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2006年2月23日ILO第94届会议通过,包含 条款(Article)、规则(Regulation)和章程(Code)
条款:
适用范围:除渔船、传统方法製造的三角帆船、舢舨、军舰、军事辅助船以外通常从事问业活动的所有船舶 ,不有或私有。
实施和执行责任:各会员国应确保不对未实施本公约的船舶更优惠的待遇。
规则和章程:规则和章程A爲强制性,章程B爲非强制性。
生效:在至少30个会员国,合计总吨位佔世界总吨位33%,批淮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2012年8月13日,菲律宾成为第30个批准MLC2006的国家。这使该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最少30个国家批准公约”和“批准国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已经达到,至此,2013年8月公约生效,此时已有船舶吨位合计占世界总量70%以上的超过45个成员国批准了这一公约。
规则和草程:分爲5个领域
标题1 :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标题2 :僱用条件
标题3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4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保护
标题5 :遵守与执行
标题1 :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规则1.1 :最低年龄
目的:确保未成年人不得上船工作
内容:1.禁止任何16岁以下的人员受僱或到船上工作
2. 禁止18岁以下的船员在夜间工作,及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工作。
3. 夜间指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
★规则1.2 :体检证书
目的:确保所有船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
内容:1.检验证书应由正规资格的医师签发。
2. 体检证书的最长有效期爲两年,除非船员低于18 岁,有效期限爲1年。
3. 色觉视力证书的最长有效期爲6年。
4. 在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直到 能从合格医师取得体检证书的下个港口,只要这 段时间不要超过3个月。
5.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 船员上船工作直到能从合格医师取得体检证书的下个港 口,只要所允许的时间不要超过3个月,以及该船员持有 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规则1.3 :训练和资格
目的:确保船员经过训练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内容:1.除非船员经过训练或经证明适任或者具备履行其 职责的资格,否则不得在船上工作。
2. 除非船员成功的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训练,否则 不允许在船上工作。
3. 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训练和发证,应被视爲满足前款的要求。
★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目的:确保船员有机会利用有效和规范的船员招募和安置系统。 内容:1.所有船员应能够利用不向船员收费的有效、充分和可靠
的系统寻求僱田机会。
2. 在系员国领土内开办的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标准。
3. 如果船东利用那些不适用公约的国家的招募和安置机构
4.如果会员国内有招募和安置机构,应制定法令确保这些机构必须依照一种标准化的发放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规 范制度营运;及
5. 招募和安置机构不得向船员收费,除护照、体检证书 、船员服务簿等费用除外,签证费用应由船东负担;及
6. 招募和安置机构应
(1) 维持一份所有船员的最新登记册,以备主管当局检查
(2) 保证船员在受聘前或受聘过程中被告知僱佣契约的权 利与职责
(3) 验証船员的所有证书,以及僱佣契约所适用的法令
(4) 尽可能保证船东有保护船员免于流落外国的方法
(5) 对任何投诉进行核查并作出反应,并将未解决的投诉报告主管当局
(6)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透过保险或其他等效措施,赔偿 船员由于招募和安置机构或船东未能履行僱佣契约对 船员造成的损失
标题2 :僱用条件
★规则2.1 :船员僱佣契约
目的:确保船员取得公平的船员僱佣契约。
内容:1.船员的僱用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 行的书面协定中加以规定并与章程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2.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要求其船舶符合下述要求
1 -船东和船员各持有一份经签字的僱佣契约原件
2 -僱佣契约应包括以下细节
(a) 船员的全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b)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c) 订立契约的地点及曰期
(d) 担任职务
(e) 工资
(f) 带薪年休假天数
(g) 协定的终止及终止条件,船东的预先通知期 不得短于船员的预先通知期
(h) 船东提供给船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 津贴
(i) 遣返的权利
(j)国家法律或集体谈判协定所要求的其他项目
3.提前通知终止僱佣契约的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天,除非国家法律或集体谈判协定,另有规定。
★规则2.2 :工资
目的:确保船员得到工作报酬。
内容:1.各会员国应要求按不超过1个月的间隔支付船员报酬。
2. 各会员国应要求船东爲船员提供一种将其收入的全部或 部分转给其家人的方式。
Guideline:
3.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週不超过48小时, 或国家法律另订,但不得更不利。
4. 加班补偿率应不低于每小时工资的1.25倍。
5. 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同一船舶的所有船员,不得依据种族 、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加以歧视。
★规则2.3 :工作和休息时间
目的:确保船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对船员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加以规范。
2.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任 何7天内不得超过72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 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任何7天内不得少于77小时,休 息时间最多可分爲2段,其中1段至少要6小时。
