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維爾論多數
中文摘要
多數一詞在民主社會中經常受到誤用與濫用,本文希望回到思想史的脈絡中,透過這個觀念最
早的提出者之一托克維爾的著作重新省思多數一詞的意義。筆者將論證對托克維爾而言,多數統治是民主社會正當性的基本規則,是社會身份平等這一新的政治社會條件下無可避免的決策方式,但多數則產生於個人對於多數公眾意見不假思索的順服、盲從與依賴,而製造出一個擁有高於一切其他權力,並規範道德秩序的思想。對他而言,多數因此並不是投票人數的問題,而是一種社會與文化的。
關鍵詞:托克維爾、多數、民主
Abstract
In modern democratic societies, “tyranny of majority” is a commonly used yet commonly misused
phrase. The purpose of this essay is therefore to return to the work of Alexis de Tocqueville, one of the early political theorists who elaborated the phrase, to clarify what “tyranny of majority” originally means. To Tocqueville, whereas the majority rule is the inevitable decision rule in democratic societies, majority
tyranny means “the moral power exerted by the majority over thought.” Hence, majority tyranny is not about head counting, but a form of cultural and societal despotism unique in democratic societies.
Keywords: Tocqueville, tyranny of majority, democracy
一、前言
隨著台灣的民主制度運作越來越成熟,「多數暴力」一詞也經常出現在報章媒體、代表甚至一
般民眾口中,但多半時候似乎遭到誤用與濫用。中文語境中的「多數暴力」一詞來自英文「tyranny of majority」,姑且不論用「暴力」來譯tyranny是否恰當,一般而言,在民主理論中,多數人對少數形成壓迫的前提往往是某些少數團體(如原住民)在一社會中長期而持續的居於少數(persistent minority)(Christiano, 2006)。在政治領域中大多數的誤用似乎皆因忽視了這一要件,但這並沒有解決所有問題,諸如「多數如何造成?」、「多數與多數統治有何差異?」等問題仍有待釐清。有鑑於對這個使用頻率極高的詞我們的觀念卻如此模糊不清,本文的目的因此希望回到思想史的脈絡中,透過這個觀念最早的提出者之一托克維爾的著作重新省思多數一詞的意義。
在近代西方民主思想史中,最早對民主政體中多數可能形成的權力壟斷提出思考並產生重大影響的
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The Federalist, 2001[1788]:42-49)中的討論。麥迪遜的主要關懷是如何透過制度設計防範處於多數的派閥或政黨壟斷權力或政治參與的管道,但他
並沒有使用過多數一詞。「多數」一詞真正受到廣泛的使用要直到托克維爾在1835年出版的《美國的民主》1第一卷在歐陸與美國暢銷才開始,因此我們有必要回顧托克維爾的省思。
在DA一書將近結尾時,托克維爾說道:「[在撰寫本書時],我始終希望能夠突顯平等原則對人類獨
立性所造成的威脅,因為我深深相信這些威脅在可見的未來是令人畏懼的,也是最鮮為人知的,但我相信它們並不是無法克服的」(DA:817)。這句話點出了托克維爾在該書中最重要的主題:如果社會身份的平等(equality of social conditions)2是伴隨現代性而來必然發生的、普世皆然與長久持續的趨勢3,當這個新現象已經不能再用古典的政治理論來解釋,我們必須提前做好準備,必須深入觀察它,思考其優缺點,甚至對於可能產生的新政治社會問題提出解決之道,換言之,我們需要新的政治科學來理解新的世界。
托克維爾所看到的新政治現象不只是新的政治制度以及新的國家–公民關係,還包括身份平等所產
生的新政治文化與集體經驗,甚至是民主制度內生的、難以被察覺的(可能會導致民主制度自我毀滅的)社會驅力。特別是最後一點可以說是貫穿DA前後兩部的核心關懷,從對美國民主制度的深入觀察中,托克維爾指出美國民主運作中獨特的節制這股驅力的客觀因素,這包括地理條件、英國移民的歷史背景(「住著長久習於自由之居民的全新國度」(DA:1));在制度上有城鎮制度(township/commune)、司法制度與聯邦制度;在文化上,則是自發的公共精神、有節制的愛國主義與平撫人心浮動的宗教力量4。但托克維爾之所以研究美國,實有更深刻的理論關懷:「我的目的一直是希望藉由美國的例證來表明,法律以及(相形之下更重要的)民德(mores)可以使一個民族保持自由」(DA:369),而他之所以費心指出這些能夠確保一個民主國家的自由與強盛的要素乃是因為他深信:「極端的民主預告了對於民主的威脅」(DA:227),
民主制度絕對可能形成。
二、多數如何造成?
