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术语和定义
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1.4 高处作业分级:作业高度在2m≤h<1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登高作业要求
2.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作业前培训合格,并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行作业;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2.3登高作业须由作业单位办理登高作业申请,并由专人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经行政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2.4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并在作业人员活动的平面上放置踏板,踏板应满铺并进行固定处理,脚手架木质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cm。
2.5脚手架设在路上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照明、警示灯。
2.6登高作业架设的脚手架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2.7登高作业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
端与固定物缚住或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并由专人扶住。
2.8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9禁止把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禁止移动梯子;不准两人同时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2.10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及安全帽等。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11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12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2.1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
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14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高处作业的管理
3.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3.2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3.3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3.5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6特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单》必须经经理级以上人员审核确认;二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单》经车间主任级以上审核确认;一级高处作业的《审批单》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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