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言语责备、课堂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物品等处分,由责任教师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当场实施,处分决定由学生学习小组记录,并报知班主任老师。所没收的违规物品由班主任保管,并在适当时候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领回。
2.留校交流教育处分,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协商决定,并报请年级主任同意。学生留校期间,任课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必须同时陪伴,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回家。班主任教师为责任教师时,要与另一位班级任课教师协商。
3.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教师提议,由学生所在年级批准决定,并报学校学管处备案。
4.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提交书面调查材料及处分意见,经学校政教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5.停学和停课处分,由学生所在年级提交书面调查材料,经政教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1)言语责备、课堂隔离、剥夺某项权利、没收违规物品处分,由责任教师直接告知学生本人。一般不提倡告知学生家长。如确需告知家长,责任教师需与班主任教师协商。
(2)留校交流教育处分,除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外,一般需要口头通知学生家长。
(3)警告和严重警告、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停学和停课、取消住宿资格等处分,学校要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直接送交本人及其家长。处分决定书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 (三)申诉和复查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2.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惩戒、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一)对学校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1.学校有权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惩戒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管理权。
2.学校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有力证据证明须以牺牲学生权利为代价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学校方能对学生作出惩戒以及其他牺牲学生权利的决定。
3.学校行使包括惩戒在内的管理权时,应是善意,并且这种善意应能被其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证明。
4.学校应谨慎而理性地行使惩戒性管理权,防止这种管理行为过度而对学生造成无法弥补实际的伤害。
5.学校应视具体对象而区别对待,如年龄,性别,家庭背景,危害性等等均应仔细考量,因此,对个案的积累和对前例的参照是必须的。
(二)对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越权行为将受到学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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