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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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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观察锄 动物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赵 兰 (青海省祁连县兽医站810400) 《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 法》的颁布,将动物产品经营和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但是由于配套法规出台较 迟、普及较慢,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动物防疫法》操 作性和执法性尚不能到位,有些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导致合法经营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动物防 疫法的顺利执行。我在工作中发现了有关的一些问 题,现提出来和大家作一探讨。 私屠乱宰、逃避检疫,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如果引起重大疫情可以按《动物防疫法》第54条规 定进行处理。但是在没有引起疫情的情况下,如果只 做补检加收检疫费未免处罚过轻,起不到遏制违法 经营活动的作用。 3补检收费问题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4条规定,依法进行补 检,要收取检疫费,但是不按时交纳补检费,不交或 拒绝缴纳补检费的,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收取补检 费难度大。 1关于检疫证明有效期的问题 原《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规定“家畜、家禽及产品检疫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一 般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在实践中, 多是由检疫人员根据运输距离,保存条件等因素在 法定期限内决定有效期的天数,如运输动物定为3 天,夏季出售动物产品定为l天等等。这样的规定和 做法,与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很不适应。 如在陆路运输动物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群中 有患病或死亡动物,而当事人出示的检疫证明明确 写着“检疫合格”,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个别地方 还出现因上述患病动物及死亡动物无法交易而向检 疫机构索赔现象。 屠宰动物后,将产品包装起来,检疫证明放在包 装箱内入库,出库时检疫证明早已过期或在运输过程 中由于距离较远,达到目的地后检疫证明早已过期。 按照规定,动物在出售前应检疫,凭证出售,但 是在我国动物饲养集约化程度不高,零散经营较多(尤 其是大动物),如果进行售前检疫,往往未等经营者 购买足量已经起运,前批的动物检疫证明已过期。 发生以上3种情况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行政 执法人员处境非常尴尬,处理起问题来无处下手,感 到非常棘手。 4《动物防疫法》存在一些问题 在盗挖深埋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 中抛弃或宰杀病害动物,用病害动物加工成的动物 产品或加工成熟制品等问题处理;还有一些肉类问 题,如不同病肉、公母猪肉、变质肉,假冒畜禽 肉,注水肉以及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二次污染的肉 类等问题的处理,按规定不属于本法的范围。但《动 物防疫法》没有规定肉类的品质问题按照什么法律 或法规由哪个部门处理,致使有关单位或部门将这 类问题都推到了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极大影响了动 物检疫工作的声誉,不利于工作进行和开展。 5解决措施 检疫证明只能证明动物、动物产品在检疫时是 合格的。检疫证明具有行政许可的含义,即只有持有 合法的检疫证明才允许经营动物、动物产品。关于检 疫证明有效期,此期限全应由检疫人员根据情况决 定而应遵守一定规范,这个规范应由国家畜牧畜医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检疫证明正常 发挥作用,不会因为“有效期”的问题而发生“责任 转嫁”和“义务增加”的现象。 对于私屠乱宰,逃避检疫,经营销售未经检疫动 物产品的,应加大处罚力度。1只鸡处罚l0~20元,1 2出售未经检疫过的动物产品问题 有些靠小本生意维持生活的商贩,常有侥幸心 理,不仅不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且从事未经 检疫动物产品的销售活动。发生这种情况时,若按 《动物防疫法》第49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 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常因 经营数量较少,触发额度太少,起不到执法的力度和 作用。 只羊处罚2O0~300元,l头牛处罚500~800元。 对于不按时缴纳补检费的经营户,按其所经营 动物产品的 ‘' um HJ’ H 予200~500 对于经 bⅡ强检疫工作力度,促使 蔓工作的开展。 市场规范化 雨 养殖技术顾问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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