托克維爾明確的指出,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徵便是人民主權(sovereignty of the people),但如果人
民主權是國家正當性的根本基礎,如果公共的決定必須以多數人見為依歸,那麼在何種情形下,會造成托克維爾憂心的「多數」呢?他所提供的答案是,一方面,當多數意志成為國家的存在理由(raison d’être),具有為所欲為的能力與權利,非但行政部門、議會、司法機關都必須迎合主流,以免觸犯眾怒,危及繼續執政的機會甚或政權正當性;另一方面,多數人的意見與道德觀念將逼使少數異議的聲音噤聲,在思想上箝制個人獨立、自由的思考5。
但這個說法仍然有一些疑點。就本文而言最重要的問題是:我們要如何區辨「多數決定」(majority
rule)與「多數」?托克維爾自己的文字就已經帶給人一些困惑。有時候,他承認民主社會需要基於人民主權的原則,而必須接受多數決定原則,在他討論多數的著名章節(I.2.7)中,他一開頭便指出:「民主的根本特質是多數人的權力應該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政體中除了多數人之外,再也沒有其他東西可以制衡[國家] 」(DA:287,重點為筆者所加)。而多數人的權力往往反應在人數的優勢上:「民主的法律一般而言都趨向最大多數人的福利傾斜,因為這些法律來自於公民中的多數,多數或許可能犯錯,但卻不可能循與自身利益違背的途徑」,他認為這是民主制度與貴族制相比一個重要的「優點」(DA: 270-71)。
但在更多時候,托克維爾似乎預設了政治社會中有一股難以化約為個體也難以捉摸其意向的集體意
志,他有時將這個集體意志描繪成一個難以捕捉其面貌卻無所不在的龐然巨獸:「在民主國家中,普羅大眾擁有貴族社會中所無法想像的不尋常的權力。它不是透過說服來使人接受,而是透過集體性思維(corporate thinking)的強大壓力對每個個人的理智進行施壓,進而灌輸到每個人的靈魂之中」(DA:501)6。進一步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我們可以發現托克維爾所擔心的似乎不是「人數」上的多數,畢竟這是民主制度中政治正當性建立的根本原則,他所憂心的毋寧是多數所可能形成的道德權威,是「多數人的道德權力對於思想所發揮的影響力」(the moral power exerted by the majority over thought, DA:297)7。
在進一步討論托克維爾筆下的多數的本質前,我們必須先理解他所區分的在民主社會中可能出
現的兩種不同型態的8。第一種是「凱撒式的」(the tyranny of the Caesars, DA: 367-68)。在托克維爾過世前三年所出版的另一部經典《舊制度與大》(The Ancient Régime and the Revolution, 1955[1856])中,他指出這種中世紀時代所無法想像的「民主式的」(democratic despotism)的特徵是:
所有的階序制度、所有的階級區分、所有的等級差異都已然取消,國家(nation)則由全部幾乎一模一樣並且一律平等的個人所組成。理論上,主權(sovereignty)產生於這個無法辨識彼此的群眾之中,但人民任何控制甚至監督其活動的方式都已遭到小心翼翼的剝奪。因為在群眾之上是一個單一的權威,是他們的代理人,它獲得授權可以以人民之名
做任何事,而不需徵詢人民的意見。它不能受公共意見所控制,因為公共意見沒有任何方式可使之獲得傾聽;國家(the State)就是自己的律法,除了以外沒有方式可以推翻這種。法理上(de jure),它是一個聽命於人民的代理人;事實上(de facto),它是主宰。(Tocqueville, 1955:163)
導致這第一種民主式的原因顯然是因為在社會身份平等的條件下,如果公民普遍對政治參與冷
漠,並且誤以為行政機關、議會或代議士是自身權益的代言人,而疏於監督,終將放任行政與立法機關濫權,成為民主時代的新特權階級。從權威的來源判斷,托克維爾擔憂的這種民主式並不同於自亞里斯多德以來對於群眾的道德權威的疑慮,而是對於霍布斯式將人民主權無條件讓渡與統治權威而不加監督的政治理論所提出的警示。
