重复享受。
3、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奖补资金按照区县财政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区经济发展局同财政、税务审核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4、本暂行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奖补,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5、凡新入驻的以上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
纳税收,且应承诺1 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6、对新入驻我区的金融企业,含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优惠另行制定。 7、本暂行规定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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