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I II III IV 用地指标人(m2/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级别 I I 60.1~75.0 II II 75.1~90.0 III II 90.1~105.0 III IV III 105.1~120.0 IV ≥120.0 III 105.1~120.0 90.1~105.0 不限 <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0.1~+15.0 -15.0~0 不限 +0.1~+15.0 -20.0~0 75.1~90.0 75.1~90.0 +0.1~+20.0 不限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1~75.0 60.1~75.0 +0.1~+25.0 >0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60.0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IV 105.1~120.0 <0 4.1.5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用地指标人(m2/人) 18~28.0 10~25.0 7.0~15.0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4~60 20~32 8~15 7.5~15 100 小区 55~65 18~27 7~13 5~12 100 组团 60~75 6~18 5~12 3~8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多层 多层、中高层 大城市 16~21 14~18 12.5~17 12.5~16 20~25 15~19 14~18 13~14 11~14 10~12 18~20 14~15 12.5~15 12.5~14 10~13 7~10 中等城市 16~22 15~20 13~17 13~16 20~25 15~20 10~24 13~15 12.5~15 10~13 20~23 14~16 12.5~15 12.5~14 10~13 8~13 小城市 16~25 15~20 13~17 13~16 20~30 15~22 14~20 13~15 — — 20~25 14~20 12.5~15 12.5~15 — — 居住区 多、中高、高层 多层、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小区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组团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一 >50 ≤60 二 >60 ≤80 三 >80 ≤100 四 >100 ≤120 五 >120 ≤150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50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一、二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应增5~120 50.1~60 60.1~80 80.1~100 100.1~120 120.1~150 >150 一、二 二、三 二、三、四 三、四 四、五 五 可增0~50 可增0~10 可增、减0~10 可减0~15 可减0~20 应减至150以内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