第二種民主式是一種更難以察覺卻影響更為深遠的形式,即Cheryl Welch(2001:72)稱
之為「歐威爾式景象」(Orwellian landscape)的思想,托克維爾想像中的這種民主夢靨是一種集體社會心理式對於少數異議、獨立思考與行動的高度敵意,以及個人對於多數公眾意見不加思考的順從或盲從。Andrew Sabl亦稱這種形式為「文化」(cultural tyranny),它是以數量造成的社會壓力與心理壓力,所產生的效果就是對於有原創性的異議進行壓制或不寬容,進而強力要求社會的一致性(Sabl, 2002:6)。托克維爾在討論多數時,在一個註釋中舉了一個例子說明這種的可怖,他指出在1812年美英(加)戰爭期間,巴爾的摩一家報社因為公開反對這場戰事,惹惱了當地居民,許多群眾於是集結並破壞報社、攻擊報社編輯的住所,當地為保護報社員工,只好將他們像罪犯一樣暫時安置在監獄中。
但的怒火仍難以平息,當晚暴民再度集結,攻入監獄之中,當場殺死了一位記者,其他報社員工被攻擊後也被遺棄在現場奄奄一息。事後,滋事份子雖被送上法庭審判,卻都獲無罪開釋(DA:295)。藉由托克維爾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多數與凱撒式在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社會的、文化的、心理的與思想的集體權威及其政治效果,後者則是政治體制內對於權力的濫用,兩者都是托克維爾相信在民主社會中可能出現的形式。
至此,我們可以看出托克維爾為何將多數定義為「多數人的道德權力對於思想所發揮的影響
力」,並且視之為威脅民主政體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Donald Maletz(2002:741)曾指出,托克維爾筆下的多數,或說是一種「軟性」(soft tyranny),與其說是一種民主制度已經證實的缺陷,不如說是托克維爾對於那些毫無保留支持民主制的人所提出的警訊。 在人人社會身份平等的前提下,人們儘管不再盲目相信少數獨夫或貴族階級的判斷,卻可能不是被眾多與自己平等的人所形成的意見所震攝,不敢與之意見相左,就是盲目的接受多數人的意見。這是民主的矛盾性,統治權力的正當性來自於公民,公民可能卻成為自身權力的受害者;受過大洗禮的民主時代人民痛恨擁有無上權力的獨夫或特權階級對於個人自由的侵犯,卻可能毫無保留的接納群眾集體意志的無上權力之統治9。
托克維爾更進一步指出使這個問題加劇的趨勢,即隨著社會的民主化與工商業的發達,個人往往退
隱到個人內心的碉堡之中,生活中所關心之事不脫個人物質利益的追求與個人的私領域,托克維爾說道:
當我想像現在世界中出現的的新特徵,我看到一個由難以勝數的人所形成的群眾,每
個人都不但類似而且平等,他們轉向自身的生活,汲汲營營的尋求那些瑣碎、粗鄙的享樂,並以之填滿自己的靈魂。他們每個人不與他人往來,也幾乎對於其他人的命運毫無所悉。他的子女與親友對他而言便是全部的人類。至於他的同胞公民們,他站在他們身旁卻視而不見,他與他們接觸卻冷漠無感;他只為自身而存在,如果他還維繫住他的家庭,那無論如何可以說他已經失去他的國家。(DA:805)
在這段話中托克維爾點出了民主社會中多數的同一化與身份平等所造成的個人主義
(individualism)10之間的惡性循環,當個別公民對於公共事務越冷漠、越沒有想法,就越可能順從社會上的主流,如此所形成的多數就越可能受到煽動,這種未經深思熟慮的意見也越就可能形成政治激情,而對少數意見者形成壓迫,最終斲傷個人自由、危害個人獨立自主性。這種民主式的與過去的(君主或貴族政體的)所不同之處在於,統治者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而非天命或自然秩序,公民透過選舉產生領袖與代表,但正因為每個人都相信、領導人與議員是自己透過自由意志選擇出來的,他們反而更加放心的將公共事務交由這些人來管理,更相信公眾意見的判斷,也更心安理得的追求私生活的安適,其結果就是:「[民主式的]一天天的削弱自由選擇的價值與使用頻率;它將自由意志的活動限縮在更狹隘的範圍,並且逐漸的將自主性(autonomy)從每個公民之中袪除」,但托克維爾認為與其說這是一個新問題,不如說這是民主時代的趨勢,因為「平等早已預告了這一切的到來,使公民傾向於容忍這一切,並且讓他們常常視之為一種幸福」(DA:806)。另外,公民對於公共生活不關心的另一個副作用是他們可能轉而對民選產生依賴,希望從中獲得指引與保護,而不免出現行政集權(administrative centralization)
