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2017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 2017年3月
****煤矿2017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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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的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等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杜绝“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永煤公司关于加强监控系统和瓦斯管理的补充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煤矿2017年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煤矿“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要求,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成 员:生产技术科长 防治水办公室主任
安检科长长 调度室主任 机电队队长 采掘区队负责人
二、“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各岗位职责
1、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1)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通风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技术人员。
(2)听取矿总工程师及通风、安全等部门关于“一通三防”工程计划、规划及技措资金安排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人、财、物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3)每天审阅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报表,对于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等“一通三防”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组织解决。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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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计划》的贯彻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
(5)负责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一通三防”方面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和定期安全复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素质。
2、矿总工程师
(1)在矿长直接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2)负责把好“一通三防”安全关,把好规程编制审批关,把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把好瓦斯日报审批关。从技术上保证矿井有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和采掘工作面具备足够的风量,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稳定运行,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3)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项目和资金计划。
(4)每月组织两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
(5)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及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调整通风系统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
(7)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和监测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并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指挥工作。
(9)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避免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和风量分配。
(10)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处理“一通三防”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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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追查分析,组织矿“一通三防”例会。 3、安全副矿长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法律法规。 (3)抓好“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全技措工程、技术措施实施的监督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组织分析。
(4)参与“一通三防”定期隐患排查,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一通三防”工作和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踪督查。
(5)对职工“一通三防”安全培训及“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评比工作实施监督。
4、生产副矿长
(1)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区队。
(3)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好工作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防尘洒水系统及相关设施。
5、机电副矿长
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治理措施的落实,组织矿井通风及瓦斯治理方面的供电设计。保证矿井“一通三防”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严禁不合格电气设备入井。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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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工作,保证地面反风设施灵敏可靠。
6、通风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 “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集团公司的“一通三防”规范、措施等的贯彻落实。
(3)组织“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4)组织审批“一通三防”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一通三防”工程立项和组织编制矿“一通三防”及瓦斯综合治理维简工程和装备计划,并督促落实。掌握“一通三防”装备、仪表的调拨和“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
(6)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通三防”检查,排查“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7)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和解决“一通三防”技术问题和隐患;参与制定“一通三防”抢险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8)参与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和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科研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
7、生产技术科
(1)在编制、审查和实施生产建设规划、计划、设计、措施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2)负责督促检查基层区队健全完善并管好用好“一通三防”设施,执行好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瓦斯事故。
(3)深入现场,组织并参与矿每月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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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4)负责组织矿井通风质量达标活动,不断提高通风设施的质量和通风管理水平,并负责“一通三防”各项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技术档案。
(5)加强对瓦斯监测系统和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修、调试、校正,确保仪器仪表的准确运行。
(6)随时掌握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盲巷处理、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调整通风系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一通三防”事故。
(7)负责瓦斯鉴定、反风演习、瓦斯异常区专项治理措施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各项“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8)组织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井巷工程设计要充分考虑通风要求,巷道布置要简单,风流要稳定可靠,尽量避免进回风巷平面交叉、角联通风和靠通风设施控制风流。通风设施要少而精,巷道断面设计要进行风速验算,保证通风网络合理,阻力小。
8、机电部门
(1) 负责供电管理和设备管理,及时提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电源和装备。
(2) 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每月检查一次,确保主要通风机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并保证供电系统稳定可靠。
(3) 参与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监督停送电措施的落实,参与措施审批、事故追查等。
(4) 在供电系统方面,保证各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供电。
(5) 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及瓦斯防治方面的供电设计,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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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9、安监科
(1)教育安检人员熟练掌握“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及有关管理规定。 (2)严格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并且汇报给调度室。
(3)参加“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事故追查、“一通三防”例会和参与措施审批。
(4)复查“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 10、调度室
(1)负责通风、瓦斯调度,编制通风瓦斯监测记录并上报,保存好相关数据的电子版。
(2)参与“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措施审批。
(3)组织矿井生产时,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11、保卫科
(1)负责井上各防火地点日常检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监督检查,并组织换修。
(2)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一通三防”防火专项安全检查,负责对有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事故进行追查。
12、供应科
(1)负责爆破材料的供应、运输、管理、及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日常管理。
(2)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一通三防”工作中需要的各种仪器、仪表、器材的及时供应。
12、采掘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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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单位的主管队长是该区队“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通风安全质量的达标工作。
(2)负责本单位的局部通风管理,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风机(包括配电),并实现瓦斯电和风电闭锁。掘进头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倒台。
(3)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规程》规定,设备材料码放整齐,不影响行人和通风,杜绝瓦斯积聚、超限。
(4)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风筒末端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无挤压撕裂、断开风筒和任意关停风机现象,风筒吊挂整齐,不漏风,风筒末端不落地。
(5)管好用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的数量和安设位置符合作业规程有关要求,对监测设备及电缆线加强维护,保持良好状态,瓦斯超限立即实现自动报警、断电。
(6)炮掘、炮采工作面均使用水炮泥且符合要求。
(7)管理好自己工作区域内的风门、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变更或拆除通风设施。
(8)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杜绝失爆。
(9)按冲尘周期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粉尘进行冲洗。 14、通风队
(1)通风队队长是矿井“一通三防”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通风安全质量达标的实施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政策、指示和规定,切实抓好瓦斯、通风管理,杜绝“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坚持干部值班和查岗制度,经常深入井下,及时掌握生产中通风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加强日常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不断改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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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减少漏风,合理调节风量,保证安全生产。
(5)及时制定过老空、过老巷、排放瓦斯、启封密闭、调整通风系统、串联通风、恢复通风等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6)严格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现象,发现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采掘区队停电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严格放炮管理制度。
(8)严格执行防尘工作制度,对总回风巷按计划定期冲洗,消灭煤尘堆积。
(9)至少每半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不脱产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
(10)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管好、用好瓦斯监测装置,加强维护,定期调校,保证仪器测试精确,运行安全可靠。
(11)负责井下各防火地点日常检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监督检查。 15、机电队
(1)做好本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2)严禁不合格电气设备入井,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3)落实好责任区域内的防尘措施。
(4)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并及时维修、保养,保证地面反风设施灵敏可靠。
(5)保证供电稳定可靠。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采区或一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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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矿井通风系统应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4、严格按“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由于配风不合理造成的,罚通风队队长500元,由于采掘工作面有效断面不足造成的,罚施工单位队长500元。
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应制定计划采取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等措施。若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队队长和技术副队长(员)各200元。
6、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否则,罚分管矿领导500元。
7、由通风队建立矿井测风制度,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风速传感器显示数据与测风数据误差超过0.5m/s要查明原因,并汇报矿总工程师。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及测风人等内容。通风队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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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生产科,按月报送煤业公司,否则罚通风队队长、技术副队长(员)各100元/次。
8、加强对回风巷道的维护,杜绝高阻力巷道出现。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主要进回风巷的实际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2/3。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9、不得随意在巷道内堆放材料、杂物等,对堵塞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超过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500元。
10、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月。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罚生产科分管“一通三防”的负责人100元。
11、矿井通风月报表每月月末由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编制,报送通风队队长、生产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于下月5日前报送公司生产部。
12、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达不到配风标准要求,罚通风队责任人200元。
1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14、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科室分管负责人100元。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队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部门组织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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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通风机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通风队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4、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电队必须提前5天向调度室报计划,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机电队方可组织进行风机倒台操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无措施私自倒风机。
