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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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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三违”范围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作业过程控制,明确管理标准,规范管理行为,界定惩处尺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和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统一标准,明确范围; 以过定处,屡错重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公司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四条违章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地方铁路局、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违纪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企业规定的工作、生产、作业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指挥是指负责人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第七条“三违”分类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 第三章分析处理权限第“三违”行为的分析处理权限(一)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检查人员有当场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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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的权力。

(二)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做如下处理: 1、分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发现的一般“三违”,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将分析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由分公司进行处理。严重“三违”及带有共性和特殊性的“三违”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分析处理。

2、各车站、车间自行检查发现的一般“三违”,由各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处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并做好“三违”人员分析处理记录工作,如实填记好整改帮扶档案,以备公司检查分析和统计。

第四章处罚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一)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 给予次要责任人处罚300元;

(二)发生一般“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第十条对三个月内发生两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基础上,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三个月内发生三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给予行政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在一个月内发生一般“三违”行为2次者,由车站、车间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在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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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三违”3次者,待岗半个个月。待岗期间发生活费工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或调离换岗。

第十二条在检查中发现对“三违”行为不作处理、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将与责任者给予相同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之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违”界定附件:“三违”行为界定通用部分(一)严重“三违”1、无证上岗操作机械设备。 2、作业期间干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

3、非电工给设备接电,或带电接线、乱接电源线。 4、无故离岗、脱岗。

5、内燃机车司机不按规定鸣笛。 6、救援期间,不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7、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8、在离地面2米以上高空及陡坡上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挂安全网,脚手架超限。

9、起重作业时,吊、悬物或吊具下有人。

10、使用机械、检修作业不设防护或不按规定防护(特殊情况除外)。

11、当班打架斗殴、酗酒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12、作业人员低职代高职。新职、改职人员未经相应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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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安全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单独作业或定职考试未合格上岗作业。

13、在钢轨、碴肩、轨枕头上坐卧、休息。 14、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

15、工作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或带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具时。

16、非工作人员钻车,工作人员盲目钻车及违反有关人身安全操作规定时。

17、施工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18、对运行中的机械设备进行修理或养护(非正常情况下应急处理除外)。

19、经公司认定的列入本项。

(二)一般“三违”:1、作业中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 3、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或擅自增大熔丝容量。 4、非维修人员处理电器设备故障。

5、不执行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和悬挂标志牌。 6、违章乱拉乱接电源线。

7、横越线路时,未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 8、防护用具或备品不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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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机械移动(转动)部位,设备使用人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10、当班人员私自换岗、调班。

11、利用值班电话、对讲机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2、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的。 13、不严格执行交制度。

14、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不认真,统计报表不及时。 15、经公司决定的列入本项。

工务(一)严重“三违”1、现场防护人员未携带或携带防护备品不齐全,对讲机联系不畅通。 2、作业中未执行“联防、互控”制度。 3、来车时未及时通知下道。 4、驻站防护员漏报、错报列车。 5、联系中断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发现行车设备障碍、线路故障,未及时报告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

7、在线路上巡查时,衣帽遮耳。 8、对故障地点处理不及时或未设置防护。

9、已发现的重伤钢轨、夹板折断、丢失夹板,未采取措施,冒险放行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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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捣固,没有及时填充道碴。 11、反超高,放行列车。

12、作业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13、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14、反“先防护、后作业或施工未结束撤除防护”的规定。

15、上道作业、列车接近未按规定距离下道。 16、对危及行车安全的线、桥、隧病害,危及人身安全和重要设施的设备、机具使用未采取措施。

17、不明地下设施,在无配合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开挖路基、落路肩等作业。

18、一人上道作业无专人防护。

19、整修道口及标志,铺面未铺好、标志未埋设好就下班,中午休息未封锁道口或未派人看守。

20、机械故障未下道检修,在路肩上检修时,未设专人防护。

21、不慢行情况下一次起、拨道量超过40mm。 22、绝缘接头处搭用起道机。 23、换轨时用起道机起顶钢轨。 24、抽换轨枕,违反“隔一抽一”规定。

25、在道岔、信号机处作业,工具材料放在导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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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作业完毕,材料机具、工器具回收不彻底。 27、捣固机下道架不良,未随机移动(机与架超过15米);

下班时捣固机未加锁,无防溜措施。

28、剁钢轨肥边未戴护目镜和两个人对面操作,用剁斧在绝缘接头处理肥边。 (二)一般“三违”:

1、未执行3—5分钟联系一次规定。

2、在通告列车信息时未做到及时准确,将车次、时间、站名报错。

3、施工登记或防护登记本填记错误、不规范或未及时填写。

4、漏检、错判重伤钢轨、道岔。 5、使用探伤小车,防护人员不足。 6、无探伤证人员执机。

7、探伤作业违反“四细、五慢、八注意、四步走”制度。 8、探伤作业行进速度不符合规定。

9、利用列车间隙在站场维修线路,未和车站值班员联系。 10、施工结束,未消记。

11、应开通的线路,未及时开通使用。 12、作业中使用带病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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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起道捣固完后未及时回填道床。 14、工具、设备上道前未检查。 15、当班人员上下班未按规定行走路肩。 16、未进行班后工器具、材料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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