11,
使行政權力也將無孔不入的滲透到公民生活的各個層面。
托克維爾預見的民主社會呈現出的駭人景象是:「如果任由[民主社會]依據其內在動力不受阻礙的發
展,民主,亦即身份的平等,將使每個個人勢單力薄。他接受多數意志的意見與信念,因而不是狂熱的支持一個集中的政治權威,而大大削減他身為公民的能力,不然就是一廂情願的從公共生活中退出,追尋物質生活所得。無論是何種情況,政治自由已死,而人們過著極度不完整與限縮的生活」(Oldfield, 1990:124)。
三、結論
至此,我們可以嘗試回答多數統治與多數的差異的問題,並提出筆者的兩點觀察。首先,對托
克維爾而言,多數統治是民主社會正當性的基本規則,是社會身份平等這一新的政治社會條件下無可避免的決策方式,但多數則產生於個人對於多數公眾意見不假思索的順服、盲從與依賴,而製造出一個擁有高於一切其他權力的、無孔不入的滲透到社會生活中,並規範一切道德秩序的思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托克維爾才斷言在民主國家中,多數是「全知全能的」(omnipotent)。在他對民主社會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發現在公共生活的領域中有一組分別往上下兩極發展的趨勢,一個趨勢是多數容易趨於一致化,形成一種具有專斷權力、難容異己的集體意志,另一個則是個別的、勢單力薄的公民或者是不敢、不願與多數抗衡,或者是退卻到私領域及物質生活的享受之中。對托克維爾而言,前者是一個民主內在邏輯的可能性,而後者是他從當時美國社會的觀察中所得到的經驗事實。正因如此,他相信倘若沒有良好的民德、平衡的制度設計或適當的公共精神,極端的個人主義便極可能助長多數的產生,而可能造成(居於與個人中間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真空、大眾對公共事務噤聲與冷感,最終導致政治自由
與個人自由的全然喪失。在DA一書中,托克維爾花了不少篇幅描述美國的城鎮制度、愛國心與宗教情操如何成為維繫民主制度存續的關鍵,也再三的強調新聞自由與結社自由的重要性,這些對他而言都是填補前述民主制度已然(也必然)會出現的公民社會真空的問題,這裡托克維爾企圖從經驗事實中抽繹出規範內涵,即健全的民主社會必須也應該有強大的市民社會,這也是抵抗多數趨勢的不二法門。
第二、我們可以觀察到,托克維爾的民主概念蘊含了兩個相互矛盾的特質:包容性與排他性。民主
制度的包容性顯現在社會階級的消滅,每個人的身份地位一律平等,舊制度中的君主、貴族與臣民在現代民主社會中都成為享有同等權利的公民,並且在他看來這個趨勢只會不斷擴大到社會中其他團體。這個將所有人都納入成為地位平等的公民的現象,對托克維爾而言,是現代性不可逆轉的過程。但是民主社會卻又必須以多數意見作為決策依據,因為正當性的需求,它也需要公民有強而有力的凝聚力,但這又勢必對於異議者與少數團體的意見產生排他性。從本文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托克維爾一方面強調民德的重要性與極端個人主義對民主制度的危害,一方面卻又反覆對多數的可能與可怖提出警示,一個良好的民主制度因此必須要在這兩個矛盾的特質中取得平衡。托克維爾眼中的多數固然與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大相逕庭,卻恐怕是更值得台灣社會中的公民重視與深思的課題。
註釋
1
