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纪律惩处条例
1.0目的
为保证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举止,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使员工了解并知道违反这些规定所要受到的相应处罚 ,特制订本条列 2.0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驰耐普工贸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参考资料
3.1公司相关涉及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章制度 4.0 定义
4.1.1警告----是对违纪情节较轻或使公司遭受轻微经济损失的员工进行的处罚 ,使其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 4.1.2 严重警告----是对违纪情节较重或使公司遭受一般经济损失、声誉造成影响的员工
4.1.3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对违纪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员工进行的处罚 ,公司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可与此类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
4.2 本条例中经济损失是指因员工违纪行为造成的人工、物料、设备损耗的直接损失 ,根据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等级 :
4.2.1 轻微经济损失 :损失额度在1000 元以下 (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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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2.2 一般经济损失 :损失额度在1000 元以上 (含)、10000 元以下 (不含)的;
4.2.3 严重经济损失 :损失额度在10000 元以上 (含)的;
5.0 处罚细则 5.1 警告: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警告处罚 ,同时免去最高不超过两个月的奖金
5.1.1 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工作怠慢 ,情节轻微者;
5.1.2 工作时间擅离本职岗位半小时以内者 ;
5.1.3 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私物进入公司 ,在公司制造、修理私人物品 ;利用公司设施、 场地进行私利活动 ,情节轻微者;
5.1.4 过失致使公司财物损失、损坏、失窃或浪费物、料、能源 ,情节轻微者或造成轻,
微经济损失者 ;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公司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
5.1.5不按岗位要求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 ,经指出仍拒绝改正者 ;
5.1.6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 2 次(含 2 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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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
5.1.7 在非吸烟区吸烟或酒后工作 ;
5.1.9 对其他员工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
5.1.10 正常出勤但上下班不按规定刷卡而指使他人代为刷卡、签到者或替他人刷卡、签到者 ;
5.1.11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或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应予以警告处罚
5.2 严重警告严重警告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重警告处罚。在给予严重警告处罚的同时免去三至六个月的奖金 ,视情节、影响严重程度可并处取消下一次年度晋升工资的资格 ;对具有一定职务的员工可进行撤职或降职处理 ,撤职或降职(降级)后按公司工资管理制度重新确定其工资。受到公司严重警告处罚的员工在处理决定生效 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职位(岗位)晋升或评优。
5.2.1 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工作怠慢 ,情节严重者;
5.2.2 因过失致使公司财物损坏、损失、失窃或伤害到他人身体 ,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者 ,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实际产生经额进行赔偿;
5.2.3 对于公司金钱、货物及帐物 ,未按规定处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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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者;
5.2.4 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上岗、消极怠工影响工作者 ; 5.2.5 工作时间擅离本职岗位半小时 (含半小时)以上者; 5.2.6 旷工 4 小时 (含4 小时 )以上并且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不满 5 天(40 小时 ) 者;
5.2.7 擅自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或未经允许驾驶公司车辆者 ;
5.2.8 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的次要责任方 ; 5.2.9 滥用职权或工作不负责任 ,使公司遭受一般经济损失或情节较为严重者;
5.210 泄露本人或探听他人工资信息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2.11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应予以严重警告处罚者。 5.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5.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公司诚信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为谋取个人利益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
①向公司提供虚明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 ②伪造他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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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向公司提供虚假事实或信息等。
5.3.2 泄露工作机密或公司生产、技术、商业机密者 ; 5.3.3 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或谎报事实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者;
5.3.4 滥用职权或工作不负责任 ,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5.3.5 两个自然年度内三次违反 5.1 类规定或两次违反 5.2 类规定并得到相应的员工纪律处罚者 ;
5.3.6 因过失致使公司财物损坏、损失、失窃或伤害到他人身体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损失物市场现价进行赔偿 ;
5.3.7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渎职、不负责任 ,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公司财物损失者 ;
5.3.8 未经许可 ,擅自在外参加或经营与工作业务有关联之事业者 ;
5.3.9 未经许可 ,私自拿走公司的财产或技术信息者; 5.3.10 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者;
5.3.11 在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欧的主要责任方以及、酗酒、吸毒者 ;
5.3.12 对其他员工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谩骂 ,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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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 ,挪用、故意损坏公物者 ;
5.3.14 挑起或煽动他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 ,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
5.3.15 违反 《治安管理法》或国家法律 (严重)者; 5.3.16 伪造公司文书 ,盗用公司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5.3.17 由于生产需要正常安排工作或调整工作岗位 ,连续3 天以上 (含3 天)或全年累计 5 天(含 5 天)以上未报到或上岗者 ;
5.3.18 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旷工 3 天以上 (含3 天)或全年累计旷工 5 天(含 5 天)以上者 ;
5.3.19 未出勤者故意指使他人代为刷卡、签到或替未出勤者刷卡、签到者 ,以恶意获取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 5.3.20 泄露本人或探听他人工资信息 ,造成严重后果者; 5.3.21 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应予以辞退或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者。 6. 0 职责
6.1 业务部门负责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 ,掌握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违纪事实 ,并参照本条例提出处罚建议 ;协助人力资源部后续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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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或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审议提出最终的处理建议,并报请工会讨论及公司领导审批 ,公布处理结果并送达给员工;
6.3员工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纪事件的调查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协助调查的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7.0 程序
7.1 在准备实施警告、严重警告及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行为时,由各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总监审核,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7.2 人力资源部复核 ,起草处理决定并征求公司总经理意见 ,报人事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执行 ;
7.3 对受处罚员工的上级主管或经理 ,根据其负管理责任的大小,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
7.4 批准对员工的处罚后,公司将以邮件通告或书面通知员工 ,若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 ,可向公司工会或地方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但在地方劳动部门未做出改变处理决定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
7.5 依照 《劳动合同法》及本条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应出具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员工本人。 8.0 通则
8.1 本条例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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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部。
本条例内容有增补和修改权 ,增补和修改后的内容公司将及时通知员工。
8.2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发生新增有关规定或有关未尽事宜 ,应按照国家法规执行。 9.0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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