5、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备用风机,当备用风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机电队、机电科、安监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6、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
7、风井地面主要通风机由机电队管理,主要通风机每月、地面反风设施每季,防爆门每半年由机电科牵头,机电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维修,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8、每个班次必须至少安排两名专职司机值班看管主要通风机。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并能熟练操作。在值班期间发现通风机运行异常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本队值班领导汇报。机电队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违反此项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主要通风机停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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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
1、区队需要使用局部通风机前,应根据作业规程中的选型提前三天向机电科申请领取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
2、入井前,由机电科和使用单位共同对局部通风机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吸风口是否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是否有衬垫,各连接螺丝是否齐全,外形是否完整。确保领取的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完好。
3、使用区队将领取的局部通风机使用平板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固定后运至副井口,运输队负责局部通风机从副井口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若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零部件损坏、丢失等情况要追究运输队责任。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由生产科在工作联系通知单中写明并写入作业规程,通风队在现场用红漆标明,并确保安装地点的顶板支护完好、无淋水。
5、局部通风机应吊挂安装或安装在风机架上。若安装在风机架上,必须保证安装后风机离地面高度大于0.3m,距轨道大于0.4m;若采用吊挂方式,则必须使用不少于4根Φ18×2200mm锚杆并配合不小于Φ12.5mm的钢丝绳进行固定吊挂,吊挂高度不小于1.8m。
二、局部通风机启动装置的安装及局部通风机接线要求
1、局部通风机安装到指定位置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机电科提供的供电系统图进行接线。确保实现“三专两闭锁”并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以及自动倒台功能。
2、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具有自动倒台的双电源启动装置,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风机的上风侧,距离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距离局部通风机位置不小于5m,并摆放在开关架上。连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的电缆必须吊挂在电缆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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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度室负责指导通风队进行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的安装。
4、调度室负责对监控中心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设置。 三、局部通风机安装的验收
1、区队在局部通风机安装结束后及时向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接到区队验收申请,组织生产科、安监科、调度室、通风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验收主要内容为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吊挂情况、启动装置安装情况及接线是否符合要求,并现场试验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监控设备运行是否灵敏可靠。
3、验收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设计安装、接线的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由于科室没有提供相关技术要求或参数的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4、验收过程中发现风机高压部位漏风及其它机械故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验收过程中发现监测监控系统不可靠的,属于接线工艺问题追究通风队责任,属于系统设置问题追究调度室责任。
6、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将验收情况写明并签字确认,机电队安排正常供电,使用区队方可正常使用局部通风机。
7、在工程结束后需要拆除局部通风机时,使用单位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生产科批复后,机电科安排使用单位拆除风机并及时升井移交设备,办理相关手续。
8、原使用单位需要将局部通风机移交给其它单位时,参照上述验收程序进行,并现场办理手续。
四、局部通风管理要求
1、采区设计和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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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进回风路线、风筒直径、长度及吸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风筒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2、未按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机电副队长每人300元。
3、使用双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每天8点班施工区队电工班长必须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备用风机运转时间不少于10分钟,每次倒台试验前后,由施工单位的风机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记录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做好汇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施工地点、施工单位、汇报人员、倒台试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不做倒台试验的,按“三违”处理。
4、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5、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6、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倒台,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不准开工。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7、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与供风巷道回风口之间巷道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否则,每项对通风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8、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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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
9、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当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连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否则罚责任区队队长和机电负责人500元。
10、风机电源必须取自进风侧风机专用配电点,否则,罚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100元。
11、井下各掘进头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向调度室报停风计划,由通风队组织实施。停风前,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停风。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1天通知调度室,并办理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12、施工地点从风筒末端向前50m范围以内由施工区队管理,剩余部分由通风队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风筒吊挂、延接、修补漏洞等工作。施工区队管理范围内的风筒吊挂可打设临时吊挂眼进行吊挂;剩余部分风筒的吊挂由通风队负责标定吊挂眼位置,施工区队按标定位置进行打眼,通风队进行达标吊挂。
掘进工作面迎头20m风筒必须使用硬质风筒并采用双抗网进行保护。煤巷迎头20m的风筒允许有3个破口(长不超过100mm、宽不超过30mm),岩巷耙矸机支腿以前的风筒允许有5个破口(长不超过100mm、宽不超过30mm)。否则每多一处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50元。通风队管理范围内风筒不得有破口,否则每处罚跟班队长50元。
风筒吊挂要平直,吊挂固定点间距不大于5m,环环吊挂,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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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风筒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风筒不能被挤压或者摩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施工区队要及时处理施工巷道范围内风筒上的积尘,否则每节罚责任人50元。
13、风筒的管理在施工单位管理范围内,延接风筒时,由通风队人员辅助作业,主体责任在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管理范围以外区域更换风筒时,由通风队自行进行。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每节风筒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造成风筒报废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1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m,岩巷不能大于10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5、掘进头发现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瓦斯检查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掘进队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否则罚跟班队长5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500元。
第四节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实行“区域划分、就近管理”的原则,通风设施由通风队建造、安装,各通风设施的就近施工区队为通风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管理,各队队长为第一责任人。没有区队在附近施工的通风设施,由通风队管理。兼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管好风门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两道风门之间及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兼管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任何单位擅自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门连锁绳、调节风窗),视情节和所造成后果严重情况对兼管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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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并进行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负责人罚款50元。在矿、公司检查中发现设施维护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要求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追加罚款。
2、服务时间大于三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否则,罚通风队队长500元,技术副队长(员)200元。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4、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违者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事故追查。
5、严禁矿车撞击风门。凡矿车撞击风门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跟队长、班队长、班组长、责任人。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两道风门,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6、通风队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图上及时填绘。有一处不相符,罚责任人50元。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否则,罚通风队队长500元。
8、通风设施质量管理
(1)通风队要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为依据组织施工。
(2)每个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剩余材料及时运走,通风设施周围五米内严禁存放杂物。
(3)每个通风设施竣工后,生产科组织相关科室根据《通风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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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化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要责令通风队返工处理,复查不合格的,责令返工,并对施工负责人罚款200元/处,通风队负责人罚款100元/处。
(4)瓦斯检查员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如处理不了应向通风队汇报,值班队长应及时安排处理。
(5)通风队每月进行三次通风工程质量检查。 对违反以上要求的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五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生产科必须在相贯通巷道达到规定距离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部门应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否则对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罚款200元。
2、施工单位每天如实向调度室汇报生产进度,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否则罚调度室相关责任人100元,施工单位汇报进尺不准确的,对技术副队长(员)罚款100元。
3、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及采煤工作面改造巷与工作面贯通、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必须定期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2)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栅栏和警戒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3)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安监科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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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队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通风系统稳定后方能恢复生产。在巷道贯通结束后,测风员应及时填写巷道贯通记录,并把风量调整情况(包括相关地点贯通前后风量变化情况,贯通地点通风示意图)报送总工程师、生产科。
对违反以上要求的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4、巷道出现误贯通、误透老巷、误透采空区,由生产科、安监科按事故追查,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5、采煤工作面过联巷或探巷时,采煤队必须在相距被贯通巷道50米前制定贯通措施。通风队根据贯通措施编制排放瓦斯和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并及时构筑相关通风设施。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6、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否则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7、通风队负责编制XX煤矿巷道贯通记录,内容包括:贯通地点,贯通时间,贯通时巷道通风、瓦斯等情况。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1、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2、井下严禁出现盲巷。对确实需要停掘的巷道,由施工区队编制停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
3、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对于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撤人,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地方设栅栏,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200mm,栅栏要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并封闭全断面,牢固可靠。揭示警标,警标要醒目,禁止人员入内。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4、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临时密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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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密闭的巷道由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做到“三断开”;停工停风时间超过3个月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密闭距巷道口不超过6m),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5、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每旬至少1次),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密闭、栅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6、井下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无论永久性或临时性密闭都必须建立密闭台帐,其内容为:巷道名称、盲巷形成时间、封闭时间、当月瓦斯浓度。不建立记录或记录不全,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7、临时停工的巷道,在复工前由通风队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启封盲巷密闭,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科室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追究。