為行文便利,本文以下將 托克維爾的《美國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 [1835; 1840])一書簡稱為DA,
筆者所用版本為Alexis de Tocqueville, 2003, Democracy in America and Two Essays on America, Trans. Gerald Bevan, London: Penguin Books (Penguin Classics) 。所有引文皆為筆者自譯。
2
關於equality of conditions的翻譯,本文採用江宜樺的譯法(江宜樺,2001:109, fn.8)。
3
雖然托克維爾堅稱這個趨勢是一個「天意使然的事實」(providential fact)(DA:15),筆者仍然同意Sheldon
Wolin的見解,即托克維爾的理論關懷是對於現代政治社會所產生的新社會條件與權力關係提出反思,因為托克維爾的第一手觀察使其體認到,在多數人獲得平等的身份後,社會已經不同於古典政治理論所描述的那種靜態的、階序的政治社會,而需要新的政治科學、新的問題意識才能理解這些現象,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托克維爾是對西方現代性高度敏感的思想家,參見Wolin, 2001。
4
托克維爾稱這些要素為「民德」(mores/ moeurs),他說明他使用這個字與古典理論家所說的mores/ moeurs
相近,亦即不僅指涉狹義的「心理的習慣」(habits of the heart),也包括一個民族的全部道德與知識狀況(DA: 335-36)。 這樣的定義使得“mores”的觀念不再侷限於一般所理解的「傳統風俗」,而更接近“ethos”一詞。在DA中,托克維爾有意的將mores等同於上述的公共精神、愛國主義與宗教情操(托克維爾視之為重要政治制度之一),如同Wolin所指出的,在這個意義上,托克維爾已經超越了孟德斯鳩人類學式的moeurs概念,而同時用mores一辭表達近似我們今天稱為「政治文化」的概念(參見Wolin, 2001:223-225; cf. Ceaser, 1985)。學者Donald Maletz也指出托克維爾所指的mores「似乎更接近實踐理性(practical reason)與倫理(ethics)
的習慣,而非風土民情(custom)」(Maletz, 2005:4)。筆者將mores譯為「民德」而不從江宜樺所譯的「民情」(江宜樺,2001:127),即是因為在托克維爾的用法中,mores不僅是客觀的社會風氣、民情風尚,更是維繫民主制度的穩定與抑制民主社會紛揚熱情的軟性制度,而可以視為一種德行 。
5
在一段經典的描述中,托克維爾談到過去的是用鎖鏈、武器與行刑者對於異議者的身體進行控制、懲罰,
但是在現代的「開化的」(civilized despotism)中,則將枷鎖桎梏在人的精神與思想之上(DA:298),但對他而言的本質是一樣的,所以他說:「當我看到可以為所欲為的權利與能力被授與任何的權威,無論[這個權威]被稱為人民或是君主、民主政體或貴族政體,無論它是在君主國或共和國中運作,我要說:的種籽就在那裡,而我寧選擇活在不同的律法之下」(DA:294)。
6
如同Wolin明確指出的,托克維爾政治理論中兩個重要的對話對象是盧梭與孟德斯鳩,他的民主思想可以視
為是企圖調和兩者政治思想之嘗試(Wolin, 2001: ch.9)。 托克維爾對盧梭理論的不安不但表現在他對於人性的高度不信任,在這裡也清楚表達他對盧梭「普遍意志」(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高度懷疑。
7
這裡我們或可將托氏的這一概念與小彌爾(J. S. Mill)著名的「多數」概念稍事比較,以更突顯托克維爾
的論旨。雖然兩人都認為社會中多數的意見會壓制少數人的異議而形成一種,但對彌爾而言,對抗之道在於充分保障個人自由與鼓勵個體性(individuality)的發展,在每個人都充分運用自己天賦的理性能力,而「人類的感知、判斷、區辨、心靈活動,甚至是道德偏好只有在做出選擇時才獲得運用。若有人做某些事只因這些是風俗習慣,他並沒有做出任何選擇…那些讓世界為他選擇生活計畫的人,除了像猩猩一樣的模仿能力外,不
