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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发放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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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民工,必须与用工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关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部登记。

二、班组长负责安排本班组工作,依据企业和项目部规定对本班组进行考勤考核,编制工资发放表册并报项目部审核。

三、工资发放之前,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无投诉或解决投诉后交项目经理和公司监督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发放工资。

四、民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部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公司派专人到项目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五、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以及关系工资收入的奖罚事项,必须在劳动用工合同中明确。

六、项目部对施工班组或民工在施工中存在质差或安全处罚的,必须依据企业规定、 用工合同及目标责任书等执行,且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得随意处罚;实施严重处罚的应由公司作出。

七、严禁随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严禁在工资发放和领取中弄虚作假,严禁采取、破坏、偷盗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等违法手段索要工资。

八、由劳务公司提供的作业人员,在进场应由劳务公司持进场人员名单和个人用工合同到工程项目部备案。人员工资由劳务公司负责发放,接受项目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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