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作者:于寿康
来源:《财会学习》2017年第16期
妇女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体现,妇女权利是一个国家法制的象征。而实现劳动权是妇女获得经济和争取男女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妇女社会地位的下降就是从封建社会将妇女排除在社会劳动以外开始的。只要妇女仍被排除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那么妇女的,妇女同男子平等的实现将遥遥无期。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的条款,但执行力度远远不够。现实中随处可见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例。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的实现进行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妇女劳动权益概述
保障的核心内容是对生存权的保障,而劳动权又是生存权的重要前提,所以妇女劳动权是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社会文明进程中,妇女起到和男性劳动者相同的作用。历史上绝大多数的社会结构中,妇女的职责一直是抚养儿女和承担家务劳动,这往往会将妇女排除在付酬劳动者行列之外。然而,妇女劳动权益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至关重要,只有“社会性别”的概念得到广泛关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性别歧视的社会观念,女性才能以人格存在于社会经济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一律平等”这项权利。 (二)中国法律确立和保护的妇女劳动权益 1.平等劳动权
我国《》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法律禁止一切因性别而导致的妇女在择业中遭遇不平等待遇的现象。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妇女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行为都被法律所禁止,用人单位不得提高对妇女录用的门槛也不得增加对其录用的条件从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 2.同工同酬权
国际公约中《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明确规定:“不能因性别而对薪酬的数额做出区别对待,不同性别进行同种工作,给付的薪酬应当是相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为性别因素而规定有差别的、不公平的薪资报酬,付出同样的劳动、创造同样的价值,就应当享受同样的报酬。我国劳动法中也做出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同工同酬。女性劳动者获得工作报酬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杜绝任何形式的侵害。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我国制订了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强化对女性劳动权利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女性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体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与男性的先天差异,这种“差别对待”在实质上来看,从宏观角度来考虑其实是对社会公平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对于妇女的保护。在这四段特殊时期,国家及社会要为妇女给予充分的保障,比如津贴、生育保险、假期等。《劳动法》还对女性不宜参加的高强度工作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性劳动者的四期内安排其从事低温、冷水、高处作业以及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等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 二、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机会不平等
就业机会不平等一方面指的是妇女在择业时得不到平等对待,另一方面是指即便就业以后,妇女在晋升方面也得不到与男性同等的机会。一些企业在招聘设置性别门槛,增加对妇女录用的条件,在劳动合同中违规增加侵犯妇女生育权的不平等条款,而妇女为了争取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只能选择屈服于此类条款。社会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现象,即便是组织的公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男女分开录用的现象,这无形中给了女性考生更大的竞争压力,更不用提一些私人企业。由此可见,妇女的平等劳动权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社会现实是,部分用人单位直接跳过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与女性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显然也就不会存在“五险一金”等福利保障。大部分女性劳动者因为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差,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事实上,这对女性劳动者非常的不利,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女性劳动者无据可依,无法举证,最终败诉。部分用人单位虽然与女性劳动者签下招工协议,但其中所规定的工作时间都严重超标、工作强度超越妇女身体上所能承受的范围、薪资待遇远低于应有的水准。由于女性劳动者缺少选择的余地,为维持基本的生存,最终只能无奈接受。
(三)女职工四期保护落实不力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是其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可社会现实是,女性劳动者经常因怀孕或生育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或辞退。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公司章程和晋升机会上的黑幕来女性劳动者结婚、生育,导致女性劳动者只能为了工作的机会放弃自己的生育权,丁克家庭被迫形成。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对于妇女的保护。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只顾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长期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让女性劳动者在噪音和污染超标的环境里工作。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明目张胆地驱使女性劳动者在经期内从事不适宜的超强度工作;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甚至不给女性劳动者发放保护用品,严重危害她们的身体健康,导致职业病的普遍存在。 三、妇女劳动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分析 (一)女性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女性劳动者对自己的权益认识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了解。此外,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即便是学历再高的女性,也无法完全脱离这种思想。大部分女性劳动者在权益受侵犯时,出于对失业的恐惧,想到再就业的不易,于是便放弃起诉和仲裁的法律途径。女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时总是处于被动地位,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不高,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缺乏了解,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全然不知,也就更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诉求。此外,女性劳动者在劳动纠纷过程中,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最终的败诉。
(二)现行法律不全面
在我国,与妇女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严重匮乏。当前有据可依的只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少针对妇女权利问题的专门立法。尽管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是其实际效果只能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对于全方面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出发点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项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与大多数类似的立法一样都属于原则性立法,对于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方面几乎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此外,我国的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企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些低位阶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实践意义,对企业负责人几乎没有威慑力。 (三)救济制度不完善
