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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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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资产处置相关法规梳理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沿革

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依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向省级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提出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关于各省级原则上可设立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允许有意愿的省级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还放宽了6号文中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至此,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4+1”格局变为“4+2”格局(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加两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使得方式多样化,处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公布了7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同时,降低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户数由10户以上降低为3户及以上。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继续扩容的同时,资产处置将效率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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