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为有效降低和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校实际,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安全风险排查制度
按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规定,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核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安全管理漏洞。重点排查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在建工程、老旧校舍、大型活动、学生社会实践和周边治安状况,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的隐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对照《市学校安全风险清单表》,详细记录“学校安全风险点名册”(参考),完成制定建档工作。
二、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度
(一)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对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实施、完善工作,组织安全、管理、技术、设备等技术人员和专家,根据曾经发生的事故和险情、外地同行业发生的事故,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缺陷的要素,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和辨识,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
(二)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火灾、爆炸、中毒、坍塌、触电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I级(重大风险)、II级(较大风险)、III级(一般风险)和IV级(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IV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发生,可能造成较小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
III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如发生,可能造成一般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
II级:风险可能失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如发生,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I级:风险失控可能性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一旦发生,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群死群伤。
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学校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学校“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分析预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实施定人定责管控,定期组织评估,确保风险在控可控,及时消除隐患。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
(一)严格管控
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
(二)风险公告警示
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安全岗位的管控责任,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市学校危险因素告知卡(参考),公布本校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教职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三)治理隐患
保卫处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风险分级信息,编制学校安全风险清单,根据安全风险清单,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施设备排查范围和要求。对查出的不安
全因素要及时汇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由校综治办组织复查,制作安全风险销案清单。
(四)应急管理
根据风险预判评估情况,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与相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机制的作用。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重大风险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
(五)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督办制度
(一)上报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当地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验收销号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学校应向相关部门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该隐患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三)挂牌督办及公告公示制度。对于可能危及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将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安全隐患治理信息。
四、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件或事故案件
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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