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离职释义:员工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本院)解
除劳动关系,包括辞退、辞职与自动离职。
辞退是单位主动解除与员工之间的任用关系;
辞职是经员工本人申请被批准后,辞去公职,解除与单位的任用关系; 自动离职是本单位对擅自离岗、超期不归人员的处理;
第二条 范围:本院全体员工(不包括总院高层)。
第三条 目的:为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保护员工的个益;维持本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本院财产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原则: 1. 谨慎原则;
2. 损失由受益方承担原则:受损方可能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另一方承担。 第五条 离职制度执行分为两层: 1. 总院部门负责人和分院高层; 2. 其它普通员工; 第六条 职责权限
1. 总院院长办公会议对员工离职拥有最终审批权; 2. 总院部门负责人和分院高层对下属员工的离职有建议权;
3. 总院人事处负责收集、传达意见,签发《离职单》,办理人事调动或离职手续,监督离职者的移交工作,将有关离职的文字材料存档。
第七条 离退休员工合乎退休条件时得自动申请或命令退休,退休办法另订立。
第二章 辞退管理办法
第 有如下情况本院可主动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1.因亏损或业务紧缩,需要裁减人员。
2.业务性质变更致使工作缩减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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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者。 4.绩效考核末位淘汰者。
5.不能承担所担负的工作,又无法改善或经调换岗位仍然无效者。 6.员工无正当原因连续缺勤达三天或一年内累计五天以上后又回到岗位上者,且缺勤部份,按天数扣除当月奖金。
7.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总院部门负责人与分院高层的辞退需由总院院长办公会会议提出;总院
普通员工的辞退要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提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对员工的辞退进行审批,原因属实者可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依前条规定已确定终止劳动关系时,人事部门签发《离职单》提前
通知被辞退员工,并办理移交手续。
1.工作未满一年者,提前十天通知。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提前二十天通知。
3.员工于提前期内可请假去另谋工作,但一周内不得超过两天,请假期间工资照给。
第十二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
职责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员工应执《离职单》亲自办理移交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
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事情应交代清楚; 5.其他应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 监督移交:部门负责人由人事副院长监督移交工作或由人事副院长
指派专人协助监交,普通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在《离职单》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工作完成,致使接
任者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给予处罚,接任者知情不报的,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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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接任者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上
报,若有隐瞒,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 第十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
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部收到签署后的《离职单》后,结算应发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发
给谴散费: 第二十条 若员工因以下情况被辞退的,本院可不经预告终止员工合约,且不
作任何补偿;情节严重还要给予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1.由于主观原因,以任何形式给国家或单位带来巨大损失者。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窃取名誉和利益者。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单位纪律者。 4.不服从单位决定,聚众滋事者。
第二十一条 被辞退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被辞退人员提供再就业咨询。
第三章 协议辞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若非前项原因而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为工作交接上之需要,
试用期员工辞职申请应于七日前提出。普通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前预告并提出辞职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的员工需在二个月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
职责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单位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辞职者应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具体辞职时间和辞职原因,
交直接上级签署意见交人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应会同辞职者的直接上级了解真实辞职原因,在辞职报告
上注明后,交人事副院长。 第二十七条 人事副院长根据辞职报告与辞职者进行面谈,作进一步的沟通与了
解,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解或调换岗位,如果调解措施超出职权范围,应上报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 如调解成功,辞职者得以留任或调换岗位,人事部门应根据调解结
果对岗位或待遇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如调解失败或院办公会未能获得批准,人事部门应根据结果签发《离
职单》,交辞职者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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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离职手续的办理见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事处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
资等相关手续;财务部收到签署后的《离职单》后,结算应发工资。 第三十二条 辞职员工必须办妥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辞职报告者或
未办妥离职手续者,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自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1.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者。
2.缺勤超过规定期限,通知后仍然不归者。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对自动离职者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不给自动离职者发放任
何形式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如离职者给单位造成损失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必要时
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所未规定的事项,按本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的拟定或者修改由人事处负责,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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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单
年 月 日 姓名 离职类型 离 职 原 因 直接领导 意见 人事副院长意见 最终审核 结果 移交手续清单 办公室 签章 所在部门 签章 办公耐用品: 借阅书籍、报刊借阅文件类: 文件移交资料移交: 工作移交:(含未完成工作及工作日志) 结算栏 财 务 处 清欠: 结发工资: 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开具离职通知书 □本人社保转出及嘱咐注意事项 □归还证件 人事处(签章) 内 容 移交人 接收人 监收人 部门 职务 离职时间 自动离职 辞退 人 力 资 源 部 5
流程图 辞职程序
★提交辞职报告 直接上级意见 调解、面谈 □留是 ■审批 任或否 换□签发《离职单》 岗 ★办理移交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 ◎发放工资谴散费
★离职员工执行 ■院办公会执行 □人事处执行 ◎财务处执行 辞退程序
提出辞退 □是 留■审批 任或是 换□签发《离职单》 岗 ★办理移交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 ◎发放工资谴散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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