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卷V01.33 第4期 No.4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ANZHOU INSTITUTE OF EDUCATION 2017年4月 Apr.2017 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之刑法规制 刘思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进入2l世纪,互联网的空前普及极大改变了 ̄41"1的生活方式,然而,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措施, 各种网络犯罪问题滋生,公民网络信息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造成了极大损失,侵害了国家的法 治权威。对此,本文将探讨网络犯罪的概念和形成机制,进一步梳理当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和问题,初步提 出完善措施,以期对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17)04-0157-03[收稿日期]2017—01—3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云数据服务、网上购物、 不完善,现行法律规范相对简单空泛,使网络犯罪者 网上支付等业务的快速发展极大方便了公众生活;然 有机可乘。第三,网络犯罪隐蔽性高。在虚拟世界 而,互联网形态的虚拟化、监管措施的滞后性导致互 里,网络犯罪的查处难度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联网开始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重灾区,网络安全成为 侦查机关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因此难以找到犯罪证 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尚不 据,即使一些技术公司察觉了网络犯罪行为,也可能 完善,无法适应当前的多变的网络形势,给网络犯罪 在受到法律规制之前采取规避措施。第四,网络用户 留下了大量的空隙,也极大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 法制观念淡薄。目前大多数网络用户都是年轻人,价 程。根据CNNIC的统计,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 值观念尚在形成阶段,自律性差,在虚拟世界更容易 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但是我 受到外界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综上,社会现 国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近一年来,全国网民因权 实的诸多因素共同导致了网络犯罪行为的泛滥。 益被侵犯造成的人均经济损失达133元,网络犯罪现 象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一二、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一)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网络犯罪的概念及成因 刑法是维护维护网络安全的最后保障,在维护网 络安全方面刑法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直到 在刑法学界,对于网络犯罪概念的定义尚无定 1994年才接入互联网,因此,在网络犯罪领域的立法 论。有的学者认为,凡是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行 起步较晚,1997年刑法以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随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为都可以归为网络犯罪。还有学者则认为网络犯罪 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网络犯罪问题泛滥,由于立法的 是由计算机犯罪演变而来的,网络犯罪应当包括计算 缺失,这一社会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规制。立法机关 机犯罪,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就是犯罪行为的网络 在制定1997年的刑法时,将一些计算机犯罪纳入到 化。上述定义多是从网络犯罪行为的载体角度展开 刑法条文中,如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网络秩序,不论 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 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还是以网络作为犯 了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但是仍无法适应 罪空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网络秩序的行为,就 当前网络犯罪复杂多变的发展趋势,法律规制效果不 构成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当是行为人 显著。 实行破坏网络秩序、造成损失、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 刑法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成因 随着网络犯罪问题的日趋严重,我国政府开始高 度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并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 网络犯罪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全”。为了进一步净化我国的网络环境,减少网络犯 黑客文化的影响。网络黑客通常掌握高超的网络 罪的发生率,立法机关不断对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进 技术,网络规范意识淡薄,越界、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行修改。刑法修正案(七)中,设定了两个网络犯罪的 一,网络用户受黑客文化的影响,开始出现违法犯罪倾 新罪名:一个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 向。第二,法律规制滞后。在互联网领域法律规范尚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个是提供侵入、非法控 [作者简介]刘思博(1990一),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158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第33卷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修正案(九)在 网络犯罪。 原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之一和之二, 3.网络犯罪追诉难度大 根据调查,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仅占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分别将其罪 案件的10%,且管辖权混乱,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 名确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案件的多地管辖,或者各地侦查机关相互推诿,乃至 动罪,也首次在刑事立法上实现了预备行为的实行化 无人管辖。侦查机关通常通过追踪IP地址的方式来 和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通过两次法条和罪名的修改, 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网络犯罪的行 改变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入罪机理,对我国的刑法理论 为地。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违法者反侦查能力 和刑事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刻变化,极大推进了网络 的提高,违法者开始采用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侦 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进程。 (二)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 1.网络犯罪主体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 根据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 单一,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网络犯罪。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相较于自然人,单位在人员、技术、 资金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实施的 网络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如果不 扩大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则无法有效打击网络犯 罪。随着单位网络犯罪案件量的飙升,为了达到更好 的治理效果,我国的刑法典应将单位纳入到犯罪主体 范围内。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刑事责任年 龄偏高,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除了故意杀人、放 火等重大刑事案件外,对于较轻微的犯罪行为不予追 究。但是网络犯罪具有特殊性,网络作为新生事物, 需要较强的学习能力才能熟练掌握,因此我国的很大 一部分网络用户都是未成年人,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 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因此,由未成年人实 施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频繁,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 大的侵害和损失,所以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 件,也应当考虑扩大刑罚范围,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网 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2.网络犯罪刑罚种类单一,预防和打击效果差 在当前刑罚体系中,针对网络犯罪,只能对违法 者处以自由刑,而没有规定其他处罚方式,如罚金刑、 资格型等。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针对网络犯罪 的类型和危害程度,规定了自由刑、资格刑、罚金刑等 刑罚种类,这样有助于提升网络犯罪打击和治理的针 对性。