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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五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恩吉威”、“公司”)于2016年7月签署《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中信证券作为北京恩吉威的辅导机构,已于2017年3月14日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四期)》。

目前,中信证券已完成对北京恩吉威的第五期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辅导经过

自2017年3月14日公司第四期辅导工作报告报送之日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中信证券按照辅导计划,联合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通过发放补充尽职调查清单、收集整理所需材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现状,督促公司解决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准备上市申请申报文件。具体工作详见本报告之“一、(四)1、辅导的主要内容”。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辅导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宋永新、徐欣、张欢、陈熙颖、俞霄烨,其中保荐代表人宋永新担任辅导小组组长。

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国浩律所的张兰田、朱艳萍等;立信会计师的严劼、张涛等。

(三)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北京恩吉威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代表。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北京恩吉威接受辅导人员进行法规知识学习,帮助其学习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A股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会同国浩律所、立信会计师协助北京恩吉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环境。

(3)深入核查公司是否实现独立运营,督促其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4)根据尽职调查要求,继续搜集、整理资料并提出反馈意见。 (5)组织北京恩吉威、国浩律所、立信会计师起草、准备上市申请的相关申报文件。

2、辅导方式

本辅导期内,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在国浩律所、立信会计师的协助下,以组织自学、个别答疑、对口衔接、协调会等方式对北京恩吉威的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培训。

此外,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与北京恩吉威上市工作小组成员之间保持了高效率的沟通,在北京恩吉威遇到问题时能够尽快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其

他中介机构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共同推进本辅导期工作顺利完成。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严格履行了与北京恩吉威签署的《辅导协议》,制定的辅导工作计划得到了较好地执行,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在此基础上,辅导工作小组依据北京恩吉威的实际情况和接受辅导人员的具体要求对辅导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和补充。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协议》履行情况正常。中信证券依据《辅导协议》成立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实施辅导工作。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勤勉尽责地开展实地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并在辅导过程中形成了必要的工作底稿。

(六)辅导对象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和《辅导协议》积极参与配合辅导机构的工作,及时向辅导人员提供各项资料,为辅导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及设施,积极配合辅导工作小组进行尽职调查,辅导效果良好。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完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和完整性的情形。

(二)“三会”规范运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勤勉尽

责。

(四)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北京恩吉威重大决策制度的制订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辅导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制度。

(五)关联交易及其决策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对公司独立性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评价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正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在控制环境、控制程序和会计系统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偏差。

(七)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健全

北京恩吉威已经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中信证券和立信会计师、国浩律所将协助北京恩吉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更好地执行内部审计制度。

(八)是否发现存在财务虚假情况

本辅导期内,北京恩吉威财务状况真实,不存在财务虚假情形。 (九)其他情况 无。

三、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根据对前期尽职调查情况的梳理和分析,中信证券和国浩律师正在推进公司

法律合规性方面问题的解决,包括:就公司和子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的外资、外汇事项咨询所在地外资、外汇管理部门,并访谈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的相关当事人、取得书面说明等等。

四、辅导对象的配合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对象及其接受辅导人员积极参与访谈,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和专题讨论会议,接受辅导机构组织的自学及个别辅导答疑,配合情况良好。

五、对辅导人员勤勉尽责及辅导效果的自我评估结论

本辅导期内,中信证券辅导工作小组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开展各项具体辅导工作,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能够做到勤勉尽责,辅导工作获得了辅导对象以及参与辅导的其他中介机构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辅导效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五期)》的签署页)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签字:

宋永新

徐欣

张欢

陈熙颖

俞霄烨

年 月 日

(本页吴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恩吉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工作报告(第五期)》的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授权代表:

金剑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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