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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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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护等方面的奖金; 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生活补助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定免税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十、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民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个人所得税: 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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