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整理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整理

来源:爱go旅游网
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6 7 9 7 8 10 9 10 12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 房 一、二级 高层建筑 裙 房 13 9 9 6 9 6 耐火等级 三级 11 7 四级 14 9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第4.2.1条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名 称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10 12 14 三级 12 14 16 6 8 10 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与建、构筑物关系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多层 5.0 3.0 3.0 3.0 2.0 2.0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有出入口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多层 围墙面向道路 - 4.0 2.0 1.5 5.0 2.0 2.0 1.5 2.5 1.5 1.5 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3.2.2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最大坡度(%) 备注 广场可根据其形状、大小、地形、设计成单面坡、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3.0 双面坡或多面坡。一般平坦地区,广场最大坡度应≤1%,最小坡度>0.3% 停车场 室外场地 1、 儿童游戏场 2、 运动场 3、 杂用场地 4、 一般场地 绿地 湿陷性黄土地面 0.25-0.5 0.3-2.5 0.2-0.5 0.3-3.0 0.2 0.5-5.0 0.7-7.0 10.0 8.0 1.0-2.0 停车场一般坡度为0.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7.0.4条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8.0.2条 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3.1.3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道路、停车场(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4.1.6条 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第4.1.7条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通道形式 坡度 车型 微型车、小型车 轻型车 中型车 大型客车 10 大型货车 铰接客车 8 铰接货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条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

1:12.5 6 1:16.7 1:10 8 1:12.5 百分比(%) 15 13.3 12 比值(高:长) 1:6.67 1:7.5 10 1:8.3 1:10 百分比(%) 12 比值(高:长) 1:8.3 直线坡度 曲线坡度 汪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

第8.1.8.3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之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12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度坡度应不大于表5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规定: 第10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m。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规定: 第7.11.1条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7.11.3条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高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到达建筑入口。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15 15 12 12 12 10 直线 曲线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大型汽车 铰接车 10 8 8 6 直线 曲线 4.1.5 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的方位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城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与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小于75°。

2.距相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小于80m,次干道不小于70m。 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缘不小于30m。 4.距公交站边缘不小于15m。

5.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6.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3.2.8条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管线综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8.1.6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一般按照管线的埋设深度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排列,其顺序为:通信电缆、热力、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1.4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2.1.4.1条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第2.1.4.2条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第2.1.4.3条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第2.1.4.4条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 规划·建筑 2003》规定:

8.1.7 在车行道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0.8m,其他管线为0.7m。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2.10条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6-2)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a tg2(6-2)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a——开挖管沟宽度(m) ——土壤内摩擦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3.2条 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