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研究
作者:周刚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09期
[摘要]对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并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失踪人口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规范的收养制度、加强妇女儿童人身安全教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落实二孩,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等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措施。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现状;防止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拐卖妇女儿童不仅严重侵犯了被拐对象的人身权利,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践踏了我国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这一犯罪类型,给家庭、社会、道德产生极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一经曝光,可以迅速发酵形成社会热点,引起舆情沸腾。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我们应在理论、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教训,探索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一直保持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强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上线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建立打击拐卖儿童DNA数据库取、成立“官微”热线,打拐成果不断显现。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点。 第一,犯罪人数团伙化,从个人分散作案到团伙化作案。从“拐”到“卖”所需的时间、流程大大缩短,甚至出现了把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专门进行批发的人贩子。第二,拐卖目的多样化,从单一的传宗接代发展到强迫被拐对象进行非法盈利活动。第三,拐卖行为暴力化,从背地里偷窃发展到公开抢夺,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受金钱的诱惑暴力杀害被拐对象的亲属。第四,犯罪区域扩大化,从局部作案发展到跨省作案。 2 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措施
2.1 专项整治与长效机制并举,提升打击效果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出重拳,以雷霆万钧之势,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潜在买卖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其一,、司法部、民政部、妇联等单位加强专项整治力度,提升打击效果。其二,门作为“打拐”行动的主体和主要执行者,设立的“打拐”科室,完善人员编制、设施配备,加大资金投入,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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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第一,与国际接轨定名为“贩运人口罪”,扩大保护范围。“妇女”是指按照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这里的“妇女”不论其国籍有无、是何国籍。“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这样14周岁以上的男性,便成为遗漏对象。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将该罪定为“贩运人口罪”,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尤其是维护14周岁以上未成年男性的合法权益。
第二,依据现实情况,完善量刑标准,从严从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围绕管辖、立案、证据收集,一些特殊拐卖行为的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亟待规范。“两院”要根据不断出现的犯罪形式、犯罪手法,完善量刑标准,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受到相应的惩罚。 2.3 借助媒体传播优势,建立失踪人口快速反应机制
2.3.1 建立失踪人口快速发布机制。机关在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动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信息和犯罪嫌疑人信息。加强与社会民间组织的沟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有助于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提高破案率。
2.3.2 建立失踪人口快速找寻机制。大量失踪儿童家长反映很多基层机关消极不作为,没有贯彻执行关于“接到儿童失踪报警第一时间立刑事案件”的要求,更谈不上帮助查找。拐卖案件案发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案件侦破难度极大,因此,机关尤其是接到报警的基层民警,应加强责任服务意识,第一时间登记、上报,第一时间制定寻找解救方案,充分利用好“黄金时间”的分分秒秒,第一时间全力找寻失踪被拐人员。
2.4 建立完善、畅通、简易、规范的收养制度
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大量家庭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收养子女,而去福利机构办理正常收养则手续繁杂、费用高昂,导致民间儿童买卖频繁。应因势利导,规范收养制度,简化收养程序,畅通收养渠道,变潜在的儿童买卖者为福利机构儿童的领养者。 2.5 加强人身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运用社会两股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担当。各级应做好系统谋划,做好、妇联、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联动部署,广泛借助社会媒体力量,加大宣传力度,织密织牢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网。 创新宣传手段,提升宣传效果。以社区、学校为依托、以交通节点为重点,以电视广播网络等为媒介,让广大工作人员及社工志愿者走到弱势群体中去,通过展示文图视频、发放宣传材料、剧场演出、有奖问答等形式提高防拐意识和自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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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当下,我国男女比例已出现失衡,在一些地区尤其是落后偏远农村,很多成年男子面临无法婚配的窘境,极易诱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党和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现状。卫计委应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整治B超市场、整治人工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整治医药市场,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和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采取多种措施,从源头协调男女出生比例。 2.7 全面落实二孩,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导致活生生的人竟然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这一犯罪类型之所以在我国长期存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养老体系不健全,“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要想从源头杜绝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犯罪的发生,必须全面落实二孩,在“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不断健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
拐卖妇女儿童,其野蛮行径令人不齿,其恶劣影响令人愤慨,此类犯罪在我国部分地区仍然比较突出,我们的打拐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媒体等多方力量的参与,多管齐下,将严防与惩治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还千万离散家庭以团聚欢乐,还人伦道德以尊重平等,还社会文明以法治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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