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陈、李二户
法定代表人:于森,男,35,
地址: 贵州省毕节市铜城 被告:贵州省赫章县
法定代表人:徐豪,男,,
地址: 贵州省赫章县
1、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2、对被拆迁场所进行相应补偿
3、申请判定部门不作为。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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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告几年前晌应的号召,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进行大棚种植和鸡鸭养殖,凭借他们自己辛苦劳动,已经初具规模,可谓生意红红火火。
2012年2月初,被告张贴拆除通知,认为原告在承包地上建设大棚等建筑物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44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定在2012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几天后,据说是房产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部门等有关人员一百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原告承包经营养殖地上的附着物(草莓、青椒、蘑菇房、鸡舍等养殖房)强制推翻毁坏,种植的草莓、青椒等经济作物被压在下面毁坏,将鸡抓走。
至此,原告辛辛苦苦经营几年的大棚、鸡舍、蘑菇房等被夷为平地。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在要求被告赔偿无果后,原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土地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农用地上的畜禽用房、温室大棚作出违法建设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并且要求被告撤销征收决定,同时申请判定部门不作为。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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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
起诉人:陈先生、李先生
2014年 9月 9 日
附:(1)本诉状副本4份;(2)证据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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