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工程名称 作业部位 交底类别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作业内容 交底日期 安全技术交底 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施工 主体结构 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场内临时道路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交 底 内 容 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4、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5、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7、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进行疏散演练; 8、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二分之一。 9、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10、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②动火作业场所; ③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④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⑤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1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①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②水泵房; ③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④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⑤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1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1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交底人 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名 作业人员签名 接受交底 负责人签名 注:1.交底类别指总分包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工人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季节性交底等;2.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内容较多时可附有关交底资料;3.本表一式二份,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各一份,交底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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