首先,目前很多实施网络犯罪的主体都是计算 机和网络信息领域的专业人才,具备专业的知识,对 于这类违法者实施资格刑,禁止他们再次从事计算机 或网路信息技术行业,相比较自由刑而言,打击和威 慑的作用更大。其次,大多数网络犯罪者实施违法行 为都是为了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如果对他们处于巨 额的罚金,那么他们在犯罪时就会考虑犯罪的违法成 本,从而提高犯罪的门槛,使得他们不愿意再去实施 违法行为。因此,增设刑罚种类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 查机关难以追查到真实的IP地址;而且网络犯罪涉 案人数广,受害者大都遍布全国,取证难度极大,所以 目前我国查处的网络犯罪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一小 部分,极大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机关的权威。 4.各部门、各地区间协调配合难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各部门、各地区之间 各自为政,协调配合难:首先在侦查机关内部缺乏统 一的协调机制,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难以形成有 效合力,打击效果差;其次,网络运营商、服务商从经 济利益出发,放纵网络犯罪行为,在侦查机关的调查 取证过程中,一些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拒不配合,甚至 阻碍侦查,影响了案件进程;再次,缺乏国际合作机 制,目前很多违法者为了逃避侦查,使用境外服务器 来实施网络犯罪,国内的侦查机关很难获取境外的犯 罪证据。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境外司法协助与 引渡制度,跨国网络犯罪的打击效果差。最后,由于 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在 定罪量刑方面,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之间意见 不一,也影响了网络犯罪案件的追诉。 三、“互联网+”模式下网络犯罪刑罚规制的完善 策略 (一)构建完善的网络犯罪刑法体系 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起步较晚,虽然面对日 益严峻的网络犯罪问题,立法机关开始逐步重视网络 犯罪的刑法规制,也制定了不少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 规范,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规范 过于笼统,没有建立完善的刑法规制体系,难以有效 遏制网络犯罪。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传统的刑事法律规则已难以适应现在的形势。因此, 要构建完善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刑法不仅仅是 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工具,还应该成为调整虚拟社会 关系的工具,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但是由于 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为了增强刑法的适用 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具有前瞻性,一方面立法 时要制定一些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避 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以保护基本的法律关系为根 本,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犯罪行为和方式。另一方 第4期 刘思博:信息化时代网络犯罪之刑法规制 159 面,在针对网络犯罪立法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 则相契合,导致了证据证明力的瑕疵。因此,应该制 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新技术预留发展空间,要明确制 定一套新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将相应的网 定法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而不是限制科学 络程序、数据、记录痕迹等特殊证据明确归为一类证 技术的发展。 据,以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二)适度延展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增 维护社会网络安全。 设单位主体类型 (五)协调配合,建立全球“法网” 我国现行刑法只处罚16周岁以上的网络犯罪实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各部门和各地区之间要加强 施者,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的心 合作,建立联系和沟通机制,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共同 智还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必要的认 协作,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率。 识,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 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建立全球“法网”以 任。但是这会影响了网络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 对付网络犯罪。由于各国之间缺乏合作,且缺乏国际 很大一部分网络犯罪者是未年成人,他们的犯罪行为 通行的规制手段,因此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措施 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如果不对这些 和处罚力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 人进行追诉,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也不利于 了可乘之机。当前维护网络安全是全人类共同的责 网络安全。因此在未来,立法者应重新划分网络犯罪 任,为此,各国应该联合起来,共同打击互联网犯罪, 主体的年龄,对于网络犯罪不按照犯罪主体的年龄、 一方面加强磋商与谈判,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法 而是按照网络犯罪主体行为和影响恶劣程度来决定 律框架,以便各国共同遵守、联合行动;另一方面,建 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的目的是为了 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联合行动打击网络犯罪,形成 预防和惩治犯罪,倘若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有效覆 防治网络犯罪的全球网络体系,让违法者无处可逃。 盖所有的犯罪主体,那么就不能周延对法益的保护, 四、结语 这与刑事立法目的初衷不相符,因此还应当将单位纳 网络具有两面性,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 入到网络犯罪的主体中去,同时根据单位网络犯罪的 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我国的法治秩序构成了巨大 特点,结合现有刑法的规定和内容,重新界定定罪量 的挑战。对此,我们既要掌握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又 刑标准,调整犯罪结构,以便全面有效打击网络犯罪。 要把控网络信息安全的方向,同时不断完善我国的刑 (三)增加刑罚实用性,借鉴国外经验扩展刑法种 事立法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网络犯罪刑事规制措 类 施,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行为,让网络技 目前对于实施网络犯罪的违法者只处以自由刑, 术真正的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缺乏针对性,无法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因此可以借 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方式和刑法规制经验,来完善我国 [参考文献] 的刑事立法。在实践中,大多数网络犯罪都是可以通 [1]CNNIC.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 过金钱来衡量损失的,因此对违法者处以罚金刑,增 OL].(2017—02—03).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 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 wxzbg/hlwtjbg/201701/d0170122_66437.htm1. 于一些专门从事互联网行业的违法者来说,处于自由 [2]郭玉军.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 刑和罚金刑的治理效果不明显,因此对于这类犯罪主 学出版社。2010:43. 体,可以处于资格型,剥夺他们再次从事互联网行业 [3]皮勇.网络安全法原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8:12. 的权利,能够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降低网络犯罪的 [4]李邦硕.论网络犯罪的界定[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发生率。 (2). (四)明确刑事证据规则 [5]李丹,陈晓辉,张俊,孔登榜.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 当前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较低,这主要是由多方面 打击对策[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8). 因素构成的,但总体来说,是因为调查取证难,侦查机 [6]张鹏成.浅析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的完善[J].中共乐山 关无法获得充足的证据。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强,导致 市委党校学报,2015,(1). 侦查机关取证困难。同时,目前的刑事证据规则在网 [7]崔征.论我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EB/OL].(2017— 络犯罪领域适用性相对较弱。网络犯罪的证据主要 02—06 .http://www.rmlt.com.cn/2O16/0817/437041.shtm1. 包括程序、数据、网页记录痕迹等,由于这些证据与传 [责任编辑:白彩霞] 统的刑事证据具有很大的差别,无法与现有的证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