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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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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所具有的显著特点是( ) A.阶级性 B.战斗性

C.严厉性 D.调整、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2.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4.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B.危害社会 C.违反法律 D.应受法律惩罚 5.刑法解释,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可分为( )

A.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B.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C.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 D.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 6.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

A.惩罚犯罪 B.预防犯罪 C.改造犯罪 D.消灭犯罪 7.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时间、地点 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行为人已满( )

A.12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4周岁 9、全国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1、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12、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13、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14、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人身自由的刑罚是( )。 A、管制 B、 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15、(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16、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中构成犯罪的是:( )

A.黄某,1986年5月出生,因于2001年6月伙同施某等三人(另案处理)绑架邻居家的小孩勒索赎金被刑事拘留

B.林某,依法配备有公务用,一日醉酒后开车回家,见有一拖拉机因故障停在路中,下车与拖拉机司机争执而产生口角,遂拨出支向其射击致人死亡

C.杨某,民工,从坐火车回家,因车上条件恶劣而患上“旅游性精神病”,老是怀疑邻座要自己、抢劫自己财物,将其成打成轻伤

D.童某,失足青少年,1985年11月出生,1999年9月盗窃他人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3.5万元,2000年6月又从事盗窃行为,窃得他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9.5元 17、下列情节中, 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 )。

A、 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8、防卫过当是指(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19、“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2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2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 )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2、( ),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23、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 )

A、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科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B.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四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24、防卫过当是指(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25、赵某欲毒杀萧某,萧某中毒后,腹痛难忍,赵某见状,顿生悔意,急将解药给萧某服下,并将其送往医院,但萧某因抢救无效仍然死亡,赵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二、名词解释题

1、缓刑: 2、犯罪既遂: 3、犯罪故意: 4、一般累犯: 5、紧急避险: 6、直接故意: 7、过于自信的过失: 8、不作为: 9、刑法的适用范围: 10、累犯: 11、自首 12、犯罪中止: 13、犯罪过失: 14、数罪并罚: 15、犯罪未遂:

三、简述题

1、简述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来源。

2、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和主客观要件。

3、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把罪状分为哪四种? 4、简述正当防卫。

5、简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6、简述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7、行为人原来犯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由于客观行为和条件变化转化成抢劫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8、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遵守哪些规定? 9、简述刑法的任务。

10、简述我国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况。

11、简述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的两条重要原则。 12、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

13、简述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4、简述死刑的性规定。 15、简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四、论述题

1、试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2、试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3、论述刑罚的目的。

4、试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5、试述共同犯罪的层次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

1、某日黄昏,贾某(男,19岁)与张某、刘某等人在山沟里打猎。返家途中,刘等发现崖下有一只野兔,即将一枚子弹装入小口径步的膛内,然后把交给贾某去打野兔。贾某持下崖寻猎,已不见野兔,便返身回到崖上。因崖陡坡滑,不易攀登,张某即让贾某把管递上来,然后俯身伸手抓住管往上拉贾某。贾某右手抓住托,左手扶崖往上爬,谁知脚底一滑,右手触动板机,步走火,子弹击中张某腹部,因出血过多,张某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问:在刑法理论上,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什么?

2、甲在与某进出口公司职工郑某接触中,知郑家有巨款。于是与乙、丙共谋绑架郑某 C岁的儿子小郑。某日,小郑在放学途中被三被告掳走,置于甲家中。因小郑闹得厉害,甲遂起杀人之念。于是将小郑带至荒野中,用铁锹将他打死,将尸体掩埋。与此同时,乙指使丙用极其狡诈的手段,用匿名电话通知郑某携5万元到指定地点赎领,并威胁说.:如去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郑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机关报了案。甲杀死小郑之事,始终未向乙,丙透露。三被告连续数日用打电话、递纸条等各种手段,加紧对郑某进行威胁,直至被机关捕获。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犯了什么罪?为什么?

(2)甲所触犯的罪名中是否包含故意杀人罪?应对他如何定罪处罚。

3、被告人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某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

(1)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其是否在主观心理上具有故意? (2)根据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分析洪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4、赵某背着邻居家6岁的小孩聪聪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赵某欲与小孩开玩笑声称要把聪聪甩到粪坑里。聪聪说:“你不敢”。赵某随即走到粪坑边,弓起身作甩人动作以吓唬聪

聪,因站立不稳,与聪聪一同掉入粪抗内,当即大声呼救,人们赶来救起赵某,又捞出聪聪,结果聪聪因窒息而死亡。

问:赵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应定何罪名?说明理由。

5、被告人刘某、男23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毅然开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

问: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0150)《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D 4、B 5、A 6、B 7、A 8、B 9、A 10、D

11、B 12、B 13、B 14、A 15、A 16、B 17、D 18、C 19、A 20、C 21、A 22、A 23、C 24、C 25、D

二、名词解释题

1、缓刑:是指人民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

4、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5、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当为而不为。

9、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10、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

