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前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差异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的,租金所属终止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征收营业税。 的仍征收营业税,租赁所属起始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则征收增值税。 出租房屋的个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受票方即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身份证号)”栏必须填写税务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仍委托街道代征。出租房屋的个人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后需要发票的,通过国税防伪税控机开具。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市区受托代征街道直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须持街道开具的完税凭证和受票方(即承租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到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丹溪路968号,电话82468881)三楼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代为填开。 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分局大厅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自行征收开票。 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街道代征,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均在《浙江地税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中进行。 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大厅门征窗口征收开票。
二、“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具体规定 市区(二环内)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继续由金华市地税局委托各街道(乡镇)办事处代为征收。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出租房屋所在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履行纳税义务时,代征单位利用《浙江地税个人房屋出租征管软件》对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交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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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费所进行的房源/税源采集方式、税票开具流程保持不变,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和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仍按金地税公告[2016]2号文件执行。出租房屋税收征收标准如下表: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表
类型 月租金收入 适用 范围 增值税/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3% 3% 地方教育附加 2% 2%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房产税 综合税费率 市区 10万元(含)以上 其它 个人非住房出租 800元—3万元 800元(含) 以下 市区 10万元(含)以个人住房出租 3万(含)-10万元 其它 市区 建制镇 上 其它 建制镇 3万(含)-10万元 其它 市区 建制镇 建制镇 5% 5% 7% 5% 12% 12% 12%(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12% 12% 12%(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12%(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12%(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4% 0.1% 0.1% 1% 1% 0.1% 0.1% 18.8% 18.7% 18.5%(含房产税) 6.5%(不含房产税) 18.45% 18.35% 18.15%(含房产税) 6.15%(不含房产税) 13.1%(含房产税) 1.1%(不含房产税) 5% 1% 3% 2% 0.1% 1% 0.1% 5% 5% 7% 5% 0.1% 0.1% 1% 1% 5% 1% 0.1% 1% 0.1% 1% 0.1% 12.1%(含房产税) 0.1%(不含房产税) 1.5% 7% 3% 2% 0.5% 0.1% 6.28% 1.5% 5% 3% 2% 4% 4%(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4% 4% 4%(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0.5% 0.1% 6.25% 6.19%(含房产税) 2.19%(不含房产税) 6.105% 6.075% 6.015%(含房产税) 2.015%(含房产税) 1.5% 1% 3% 2% 0.5% 0.1% 1.5% 1.5% 7% 5% 0.5% 0.5% 1.5%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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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30000元 800元(含) 以下 4%(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4%(限于征收范围之内的) 0.5% 4.5%(含房产税) 0.5%(不含房产税) 4%(含房产税) 0%(不含房产税) 注:1、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3万元)的,租金所属终止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仍征收营业税,租赁所属起始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则征收增值税。
2、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的,按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代开发票应提交的资料
出租房屋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受票方即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身份证号)”栏必须填写税务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提交如下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涉及转租情况还应提供租入房产时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税票。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契证)的复印件 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个人,提供房屋购销合同或发票或者村委会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非本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受票方(即承租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必须提供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代征代开业务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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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费后需要发票的,通过国税防伪税控机开具。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受托代征街道(见下表)直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须持街道开具的完税凭证和受票方(即承租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到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丹溪路968号,电话82468881)三楼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代为填开。
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代征和普通发票代开点
辖区 代征代征点名称 城中街道代征点 办公地址 人民东路101号 82311543 89171212 城北街道代征点 后城里街399号 89171223 联系电话 82310525 婺城区城东街道代征点 青春路256号 82117713 金东区 城西街道代征点 双龙北街245号 82346991 新狮街道代征点 芙峰街128号 82437331 东孝街道代征点 金瓯路381号 89178672 多湖街道代征点 望府街917号 82170608 - 4 -
江南街道代征点 双溪西路38号 89150273 开发区三江街道代征点 兰溪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 89185262 82252306 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自行征收开票。
各办税厅地址与电话
办税厅名称 婺城地税分局 开发区地税分局 地址 金华市八一北街569号 金华市丹溪路968号 电话 82309719 82468881 82666544 82193080 82951343 开发区地税金西延伸点 金华市汤溪镇工业园区白汤下 金东区地税分局 金华市光南路1343号 金义都市新区地税分局 金华市孝顺镇金山大道 西关街道代征点 秋滨街道代征点 李渔路1566号 秋瑾街8号 82390336 89185287 二环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分局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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