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公布日期】2021.11.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
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现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 第四章 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 第五章 监管与评价 第六章 附则
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品质,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补贴、残联支持开展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符合托养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提高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以残疾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城乡同步、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残联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提升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对全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进行指导、督查、评价。 市州残联负责统筹本市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平台市级数据的审核和维护,根据市州实际需要进行二次开发,准确掌握市州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培训班,提升市州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受
理对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投诉、建议,对市州残疾人托养服务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录入、管理,根据本县市区实际需要进行二次开发,选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审批与评估,服务时长认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监管及绩效评价,服务补贴资金及运营补贴等经费审核、拨付与结算等工作。市州残联直接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参照县市区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
第六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内未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服务对象年龄放宽到14-65周岁。
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照护能力、家庭人口结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优先为下列对象提供服务: (一)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二)家庭结构是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的残疾人。
第七条 根据服务形式、服务功能的不同,残疾人托养服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以日间服务方式,在日间服务场所开展的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二)以寄宿服务方式,在寄宿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的寄宿制托养服务。
(三)以家庭服务方式,在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提供的居家托养服务。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残联根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际服务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创新式托养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指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寄宿制托养服务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和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的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
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运营;
(二)有独立的财务,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
(三)有服务团队,岗位设置合理,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相关要求。机构负责人、服务人员接受过托养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四)有适宜的服务内容,能够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及湖南省托养服务相关规定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展服务必须的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基础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对服务对象实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其中,集中托养服务机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为残疾人托养服务;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对象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米,按照托养服务需求布置功能用房,配备托养服务必须的设施设备,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场所达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三)服务人数不少于15人;
第九条 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成立未满一年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经市、县残联确认,可承接日间照料或者寄宿制托养服务。
成立满一年的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必需取得AAA以上等级,方可成为残联定点托养服务机构,承接日间照料或者寄宿制托养服务。残联定点托养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阳光家园”标志。
第十条 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选
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时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时间为全年,每月放假不少于8天,每日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除法定节假日外,可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不超过30天的集中假期。
(二)寄宿制托养服务时间为全年,每月放假不少于4天,除法定节假日外,可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不超过60天的集中假期。
(三)居家托养服务时间全年不得少于8个月,单个服务对象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48小时,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不多于6小时,每个月必须提供1次以上服务。
第三章 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托养服务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残疾人凭有效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三条 县级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县级残联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申请人适宜的托养方式,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服务周期内,残疾人只能选择一种服务类型,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不再接受服务的,由托养服务机构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
级残联提交《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终止申请表》(附件2),县级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托养服务指标实行申报制,指标一年一申报,服务周期为自然年度。
第十六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托养服务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填写《**年度托养任务申报表》(附件3),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州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指标。
市州残联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托养服务需求、托养服务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托养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提出核定意见并填写《**年度市州托养任务申报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指标。 第十七条 省残联根据市州残联申报情况,结合全省托养服务需求、托养服务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托养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等因素,于9月底前决定并下达下一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指标。
第十八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托养对象筛选、确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作,在县市区残联门户网站公示托养服务名单,并于2月底前将《湖南省本级残疾人托养人员花名册》(附件5)和《**年度省本级残疾人托养人员统计表(区县)》(附件6)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在3月底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年度省本级残疾人托养人员统计表(市州)》(附件7)和附件5一起报省残联。省残联于4月底前公示本年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指标。
第五章 监管与评价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残联应当成立考评组或委托第三方,对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市州残联负责综合全市项目执行情况,提交评估报告给省残联。
第二十条 市州残联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人员资质、服务能力,财务状况、诚信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投诉处理回应机制,提升舆情应对水平。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管理、服务人员违反残疾人托养相关政策法规的,由县市区残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终止托养服务项目,并责令其退回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附件一
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20 年度) 出生年 姓名 性别 月 残疾人 证号 别 残疾类 级 联系电 话 口 状况 监护人 姓名 人关系 与托养 庭□ 家庭人 经济£ 低收入家 低保 残疾等 身份证 号 家庭地 联系电 话 址 申请托 居家服务□ 日间照料□ 寄宿托养□ 养 类型 符合托养条件□ 不符合托养条件□ 审核人: 年
审核 月 日 建议服务方式:居家服务□ 日间照料□ 寄宿托养□
评估 建议服务机构: 评估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托养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区县(市)残联各存一份 附件二
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终止申请表 出生年 姓名 性别 月 残疾人 证号 联系电 别 家庭人 残疾类 级 低保 残疾等 话 口 经济£ 低收入家状况 庭□ 监护人 姓名 身份证 号 家庭地 与托养 人关系 联系电 话 址 因病£搬家□身故□其他,申请于 年 月 日停止享受居家服务□ 日间照料□ 寄宿托养□ 申请人 与受托人关系 本人□ 监护人□ 其他 机构意见 县市区 残联 审核意见
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托养服务机构、残联各存一份。 附件三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年度托养任务申报表
县市区: (盖章) 市级补 县级补 贴标准 日间照 集料 托养 居家服务 集中托养申报 机构成立时 托养机构名称 间 级 务类型 评定等 托养服 托养人数 贴标准 服务人数 申报人数 本年度 下年度
中托养 寄宿制 居家服务申报 承接服务机构名 机构成立时称 间 机构性质 购买服 托养人数 务形式 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托养服务类型填日间照料或者寄宿;
2.机构性质填写民非、企业、事业单位等性质;
3.购买服务形式填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
4.市本级申报托养任务的,也填写这张表;
5.补贴标准按 元/人·年填写,按机构或者其他形式补贴的,可以将补贴方式填写在说明栏内。 附件四
**年度市州托养任务申报汇总表
市州: (盖章) 日间照料 寄宿制托 县市区 人数 合计 市本级 **区 **县 养人数 人数 养机构 居家服务 拟新建托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在“拟新建托养机构”一栏中,已拟定有新建托养机构名称的,填写名称。有计划没有确定名字的画√。 附件五
湖南省**年度残疾人托养人员花名册
县、市 (盖章) 年 月 日 托养方式 姓 联系电 服务序性年 残疾证号 名 话 机构 日号 别 龄 居家 寄宿 托
注:只填报省级任务,托养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打√ 附件六
**年度省本级残疾人托养人员统计表
(区县) 市
区县 (盖章) 年 月 日 集中托养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 服务机构名 日间照 寄宿制 服务机构 服务人 称 合 计 料 人数 人数 名称 数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只汇总省级任务 附件七
**年度省本级残疾人托养人员统计表
(市州)
市 (盖章) 年 月 日 集中托养服务 日间照 服务机构 名称 数 合计 市本级 ···区 ···县 数 料 人制 人名称 人数 寄宿 服务机构 服务 居家托养服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只汇总省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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