需要其他的能力」(Mill, 19 [1859]: 59,重點為筆者所加)。但對托克維爾而言,僅有政治權利的保障並不能防杜多數人的道德權威對個人思想的影響,而僅僅強調個體性的社會反而會容易滑向個人主義與自我中心主義,而造成政治冷漠與追求私利,轉而更強化多數的力量。他相信唯有透過公民對政治事務的擴大參與、多元的公民結社與地方分權自治才能與之抗衡。換言之,在彌爾看來,透過培養公民的個體性與特殊性可以矯治多數;對托克維爾來說,這種觀念走到極端卻正是間接造成多數的病因之一。
8
關於托克維爾著作中究竟有幾種民主式的形式,研究托克維爾思想的學者有許多不同分類方式,其中最
詳盡的是Melvin Richter(2006)所區分的五種(立法權的、民主多數的思想、凱撒式的、行政集權的以及軍事)。但筆者在本文中仍從Cheryl Welch(2001:72-81)所區辨的兩種(凱撒式與多數),因為從權威的來源判斷,無論是立法者、行政官或是官僚體系,都是在政治領域中侵害個人政治自由,這或許可以解釋托克維爾在提出「凱撒式」觀念時,「凱撒」一字是用複數的(見正文所附原文)。唯獨多數人的道德權威是直接在思想上壓制個人獨特性,因而可以說是一種社會集體權威,這正是托克維爾的民主理論最有原創性的論點之一,釐清這點將有助於我們理解托氏何以強調多元強大的公民社會對於健康的民主社會有絕對必要性。
9
托克維爾相信這個民主制的矛盾性來自於一種微妙的心理轉化過程:「公眾意見不僅是民主社會中個人的唯
一指引,在這些[民主]國家中,公眾意見也享有高過一切的無限權力。在平等的時代,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人們對於彼此是毫無信心的;但人們之間的相似性卻又使他們對於整體公眾的判斷產生無限的信心。因為在他
們看來,既然每個人的意見都是相似的,真理似乎必然站在多數人這一邊…平等使得人獨立於他每一個同胞之外,但也將他孤立無助的推入多數之手」(DA:501)。
10
托克維爾認為個人主義是一個現代性中獨有的嶄新觀念,與「自我中心主義」(egoism)不同,個人主義是
「一個冷靜而經過深思熟慮的情感取向,它使得公民與它的同胞斷絕聯繫,並退卻到自己親友的小圈子之中,同時有意識的放棄整個社會,任由其自行發展」(DA:587)。托克維爾認為這個道德信念的來源是民主社會中身分平等的條件,如果任由其發展,最終亦不免與自我中心主義合流,而對民主本身造成威脅。學者Joseph Herbert Jr.曾論證,托克維爾對於個人主義的批評必須追溯到他對笛卡兒哲學(特別是笛卡兒的理性個人主義(rational individualism))的批判,方能解釋為何托克維爾說美國人是「從未閱讀過笛卡兒的笛卡兒主義者」(Herbert Jr., 2007)。Wolin更指出:「對托克維爾而言,笛卡兒主義(Cartesianism)是理解現代人與民主心態的主要關鍵」(Wolin, 2001:79)。如果理性個人主義已經成為現代人自我觀中的核心價值,托克維爾顯然不是在批判個人主義的「觀念」本身,畢竟對他而言,這是不容否定的事實(社會身份的平等正是個人主義的前提),他所憂心的反而是極端的個人主義對於民主社會中公民的政治自由可能造成的傷害。
11
托克維爾區分了兩種不同形式的權力集中:「集權」(governmental centralization)與「行政集權」。
前者是賦予權力執行普遍性的法律或國家,如外交或軍備等,後者則對於國內行政事務的處理,例如商業活動或公民結社。托克維爾認為前者是國家運作不能或缺的機制,而後者則會斲傷公民社會的自主性與公共精神,因此他相信在民主政治中,必須將權力集中在,卻應將行政權力分權。他也堅信兩者之間是可以清楚劃分的。(DA: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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