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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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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东署办[2006]124号 【发布部门】海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6.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清理原海东行署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署办[2006]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地区人事局《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暂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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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4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综字〔2005〕1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用人单位补充新增人员,应坚持总量控制、存量调整、结构合理。 2 / 4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区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3 / 4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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