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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1553-2017_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来源:爱go旅游网


DB32∕T_1553-2017_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ICS91.010.01

P09

备案号:56893-2017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553—2017

代替DB32/T1553-2009

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2017-09-25发布2017-10-25实施

目 次

言.............................................................................................................................................................IV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工程量清单编制 (5)

4.1一般规定 (5)

4.2招标子目工程量清单 (5)

4.3其他项目清单 (6)

5工程量清单计价 (7)

5.1一般规定 (7)

5.2最高投标限价 (7)

5.3投标报价 (8)

5.4合同价款的约定 (9)

5.5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10)

5.6合同价款调整 (10)

5.7竣工结算 (12)

6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12)

6.1计价表格组成 (12)

6.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总则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路基工程计量规则 (36)

附录C(规范性附录)路面工程计量规则 (7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桥梁、涵洞工程计量规则 (90)

附录E(规范性附录)隧道工程计量规则 (138)

附录F(规范性附录)交通工程及预埋(预留)管线工程计量规则 (163)

附录G(规范性附录)景观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计量规则 (183)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32/T1553-2009《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参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进行修

订。

本标准与DB32/T1553-2009的主要差异如下:

——调整了不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补了改扩建工程及养护改善工程的计量子目和计量规则;

——增补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计量子目和计量规则;

——细化、完善了原有计量规则;

——规范了体例格式。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平、陈功、高德风、赵阳、张勇、周飞、安建林、吴永生、徐敏。

本标准由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和江苏纬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年发布情况为:

——DB32/T1553-2009。

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告诉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表格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独立桥梁和一般公路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交公路发[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5050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工程量清单bills of quantities(BQ)

表现高速公路工程各工程子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3.2

招标工程量清单BQ for tendering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3

分部分项工程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为了完成上述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是该分部分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3.4

子目号item code

子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和字母标识。

3.5

子目特征item description

构成子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主要特征。

3.6

综合单价all-in unit rate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相关责任、义务,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保险、管理、利润、规费和税金等费用,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7

工程内容item coverage

是为完成清单子目而必须进行的主要工程或工作内容。凡工程内容中未列明、但为完成该清单子目必须实施的其他工程或工作,应视为该子目的附属工作。工程内容中注明的第某节,一般指《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七章《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中的相应节,应对照查阅。如果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其工程内容应以招标文件约定的为准。

3.8

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3.9

暂估价prime cost sum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10

计日工daywork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3.11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ll risks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3.12

第三者责任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进行的保险。

3.13

缺陷责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3.14

质量保证金retention money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15

税金tax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16

发包人employer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招投标阶段又称招标人。

3.17

承包人contractor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招投标阶段又称投标人。

3.18

工程造价咨询人cost engineeringconsultant

取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19

造价工程师cost engineer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造价人员证书,并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3.20

监理人supervisor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1

监理工程师supervision engineer

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

3.22

计量规则method of measurement

是在清单子目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确定清单子目结算数量的规定。

3.23

工程结算final account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

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交工结算、最终结清。

3.24

最高投标限价tender sum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投标价最高限额。

3.25

投标价tender sum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3.26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contract sum

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3.27

竣工结算价final account at completion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4.1.2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5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6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招标标段为单位编制,由清单总说明、清单汇总表、子目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4.1.7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c)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d)招标文件(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及其招标补遗、答疑纪要;

e)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f)其他相关资料。

4.1.8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签约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计量成果等,及时、动态地修正子目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并作为工程费用控制以及计量与支付控制的依据。

4.2招标子目工程量清单

4.2.1子目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子目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G规定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涉及到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本规范附录A~附录G基础上的修改、新增,均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第四部分予以体现。除出现本规范附录A~附录G中没有包含的子目外,子目号(前三级编码)、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应采用本规范附录A~附录G规定内容。

