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测绘、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估、地震评估、地灾评估、交通评价、洪水评价、考古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国家安全评估、矿产地质勘查等组织。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公安、国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督、城市管
理、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应急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组成,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计划制定、制度建设、指导培训等工作。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法制定和调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级标准、信用评价评分指标、积分指标等,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共享信用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信用评分指标和信用积分指标,按照工作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确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运用统一信用评价标准。
第九条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档案内容用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第十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技术标、商
务标和信用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评分和信用积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BB和CCC。
第十二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信用评分指标和信用积分指标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进行评价,并计算分值,满分100分。
分值大于等于90分评级为AAA级;分值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评级为AA级;分值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评级为A级;分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评级为BBB级;分值小于60分评级为CCC级。
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注册的起始级别为AAA级,如果一个评级周期内信用评级连续掉两级及以上,下一个评级周期内起始信用评级比上一评级周期的评级结果降低一个级别。
存在评级降级情况的市场主体,如果评级级别保持一个评级周期或只降一个评级级别,下一评价周期起始级别在本评级级别基础上提升一个级别。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只对在评级周期内存在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运用贵阳市工程建
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更新并公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在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预公示,如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的,方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 对公布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应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对被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市住建部门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中第四章黑名单制度的规定,进行重点监管和资格限制。
第十八条 市住建部门可以将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权对受委托的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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