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评委和对方辩友,问候在场的各位。本场辩题为灾难中的自私应不应该受到谴责。“灾难中的自私“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使人的生命或财产受到重大威胁时当事人基于个人利益需求做出的行为及反应。我方认为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我方将从以下两(三)个方面论证。
首先,灾难中的自私行为没有谴责的必要。灾难中的自私是出于最起码的趋利避害本能。灾难来临时,一方面,灾难对客观世界的冲击使受灾群体内的因素极不稳定,规则变得十分脆弱。另一方面,灾难对个体的强烈冲击会导致个体行为的非理智化,在这样的情形下,人的客观生存需求被主观意识放大。在这种条件下,谴责个体做出自私行为是压抑人性的。各国法律大都考虑到了这一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英国美国等国家也有类似条款。
(其次,在灾难中因自私行为而受到谴责的人同时也是灾难的受害者,谴责会对灾难中的幸存者带来二次伤害。2008年的汶川地震正在上课的范美忠老师在汶川地震发生时,因为自己第一时间的逃跑,而遭到国人暴力的谴责。在谴责和处罚范美忠的人们看来,范美忠之所以应该遭受谴责和处罚,根源是他作为教师“没有尽到职责”。但是,教师只是一种职业,教师也是人。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要求教师要为学生献出生命。强行把后果强加到无辜者的身上,本身就是推卸责任的暴徒心态。)()
再次,谴责不能解决社会问题,作为一种不带实际行动的行为,它无法阻止错误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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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灾难中发出谴责的人,大多数不是灾难的亲历者。他们进行谴责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让社会更好的发展,不是为了安抚受灾群众。更有甚者,为了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煽动,造成社会混乱。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当成为不可控制的暴力时,其危害性会远远超过煽动者的想象。中东战争时,某在与武装力量进行战斗期间,西方媒体处于政治目的,散布军反对者的假新闻并配以尸体的图片,这直接导致民众倒戈支持武装并使该国陷入长达数十年之久的战乱中。但不进行谴责不代表不作为。对于极少数为了自身利益而大肆侵害他人利益的利己主义者,直接诉诸法律将其绳之以法要比谴责高效的多。同时,教育是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减少利己行为的最佳方式。道德水准不是通过谴责提高的,是通过法律约束和教育提高的。
综上,我方认为灾难中的自私不应该受到谴责,谢谢各位。
论证逻辑:
0. 明确“谴责”为“责备”,即“无实际惩罚”,引申为“道德谴责”,承认自私的必然性,承认无私者的高尚不予以遣责
1. 自私行为是本能,受法律保护,不应该被谴责
2. 自私者也是受害者
3. 谴责没有任何作用(强调法律的作用)
4. 道德需要法律维系,没有法律基础不应该也不可能空谈道德
1. 问:请问自私行为应该被制止吗/应该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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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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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被制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目的),不该被谴责(本能,他人没有制止的权利)
问:举出极端例子(吃人等等)
答:1)除了吃人有别的选择吗
void main()
{
If(有比吃人好一点点的选择)
人格问题,与自私无关;
else if(为了确保自己食物足够吃而杀人)
你怎么知道救援不会下一秒到达;
else if(没有)
不杀人吃反而一个活不了,可以吃尸体;
else if
不该被谴责,由法律审判,对于这种人,道德谴责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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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问:灾难中为了私利破坏秩序,该被制止吗
答:同1,不该被谴责
额外论点:谴责的出发点往往代表着另一种自私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英国 紧急避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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