第三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要求,成立XX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生产科科长 安检科科长 掘进队队长 机电队队长 运输队队长
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科,办公室主任由生产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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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生产科地质组负责人、生产科测量组负责人、生产科通风组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机电科供电负责人、通风队队长。
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煤矿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进一步构建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每月召开矿井瓦斯防治专业会议,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制定矿井防治瓦斯规划;监督检查防治瓦斯制度、工程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节 各岗位瓦斯防治责任制
矿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者。 一、负责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瓦斯防治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防治安全费用。
三、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防治技术装备。
五、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防治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组织、指挥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处理。 总工程师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防治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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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组织检查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年度规划、瓦斯防治安全费用计划,合理安排“瓦斯防治”工程。
二、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严格把好瓦斯防治措施关。
三、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防治措施。
四、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瓦斯防治专业例会,瓦斯防治综合分析例会,每月两次隐患排查会,每月四次专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煤业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五、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六、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作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XX煤业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
八、参与组织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和事故追查处理。 安全副矿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定期监督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防治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机电副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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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一、负责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管理,保持各系统正常运转。
二、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三、负责实现掘进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设计符合要求,局部通风机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防治业务保安工作。 五、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生产副矿长
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负责。
一、协助矿长定期检查各生产单位瓦斯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防治问题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四、安排、布置、总结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总结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生产科科长
生产科科长负责生产科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全面工作。
一、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防治业务的年度规划、计划、设计和措施。
二、负责组织矿井瓦斯防治专业检查。
三、及时分析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四、负责全矿井瓦斯防治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五、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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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推广应用瓦斯防治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七、负责编制年度瓦斯防治规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
八、编制、审核矿井瓦斯地质图。
九、编制、审核新水平、新煤层开拓前的瓦斯地质预报。 十、编制月度瓦斯地质预报。 十一、巷道贯通的进度通知等。 安检科科长
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一、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三、制止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四、参加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五、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瓦斯超限处理等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调度室主任
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瓦斯防治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
三、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四、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召集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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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
机电科科长
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瓦斯防治的技术工作负责。
一、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防治所需设备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二、负责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日常管理,对通风机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三、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四、负责局部通风机使用双风机双电源满足相关规定,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和日常检查维护。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追查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非计划停风事故,并撰写事故报告。
供应科科长
对全矿范围内的瓦斯防治所需材料供应负责。
一、负责按时供给矿井瓦斯防治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二、负责在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 通风队队长
负责本队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检查及瓦斯防治技术资料管理。
二、协助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日常管理。
三、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四、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五、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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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全矿瓦斯防治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存三年。
七、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八、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的完善、通风系统调整等具体工作。 九、负责本队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采掘队队长
采掘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采掘队分管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跟班队长对带班期间的现场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负责管理生产区域内的瓦斯防治设施。 三、协助做好本队排放瓦斯工作。
四、负责本队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保证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杜绝失爆不产生引爆火源并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六、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防治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七、局部通风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风电、瓦斯电闭锁日常试验和检查等。
八、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运输队队长
对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对生产管理区域内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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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与事故的追查。
四、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机电队队长
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一、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二、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引爆火源负责。 三、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防治设施管理负责。
四、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防治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五、对排放瓦斯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
六、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防治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七、负责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保证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其它辅助单位
正职(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对本单位瓦斯防治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
职工
井下职工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按矿内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作业,发现瓦斯报警、积聚等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调度室、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汇报;服从调配指挥,参加抢险救灾;按照规定具体实施瓦斯防治措施。
第三节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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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三、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四、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五、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六、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七、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八、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九、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制
1、通风队每月应按检查区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每月1日前报送生产科,并按路线图表进行检查。对有瓦斯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要设专职瓦检员。否则,每处罚通风队队长200元。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要随着井下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修改,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须报生产科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罚款200元。
3、瓦检员未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500元。 4、回采工作面隅角顶板垮落不及时,要采取措施强制落顶或采取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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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措施,凡出现隅角悬顶又不处理的,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造成瓦斯积聚的按三级事故考核。
5、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构造带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无措施施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事故处罚。
6、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检修地点前后1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瓦斯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对于隅角瓦斯超限的采煤工作面,采煤队必须吊挂隅角风幛,对回风隅角进行超前放顶或充填并挂甲烷传感器等安全措施,否则出现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上隅角没按规定回成弧形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200元。
8、井下采掘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两次检查时间应间隔3~4小时,必要时应增加检查次数。采区回风流、总回风、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井下其它有人员作业地点每班检查一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每天检查1次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挡风墙(密闭墙)处每7天检查一次。出现漏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采煤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必须包括: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局部冒高处以及回风流中使用机电设备处等地点;掘进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必须包括:进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以及回风流中使用机电设备处等地点。每少检查一个地点罚责任人500元。
10、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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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 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和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11、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单位按三级事故追查。
1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罚责任人500元。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的区域内作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14、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台帐要“三对照”。否则每有一处不一致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牌板等与规定的内容相符。瓦检员除了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以外,每次巡回检查时必须检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现场处理。沿途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通风队未发现而被其它领导检查出来的,对通风队队长罚款100元/处。
