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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建设工程发展软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建法【2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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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建设工程发展软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建法[2007]5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规划局、公用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建设局:

根据、省“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的执行力,要把软环境建设得更好”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设工程办理各类手续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施工许可严格执行《建筑法》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条件,不得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交纳“避雷设施检测费”、“人防费”等费用为条件。

二、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审查机构依法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的具体内容由专业验收技术标准规定,各地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强制性检测项目,已经设立的,应当纠正。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更不得擅自设立强制性检测项目。

四、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起重机械检测单位是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且严格按照、省“十不准”要求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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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和经济关系。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选择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其他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一般不约请行政机关参加验收,特殊情况参加验收的行政机关不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可以投入使用。

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验收行为,不签署验收意见。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五十九条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文件和环保(民用建设项目除外)、规划、消防的确认件、室内环境检测合格证明(室内环境检测可以由施工单位实验室负责)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竣工备案确认件的数量和内容,已经增加的,应当纠正。

七、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消吉林省建设厅会签的吉气建联字[2000]4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涉及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八、依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撤消吉林省建设厅会签的吉质监量[2002]1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合格的“四表”,施工单位依照规范要求安装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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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规范性文件不得强令安装单位送检,侵害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其代理范围和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号令)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人员均不得限定有法定资质单位的经营范围,违法干涉建设项目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招标活动。

十、依照《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许可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包括相应的防雷、电气工程设施、人防、信息系统工程任务,不需要再申请其他专门资质证书。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依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主动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对施工现场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对不能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拒绝其检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依法行政 软环境 规定 抄报:建设部法规司 省法制办 省软环境办公室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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