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或根源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按风险发生后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等。
按风险发生的环境分: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按风险管理标准分: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风险事件产生过程
风险暴露(Exposure): 风险因素(Hazard)
-有形风险因素:如:可燃材料的存储方式、建筑的形式、特定的地理环境
-无形风险因素:如:制度缺陷。保险实践中的无形风险因素--道德风险、逆选择、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Peril):
损失(Loss):-决定损失后果大小的因素:灾害事故本身的影响力有差别、标的自身价值与对主体的重要性、事件性与相关性、对灾害蔓延的控制措施、程序设施材料的备份 2、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对策选择:风险规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损失概率
高 低 损失程度 低 高 -自留 -回避 -预防 -自留 -预防和抑制 -转移 实施、监控与调整 二、 保险基本原理 1、 保险的概念
-基本职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商业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2、 保险利益原则 (1) 最大诚信
投保方-告知(我国:问询告知)、保证(明示、默示) 保险方-充分提示(弃权与禁止反言、抗辩有效期2年) 惩罚:投保人-虚报部分不赔,保险人有权解约,除人寿保险外不退保费;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条款不生效 (2)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 成立条件:合法、确实存在非虚拟、有可衡量或认可经济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劳动关系◎同意原则 财产保险: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看护权
存在时间:人身保险―投保时,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 (3)补偿及其派生原则
补偿原则:◎补偿损失、不应不当得利◎风险责任与保费有和理对价◎合理确定赔款数额 代位追偿:权利代位、物上代位
重复保险与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分摊(超出部分可按比例返还保费)
(4)近因原则:前因被保后因未保-赔偿;前因未保后因被保-不赔
3、保险经营的基础—无考点
◎可保风险◎大数法则与精算应用◎核保◎理赔◎再保险◎投资 4、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与基本约定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射幸合同、大多数保险是附和合同,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工程保险、核保险、航天保险(协议合同)。 当事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投保人(享有保单的现金价值、红利、退保费、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力) 关系人(可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寿险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方有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投保人
为雇主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存在形式
有保险人签署承诺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暂保单:临时凭证(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保险单:正式的、完整的合同文件
保险凭证:正式的、但不一定完整(与保险单效力相同) 批单: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保险协议书:协议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效力:
-成立: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银行扣款成功次日零时 -无效 -解除 -终止
约定缴费日 宽限期: 60天 保单有效 复效期: 2年 保单效力中止, 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 效力终止 可解除合同 四、人寿保险
1、普通寿险(保额固定、保费固定、利率固定) 定期寿险:可续保条款、可转换条款
-定额
-递减(抵押贷款保障保险、家庭收入保险)
-递增(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可乐”保单)
终身寿险
保费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责任准备金 年龄
-责任准备金-退保费=现金价值 -死亡保险金=风险保额+现金价值
死亡保险金
风险保额 (保险保障) 现金价值(储蓄) 年龄
-分类:◎连续缴费◎限期缴费◎趸缴
-现金价值累积-缴费期越短,现金价值前期积累越高 两全寿险:保险期内死亡或活至期满均给付 联合人寿与子女教育金保障
-联合人寿(第一生命寿险):互为受益人,一个死亡另一个给付,同时死亡给付两份
-第二生命寿险:两被保险人先后死亡才给付 保费排序(高到低):
人身意外-定期-定期联合-终身-两全-两全联合 3、 新型寿险
分红寿险
-红利来源: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
-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缴保费、缴清增额保险 -红利在现金价值之外,如退保应给付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 投连 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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