1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跟班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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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检测仪,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7、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丢失罚责任人600元,人为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罚责任人600元,损坏不严重,仍能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200元。
19、井下各单位责任区内的瓦斯牌板由各单位负责监管。冲尘、喷浆、工作面回采及回撤期间加强保护,凡发现水冲、喷浆痕迹、砸坏、涂改牌板等对责任区队跟班队长、责任人罚款100元。
20、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有关部门审批。
21、矿井总回风巷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0%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
2、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
(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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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瓦检员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必须交接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火、防瓦斯、防尘以及“一通三防”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通过电话向调度室进行双人汇报,调度室应认真做好记录,记清楚交接班时间、地点、交接班瓦检员的姓名,交接班瓦检员在对方的手册上签字备查。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固定地点的专职瓦检员要在现场交接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对责任人罚款50元;巡回检查的瓦检员要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 瓦斯排放制度
一、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矿井地面35kV变电站停电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采取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同时矿山救护队员协助。当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二、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根据停风区的瓦斯浓度情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恢复通风、瓦斯排放。
1、恢复通风: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专职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且通过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询问确认停风区中最高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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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浓度不超过0.8%(利用停风区仍工作的矿井监控系统),汇报调度室后可以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电工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开启局部通风机前通风队跟班副队长必须在现场指挥,同时在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汇合处下风侧10m~15m吊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随时监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如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8%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技术措施,然后再按审批过的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分为以下二个级别:
(1)一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
利用矿井监控系统监测或停风区内监控系统失效、通过掘进过程瓦斯涌出预测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措施,明确采取限制风量排放瓦斯的具体方法。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总指挥,通风副总工程师在井下现场指挥,通风队队长负责按审批过的专项措施组织排放瓦斯。
(2)二级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
利用矿井监控系统监测或停风区内监控系统失效、通过掘进过程瓦斯涌出预测确认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专项措施,明确采取限制风量排放瓦斯的具体方法,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部门现场监督。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总指挥,通风副总工程师、救护队现场领导在井下现场指挥,救护队负责按审批过的专项措施组织排放瓦斯。
(二)启封密闭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由通风队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可放在排放瓦斯的措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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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时必须采用铜质工具或者采用垫物防止产生火花。密闭启封后,按照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中的瓦斯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放瓦斯。
(三)停风的临时停工地点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故必须停风的地点,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书面向通风部门申请,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切断巷道内一切电源,同时切断巷道内栅栏前后所有导电体(轨道、风水管路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队按照要求对停风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时,采用铜质工具拆除栅栏(附在排放瓦斯措施里),然后按照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恢复通风前排放瓦斯标准中的瓦斯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放瓦斯。
三、排放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需要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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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二)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0.8%。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三)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四)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五)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六)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八)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九)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内的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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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生产科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检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
3、排放结束后由井下指挥汇报给调度室,调度室汇报井上指挥人员,同时瓦检员向调度室汇报。
4、瓦斯排放由通风队负责做好记录,结束后主要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四、罚则: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所有胶带输送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程验收时要对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刷白要使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所有冲洗、刷白要有记录可查。
3、通风队负责全矿粉尘测定工作和主要回风巷的冲尘工作;运输队负责井底车场、主石门、运输大巷、采区轨道上山及各车场的冲尘工作;机电队负责所管辖硐室及皮带运输巷的冲尘工作;正在掘进的巷道的防尘和巷道冲尘由施工单位负责;采煤队负责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及自己所管辖的运输巷的防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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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拓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的防尘管路由采掘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矿井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护管理。
5、各转载点、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水幕或喷雾装置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管理。矿井进风大巷、采区轨道上山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由运输队负责安装、维护、管理。采区皮带下山的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由机电队负责安装维护管理,每少一组防尘喷雾,对责任区队罚款100元。
6、井下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定期冲尘制度,并建立冲尘台帐(内容包括冲尘地点、冲尘时间、冲尘人员、冲尘效果)。运输队对井底车场、石门、运输大巷和轨道上山每月冲尘一次,机电队对皮带运输巷每旬冲尘一次;采掘单位的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每周冲尘两次,轨道运输巷每周至少冲尘一次。其他地点的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每季度至少冲尘一次,如发现粉尘堆积应及时冲尘,保证责任区域内无煤(粉)尘堆积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工作面及两巷煤尘冲洗不净,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7、井下各转载点必须坚持开机出煤开喷雾,不出煤停机关喷雾,每班都要对机头、机尾、放煤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煤尘进行清理和冲洗,保证机头前后20m范围内无煤尘堆积;对主井底运输队要每班清扫,防止煤尘堆积。否则,每发现一处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人100元。冲洗不净,罚责任人50元。
8、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或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三通阀门,保证完好使用。为了便于洒水降尘,防尘供水管路应敷设至工作面,长度超过100m的联络巷都要设有水管,管路敷设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一处三通阀门不能保证完好使用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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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净化水幕及转载点喷雾安装标准
①岩巷煤巷必须安设两道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水幕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0m,第二道水幕距第一道水幕50m。
②采面上下顺槽也必须安设两道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第一道水幕距采面煤壁不大于50m,第二道水幕距第一道水幕50m。
③皮带下山、轨道下山、主石门、运输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按规定安装全断面风流净化水幕,所有巷道的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岩巷耙矸机漏斗上方也必须安设喷雾。
④每个水幕或喷雾必须在行人侧安装阀门和手把,便于操作。每个水幕处必须采取保护电缆和风筒的措施。
⑤拱形喷雾必须紧贴巷道壁安装,喷嘴迎着风流,与顶板成30°夹角,喷头间距300~400mm(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能封闭全断面。
⑥各施工队必须严格按上述标准进行安设,水幕、喷雾位置不对的罚队长、书记、技术副队长(员)每人100元,缺一道水幕罚队长、书记、机电负责人每人100元,缺一个喷雾罚负责人100元。水幕或喷雾不雾化、个别喷头不喷水的,负责人100元/个。
10、必须及时填绘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图。否则罚生产科分管“一通三防”的负责人和通风队技术员各100元。
11、炮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掘进硐室及钻场,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进行冲洗煤壁巷帮和洒水降尘、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措施,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个体防护不执行罚责任人50元。
12、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有管无水,每处罚该队负责人100元。
13、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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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
14、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果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和114条的规定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如净化水幕等),保证被串工作面的风流粉尘浓度符合规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15、矿井粉尘的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必须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定期测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点的布置符合有关规定。
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5)测尘前,根据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并认真检查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工作中,注意观察采样地点的顶帮、运输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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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通风队测尘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测尘,生产科必须定期对测尘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测尘人员罚款300元。
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否则对责任区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2、井口应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严禁带烟火、易燃品等引火物品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解除劳动合同。
3、井下爆破材料硐室、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胶带输送机头、乳化泵站、使用液力耦合器的地点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沙箱、消防锹、消防水桶和灭火器,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物料按规定配备,其它地点沙子不少于0.2m3,8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消防水桶2个、铁锹2把,沙袋10个用A4纸或其他同规格纸张叠成直径不小于80mm的圆柱形装满沙排成两排,沙子应干净无煤尘无杂物,灭火器应检验合格,标志齐全、压力符合规定,并挂牌管理,沙箱内只能存放消防沙和沙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灭火器材应存放在显眼处并易于取到的地点;胶带输送机头、液力偶合器使用地点,应存放在皮带司机位置。不按以上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合格,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井下油脂按规定存放和处理,检修棉纱要按规定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清除出井,不得乱扔乱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凡因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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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包括烟雾)按事故处理,造成火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因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不够)导致爆燃或明火,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火灾事故的从严处理。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用火炉取暖,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否则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在井下吸烟者,若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8、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场所要专门制定防火管理制度,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9、井下及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确需焊接作业,每次都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六章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 职责,提高我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水平,达到预防瓦斯事故的目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永煤公司关于加强监控系统和瓦斯管理的补充规定》、《永煤公司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程序管理规定》、《永煤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现场管理防止误报警的规定》、《永煤公司关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安设甲烷传感器的补充规定》、《永煤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报告程序及追查处理工作的规定》、《永煤公司关于调整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断电点的通知》、《XX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等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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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生产矿长 开拓矿长 通风副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科科长 安检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调度室下设监测监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调度室分管副主任兼任,监测监控中心配备安全监测监控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机房监测监控值班人员;通风队配备安全监测监控工,监测监控物资库房管理员,安全仪器校验员。