4.2.3子目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结合英文字母表示。同一标段(合同段)的子目号不得有重码。子目号由章节、项、目和细目四级构成,并在各级间用半角的破折号分隔。前三级编号应按附录A~附录G的规定设置,第四级编号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特征设置。其中:第一级是根据子目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所在的章节(所属专业工程)确定的统一编号,由三位数字构成,采用章序号100~700与所在节序号01~99相加所得数值;第二级是根据子目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所在的项(所属分部工程)确定的统一编号,由数字1~99从小至大构成;第三级是根据子目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所在的目(所属分项工程)确定的统一编号,由小写英文字母从a至z依次构成1);第四级是根据子目所在细目确定的顺序编号,由数字1~99从小至大构成。

1)若26位小写英文字母不够编排,可以按照aa、ab、ac~zz顺序编制。

4.2.4

子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G 规定的子目名称确定。

4.2.5子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特征,应按附录A~附录G 规定的子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工程量清单中子目特征的描述,如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在子目特征中未描述的特征,按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执行。4.2.6

子目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G 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子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A~附录G 规定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算,并可追朔基础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a)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数字四舍五入;

b)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四舍五入;

c)以“个”、“项”、“台”、“套”、“棵”、“块”、“处”等为单位,应取整数;d)

以“总额”为单位,工程量应填“1”。

4.2.8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宜仅列出招标内容实际发生的附录A~附录G 中的内容和子目,不发生的可省略。

4.2.9当出现附录A~附录G 中未包括的子目时,编制人应参照上述第4.2.3条规则,在工程量清单中补充该子目(包含子目号、子目名称及相应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内容和计量规则等)。

a)

若需要补充的子目不包括在所在章的已有的节中时,则补充子目应位于附录A~附录G 中相应各章的末尾,第一级编号以本附录第一级编号最大编号为基础,以1为差额顺序递增,第二级编号从“1”起顺序编制,第三级编号从“a”起顺序编制,其余各级编号规则不变。

b)

若需要补充的子目不包括在所在章、节的已有的项中时,则补充子目应位于附录A~附录G 中相应各节的末尾,第一级编号同附录本章、节号,第二级编号以附录本章、节第二级编号最大编号为基础,以1为差额顺序递增,第三级编号从“a”起顺序编制,其余各级编号规则不变。c)

若需要补充的子目不包括在所在章、节、项的已有的目中时,则补充子目应位于附录A~附录G 中相应各项的末尾,第一级编号和第二级编号同附录本章、节、项号,第三级编号以附录本章、节、项的第三级编号最大编号为基础,按小写英文字母顺序编制,其余各级编号规则不变。

4.3其他项目清单

4.3.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a)暂列金额;

b)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c)

计日工。

细目(以数字1~99标识)

目(以小写英文字母a ~z 标识)项(以数字1~99标识)

章、节(左数第一位以数字1~7标识章次;左数第二、三位以两位数字标识节次,不足两位的前面补零)(以数字1-7标识章次)

4.3.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3.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3.4计日工应列出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3.5本规范第4.3.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5工程量清单计价

5.1一般规定

5.1.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发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发承包,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5.1.2高速公路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5.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应执行本规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1.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由子目工程费和其他项目费组成。

5.1.5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合格数量,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或)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数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15.4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计算支付金额时,如果合同中另有约定,则上述的尺寸、断面、数量、综合单价或总额价,某些特定工程实体计量的程序、过程,以及包含原始数据在内的计量结果等,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抽样和认可,方才有效。

5.1.7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

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5.2最高投标限价

5.2.1国有资金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同一标段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2.2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c)招标文件(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

d)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e)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f)市场价格信息;

g)其他相关资料。

5.2.3子目工程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本规范第3.6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设计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参照附录A~附录G中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2)计算、填写;

b)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

的暂估价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c)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5.2.5最高投标限价金额随招标文件公布,最迟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天前公布。

5.2.6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投标人经测算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公布之日后10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经复核后发现确属事实的,应及时修正最高投标限价。

