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 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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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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