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员工在学历、职称、专业方面的优势,鼓励员工提高专业技能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高学历、高技能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团队建设,提升集团整体素质及文化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符合以下津贴条款中所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本制度所规定的津贴人员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结束试用期的全体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包括顾问、外借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学历津贴与职称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可同时享受。
第三条 具备本科及以上层次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学历津贴,津贴标准为:
等 级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学 历 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本(985、211) 省内一本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仅有学位证) 标准(元/月) 3000 1800 1000 800 1、肄业的学历不予计发学历津贴,学历以员工入校时学校的级别为准。 2、学历津贴原则上只津贴一次(最高学历),其他学历证书不再重复加。
第四条 通过国家授权评定部门认可,具有相关等级职称的人员可申请职称津贴,津贴标准为: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国家职称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标准(元/月) 3000 2000 800
备注:
1、国家职称一般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助理级、技术员级暂不纳入津贴范围。
2、职称津贴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系列职称、会计系列职称、统计系列职称、工程系列职称,其他职称不列入津贴范围内。
3、各单位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规定可以享受津贴的职称证书明细和津贴标准。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津贴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以及其他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职业资格证书等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非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津贴标准 (元/月) 1000 800 500 400 300 (备注: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享受技师待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B享受高级待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C不享受职业资格证书津贴待遇。注册会计师按高级技师待遇执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一级)、项目管理师、物业管理员、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网络编辑员、企业文化师等;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物流师、职业经理人、职业培训师、广告设计师、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电子、建筑、机械)、网络管理员等。)
备注:1、对于职称和职业资格津贴中,若属于同一种类证书,原则上取最高级别进行津贴。
(举例:**部门张三获得初级人力资源师证书,之后又获得中级人力资源师证书,那么给予其中级人力资源师证书津贴之后,初级人力资源师证书津贴也同步废除。)
2、各单位在总部制定的津贴范围和标准基础上,根据各自年度的三保有储备计划,制定自己的证件津贴计划,详见附件《年度证件津贴计划》。
第三章 申请程序、审核及计发
第六条 《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津贴制度》每年梳理一次,由各单位根据当年度三保有储备计划拟定各自的证件津贴明细计划,包括证件津贴的范围、数量等内容,在每年1月30日前提交汇总至人力资源部门。由所在公司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七条 所有可享受津贴的证件原件(学历证除外)必须存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每月需统计各单位当月的证件津贴明细情况,对应津贴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第 新入职员工需在转正后方可享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津贴,填写《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津贴申请表》按表格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发放津贴。
第九条 根据工资核算方案,该项津贴以员工实际出勤天数为准计发。(举例:**部门李四原享受津贴200元,本月应出勤天数27天,实际出勤天数25天,则应发津贴200×(25/27) =185元)。
第十条 对于证件有借阅的员工,凡是在当月工资计算截止日前,仍未归还的,当月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津贴暂不予以发放,待归还证件后,再予以补发。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津贴的各类人员在上报领取学历、职称等各类津贴时,必须保证所 提供各类证件的真实有效。同时,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员工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并予以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员工弄虚作假,使用假学历、书骗取津贴的,除取消津贴及要求其退回外,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理。如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在执行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帮助他人取得津贴(含未遂)的,经办人与骗取津贴的员工连带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骗而支付的津贴、调查费),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为降低证件津贴的支出成本及风险,享受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津贴的员工必须在自领用之日起为企业服务满3年,方可享受全额津贴。如员工离职时服务期限未满3
年,员工领取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奖金全款,将作为违约金全部返还公司。若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自然终止的不受该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修改权归于人力资源委员会,同时可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表1:《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津贴申请表》附表2:《年度证件津贴计划》 附表3:《每月证件津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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