11、自首:是指犯罪份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从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3、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1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三、简述题

1、答: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2、答:(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与单独犯罪的基本要求相同,即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主观要件只有故意一种形态,但这种故意不是个人的单独故意而是一种共同故意。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三)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故意而进行的犯罪行为。认定共同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2、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共同犯罪行为可以都是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3、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通常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可以把罪状分为四种: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为详细描述的罪状。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指简单地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不详细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3)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

空白罪状指罪状中只规定某种犯罪行为,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的罪状。

4、答: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首先是要有防卫意图,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

确切地说,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第三是防卫客体,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第四是防卫时间,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是在不法侵害结束或未开始时进行防卫就是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5、答: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自动投案。首先,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其次,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思,并且投案后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再次,自行投案于有关机关或个人,并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供述自己的罪行。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口头的、书面的、直接的或间接的都属供述罪行,只要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只要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表述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基本相一致,就属如实交待。 6、答: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3)胁从犯。刑法第2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答:行为人原来犯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由于客观行为和条件变化,其犯罪性质也转化成了抢劫罪。这种转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一。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此处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包括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也包括追求较大数额而实际未达到目的情况。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在此现场被发现后立即追捕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与此现场无关的场所对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转化为抢劫罪。③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无此目的也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所谓窝藏赃物,是指防护已到手的财物不被失主夺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群众的扭送或机关的抓捕。所谓毁灭罪证,是指毁坏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等。

8、答.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9、答:刑法的任务有:

(1)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2)用刑罚惩罚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用刑法的方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4)用刑法的方法同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10、答: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仍须执行。”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71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1、答:① 从宽处理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②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包括不允许判处死刑宣告缓期2年执行),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问题。 12、答:(一)必须有危险发生。 (二)危险正在发生。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四)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六)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3、答:(1)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当中,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

运动过程中尚未形成任何其他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认为可以继续和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 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14、答:死刑的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 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两方面理解(A)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分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B)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2) 适用对象:(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即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执行。(B)审判的时侯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即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

(3) 适用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即死刑的核准权全部由最高人民统一行使。

(4) 执行制度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

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15、答:特殊预防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 (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自由刑,一是实现消极的隔离排害作用,即对人身自由的剥夺;二是实现积极的教育改造作用,即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

(3)通过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财图利性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使其贪婪的心理受到重创,对犯罪人进行警戒和教育。

(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资格刑,剥夺其某种政治权利和资格,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四、论述题

1、

答题思路:罪刑法定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罪刑法定是刑法领域的法治原则,是近代刑法民主、法治追求和价值的体现。 2、

答题思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都包含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都不包含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目的;都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自己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等。但是,一个反映的是行为人没有尽力保护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消极态度,一个体现了行为人有意识蔑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立场,因而是两种有着本质区别的罪过形态。除此之外,它们还有以下差别:①在认识程度上,过于自信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是附条件的。因此,它有较大的或然性。而间接故意则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地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②在对待结果的态度上,过于自信过失不仅仅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地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是违背其本意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同,它虽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却并未违背行为人的本意。所以,在实际行动上,当危害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开始显现时,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尽力加以防止(虽然最终没有成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

3、

答案思路:对犯罪分子之所以适用刑法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同时,刑罚蕴含着的剥夺权益之苦可以使其存在成为犯罪的阻力,起到遏制犯罪发生的作用。 4、

答题思路: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犯罪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而犯罪客体作为抽象的社会关系,往往要通过具体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因而多数犯罪客体都通过一定的犯罪

对象表现出来。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

答案思路:(1)层次形式: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其中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又分为一般犯罪集团和性质组织。

(2)相互关系:总的趋势是从初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从无组织的共同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在各种条件成熟时发展的结果。

五、案例分析题

1、

答案要点: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属于意外事件。 原因是:(1)贾某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

(2)贾某有能力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贾某已经19岁,具有完全刑

事责任能力;

(3)贾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

2、

答案要点:(1)甲、乙、丙共同犯了绑架罪。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绑架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满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心态,则不构成绑架罪。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即本罪为复杂客体,但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所实施的劫持被害人或者偷盗婴幼儿并加以控制的行为。

(2)甲在绑架人质后,残忍地将人质杀害,根据刑法规定,不必按数罪并罚处理,而是构成一罪,即绑架罪,应从重处罚。 3、

答案要点:1.洪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洪某的赶牛入深水,女孩不会落水,当然不会被溺死。洪某系15岁的儿童,应当想到女孩落水可能被水溺死,但他没有想到,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洪某抢救女孩的行动看,他没有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被溺死的意志因素,所以,他主观心理上不具有故意。

2.洪某年15岁,只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系过失引起女孩死亡,所

以,他对本案不负刑事责任。 4、

答案要点:(1)其主观罪过是于过自信的过失。 (2)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说明过于自信过失的理由。 5、

答案要点:(1)回答刘某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

(2)说明什么是间接故意。

(3)结合案情说明为什么刘某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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