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监理和监测
第二十 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做好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满足规范、规程要求的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和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大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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