第二节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职责
1、领导小组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进一步构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有效的管理体系,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每月召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业会议,解决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重大技术问题;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2、组长职责: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者。
3、副组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组长负责监测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预防矿井瓦斯灾害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测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矿调度安全监测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测监控的主要管理部门,生产科、安监科、机电科、培训科、供应科、通风队等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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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应根据矿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通知通风队监测工进行处理。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测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监控工等)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或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工种编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另外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相关台帐统计、监测监控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绘制。
(2)机电科负责提供断电设备控制点电气接线图的设计和工作面供电系统图,监控设备的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新进设备的验收、审核、移交工作,并对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
(3)安检科负责监测监控设备及监测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4)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合格设备、电缆及配件。 (5)生产科负责提供断电区域、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6)培训科负责安全监测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证件办理工作。 (7)通风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或电缆的到货验收、入库、发放、安装、故障排除、维修和传感器校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交换机、分站、主传输线路、风门传感器等管理工作以及甲烷传感器比对工作。瓦斯浓度超限时,负责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8)机电队负责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中心变电所、11采区变电所等地点的监测监控分站停送电和所管辖硐室内传感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9)各使用单位负责所施工巷道口至工作面之间电缆、风筒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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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且工程结束时负责拆除、回收升井、上交库房。
第三节 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
1、通风队负责对交换机、分站、主通信线路、公共区域内装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各区队负责对本单位责任区域(指巷道口—工作面)内的监测监控设备、缆线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节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一、监测监控系统设计与安装
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3天必须以书面的的形式向调度室提交《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见附表),并提供施工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和通风系统图。
2、调度室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2天之内,根据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地点的通风、供电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提供给施工单位,写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调度室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2天之内完成《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经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总工程师审批后,发给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施工单位根据通知单内容,及时完成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领取以及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工作。然后由通风队完成监测监控设备的初次安装,达到验收标准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4、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异地断电,当监测监控中心发现区队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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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系统图和现场设备布置无法满足断电控制的需要时,必须立即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机电科重新考虑供电系统及设备的布置,同时上报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5、当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因生产需要发生改变,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并提供新的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若原断电控制系统能够满足断电范围要求,由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在《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上注明并签字确认。若原断电控制系统不能够满足新的断电范围要求,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方案执行。
6、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增加机电设备、机电硐室或巷道布置改变需要增加甲烷传感器时,必须提前2天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方案执行。
7、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的接线由通风队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由施工单位专职电工负责进行连接,且在接线时必须有监测工在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8、新安装监测监控设备(指区队所管辖范围内)正常运行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当施工单位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牵头办理设备、缆线移交手续。新安装监控设备未经验收移交,严禁生产,否则按“重大隐患”进行考核。
9、监测监控中心或通风队在进行新设备、新工艺的试验时,必须撰写书面申请,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监测监控中心制定《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相关区队按照通知单内容施工。
10、对于施工单位、通风队、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未按以上要求进行申请、设计或安装的,每推迟1天给予施工单位主管领导、通风队、调度室负责人100元/次罚款。对于在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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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增加机电设备而不提前申请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的,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给予500元/次罚款并按“重大隐患”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对擅自调整而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的“重大隐患”或触碰“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11、当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增加或者改变时,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前5天,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变机电设备的位置,及与原供电系统的连接关系。监测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及断电控制区域进行修改并以《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施工单位和通风队。如施工单位或通风队违反程序造成监测监控设备不齐全、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按触碰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12、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若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提前1天与监测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并委派通风队监测工现场协住处理。因私自改变、停用或拆除监测监控设备,按严重“三违”处理,如果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由矿安排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追查处理。
13、因工作面贯通、停止掘进等原因导致通风系统改变或回采结束需拆除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时,由通风队或监测监控中心填写《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经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给施工单位,由通风队人员现场指挥,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完成拆除工作,拆除的设备及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升井。设备、电缆交通风队,不按规定执行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次。
14、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以后,由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牵头,生产科、安监科、机电科、通风队、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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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监测监控设备验收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是否满足要求。 (2)瓦斯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3)风电闭锁功能是否灵敏可靠。
(4)断电执行器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安装是否符合防爆检查细则要求。
16、验收合格后,由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使用单位在验收单上签字。监测监控设备交由区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严禁生产。
二、甲烷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1、临时停工巷道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
(1)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设栅栏时,甲烷传感器保持原有位置。 (2)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设置栅栏时,栅栏以里的甲烷传感器移动至栅栏上方,如栅栏以里有多台甲烷传感器,只在栅栏上方安设1台,其余传感器拆除。
(3)当临时停工巷道不能保证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机电科联合制定方案后,报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电源供电,否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2、新开口巷道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
(1)巷道开口使用扩散通风时,当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迎头可暂时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在开口处下风侧10-15m处安设1台甲烷传感器。
(2)巷道掘进长度大于5m小于20m时,回风流中甲烷传感器位置不变,在工作面增加1台甲烷传感器,悬挂在风筒对侧距工作面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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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
(3)巷道掘进长度大于20m时,甲烷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执行。
3、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
(1)若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已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安装了甲烷传感器,且甲烷传感器能够正确反映机电设备所在地点的甲烷浓度时,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若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其他地点(如联络巷、硐室)时,应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断电功能。联络巷内,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硐室(深度超过3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内,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以里3-5m处,深度小于3m的机电硐室内,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
(2)采掘工作面内的联络巷内,联络巷进风为新鲜风流,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若联络巷进风为乏风,在联络巷回风口以里10-15处增加1台甲烷传感器。
(3)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内安装单台机电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设在机电设备上风侧10-15m处。若多台设备集中放置长度不超过20m的安装1台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20m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若采用扩散通风的全岩机电硐室,单个硐室深度超过3m的,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以内3-5m处;硐室深度不超过3m的,甲烷传感器安装在硐室口上风侧3-5m。若采用扩散通风的全岩机电硐室群集中长度不超过50m的,在迎风侧第一个机电硐室前3-5m处设置1台甲烷传感器,若机电硐室群集中长度超过50m的,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50m第一个硐室上风侧3-5m处。
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用扩散通风的全煤或半煤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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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的机电硐室必须在每个硐室内安设1台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轨道运输信号灯及电铃、皮带综合保护设备、绞车及皮带机的操作按钮、灯箱式牌板、皮带机控制系统的语音喇叭及按钮、LED指示牌、照明灯不再单独设置甲烷传感器,但必须由其上风侧的甲烷传感器集中控制,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者超过断电浓度时,能够自动切断该机电设备的电源。
4、甲烷传感器的吊挂位置
(1)掘进工作面: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 (2)采煤工作面:距离工作面回风侧煤壁不超过10m,距顶板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且应垂直悬挂。
(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距老塘、切顶线及上帮不大于800mm,距巷道上(下)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风侧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增加甲烷传感器。
(5)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离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挂在巷道拱基线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离吊挂处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悬挂(特别规定的除外)。
(6)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每次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罚款500元,罚班长300元,罚责任人100元。
5、甲烷传感器使用、挪移
