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干挂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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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具体以发包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以现行的国家及省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质量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省与国家标准相冲突以严格着为准), 2、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标准验收; 四、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 元/㎡(大写: 元每平方),本单价含5%的土建配合费;
暂定总价(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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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八、合同附件:
1、 设计图纸( ) 2、 承包方投标文件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合同签订、备案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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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有关行规及规范性文件 ;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有关法律和市有关行规及规范性文件;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提供图纸2套(若承包方还需图纸,发包方可代为复印,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2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泄露图纸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干挂石材工程的进度、质量、资金控制。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单子由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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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现场管理;代表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签署发包方指令;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造价人员: 联系方式: (一切签证及涉及价格方面的问题仅此人签字有效)。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在开工前提供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5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组织施工,并报总监和发包方项目经理确认并经各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经监理审核的月完成工作量表及下月计划每月9-23日提供给发包方工程部,未完成计划则视同承包方无完成合同的能力,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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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承包方接通临时水电,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按市的有关规定。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无 5) 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为交付发包方前,承包
方负责施工区域已完工程的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因承包方原因对现场其他承包单位的工程或材料设备造成损坏的,承包方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如承包方未能按照发包方及监理方的要求及时修补及赔偿,发包方有权另请第三方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办方承担。 6)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完场清 7) 承包方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本工程不提供食宿设施。 8) 遵照实施总监或发包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按时按质完成,参加各类施工
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引起的问题,承包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
9) 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办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方
有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发包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承包方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一切损失: A. 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所属工人 B. 性质特别严重的,解除合同
10) 根据设计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材料、成品、
办成品,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在现场提供样品展示;
11) 承包方供应材料在进场前应办理封样手续,并按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方可
使用。
12) 承包方必须制定相应的符合规范及无锡市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自己办
理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支付相关费用,并承诺:承担红线范围内,由于承包方施工不当而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连带的经济责任。
13) 涉及工程量确认的,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和发包方提交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见。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不予计量;并且由于承包方超出图纸范围施工或其他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后续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必须经发包方工程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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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开工前3日。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 不可抗力的情形: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严重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双方签证为准。
(2) 工程按国家停建或缓建时造成承包方的工期损失。 (3)发包方和监理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4)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工期延误(经发包方工程部书面确认后有效)。
承包方在发生以上情况后五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和监理提出报告。发包方和监理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可视为承包方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1.2 除去以上情况任何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都不得顺延,属于承包方工期违约。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方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或监理,并提供自检记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分,准备验收记录。发包方和监理接到承包方通知2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承包方应在5日内确保通过验收。中间部分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发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在验收合格经48小时后发包方及监理不签字确认,可视为发包方及监理已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承包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安全文明施工,自负工程事故而引发的一切费用和所有法律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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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固定单价(固定单价为425元/㎡;大写:肆佰贰拾伍元每平方),按实结算。若有变更项目,其价格由甲乙双方另外商定。 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相应调
(1) 发包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因发包方变更计划,造成承包方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工作量,经发包方核定后,发包方承担经济损失。 (2) 工程量按实结算、材料单价原则上以报价的价格计入,如有材料变更调整,需由设计、发包方、承包方签字认可。
(3) 合同约定或施工中发包方造成的工期顺延所造成的承包方经济支出。 (4) 发包方书面认定的经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增减。 (5)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增。
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的5日内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5日内给予确认,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不真实或不明确,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备发包方审查核实。
14.工程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龙骨安装结束、石材完全进场安装付至合同总价的30%,安装结束付至合同总价的50% ,工程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 ,审计结算后付至审计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交房之日起两年内若无质量、安装问题,并且此保质期内积极配合物业部各项工作(必须由公司物业部经理签字),则在两年到期后的7日内付清。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方应在每周日前,向发包方工程部报告当周已完工工程量及下周预计完成工程量,发包方在3日内予以核准已完成的工程量,承包方应为发包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发包方逾期未批复并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认可,因承包方提供资格不真实,发包方审查时间相应延长
16.进度款支付: 按工程付款中约定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采购材料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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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钢材:本工程选用Q235B碳素钢,龙骨及连接外表面采用热浸镀锌处理;厚度膜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7.2石材:石材以发包方封样为准;采购石材必须采用同一矿脉出产,经过选材确保颜色花纹一致,同一里面无色差,表面无斑,四边切割顺直无崩坏,胶缝均匀笔直;石材厚度不低于25mm,抛光度为85以上
17.3 所有的主材及辅材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设计图纸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以严格者为准。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按发包方要求由承包方采购供应,承包方须经发包方书面认可(提前15天报发包方工程部),并对合格设备、材料进行封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运出现场及重新定购,对于承包方再次采购未满足要求的,发包方将采取甲供、甲控,涉及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二套,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才可结算。
19.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九、审计
20.审计条款:
当承包方递交决算资料时,发包方寻找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核减额若超过10%(含10%),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的审计费用,核减额大于等于5%小于10%,发包方、承包方各承担审计费用的50%,核减额小于5%,由发包方承担全部的审计费用。(须承包方承担的费用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工期违约: 若因承包方原因而造成工程未能按时完成,则每逾期一天,承包方须支付合同价款的2‰作为违约金给发包方;若逾期超过15天,则视为承包方无完成合同的能力,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给发包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质量违约: 若承包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现行的国家验收标准及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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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行质量,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质量不达标的地方重新施工,承包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达到发包方的质量要求,承包方须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方。若整改后的工程仍达不到发包方的质量要求,则视为承包方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方有权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场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并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发包方。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2.争议
2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解决:
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起诉。
十一、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严禁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 11.1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无 26.担保
2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7.合同
2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肆份。 2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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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各条款,并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相关条款,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任何车辆上路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 ,并承担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包括村镇道路)而发生的修复、加固等费用,这些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和其它开支,发包人概不承担。
27.2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同时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2%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投标书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的,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 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 若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而且也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项目经理未驻扎现场连续10天(或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万元的违约金,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未驻扎现场连续10天(或1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30万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交招投标管理部门转市建设局具体的押证部门管理部门暂押保管,至工程完工并符合锡建工(2005)6号文规定的条件时,承包人到押证管理部门领回。
27.3承包人应按照中标价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 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27.4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若承包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施工计划和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如期开工,可能导致工程拖期,或者将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或者其它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据承包人履约保函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已付的工程预付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除外)本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个月内退还承包人。
27.5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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