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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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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1.10.01 【实施日期】198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 1 / 9

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

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⒈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⒉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⒊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⒌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⒏ 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⒐ 整车货物快运办法 ⒑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⒒ 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 2 / 9

⒓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⒔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⒕ 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 物 运 输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 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三十吨或其以上货车运输的, 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 符合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的, 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十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三百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⒈ 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⒉ 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⒊ 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 (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 ⒋ 蜜蜂;

⒌ 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⒍ 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定有管内按零担运输的办法者除外);

⒎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两吨,体积超过三立方米或长度超过九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道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由车站和发货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和发货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 3 / 9

应报铁路局或分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整车货物快速运输,按《整车货物快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⒈ 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⒉ 罐车运输的货物;

⒊ 每件重量超过五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十六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 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 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⒈ 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 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 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⒈ 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⒉ 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⒊ 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⒋ 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4 / 9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发货人要求将同一经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发货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整车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9条 铁路实行计划运输。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货物,应向铁路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受理货物。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 怼6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10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 5 / 9

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分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

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份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发货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两份由发站存查(到站需要查核时,将其中一份径寄到站),一份退还发货人。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发货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捏报货物品名时,应按照规定核收捏报货物品名罚款。

第11条 个人托运的货物,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发货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按声明价格运输的个人物品,铁路核收保价费。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规定办理。

第12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发货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发货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铁路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6 / 9

发货人对委托铁路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发

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发货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车站应拒绝受理。 发货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铁路对发货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3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铁道部定有包装标准的,应按铁道部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发货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发货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车站同发货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以简化包装,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点, 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 可以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4条 发货人托运零担货物, 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格式五)。使用拴挂的标记(货签)时,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拴挂、粘贴或钉固一个。不适宜用纸制货签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应拴挂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7 / 9

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 按照国家规定, 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指示标志(附

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指示标志,发货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5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⒈ 成捆或无包装的货物,一批超过100件。

2 有包装的货物,规格相同的(一批货物有两种规格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超过1500件;规格不同的,一批超过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发货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铁路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⒈ 针、纺织品,衣、袜、 鞋、帽;

⒉ 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汽车轮胎、工艺美术品; ⒊ 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般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发货人组织装车的货物,按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秤量的货物外,由铁路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发货人确定的货物重量,零担货物铁路应进行抽查;整车货物必要时,铁路可进行复查。重量不符超过千分之一的衡器公差时,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8 / 9

第16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 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 挂运的机车和轨

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发货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二人。发货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前款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车站承认。

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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