(1)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没有按要求安设甲烷传感器,严禁生产。
(2)冲洗巷道积尘时严禁水流直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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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
(4)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应迎着巷道风流吊挂,严禁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5)甲烷传感器上必须吊挂管理牌,字迹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6)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固定,固定时不得使航空插头接口部分明显受力。
(7)岩巷(炮掘)作业工作面在距离迎头50m以外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巷道喷浆作业或爆破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移至保护箱内加以保护(若甲烷传感器外壳有明显的凹陷等痕迹,视为没有移动到安全地点)。在喷浆作业或爆破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吊挂恢复到正确位置。
(8)巷道维修需监测线落地时,必须先在维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用钢管把监测线卡住,然后再用旧胶带掩盖。
(9)移动甲烷传感器由当班班长负责,移动甲烷传感器前,必须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且移动过程中轻拿轻放。
6、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的设置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设置按附表执行,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按要求将甲烷传感器及中心站主机分站端口的报警、断电、复电门限进行设置。设置时必须一人设置,一人复查。
(2)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设置为0.5%,操作司机必须在入井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并放置在设备的相应位置。
(3)通风队负责将全矿所有在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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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为0.8%。
(4)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钻场或机电硐室配电点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7%。
(5)采掘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到甲烷传感器参数设置部分按照“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的格式(见下表)进行书写,并标明断电范围。
(6)当甲烷传感器预警时,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向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区队停止作业,并向值班矿领导、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汇报处理。
(7)高定甲烷传感器断电值,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处理。 7、甲烷传感器的调校、更换
(1)甲烷传感器入井前,通风队必须检查传感器内部各种紧固件是否完好,接线是否牢靠,测试、调校完毕后,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测试记录。
(2)所有地点使用的甲烷传感器和航空插头,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
(3)井下使用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由通风队调校1次并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实验,调校方法必须按照《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AQ1029-2007附录1)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按照产品说明书由通风队进行调校。
(4)调校前一天由通风队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在早调度会上通知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在调校当天必须安排2名人员进行配合。在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时,必须在负荷侧有电时进行。
(5)甲烷传感器黏贴《甲烷传感器校验合格证》,合格证在试验前一天必须填写好日期等内容,由通风队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合格证黏贴后严禁涂改,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两次校验期间出现合格证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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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对使用单位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次。
三、风筒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1、风筒传感器的位置
(1)耙矸机作业工作面吊挂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3~5米处。 (2)煤巷掘进工作面吊挂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 2、风筒传感器维护
(1)风筒传感器延长电缆、挪移等必须由当班电工或队指定专人进行,挪移前必须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员进行汇报后方可进行挪移,挪移结束后必须向值班员询问是否正常。
(2)风筒传感器使用责任人为使用单位电工班长或区队所指定专人,安装时必须在规定位置处打设专用固定架,把风筒传感器固定牢固,或能确保传感器吊挂后符合要求的固定点,防止传感器脱落。
3、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规定
每天早班由队指定当班电工班长、电工或具有操作能力的责任人(由当班队长指定)对风筒传感器做一次断电试验,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以及责任人各罚款100元。严禁不懂供电知识人员进行风筒传感器断电试验,否则,对各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试验流程
(1)试验前试验人员必须通过电话通知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内容包括:试验测点、试验单位以及试验人员姓名。
试验前未进行汇报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2)经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同意后,试验人员方可进行断电试验,风筒传感器行程开关保持断开时间不得少于30s(以防地面监控中心站巡检不到报警信息)。
对地面中心站未检测到报警信息的试验测点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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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3)试验完毕后,试验人员必须通过电话向监控中心站值班员汇报试验情况,汇报内容包括试验风筒传感器行程开关是否灵活可靠、断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并询问地面中心站数据上传情况,对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试验结束后未进行汇报的单位,对本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以及试验人员各罚款50元。
四、风门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1)本着属地和就近管理及“谁使用、谁管理”原则。风门传感器及所属声光报警器、缆线等由生产科每月月初划分的风门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
(2)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必须固定在风门门框上,磁体部分固定在风门上。风门传感器电缆必须每隔300mm进行一处固定,电缆应横平竖直,严禁电缆胡乱挂在风门墙垛上。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和磁体部分的上沿距离风门横梁或者风门摇头下沿200mm(±10mm),如果遇到风门角铁,则传感器下沿距离风门角铁5mm位置开始固定。风门传感器的磁体部分和感应部分的横向间距为10mm~50mm,纵向应对齐(±20mm)。风门传感器的固定必须使用螺丝,并且四脚全部固定,螺丝外露不得超过5mm,不得有明显的松动。
(3)使用单位对风门传感器或声光报警器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汇报,监测监控中心安排通风队监测工进行维护。
(4)以上规定每处不符合要求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五、甲烷传感器遥控器使用管理规定 1、遥控器验收
(1)供应科在购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及传感器时,必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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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在包装箱上注明所配套的遥控器的用途及数量。
(2)遥控器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通风队,共同拆箱进行验收,点清遥控器数目后,由调度室监测监控中心、供应科、生产科、通风队共同签字后,移交给通风队。
(3)通风队建立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4)通风队将遥控器领取后,必须立即进行编号并记入甲烷传感器遥控器台账。
(5)遥控器放置在专用的工具箱中,工具箱的钥匙由通风队负责人和专职人员进行保管,其他人员严禁配发。
2、遥控器的使用
(1)通风队建立甲烷传感器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
(2)遥控器的使用必须由监测工使用,严禁转借给其他非专职人员。 (3)通风队必须对遥控器采用编号与使用人员一对一进行管理。 (4)当监测工入井需要使用遥控器时,由专职人员将对应的遥控器发放给监测工并进行登记,监测工要在地面检查遥控器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及时向专职人员进行说明情况,然后进行更换,更换后要重新登记台账和使用人。
(5)监测工升井后,必须立即将遥控器交给专职人员并进行登记。登记使用时间和地点以及使用遥控器进行的操作项目。
3、遥控器的管理
(1)通风队为遥控器的使用管理部门,同时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和安监科参与遥控器管理的监督。
(2)通风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遥控器的管理,并建立遥控器台账和遥控器日常使用台账,遥控器台账内容要包括遥控器编号、入库时间、验收人、保管人、专职使用人以及损坏日期、报废日期等内容,并做到物、卡、账对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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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最后一天由监测监控中心、生产科和安监科对遥控器的数量、使用情况跟各类台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总工程师审阅。
4、处罚标准
(1)遥控器的物、卡、账不统一,对专职管理人员给予200元/次的罚款,同时给予通风队负责人200元/次罚款。如发现遥控器丢失,由调度室、安监科、生产科组织追查,对丢失遥控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1000元/次罚款并按“三违”进行处理,同时给予通风队负责人1000元/次罚款,并将结果报XX煤业公司备案。
(2)井下发现非通风队专职人员使用遥控器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操作的,由矿组织进行追查,对直接责任人(包含使用遥控器人员和提供遥控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队长、书记、跟班队长各罚款2000元。
六、监测监控系统故障处理制度 1、地面中心站故障汇报程序
(1)地面中心站发生监测监控系统其中1台主机发生故障时,值班监测员必须立即向监测监控负责人、调度室主任、生产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汇报。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对故障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备案。
(2)地面中心站监测监控系统因2台主机同时发生故障或因地面井下传输接口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断时,值班监测员必须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调度室主任、生产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汇报,同时向上级安全监控管理部门(煤业公司调度室和监控中心)汇报。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进行备案。
(3)因系统故障造成通信全部中断时,值班监测员必须立即通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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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所有瓦斯监测点的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队长及地面值班队长,要求系统中断期间必须加强人工监测。在通信中断恢复以前,使用单位必须每1小时向地面中心站汇报1次现场瓦斯情况,中心站值班监测员做好记录。
2、井下现场故障汇报程序
(1)井下交换机、分站、甲烷传感器、瓦斯电闭锁装置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的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要立即向监测监控中心站进行汇报,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对线路和设备进行查看。
(2)监测监控中心站发现故障信息时,应立即联系使用单位的现场跟班队长或班长,同时通知监测工准备设备、工具下井处理故障。
(3)故障处理期间,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内容,加强人工监测。
3、处罚标准
(1)对于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注意安全监控设备的保护,造成线缆中断或造成时通时断现象故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 次。
(2)出现系统各类故障,值班监测员不按程序汇报处理,对值班监测员罚款300元/次。
(3)故障处理期间,各使用单位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人工监测的,对跟班队长、值班队长各罚款500元/次。
七、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制度
1、监测监控中心或通风队建立安全监控设备履历台账,未建立台账或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调度室或通风队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2、通风队建立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的到期预警体系,及时对设备进行更换。
3、监测工每天对井下分站和交换机备用电源进行一次全面外观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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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认真观察显示屏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
4、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擦拭除尘,保持清洁。 5、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分站每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电源每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每次进行更换前,必须由通风队制定措施,经调度室、机电科、安监科、生产科、副总工程、总工程师审批后,按措施进行更换。
6、通风队根据井上下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当月检修计划并由调度室审核后按规定报机电科。
7、各责任区队每月根据矿下发的检修计划,安排1~2名电工配合通风队做好检修工作。
8、每月备用电源箱检修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1)输入输出接线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2)蓄电池是否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3)开关电源输出是否正常。
(4)接线腔接线是否牢固,有无毛刺,接线腔内卫生是否干净,有铜丝等杂物,紧固螺栓有无锈蚀、有无油脂;电缆伸入腔壁长度是否在5-15mm范围内,接线柱是否松动。
(5)保险有无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腔室内有无锈皮脱落、油污。
(7)防爆面有无锈蚀、变形、均匀涂抹一层防锈油,间隙是否超过0.3mm。
(8)密封圈有无脱层、老化、龟裂现象,与电缆外径间隙是否超过1mm。
(9)各紧固螺栓有无松动锈蚀,弹垫是否失效。 注:分站、传感器检修由通风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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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区队升井的传感器交给通风队,由通风队负责对设备的检修。 10、对未按要求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对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11、对责任区队不配合检修的,对跟班队长、机电负责人(指当班电工)罚款200元/次。
12、井下监控系统设备未按要求及时升井更换的、升井后超过一天交给通风队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次。
13、凡检修后,24小时内出现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的问题,要追究检修人员的责任。
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瓦斯超限规定
1、井下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由通风队在地面全部设置成报警浓度为0.8%,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超过0.8%)时,施工地点负责人在5min内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指挥现场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地面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控系统预报警(瓦斯浓度报警值为0.8%)时,调度室立即通知井下报警地点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监测监控中心调度人员负责对监控系统监测到的瓦斯变化情况进行比照分析(指以往数据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调度室主任、总工程师汇报,并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监测监控中心负责)。
5、瓦斯检查员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比对1次,发现数据误差超过0.1%时,立即报告通风队和调度室,由通风队负责在8小时调校完毕。
6、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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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责任单位、通风队和监测工,以便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当日值班矿领导、调度室主任、值班主任、总工程师、矿长、生产科等单位领导汇报。
7、处罚标准: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未按上述要求施工造成瓦斯事故的,除按相关规定执行外,对单位负责人要从严追究责任。
九、甲烷传感器报警汇报及处理规定
