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前8名;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6名; (三)亚运会前3名;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2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年冠军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少年儿童冠军赛少年组、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少年组的预赛、半决赛、决赛中达到以下成绩标准:
单人项目
男子1米跳板 女子1米跳板 男子3米跳板 女子3米跳板 男子10米跳台 女子10米跳台 男子个人全能 女子个人全能 305分 220分 345分 255分 350分 260分 635分 510分 双人项目
男子双人3米跳板 女子双人3米跳板 男子双人10米跳台 130
315分 235分 320分 女子双人10米跳台 混合双人3米跳板 混合双人10米跳台 混合全能 250分 240分 255分 300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各组别单项(不含团体)前8名;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各组别单项(不含团体)第9-16名;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4-8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各组别单项(不含团体)第17-24名; (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第9-16名;
(三)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跳水比赛前6名。
注:
1.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女子:1米跳板、3米跳板、10米跳台、双人3米跳板、双人10米跳台、
个人全能、混合双人3米跳板、混合双人10米跳台、混合全能
2. 国际级运动健将以国际赛事设立的项目为准。
3. 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全国少年儿童冠军赛、全国少年儿童锦标赛除外)各小项须至少有8人(对)、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对)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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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准确、规范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现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和地市级比赛的竞赛组织、竞赛规程和竞赛奖励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明确是“分站赛”“分区赛”“系列赛”等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单独明确是“青年”“青少年”“少年”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则“青年”“青少年”“少年”的比赛不得参照相关条款授予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注释规定范围以外的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按规定程序已备案的除外。
五、除速度滑冰、短道速滑、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计时项目)、举重、田径、游泳等有成绩标准的项目外,《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未明确组别的赛事,仅最高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其他组别不得授予等级称号。比赛的最高水平组别由比赛主办方或组委会确定,并应当在竞赛规程中予以明确或出具相关证明,以便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六、《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的,专指各省(区、市)每四年举办一次的省级最高水平综合性运动会。
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表述为省级、地市级“锦标赛(或冠军赛)”的,每年只有1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地市级“锦标赛、冠军赛”的,每年只有不超过2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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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省级、地市级“比赛”的,每年只有1次最高水平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
八、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以及运动员不符合参赛资格或竞赛规程规定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九、运动员凡受到体育行政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比赛组委会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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