3.各会员国应要求张贴1份船上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 的在船上工作时间表和国家法律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或 最短休息时间。
4.各会员国应要求对船员的日工作时间或日休息时间保持记录,以便监督是否符合规定。
规则2.4 :休假的权利 目的:确保船员有充分的休假。
内容:1.各会员国应要求其船舶所属船员享有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1个月最低2.5日来计算。
规则2.5 :遣返
目的:确保船员能够回家。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其船舶的船员有权利得到遣返,当 僱佣契约到期,或被船东终止或被船员出于合理的 理由终止以及船员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
2.船员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的最长服务期间应少于12个月。
3.不得向船员收取遣返费用除非船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
4.各会员国应要求其船舶携带并向船员提供1份有关遣返的国家规定。
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补偿
目的:确保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船员进行补偿。
内容:1.各会员国应制定规章,确保在任何船舶灭失或沉没 的情况下,船东就这种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向船员支付补偿。
Guideline
2.对于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损失,船东向船员的补偿可仅限于2个月的工资。
★规则2.7 :配额水准
目的:爲了船舶运营的安全、有效和保全,确保船员在人 员充足的船上工作。
内容:1.各会员国应要求其船舶配有充足的船员数目,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有效操作。
规则2.8 :船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僱用机会
目的:促进船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僱用机会。
内容:1.爲了向海运业提供稳定和胜任的劳动力,各会 员国应制定鼓励船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船员僱用机会的国家。
标题3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 和膳食服务
★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目的:确保船员在船上有适当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内容:1.本章程的规定对于船舶构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符合(1949船员起居舱室公约)(92号)及(1970年船员 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X133号)或国家法律的规定。
2.起居舱室要包含以下的要求
(a) 房间及其他舱室的尺寸
(b) 取暖和通风
(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d) 卫生设备
(e) 照明
(f)医务室:航程超过3天,船员15人以上的船舶应设置
3.主管当局应要求船长或在船长授权下,在船上展开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船员起居舱室乾淨,适宜居住,被维护到良好状态,每次检查的结果均应记录,并供审核。
★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目的:确保船员获得根据规范的卫生条件所提供的优质食 品和饮用水。
内容:1.船员受僱期间,应爲船员免费提供食物。
2. 作爲船上厨师必须经过训练并取得资格。
3. 主管当局应要求船长或经船长授权,在船上展开有 纪录的经常性检查
(a) 食品和弓丨用水供应
(b) 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场所和设备
(c) 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和其他设备
4. 不得僱用18岁以下的船员担任厨师工作。
标题4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的保护
★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目的:保护船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健康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向在其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提供保护 和医疗,所提供的健康保护和医疗相当于岸上工人 的水准。
2. 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标准的船员医疗报告表格,供 船上岸上医疗人员使用。
3. 不需配备医生的船舶,船上至少要有1名船员负责医 疗和管理药品,或者至少1名船员胜任医疗急救,必 须符合STCW公约所要求的训练。
4. 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预先安排的机制,保证船舶在 海上每天24小时均可得到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提 供的医疗指导。
Guideline:5.船上医疗指南及药品和医疗设备应考虑参考”国际医疗指南”(International Medical Guide),若装载危险品货物,应参考”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 救指南” (Medical First Aid Guide for Use in Accidents Involving Dangerous Goods)。
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目的:确保因僱用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 果方面对船员予以保护 内容:1.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要求船东对船员提供保护。
(a) 承担僱用期间的疾病及受伤的费用
(b) 船东提供财务担保,保证船员因工伤、疾病或危 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赔偿
2.国家法律可在以下情况下排除船东的责任。
(a) 在船舶服务之外所发生的受伤
(b) 受伤、患病或死亡是因船员的故意不当行爲所致
(c) 在接受僱用时故意隐瞒疾病或病症
★规则4.3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目的:确保船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