凡出现甲烷传感器报警,无论是瓦斯超限还是误报警,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出现甲烷传感器报警,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采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报警甲烷传感器、记录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及报警甲烷传感器数值,同时组织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的开关停电打闭锁,直到配电点馈电位置,切断工作面电源,并及时依次向调度室、本队值班队长汇报,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当时施工情况。③报警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结果。④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⑤报警区域开关停电闭锁及人员撤离情况。并派人在通往报警区域的所有入口处设立警戒(撤警戒由调度室根据总工程师下达的处理方案通知),防止其他人员进入报警区域。警戒区内,在未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处理前,除瓦检员、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外,其他人员未经调度室允许严禁入内。
2、地面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信息后,初步分析甲烷传感器报警原因(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初步分析主要通过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判断),并立即向调度室主任、当日值班人员、总工程师和矿长汇报,同时向XX煤业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汇报,汇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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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时间、地点、数值。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③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
3、值班调度员接到监测工或井下报警地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报告后,必须立即依次向值班矿领导(接到汇报后地面值班矿领导应及时赶到矿调度室、井下带班矿领导应及时赶到报警地点)、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生产科科长汇报,并在下列时间内报告XX煤业公司调度室: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时间、地点、数值。②甲烷传感器报警当时施工情况。③甲烷传感器报警地点相关联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数据变化情况(值班监测工汇报)以及报警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比照结果(区队汇报)。④报警初步原因判断(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⑤报警区域开关停电闭锁及人员撤离情况。同时通知通风队安排瓦检员、值班监测工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做好处理瓦斯超限的准备工作。
4、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后,报警区域现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必须协助通风队瓦检员共同查明甲烷传感器报警原因。
5、通风队瓦检员到达甲烷传感器报警地区后,应对甲烷传感器报警地区进行全面瓦斯检查(检查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通风队专职瓦检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或监测工,当检查到瓦斯浓度超过2.0%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瓦斯检查人员禁止进入,由矿调度室请示XX煤业公司调度室派救护大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在查明瓦斯的具体情况和报警原因后,及时依次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①甲烷传感器报警区域瓦斯检查情况(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②报警甲烷传感器数值及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比照结果。③报警甲烷传感器现场情况(是否完好)。④报警原因判断(根据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测瓦斯情况确认甲烷传感器报警原因: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矿调度室接到通风队瓦检员汇报后,及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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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确认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同时下达现场处理方案。
6、值班调度员向井上、下各单位传达由总工程师确定的甲烷传感器报警现场处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区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现场人员按照矿调度室的指示统一行动,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7、确认瓦斯超限报警,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按措施执行),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通风队专职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区域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符合送电条件后向变电所及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确认后方可送电。变电所未接到调度室的送电通知前,不准擅自向停电区域送电。
8、调度室监测中心应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本,接受汇报和向上级汇报甲烷传感器报警时,必须填写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并保存备查。瓦斯监控系统报警统计台账应包括:日期、报警地点、报警时间~恢复时间、报警最大值、报警时长、报警原因、报警分类等;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记录表应包括:日期、超限地点、超限时间~恢复时间、超限浓度最大值、超限时长、超限原因、报处理过程及结果、防止再次超限的技术措施等。
9、正常的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必须通知监控中心,按《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制度》执行,不按瓦斯超限处理。
10、处罚标准:甲烷传感器报警后,凡不按规定内容进行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隐瞒或谎报汇报内容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对跟班队长、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同时按瞒报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甲烷传感器报警后(不管误报警还是瓦斯超限报警),跟班队长(或班组长)不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开关停电闭锁的,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罚款1000元,同时按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相关内容对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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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
十、甲烷传感器误报警追查与处理制度 1、监控系统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1)甲烷传感器下井后,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通风队负责日常校验和维护。
(2)甲烷传感器入井前,通风队必须检查传感器内部各种紧固件是否完好,接线是否牢靠,测试、调校完毕后,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48h以上,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并做好测试记录。
处罚标准:通风队没有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检查发放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没有测试运行而投入使用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100元/次;甲烷传感器自身质量问题因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没有检查造成下井投入使用即出现误报警的,对检修人员罚款400元/次,对包区人员罚款2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分管副队长各罚款300元/次。
(3)所有甲烷传感器每月至少要升井检修1次;通风队在每次更换前书面通知各区队包保人员领取甲烷传感器入井更换,甲烷传感器更换时,航空插头同时必须更换。通风队必须对全矿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做好使用记录表,记录表的内容应包括甲烷传感器的编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第一次投入使用日期、每次升井检修日期、井下每段时间的使用地点、检验人、检修人等内容。
处罚标准:通风队没有按时更换甲烷传感器,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甲烷传感器记录表未及时填写、内容不清楚,对地面检修人员罚款200元/次,对通风队队长、分管副队长各罚款200元/次。
(4)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末端约300mm长的电缆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并且必须保证航空插头不受电缆的拉力。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正确操作,传感器挪移过程中轻挪轻放,严禁碰撞;挪移过程中禁止手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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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器电缆。
处罚标准:航空插头没有使用尼龙扎带固定或插接部位不牢靠,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井下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表面有明显凹陷等受碰撞痕迹的,一律视为遭受猛烈撞击,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附近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人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同时对使用单位罚款5000元,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次。
(5)岩巷(炮掘)工作面在距离迎头50m以外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保护箱,爆破作业时,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回撤后放入甲烷传感器保护箱进行保护;喷浆作业时,迎头甲烷传感器可以回撤到未喷浆地段,爆破或喷浆之后,按标准重新吊挂。
处罚标准:没有设置保护箱,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爆破喷浆时未按要求保护甲烷传感器,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6)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m范围内不得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
处罚办法:发现未按要求使用上述发射装置或设备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7)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有淋水时应避开淋水处悬挂,若不满足要求,使用单位应制作伞型装置或其他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时要防止顶板淋水沿航空插头进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报警。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上要固定牢靠,防止甲烷传感器跌入底板水坑造成报警。冲刷巷道、使用凿岩机、锚杆机时要注意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水。维修巷道时,必须对监测线采取钢管和旧胶带配合使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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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发现未按要求防护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8)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气体冲击后,必须立即停用,并在原甲烷传感器处悬挂本单位电工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连续监测,同时立即安排瓦斯检查员对该区域瓦斯进行检查,3个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通风队要贴上标签专门管理,经更换黑白元件、送检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处罚标准:通风队在地面将受过4%CH4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发生过误报警的甲烷传感器提供给区队使用,对通风队检修人员及包区人员罚款500元/次。
(9)监测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监测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且监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20mm,电缆挂钩间距不超过1m,电缆下垂不得超过5mm,吊挂规范。
处罚标准:不按规定敷设或间距达不到要求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10)监测监控电缆严禁淋水、破皮、被埋住和出现冷补头,接线盒的螺丝,进线嘴使用前进行防锈处理,严禁接线盒螺丝、进线嘴出现锈死,接线盒内部严禁出现虚接,压线不牢、内部进水等现象。
处罚标准:发现以上问题,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11)在监测监控电源的设计时,必须明确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或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同一台移动变压器;电源箱设置在变频装置附近时,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给分站供电,屏蔽电缆两端必须接地。
处罚标准: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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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12)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移变、干变等)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处罚标准:发现未按上述要求对使用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200元/次。
(13)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主传输光缆、电缆在入井处必须有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传输接口、主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处罚标准:监测监控主备机因无UPS不间断电源造成停机,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300元/次。防雷、接地不到位造成的监测监控系统异常对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300元/次。
2、甲烷传感器误报警处理规定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的定义:因故障造成甲烷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
(1)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①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②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③电桥电阻无故断开、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 ④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 (2)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①甲烷传感器进水。
②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 ③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④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⑤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 ⑥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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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 ⑧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
第五节 其它奖罚标准
1、开停、风门、烟雾、负压、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和断电仪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与甲烷传感器或风筒传感器一块移交使用单位,这类传感器位置不得随意改变,需要改变时,责任单位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和调度室监控员,由通风队安排监测工负责处理,如私自挪动位置造成监控失效的,罚责任区队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罚责任人500元。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或主传输线,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跟班队长、责任人各1000元;传输信号线严禁挪用,否则对区队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3、分站供电电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对通风队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处罚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
4、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关闭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或甩保护,否则并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单位主管、机电队长、责任人各处1000元罚款。
第七章 通风报表审阅制度
1、通风队由当班值班队长编制、上报、回收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负责将每月的原始瓦斯日报表装订成册,并永久保存(不少于3年)。
2、在瓦斯汇报记录中当天各地点的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和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该报表每天必须及时报送有关领导。首先,由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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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准确,审核签字后,分别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由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后的报表及时返回通风队。矿长及矿总工程师的审批意见,通风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风队队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应亲自签字。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数据出现错误罚责任人20元。
