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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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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

定工作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09.05.13 • 【字 号】黑建质[2009]11号 • 【施行日期】2009.05.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管理的通知 (黑建质[2009]11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是指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及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主要范围包括: (一)施工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构件和设备;

(二)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变更内容设计单位不予认可; (三)施工时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确定问题性质、原因、范围及严重程度,用以指导质量问题处理;

(四)发生质量纠纷或保修期内质量投诉;

(五)发生原因不明的裂缝、过大变形、倾斜、渗漏和使用功能显著不正常; (六)扩建、改建、抗震改造、节能改造和结构加固;

(七)改变使用功能、增加有效荷载、改变结构受力状态及拆除部分承重、抗震构件;

(八)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九)因质量返工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明确责任;

(十)工程验收时,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认为需要作出鉴定或明确责任。

鉴定内容涉及工程造价部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二、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要求

目前,由于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导致鉴定行为不规范,鉴定手段不完善,鉴定结论不准确等问题较广泛存在。为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察合格并备案。符合附件1相关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方能予以备案;

2、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方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未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仍可从事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文件仅可用于咨询服务等,不能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3、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指经备案的,以下同)鉴定能力必须与所鉴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鉴定人员(指经考核合格并备案的鉴定人员,以下同)必须与所鉴定的内容专业一致,鉴定专家组组长(或首席专家)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得外聘。特殊专业人员可以外聘专家;

4、鉴定机构与被鉴定项目及项目参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工程质量鉴定人员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并备案;

2、鉴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质量鉴定任务;

3、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须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调出或退出的鉴定人员注销备案;

4、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三)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备案等处理,涉及民事或行政责任的,应承担相应民事或行政责任:

(l)申请备案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故意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事实,偏袒某方责任主体,导致鉴定结论有失公正或不符合实际的;

(3)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鉴定程序,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4)鉴定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鉴定工作的; (5)鉴定人员以其他鉴定机构或个人名义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严格执行鉴定工作程序

工程质量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根据委托人的具体鉴定要求,鉴定机构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委托单位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件2);

(三)组成鉴定专家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选派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专家组; (四)制定计划:专家组制定鉴定工作计划,明确鉴定内容和范围,提出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五)实地调查:鉴定机构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鉴定人员实地查勘工程质量情况,审阅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并听取有关方面情况介绍,收集相关资料; (六)工程实体检测: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的,按检测方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七)论证鉴定结果:依据工程实物质量查勘情况和检测报告数据,计算分析、研究论证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八)签发鉴定文件:通知委托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正式签发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四、统一工程质量鉴定文件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文件内容

工程质量鉴定文件是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单位; 2、鉴定内容; 3、鉴定依据; 4、工程概况;

5、工程质量现状; 6、现场检测; 7、计算分析;

8、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9、鉴定结论; 10、建议。

(二)工程质量鉴定文件要求

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文件负责;

2、鉴定文件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公章;

3、鉴定文件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鉴定结论应科学严谨,依据充分,判断准确,公正合理,表述清楚;

4、鉴定文件归档、保存由鉴定机构负责,并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5、鉴定文件份数在委托书中约定。 五、质量鉴定工作有关要求

(一)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鉴定,必须对材料或结构(构件)进行检测,经计算分析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文件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审定(审核); (二)对缺失图纸及内业资料的鉴定项目,应对承重结构尺寸、强度、配筋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对结构进行分析计算,作出结论;

(三)鉴定中,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进行重新审查;

(四)承担检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持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相应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按检测方案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鉴定文件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

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自受理委托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工程质量检测所耗用的工作日),复杂、疑难的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鉴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加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鉴定的管理工作,市(行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该地区内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监督站负责专业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对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鉴定机构提供有关鉴定文件和资料; 2、发现有影响鉴定工作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3、根据检查情况,对鉴定机构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备案等处理。 (三)工程质量鉴定可委托工程所在地或异地的鉴定机构,鉴定费用协商确定,并由委托方支付。下列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1、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质量已经过最终鉴定; 3、与工程建设质量无关的鉴定;

(四)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工程质量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对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当鉴定结论发生纠纷时,可由省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指定权威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最终鉴定。

附件1: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一、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管理要求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有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的鉴定人员,其中专、兼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经工商注册的法人或隶属于设计院、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有关学(协)会等组织。 二、工程质量鉴定人员管理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受上述职称和从业年限的;

4、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并备案。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委托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 工程概况: 质量问题简况: 委托鉴定内容和范围: 受理方意见: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盖章)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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