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以下组织寻求救济,但是都存在局限性。首先,妇女组织。从妇女组织的组成和性质上来看,它只是普通的社会团体,其作用是帮助和指导权利受侵害的妇女找寻救济方式,并不是公权力的载体,自然也无权对妇女权益进行直接有效的救济。其次,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裁定劳动合同纠纷。如前所述,很多用人单位和女性劳动者之间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仲裁机构也爱莫能助。况且由于仲裁结果没有终局性,其对妇女权益的救济力度还远远不够。最后,行政救济。尽管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女性劳动者强有力的维权保障,但是该规定中包含的救济手段只是针对侵犯正式被录用的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对于应聘中的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侵害的现象则缺乏保护。
四、解决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先进思想的文化环境,使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妇女在创建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伟大作用。”“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等思想,与此同时批判将女性商品化的封建思想。树立“没有女性就没有人类,侮辱女性就是侮辱人类”的观念。只有树立了这样的思想和价值观,才能为实现平等的妇女权益创造出优良的社会环境。最后,文化宣传部门还要立足于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法律素养,培养其维权意识。女性劳动者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立足于社会。 (二)建立相关制度以发挥作用
首先要明确的职责和义务。必须建立有效的制度,为女性劳动者就业提供便利和有效途径。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来为女性劳动的权益提供保障,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诉求得到及时解决。要设立解决性别歧视的方案,呼吁并鼓励用人单位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其次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相关,给予公平录用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最大限度的优惠,以促进用人单位接受女性就业。最后要确立监督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现象,应加大惩治力度。 (三)完善相关立法以明确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于其具备的处罚功能,只有明确了侵权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此类立法才具有现实的价值,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起到救济作用。所以,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一定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使用人单位对于侵权后的处罚金额产生畏惧,使他们意识到侵权行为得不偿失,从而从侧面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除此之外,要将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罪名入刑。对于企业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如危害到具体的人身权利,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要通过立法,将针对女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规定为强制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是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基础,应按期、按时支付。 (四)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1.设置劳动法庭
目前,我国劳动者权益受侵害难以提起诉讼程序的现象十分普遍。依照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也就是在诉讼前原则上必须经过仲裁程序。这在无形中为劳动者设立的门槛,增加了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会导致用人单位拖延时间,严重阻碍了劳动者寻求法律保障。因此,应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并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起诉前不必再经历没有强制力的劳动仲裁程序。这样可以节约女性劳动者的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真正把保障妇女权益放在司法实践上而不是一纸空谈。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引进国外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的受诉范围,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劳动侵权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结合我国国情,应当授予妇联、工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起诉权,在查明事实并且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公益组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依法裁决后明确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赔偿受害人。 3.畅通诉求机制
当女性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此时畅通诉求机制便十分关键。为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开拓救济途径。途径越多,能解决问题的范围就越广,最终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也就越高。为保证各条途径的切实可行,物质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国家财政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其次,还要专门针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案难”的问题设置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快捷性措施。这样,就可以改变以往妇女维权工作的局限性,实现普遍维权、源头维权,从而促进性别平等,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五、结语
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问题,对妇女的社会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妇女劳动权益的实现面临就业权利不平等、企业用人制度不规范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公共的宏观,以及法律的保障,妇女权益很难受到重视,也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实现妇女的劳动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妇女自身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妇女劳动权益屡遭侵犯原因的探究,提出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切实有效的建议。但求知的过程是不断探究和进步的过程,还有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思考和完善,在今后的学习中需要结合新的理论和社会现实来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陈云.劳动权益保护,需要法治与道德救赎[J].时评,2011(5).
[2]高杨.浅析新形势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J].商界论坛,2013(3). [3]李桂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人民论坛,2013(1). [4]周慧敏.女性劳动权益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秦晓辉.公益诉讼: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8(10). [6]房文舒.妇女劳动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5). [7]王玉.法治视角下工会在女职工权益保护中的作用[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8]叶琼.浅析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社会观察),2013(4).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