内容:1.各会员国应制定法律或其他措施并包括
(a) 在船舶上通过和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和计画
(b) 採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
(c) 船上防止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及确保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和 健康保护的计画
(d) 要求
关于检查、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状况的要求以及关于调查和报 告船上安全事故的
2. 主管当局应要求船东利用来自其船舶的统计资料和主管当局提 供的一般性统计资料展开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风险评估。
3. 有5名以上船员的船上应成立安全委员会。
规则4.4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目的:确保在船上工作的船员能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其健康和福利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如果存在岸上福利设施,应易 于供船员使用。
规则4.5 :社会保障
目的:确保採取措施向船员提供社会保障的保护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所有船员按国家法律规定,能够获 得符合章程的社会保障的保护,有权享受不低于岸 上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的保护。
2.社会保障的保护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 、老年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病 残津贴和遗属津贴。
3.在批淮本公约时,各会员国所提供的保护至少要有前款9项中的3项。
标题5 :遵守与执行
规则5.1 :船旗国责任
目的:确保各会员国就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
规则5.1.1 : —般原则
内容:1.各会员国应建立关于其检查和发证系统管理的明确 目标和标准。
2.各会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所有船舶均携带一份本公约。
规则5.1.2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规则5.1.3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内容:1.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2. 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3. 检查有初次检查、中期检查、换证检查、临时检查。中期检查应安排在第2和第3个週年日之间,检查的范 围与换证检查相同。
4. 在下述情况下,可先签发临时证书
(a) 刚交付的新船
(b) 当船舶改换船旗时
(c) 当船东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时,临时证书的有效期爲不
超过6个月,签发临时证书不必签发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5.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应附在海事劳工证书之后,声明分成两部份-
PART I由主管当局编制,PART II由船东编制并应明确所採取的确保在两次检验之间持续符合国内要求的措施和爲确保不断改进而建议的措施。
6.证书的副本张贴在船上显明的位置。
规则5.1.4 :检查和执行
内容:1.要求对任何缺陷予以纠正,如果某些缺陷严重的违 反对公约要求,或对船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 大威胁,禁止船舶在採取必要措施前离港。
2.检查报告应张贴在船上佈告栏内。
★规则5.1.5 :船上投诉程序
内容:1.各会员国应要求其船舶具备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 指控违反公约要求的投诉的船上程序。
2.禁止对投诉的船员进行。
3.向所有船员提供1份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书副本,内容应包括船旗国主管当局和船员国管当局的联络资讯。
规则5.1.6 :海上事故
内容:1.各会员国应对其船舶的导致人员伤亡的任何严重海 上事故展开官方调查,这种报告应予公佈。
规则5.2 :港口国的责任
目的:使各会员国能够履行本公约关于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 执行公约标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责任。
规则5.2.1 :在港口的检查
内容:1.如检查发现船舶不符合本公约要求,并且明显危害 船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授权可在所有不符 合得到改正后,或接受其改正计划才允许船舶开航
规则5.2.2 :船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内容:1.各会员国应确保在该国港口停靠的船舶的船员,有 权提出申诉,以获得迅速而实际的解决方式。
2. 接到投诉,授权应展开初步调查,如果某些事 项非属于5.2.1的范围,授权应通知船旗国,徵询建议。
3. 应採取适当措施爲投诉的船员保密。
规则5.3 :劳工提供者的责任
目的:确保各会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船员招募和安 置以及对船员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内容:1.各会员国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来执行其劳工提供者的责任。
海事劳工公约的意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将继SOLAS、MARPOL和
STCW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它将包含一套广泛的、基于现行海事劳工文书中规定的标准之上的全球标准。这样一套标准必然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的整个行业中取得体面的就业与社会条件。公约预期产生如下社会效果: 促进海员的维权意识; 对各层次的社会对话产生积极的影响; 促进海事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 便于监察员的执法操作。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为世界海运业提供了一个全球统一的标准,为各国海运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空间,同时也为实现海上劳动者的“体面劳动”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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