5.3投标报价

5.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本规范第5.3.4条自主确定。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5.3.2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报价时,投标人应遵守有关规定。

5.3.3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5.3.4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a)本规范;

b)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c)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2)一般为本规范附录A至附录G子目工程量清单小计金额的8%至12%之间某一固定百分率,具体百分率数值

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d)招标文件(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补遗、答疑

纪要;

e)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f)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g)市场价格信息;

h)其他的相关资料。

5.3.5子目工程应依据本规范第3.6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应子目的特征描述,参照附录A~附录G中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3.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a)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填写;

b)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子目工程量清单相应子

目的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c)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5.3.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且予以调整。

5.3.8投标总价应当与子目工程费和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5.4合同价款的约定

5.4.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

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4.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5.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a)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b)安全生产费、施工环保费的使用要求、支付办法等;

c)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d)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e)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f)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g)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h)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i)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j)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5.4.4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5.4.3条的要求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合同争议处理。

5.5工程计量与价款结算

5.5.1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附录G中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5.5.2工程实体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计量。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并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参加工程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5.3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的控制依据。如果进行工程计量时,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多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调整工程量清单,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再进行计量。

5.5.4当计量累计结果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工程数量时,应暂时不予批准,待核实确认计量无误且修正工程量清单后再批准。

5.5.5除合同约定在施工前计量或一次性计量的子目以外,其余子目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在工程实体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依据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分期计量申请。对于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已完工的工程实体,不予计量:

a)工程实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与相关设计图纸不符,且无相关变更手续;

b)工程实体的部分或全部性质与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不符,且无相关变更手续;

c)工程实体未获得质量合格证书(对于需要经过较长周期才能获得质量检测结果,但不计量将无

法开始后续工程施工的工程实体,可以暂时进行计量。如果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计量结果无效);

d)工程实体完工后未按合同约定申请计量的。

5.6合同价款调整

5.6.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双方签订之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5.6.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5.6.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子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并且与实

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子目的特征描述不一致的,且这种不一致引起该子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子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5.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子目工程清单项目的,或者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6.4合同履行期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3)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且原有综合单价确实不合理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5.6.5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4),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5.6.5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5.6.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

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人工费用,应由

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6.7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5.6.8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7竣工结算

5.7.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3)对一个子目而言,一般规定所列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中标清单小计金额的2%,且工程数量增减超过该子

目中标清单所列数量的25%。

4)根据价格变化引发工程成本增减影响程度,一般规定变化幅度为+5%或+10%。

5.7.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5.7.3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a)本规范;

b)工程合同;

c)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建设工程竣工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

g)其他依据。

5.7.4子目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5.7.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a)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

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b)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c)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d)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e)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6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6.1计价表格组成

6.1.1封面:

a)表1—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b)表1—2: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封面;

c)表1—3:投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d)表1—4: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封面。

6.1.2总说明:

a)表2:总说明。

6.1.3汇总表:

a)表3—1: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b)表3—2:竣工结算汇总表。

6.1.4子目工程量清单表:

a)表4:子目工程量清单;

b)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6.1.5其他项目清单表5):

a)表6—1:材料暂估价表;

5)不采用计日工、暂估价的,不使用相关表格。

b)表6—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c)表6—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d)表6—4:计日工表。

6.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6.2.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6.2.2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表1—1、表2、表3—1、表4和表6;

b)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6.2.3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表格:

1)最高投标限价使用表格包括:表1—2、表2、表3—1、表4、表5和表6;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表1—3、表2、表3—1、表4、表5和表6;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表1—4、表2、表3—2、表4、表5和表6。

b)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并盖章。

c)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毫不修改地引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全部内

容。

6.2.4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及内容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6.2.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表1—1招标工程量清单

项目

合同段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编制人:

(单位盖章)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年月日

编制日期:

表1—2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项目

合同段

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量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小写):

(大写):

招标人:

(单位盖章)

编制人:

(单位盖章)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表1—3投标工程量清单

项目

合同段

投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投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年月日

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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