3、调度室负责监测报表的编制、上报、回收工作,电子版及纸质资料保存在在调度室,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负责编制月度通风工作总结,并根据矿下发的通风计划,编制月度通风工作计划,经通风队队长签字后,每月28日前报送生产科。否则,对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罚款100元。
5、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按照永煤公司下发的通风月报格式编制通风月报,并于每月30日前将复印件及电子版报送生产科。否则,对通风队技术副队长(员)罚款100元。
第八章 矿井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专项管理制度
1、鉴定工作应选择在每年空气温度较高、气压较低、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较大的7、8、9月份进行。
2、每年鉴定开始前,应完成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的检验校正工作,确保仪器检测校正合格,测定数据准确可靠。瓦斯检定器、风表等仪器仪表检测校正后,应有检验合格证,存档备查。
3、根据鉴定工作人员需求情况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人员素质情况,可提前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能保证参加鉴定工作人员技术素质情况下,可以不再进行集中培训。
4、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矿通风、安检、机电、运输部门密切配合。方案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制定,安检部门负责鉴定工作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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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年的鉴定工作应成立鉴定领导小组,明确个人职责。 6、在矿井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分别布置测点。有测风站的,测点选择在测风站,无测风站的,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平直巷道作为测点。
7、在鉴定月份上按上、中、下旬进行三次(中间间隔10天),每次测定分三班(早、中、晚班)进行。
8、各测点、各班次测定的风量、瓦斯浓度、瓦斯抽放量等数据要及时填写在数据记录表中,并填写测定人姓名。
9、瓦斯涌出量的计算要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进行。
10、在鉴定月份的上、中、下旬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瓦斯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相对涌出量)。
11、瓦斯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矿井基本情况介绍;矿井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量化分析;历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对比分析;对矿井瓦斯涌出来源的分析;明确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防治重点;矿井瓦斯与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矿井瓦斯与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标注测点的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矿井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报告;鉴定单位与鉴定人员组织情况。
12、顺利完成鉴定工作的方案制定、实施和总结报告,并通过公司、省相关部门审核。
13、在鉴定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鉴定方案不完善、鉴定报告未通过公司、省相关部门审核的,或方案、报告被指出存在重大缺陷的、鉴定结果未通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九章 矿井“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矿每月召开一次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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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有关区队队长参加的“一通三防”例会。
2、“一通三防”例会内容: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管理文件、贯彻落实上级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排查“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制定解决方案。
3、生产科和通风队、调度室汇报本月“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有:通风管理、防治瓦斯、防尘管理、防灭火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岗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存在的问题,下月工作计划,需要矿上解决的问题等。
4、矿领导以及有关区队长和有关科室负责人针对矿井所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共同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加大“一通三防”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
5、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生产科负责整理,并下发到相关单位实施。
第十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有效地消除矿井“一通三防”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1、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通风队、生产科、调度室、安监科负责实施“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2、矿井“一通三防”隐患,系指矿井通风技术管理、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管理、瓦斯抽放、防灭火等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一通三防”事故的隐患。
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周期。矿井每月组织两次。
4、“一通三防”隐患登记。安监科建立矿井“一通三防”隐患登记薄,对每次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进行登记,记清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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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责任人,要求的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及“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通风系统改造设计。矿井改建、扩建、增减风井、改变总回风巷、调整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编制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由生产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煤业公司备案。采区内局部地点通风系统改变,由通风队作出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公司备案。
2、串联通风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对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通风队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由通风队编制。
4、矿井反风技术措施,由生产科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5、巷道贯通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6、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队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由通风队编制改造设计和系统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同意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8、局部通风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9、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由区队技术员制定瓦斯防治专项措施,报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
10、通风队每年必须编制通风设施建筑、敷设或回撤风筒、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大巷冲尘、检查瓦斯等通用安全技术措施。
11、井下电、气焊。由施工区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签、矿长审批。
12、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科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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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备案。
13、“一通三防”责任制。矿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岗位“一通三防”责任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矿长审批。
14、矿成立以通风、监测技术主要管理人员以及测风员、测尘员、安全监控维修组长在内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小组,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15、“一通三防”各种图纸、牌板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每季度更新一次图纸。
16、管理小组根据日常和长远通风管理的需要,将需要保存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保管期按照有关规定分为短期(两年以下)和永久保存两类。
17、管理小组应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台帐。对需要保存和新建的资料,按业务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小组长对存放的资料应定期检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分析整理,如果销毁过期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应追究责任。
18、生产科每月对“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台帐、图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节 瓦斯监测仪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到管辖仪器巡回检查:主机、探头、电缆吊挂位置是否正确、整齐、稳妥,探头上是否有煤尘,瓦斯指示是否正确,是否有失爆现象,牌板填写是否正确。
2、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通风调度,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
3、瓦斯监测仪器每周用空气样、校准气样测试一次,检查零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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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警点、断电点是否正确可靠,并做好记录。
4、回收上井的仪器必须清扫干净,通电检查,调试、维护后,上货架摆放整齐,以备后用,信号电缆盘好,摆放整齐。
5、维修室仪器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填写好各种台账、检修记录、故障记录。
第二节 光学瓦斯检测仪管理制度
1、通风所用仪器仪表要分别编号登记,必须有专人维护、保管。 2、所用仪表仪器必须按时检修,并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保持一年一次大修,半年一次校验,检修后必须校正,达到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仪表仪器分三班发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小问题不过班,大问题不过天,下井仪器要台台完好管用。
4、所使用的药品、电池要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勤更换,保持仪器亮度,有充足的电源。
5、下井使用仪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班,更不得在井下或更衣箱内存放。
第三节 测风仪器管理制度
1、测风所用仪器仪表要分别编号登记,必须有专人维护、使用、保管。
2、测各地点风速要用与之相符合的风表,以免损坏风叶,造成测量不准确。
3、风表及秒表必须放在相应的表盒内,以免下井时碰坏。 4、不准不了解风表性能的人操作风表,以免损坏。 5、测风所用仪表损坏要按规定送往通风仪器室进行修理。 6、测风所用仪表应定期进行校正,以免测得数据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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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便携仪由通风队统一进行发放,并负责对仪器的校验和管理。 2、发放进行登记,即:日期、编号、使用单位及使用者姓名。 3、便携仪定置使用时应悬挂在离地面1.5m以上无泥水滴漏的位置。 4、每个人对使用的仪器要爱护,仪器的一切损坏、丢失都由仪器使用人负责赔偿。
5、发放仪器人员收、发时要严格检查其完好状态。不合格的仪器不准发放,收回时要进行外观检查,是否有损坏和缺少零部件。不符合完好的要进行登记,落实到具体损坏人,并写明登记人。
6、仪器发放前,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粉尘,检查便携仪的零点、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得低于3.8伏),保证入井仪器良好。
7、仪器每次上井后要及时充电,充电必须在安全场所进行,充电地点必须通风良好,并远离有害气体。
第五节 通风安全仪表使用制度
1、所有在籍安全仪器(包括使用、备用和维修)都必须逐台登记,建立台账,做到物、帐、合格证三对照。
2、安全仪器的使用人员应了解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维修人员应熟悉仪器的性能、原理及各零部件的功能。
3、仪器的使用人员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护仪器。
4、仪器在正常使用中应防止水液浸入,避免受强烈冲撞、挤压。 5、仪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交于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不得私自打开仪器外壳进行拆卸。
6、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仪器转借他人,若丢失按原价赔偿。仪器发生人为损坏时,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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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光干涉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按规定每年最少进行一次检验,矿用风速表每半年最少进行一次检验,经过维修的仪器要重新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仪器有较大偏差时应随时进行检验,新仪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
2、安全仪器要有检测检验计划,并送有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只有经检验合格,获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在仪器上粘帖河南安全监察局监制的《安全准用证》标识后方能投入使用。
3、安全仪器的报废必须认真登记备案,报废后的仪器要集中封存,丢失的仪器要有详细记录。
4、热催化原理的甲烷检测仪器(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按规定每7天进行一次调校。调校要使用有证甲烷校准气样。
5、调校的项目有:仪器零点、精度、报警点、断电点。调校后的技术参数要满足仪器说明书的技术要求。调校的通气流量要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流量进行控制,通气稳定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6、要建立仪器调校台账,做好每次调校记录。
7、要按要求配齐安全仪器的管理维修人员,安全仪器要集中管理。
第十四章 其他
1、本制度处罚部分与《****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为准。
2、本制度中涉及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指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机电负责人指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无机电副队长时指机电班长或明确分管机电业务的副队长)。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跟班队长落实并提供名单。
3、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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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煤矿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预警浓度、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设置和断电范围规定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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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煤矿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预警浓度、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设置和断电范围规定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采煤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8%CH4 ≥0.5%CH4 ≥0.5%CH4 ≥0.5%CH4 ≥0.8%CH4 ≥0.5%CH4 ≥0.5%CH4 ≥1.0%CH4 ≥1.0%CH4 <0.5%CH4 <0.5%CH4 <0.5%CH4 <0.7%CH4 <0.5%CH4 <0.5%CH4 <1.0%CH4 <1.0%CH4 报警浓度 ≥0.8%CH4 ≥0.8%CH4 ≥0.8%CH4 ≥0.8%CH4 ≥0.8%CH4 ≥0.5%CH4 断电浓度 ≥0.8%CH4 ≥0.8%CH4 ≥0.8%CH4 ≥0.8%CH4 ≥0.8%CH4 ≥0.5%CH4 复电浓度 <0.7%CH4 <0.7%CH4 <0.7%CH4 <0.7%CH4 <0.7%CH4 <0.5%CH4 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安电气设备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机电硐室内、配电点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内的机电硐≥0.5%CH4 室的进风侧,配电点上风侧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0.5%CH4 烷检测报警仪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0%CH4 地面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1.0%CH4 上方 附表2: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申请单位 安装地点 计划安装时间 申请单位负责人 名称 安装设备明细 审批 生产科 机电科 编号 型号 数量 安检科 通风队 监控中心 总工程师 (盖公章) 接线图及断电范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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